施暴者道德感不健全发展问题探析

曾媛
内容摘要:施暴者的暴力行为源于道德感的不健全,包括根植于生理结构的暴力天性和道德控制力的缺乏。施暴者往往通过使受害人非人化和自塑被害人身份等暴力合理化手段进行道德自我辩护。施暴者的道德感不健全与社会化缺陷有关,体现为同情机能的不足和理性判断的缺乏。因此,道德感的培养和塑造是暴力行为防控的重点。
关键词:施暴者;道德感;合理化;同情;理性
随着白银市连环强奸杀人案的真凶高承勇的落网,人们逐渐开始关注施暴者可以同时兼顾看似沉默忠厚甚至有些“善良”的普通人和面对伤害与杀戮毫无顾忌的恶魔的双重身份的社会现象。绝大部分犯罪缘于犯罪人的道德感缺乏。在骇人听闻的暴力事件中施暴者往往对被害人毫无歉疚以及对舆论指责毫不觉羞耻,于是人们将施暴者理解为毫无道德情感的怪物,但施暴者未必毫无道德,只是因其道德发展并不健全,他们习惯性藉合理化暴力寻求内心平静,而造成道德不健全的罪魁祸首是其个人社会化过程中同情和理性存在发展缺陷。本文基于上述现象试图讨论具备道德感的施暴者屏蔽自身向善的本能情感和社会舆论的指责压力毫无愧疚和羞耻地做无道德之事的施暴者道德缺陷问题,讨论的对象集中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施暴者,旨在总结施暴者道德不健全成因以及启发重建施暴者道德感、预防施暴者再犯罪等现实问题。
一、道德感不健全:施暴行为的来源
孟子说“无羞耻之心非人也”,排斥羞耻反映了人身为道德动物的本质。道德感本质上是对道德法则景仰和礼赞的肯定情感,[[[] 参见樊浩:《伦理感、道德感与“实践道德精神”的培育》,载《教育研究》2006年第6期。]]它属于内心自律的伦理范畴,它是一个人对自身或者是他人的动机和言行是否符合社会一定的道德行为准则而产生的一种内心体验,这种内心体验主要表现为对符合道德准则的行为,即会产生骄傲、自豪等的积极内心情绪,相反对违背道德准则的行为,则会产生歉疚、羞耻等的消极内心感受。道德感建立在道德观的基础上,但比道德观更能支配控制人从事符合道德的行为。施暴行为和其他犯罪行为都存在道德感缺乏的问题,但施暴行为区别于普通犯罪在于施暴者往往直面被害人的痛苦,故而施暴者较之一般犯罪人常常更加缺乏愧疚怜悯等道德感。施暴者道德感的缺陷使其缺乏抑制从事不道德行为的内心力量,这往往是施暴行为的来源。
(一)暴力天性无法否认道德责任
一些科学家断言:暴力犯罪倾向根植于罪犯的神经生理结构。我们极其不愿承认但无法否认的一点是:人的本质是趋于暴力的。恩格斯论断称:“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客观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暴力欲望是基于人类兽性中对自身生物力量的依赖。心理学家理查德·特伦布莱衡量了一个人生命进程各个阶段的暴力水平,提出孩子的攻击本性甚至是不用学习的。暴力最初是打响人类生存竞争之战的导火索,拉丁谚语称“如果你希望和平,那就准备好战争”,囚徒困境以及霍布斯陷阱就是基于人对生存以及更好生活的永恒追逐。暴力是“人类为了确保自身安全而形成的一种本能,是人类在长期进化过程中逐渐演变发展而来的,给人类带来一定的生物优势”。[[[] 李锡海:《人性与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24页。]]这就不奇怪当一旦有机会消灭敌人并且不存在遭受复仇回击的危险时,达尔文社会进化理论下的生物往往表现得异常残暴,比如占据数量优势的大猩猩将落单大猩猩撕成碎片并不是笑话。
当我们用“暴力是人类天性”试图解释施暴者的作恶动机时,当我们发现“恶之源”平庸到每个人都可能具备时,我们似乎丧失了对施暴者的苛责立场,我们正在陷入一场“用深入研究替换谴责话语”的道德陷阱。然而,普通人真正实施暴力行为少之又少,用法医心理学家罗伯特·西蒙的话来说“好人所思,坏人所为”,我们对施暴者进行道德审判的心理支撑即在于认识到暴力天性并不能减轻施暴者的道德责任,我们真正谴责的是施暴者缺乏普通人所具备的同情、怜悯、愧疚、自责的道德感从而使其缺乏抑制暴力行为的内心力量。
(二)道德控制压制暴力行为
普通人不会任由暴力天性肆意操纵自身行为的关键在于道德感压制了暴力冲动,施暴者暴力行为的来源恰恰在于道德感在与不道德行为博弈的过程中处于下风。生存压力下人类为了捕捉稍纵即逝的机会,将敌人在重组和反击报复之前彻底消灭的原始适应性或许可以解释人类暴力天性的来源,认识到人类的天性趋于暴力并不意味着道德调节的无用,相反更加强调施暴者具备克制冲动的道德责任的重要性。从道德的内在制约效力来看,休谟认为道德感根植于人的本能情感,本能情感区分于霍布斯和洛克所主张的人性本是自私的道德体系,最初的本能情感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持久的亲情,当人与更大的共同体连接起来时他们本能的同情心和仁慈心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延伸至人类的全体成员,逐渐发展成作为个人、作为公民、作为人类的友爱情感,并且当自私情感妨碍他们对于他人利益的关心时,他们会感到懊悔和愧疚。[[[] 参见黄继锋:《道德感来自哪里—新达尔文自然主义道德哲学述介》,载《哲学动态》2004年第6期。]]从道德的外在制约效力来看,赫胥黎指出,“对人们反社会倾向最大的约束力并不是人对法律的畏惧,而是出于对同伴舆论的畏惧”,舆论培养的道德感通过建立羞耻感控制人们对于暴力行为的运用。随着道德力量在社会意识中的根深蒂固,实施暴力已不再是稀松平常,再凶残的施暴者同样需要采取措施化解暴力带来的内心冲击。
区别于盗窃、诈骗等侵害他人利益的传统犯罪行为,暴力事件中施暴者往往需要直面被害人不断呻吟和苦苦挣扎,他们更容易被一种强大的罪恶感意识所包围。据《使徒行传》的记载,早年信仰犹太教的圣徒保罗在积极追捕基督徒时,内心无法承载迫害基督教徒的愧疚,从迫害者变成虔诚的基督徒。[[[] 参见林欣浩:《哲学家们都干了些什么》,北京联合出版社2015年版,第25页。]]当个体“经历、目睹到一个或多个涉及自身或他人的实际死亡”,会导致“强烈的害怕、无助或恐慌”,严重情况下极有可能演变成为创伤后应激心理障碍。[[[] 参见[美]巴塞尔·范德考克:《心理创伤疗愈中的大脑、心智和身体》,李智譯,机械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270页。]]奇怪的是现实中的施暴者并没有陷入此般的纠结和困惑,于是人们开始惊呼施暴者是从受害人的痛苦中汲取养分的恶魔,他们对自己造成的伤害毫无愧疚、怜悯、同情。例如,传媒女生被害案的凶手李斯达接受采访时提及“算她(受害人)倒霉,我就想找一个巨大的刺激来发泄,她是一个无辜的牺牲者”;上海杀妻藏尸案的凶手朱晓东将妻子尸体隐藏105天,在此期间利用被害人的钱款、身份证肆意挥霍享乐,毫无悔罪表现;湖南路虎撞人事件的阳赞云因癌症生活无望蓄意报复社会,一念之下造成15人死亡43人受伤的惨剧等等,都容易使人相信他们是恶魔。
可施暴者真的是恶魔吗?事情的真相似乎并没有这么简单。若施暴者毫无道德感,某些强奸犯为何会指责恋童癖是变态?某些连环杀手为何是父母眼中的孝子?策划多起针对伊斯兰什叶派妇女和儿童的爆炸惨案以及录制不少针对不同国家平民的割头视频的国际恐怖大亨扎卡维崇拜自己的母亲,在贾法尔监狱服刑时,扎卡维对于不能亲自侍奉母亲而感到内心亏欠,有的囚徒甚至表示,扎卡维给自己母亲寄去的家书简直就像是情书:“我要写出自己的心情,还有我的爱,我期盼的声音”。[[[] 参见[美]乔比·沃里克:《黑旗:ISIS的崛起》,钟鹰熊译,中信出版社2017年版,第40页]]若施暴者残存道德感,惨绝人寰的暴力行为为何不会给他们带来任何生理上的不适以及心理障碍?笔者认为即使实施最残忍暴力行为的施暴者们并非绝对地丧失道德,但需要承认的是施暴者的道德发展并不健全,主要表现为选择性地开启或关闭对于受害人的情感联系。他们基于自我保护的意图合理化伤害甚至杀戮行为,这是他们维护自身道德的方式,他们道德感的缺失源于同情和理性在个人社会化过程中产生缺陷。
二、暴力行为合理化:施暴者的道德辩护手段
尼采断言:一个人身上的二元性可以将他展示为既“反基督”又“爱基督”。19世纪法国作家阿方斯·都德曾呼喊“双重人,双重人!”面对兄弟亨利之死,都德的“第一自我在哭泣,第二自我却在袖手旁观”。[[[] 参见[美]罗伯特·杰伊·利夫顿:《纳粹医生》,王毅等译,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2016年版,第462页。]]奥斯维辛的医生们可以既对孩子们好到不同寻常的程度,然而下一秒又可以亲自将其送进毒气室,或者是面对一个关系颇为融洽的囚犯,在执行筛选时却又能那般冷酷绝情。这群人可能一面是慈爱的丈夫、父亲,但他们在某个阴暗的角落同时可以完美驾驭冷血无情角色的转换。这种角色转换区别于剧烈且持续性的精神分裂和多重人格,终极目的即在于防止自我道德的剧烈崩溃。
施暴者同样提供了一个反面的自我,用于激发作恶潜能和摆脱愧疚。当暴力欲望无法控制,当正面的自我无法承受面对面的伤害与杀戮,反面的自我从身体内部僭越与取代那个满怀愧疚的原本自我,角色转换由此召唤出那个适应暴力的自我,这个反面的自我可从来不承认自己是一个施暴者。他们通常会无辜地控诉,“我的反应是一个正常人都会具备的,我有我的道理”。引用一些杀人狂的话“我们就是把电灯泡塞進人们嘴里,此外我们真的没有伤害任何人”、“对用枪劫来的妇女,我一向温柔和蔼,这些妇女很享受被强奸的体验”、“我看我自己更多还是个受害者而非施暴者”,法学家兼纳粹占领时期的波兰总督汉斯·弗兰克更是用“一个得病的欧洲将会重新获得健康”解释屠杀犹太人的原因。
自利性偏差和伤害行为去道德化评判给真相盖上一层薄纱,尤其施暴者用自欺手段欺人的方式更无疑给真相设置了一道屏障,但施暴者真心诚意相信他们的辩解是真实的吗?人性之光或许就在这里闪耀,我们到底还是无法在自欺这个问题上自我欺骗,人们有能力意识到真相。[[[] 参见[美]斯蒂芬·平克:《人性中的善良天使》,安雯译,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第569页。]]区分“杀人”和“踩死蚂蚁”很容易,区分“把人当蚂蚁踩死”和“踩死蚂蚁”同样不困难,一般来说,直面暴力甚至杀戮容易产生类似应激反应心理障碍,包括严重的焦虑、噩梦、颤抖和很多身体不适,因实施暴力、亲眼见证被害人的痛苦产生的犯罪感和道德质疑就是人们有能力意识到真相的表现。
然而直面真相是痛苦的,人有展示自我积极面的动力,施暴者也不例外,在所有人的心中都偏向认定“自己是一个正直且善良的人”。认知心理学家费斯汀格指出:每个人在其生活中都力求认知系统的一致性,当出现认知不协调时,个体在心理上会出现不舒服、不愉快、紧张甚至受压迫的惩罚性的心理感觉。[[[] 参见孟昭勤:《论道德选择的心理基础》,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4期。]]当“我是一个好人”和“伤人是件坏事”的认识发生冲突,施暴者无法控制对于暴力的渴求且短时间无法忽视根植于内心的传统道德观念时,他们为了协调认知矛盾、缓解因认知冲突带来的紧张从而开启自我辩解的手段、引入新的认知元素是他们实现自我保护的方式,于是隔断可能的情感联系,以求降低紧张感和凸现出无辜而增强愉悦感便是施暴者“自然而然”的选择。
(一)受害人非人化:降低紧张感
自利性偏差指导下开启的对于被害人的道德厌恶是施暴者实行自我保护的方式之一。“受害人非人化”是施暴者贬低受害人的极端方式,也是行为人对被害人痛苦无动于衷、接近冷漠的开始。“一个生存机器将其他生存机器视为环境的一部分,它们和一块岩石、一条河流或一口食物没有什么两样”,[[[] [美]斯蒂芬·平克:《人性中的善良天使》,安雯译,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第588页。]]纳粹将犹太人视为“吸血鬼”、“寄生虫”,胡图族人将图西族人视为“蟑螂”。 正如森武夫所指:“欲杀人的情况下,需要把对方视为垃圾、敌人、魔鬼、畜生、忘恩负义之徒,不把他看作人,割断与对方的情绪联系”。[[[] 陈和华:《犯罪:环境诱因与人格缺陷的集合》,载《犯罪研究》2009年第2期。]]这种超然冷漠并不只见于拥有病态人格的个例,某种特殊意识形态下的普通群众同样可能拥有。需要注意的是,“非人化现象”并不代表施暴者丧失辨别能力,实际上他们可以正常区分“现实社会的人”和“臆想杀戮世界中的生物”,甚至他们的同情心对不同的对象有条件地开启和关闭着。尼采在《查理图斯特拉如是说》中将人生形容成“横亘在动物和超人之间的一条绳索”,极少数人会一辈子从事令人震惊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大多数都隐藏着“多层面具”,如白银案中的高承勇,扮演着正常家庭中的普通父亲和丈夫的角色但在不知名的地方隐蔽地继续暴力与伤害。
(二)塑造被害者身份:增强愉悦感
自利心理下开启的自我保护的方式之二在于塑造被害者形象继而合理化犯罪动机、将暴力美化成弱势群体对压迫环境的正当反抗。赵承熙在录像中称“你们把我逼到这个角落,让我别无选择”;杨新海被提审时称“为什么别人有的我没有”;马加爵接受采访时称“他们辜负我,我就恨他们”;杨佳解释犯罪动机时称“有些委屈如果要背在身上一辈子,那我宁愿犯法”……,这种背负“复仇”欲望的施暴者最初可能因合理需求无法满足和正当权利无法伸张而备受打击、自信和自尊长期处于挫折和社会排斥的压力之下趋于脆弱、长期缺乏自我调节和减压能力后报复和发泄逐渐演变成强大的暴力内驱力、暴力的动机被激发且因暴力的加剧带来的愉悦指数增强。在塔尼亚·辛格和她的合作者的实验中:男人面对欺骗自己的人遭受电击,他们的纹状体和眼眶皮层开始发亮,当一个人渴望尼古丁、可卡因和巧克力的时候大脑同一部位亮灯,意味着复仇给实验者们带来了愉悦感。于是他们将犯罪看成“以暴制暴”的占据道德制高点的行动、将过错归咎于社会或受害人本身、屏蔽
任何对于自身的指责。
三、个人社会化缺陷:道德感不健全的成因
显然“犯罪人是完全缺乏道德感”的论断毫无疑问是偏激的,但值得思考的是施暴者为何可以轻易割断与被害人之间的情感联系、漠视被害人的痛苦、关闭对于被害人的同情。当代行为主义心理学关于人类行为方式的研究表明:“人类个体对其行为方式的选择,归根到底是受其行为结果所左右的。得到酬赏的行为将趋于重复,受到惩罚的行为将避免重复,而长期得不到酬赏或反馈的行为则趋于消退。这一规律也同样影响着人们的道德选择”。[[[] 孟昭勤:《论道德选择的心理基础》,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4期]]个人道德观念的形成是道德社会化的结果,若个体遵守社会道德标准,则会受到群体舆论的赞许;若个体违背社会道德准则,则会受到群体舆论的谴责,长此以往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将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作为衡量自身道德意识的标准。人的先天素质和后天成长环境因素会影响道德社会化过程,某些由遗传产生的神经系统功能的个体差异和后天对于恶性环境的适应、互动甚至会引起道德社会化缺陷。“道德社会化缺陷对于一个人的犯罪意识的形成作用,不在于其道德内容的善与恶、美与丑比例的多少,而在于为犯罪意念、动机、目的的形成扫清了主观约束的障碍,并且提供了精神支持”。[[[] 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个人道德社会化的缺陷会影响道德同情机能的不健全以及理性进行利害判断的缺失。
(一)同情机能不健全
关于道德同情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第一,道德同情并不是生理的自然反射,也即并非每个人都能泛起同情心;第二,道德同情的正常运行与人后天的健康社会化过程息息相关。
1.同情基因的缺陷导致同情能力的缺乏
同情是移情效应的最高形式。从人们被他人的痛苦或快乐的情绪感染升级为甚至将他人的利益作为自己的利益,揭示了从移情到同情的升级。影响同情心发生作用的因素最初被认定为纯生理缘由,即同情能力产生于生物学和认知神经中的镜像神经元(也称移情神经元)的机械运动。现今绝大多数科学家都不接受对于镜像神经元的夸张与吹捧,然而当见证他人痛苦并感同身受时我们脑岛的活跃却无法忽视生理因素对同情产生的作用,于是我们逐渐认同:同情是大脑中各种激活移情和调节移情的神经元相互作用的复杂模式。神经科学表明:大脑中某种皮质边缘系统,尤其是额叶和眶前皮质,前扣带和脑岛,以及大脑深层,特别是杏仁体和核突之前的复杂关系,都可能会影响同情的能力。[[[] 参见[美]斯蒂芬·平克:《人性中的善良天使》,安雯译,中信出版社2015年版,第667-668页。]]
2.社会化过程影响同情机能的实现
李斯特称:“犯罪的根源应当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寻找”。[[[] [德]冯·李斯特:《论犯罪、刑罚、刑事政策》,徐久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85页。]]同情心在不同情况下有条件的开启与关闭,甚至在面对复仇和竞爭出现的反向移情,反映着人们对于社会关系的认识影响人们泛滥同情心的程度。正常的社会化过程是同情健康运行的前提。个人社会化是主流的社会规范逐渐内化成个人人格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家庭、社会环境、社会交往等等。人社会化的源头在于童年经历,“精神分析理论认为,一切心理异常都源于童年生活经验”,[[[] 陈和华:《论反社会人格与犯罪》,载《犯罪研究》2005年第1期。]]童年创伤对于道德内化和同情能力的建构有着不可磨灭的负面影响。童年创伤是造成同情基因关闭的风险因素。童年创伤的极端方式便是童年受虐,连环杀手汤米·林·赛尔斯的童年充满了虐待与遗弃,因抢劫正在服刑的某犯罪人披露曾被父亲勒令脱光衣服吊在树上进行暴打。于是他们均秉持“我经历的生活你为什么不可以经历”的怨念和对于暴力体验的麻木继而在忍受暴力到实施暴力的过程中愈发忽视暴力行为带给被害人的痛苦。除此之外,英国精神分析师约翰·鲍尔比提出的“依恋理论”,试图阐述早期亲子关系的质量对个体人格和心理成长的重大影响。婴儿时期的适当情感依附会帮助健全情感自我调节功能、自传式记忆以及建立在个人经历和行动上的反思能力,相反罹失亲人的拥抱、亲吻、抚摸等的婴儿将不安全感深深埋在印象中继而逐渐丧失爱的能力。[[[] 参见[美]玛莎·斯托特:《无良是一种病》,陈雅汝译,中信出版社2010年版,第180页]]值得注意的是,童年创伤对于同情正常运行并非产生绝对的负面影响,换言之没有暴力行为的孩子并非一定出于幸福家庭,过度放大原生家庭问题是没有必要的。艾夫夏罗姆·卡斯比、特里·墨菲特发现人体内一种促进新陈代谢的名为MAOA的酶与暴力成反比,MAOA水平越低的男性可能比MAOA水平越高的同胞们更容易犯下暴力罪行,受过虐待且MAOA水平低的儿童制造出近一半的暴力犯罪,然而受过虐待与MAOA的变化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参见[美]迈克尔·赫·斯通:《剖析恶魔》,晏向阳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295-296页。]]但是原生家庭的缺陷有可能困扰孩子终生的确也无法否认。
(二)理性判断的缺乏
同情心不健全发展的典型是“以利己目的伤害他人却没有任何愧疚之心的”反社会人格者,正如并不是所有的反社会人格者都是犯罪人,丧失同情的能力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导致犯罪。行为主义理论认为:“强化决定了有机体行为方式的形成和转化的过程,合理地控制强化就能达到控制行为和塑造行为的目的”,以违背社会规则所付出的必然代价高于快乐的方式建立与主流社会规范相应的社会规则同样适用于普通个体的教育。在针对反社会人格者的矫正方案中模仿学习、角色扮演、迁移训练等方式让对象逐渐习惯与原反社会规范相对的主流社会规范认同的处事态度和行为,并通过奖励措施进行强化、逐步提高改正反社会行为的积极性,达到即使无法产生情感共鸣,但通过模仿正常情感致使不与社会脱节以及树立规范意识达成远离犯罪的目的。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提出,我们对于陌生人的同情远远比不过我们自己对私利的关切,原因就在于社会对于“善意”的奖励远比不上“自私”带来的好处。个体既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满足私利诱惑,甚至可以选择能满足的需求进行替代,并不必然动用非法手段,然而个体为何会选择风险最大的犯罪行为是值得思索的问题。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将犯罪原因归结于人类趋利避害的天性,刑罚即在于使犯罪带来的痛苦大于快乐,但将致罪因素简单归结于不可抗拒的天性對于犯罪预防没有什么意义,且个人社会化的过程中社会环境不可避免地给予施暴者以侥幸,使得罪犯容易屈从于犯罪的冲动。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驱使犯罪的力量与控制犯罪的力量的冲突”。[[[] 陈和华:《犯罪原因分析的技术路径》,载《法学》2013年第8期。]]精神分析理论认为:一切源于“本我”无限膨胀然而“超我”又相对不足。“本我”是由先天的、本能的欲望所构成,依据快乐原则满足需求。健全人格的发展在于“超我”的监督下用道德和理性约束无限膨胀的“本我”。当“本我”过度扩张、“超我”建构不足,就会出现为了满足“本我”的一时快乐而无视周围环境的后果。拉里·西弗医生将暴力概括为“由眶额叶皮层和前扣带皮层提供的‘自上而下的控制力量或叫‘刹车的力量和由边缘地带如杏仁体和脑岛等引发的‘自下而上的过度驱动之间的不平衡”,暴力“刹车机制失灵”反映犯罪人一种不受惩罚的愿望,[[[] [美]迈克尔·赫·斯通:《剖析恶魔》,晏向阳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271页。]] “罪犯自然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刑罚,也就是说根据实际运用的刑罚而不是立法者在一定程度上直言相告的威胁来判断刑罚……犯罪人想象有许多逃脱的机会,首先存在着不被发觉的机会,其次被发觉之后,存在着证据不足、法官仁慈或者受骗、在错综复杂的审判过程中不被判刑以及由于宽大而撤销或减轻判决、课刑的机会”。[[[] [意]恩里科·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186-187页。]]
犯罪人并非毫无理性,他甚至“理性”地比较“犯罪利益”和“犯罪损失”的代价最终选择了暴力行为的“解决方案”,但你很难评价说他足够理性,因为他评判“利”“害”关系的方式出现问题,他有条件地遗忘了“压制犯罪欲望的利益”和“犯罪损失发生的必然性与及时性”。施暴者并非不能意识到压制欲望的安全性和被捕受惩的可能性,而是有意识地回避了对这一可能的关注和考虑,他们在进行一场赌博和冒险:用自身前途甚至是生命赌一场偶然,这在真正珍惜自己利益,尤其是长远利益的理性人那里是不可想象的。人的理性并非简单提倡压制需求和欲望,而是不带偏见地考虑到所有可能性,继而认同压制欲望所获得的利益远甚于随欲而行所附加的代价的结果。与其 “以暴制暴” 用刑罚加大犯罪带来的痛苦或者徒劳宣扬“割肉喂鹰”的利他主义以试图削弱犯罪带来的快乐,不如建立人们心中对于快乐和痛苦的理性衡量机制。
结语
施暴者道德感不健全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故而防控施暴者的暴力行为也并非一朝一夕。针对施暴者的再教育,我们应重视亲情感化,借助其对于家庭亲情的珍视唤醒其对家庭之外人群的友爱;同时针对有暴力危险的人群我们应从小培养并促进其避免犯罪的道德习惯,藉由教育和情感消弭暴力冲动,健全个体人格,才有可能让暴力轮回的悲剧不再重演。
(责任编辑:胡裕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