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适用化学阉割缺席的可行性研究

侯韦锋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性犯罪案件数量,尤其是针对儿童的性侵害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与之伴随的是社会对这些类型案件关注度的提升。针对如何有效惩治性犯罪者,在现有刑罚体系不能有效解决性侵害问题时,人们将希望寄托到化学阉割制度之上。这一制度有别于物理阉割,利用药物暂时性控制犯罪人的性冲动和性能力,具有可恢复性的特点使其更能为大众所接受。在我国严峻的性犯罪现状下,是否引入化学阉割制度成为摆在眼前的问题,而引入的前提是这一制度符合国情并具有可行性。
关键词:化学阉割 性犯罪 刑罚目的 犯罪控制
一、问题的提出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全年我国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433起,相较于2015年,这一数据增长了27.35%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数据仅根据公开报道的案例进行统计,实际上更多的儿童性侵案件被有意无意地掩盖了起来。王大伟教授也曾表示,针对中小学生性侵害的隐案比例高达1:7。一些性侵受害者家庭考虑到“面子问题”,选择与性侵者进行私了,甚至主动掩盖证据,这是让性侵者得以继续逍遥法外的重要原因。
性犯罪案件广泛存在与世界各个国家,可以说这是一种文明社会的野蛮粗鄙行为,为世界人民所不齿。在东亚国家韩国,一起真实的聋哑学校性侵案被改编成电影,引发举国讨论,由此推动了一系列严惩性侵害者相关法案的出台,韩国也成为亚洲首个实施化学阉割的国家。当前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意识不断提升,人们希望有更为有效的手段惩治、预防性犯罪人,而化学阉割作为一种在部分国外已进行实践的手段,已逐渐走入公众的视野。结合我国国情和需要,化学阉割能否引入我国刑法体系,成为当前值得深思的现实问题。
二、性犯罪与化学阉割
(一)何谓“性犯罪”
我国刑法中并未设专门章节规定“性犯罪”,学界所称“性犯罪”乃是几类犯罪的统称。各国惩罚性犯罪的理由均在于性犯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一,某些性犯罪严重践踏了他人的性自由和性自决权;其二,有些性犯罪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有伤风化,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其三,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认定某些行为为性犯罪。
基于上述认识,我国刑法中第236条强奸罪,第237条第1、2款强制猥亵、侮辱罪,第237条第3款猥亵儿童罪,第301条聚众淫乱罪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58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第359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60条传播性病罪,第365条组织淫秽表演罪等罪名均属于性犯罪。
从内容构成上来看,上述性犯罪罪名是一个比较宽泛的罪名范围,而化学阉割则主要用于暂时控制、抑制犯罪人的性能力和性冲动,因此对某些性犯罪人的处理并不需要适用化学阉割制度;即便对其采取化学阉割,也无助于阻止其再次实施犯罪活动,例如,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人通常是以营利为目的,性冲动一般不体现在其犯罪意图中,对其适用财产刑或自由刑更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故本文所指的“性犯罪”应从一个狭义的范围上来理解,即适用化学阉割能起到阻止犯罪的那些罪名的集合,主要包含强奸罪,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等罪名。
(二)“阉割”与“化学阉割”
阉割制度作为惩罚手段,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我国苗族创制的“椓刑”就是“宫刑”的前身,这些阉割制度都是通过损坏、切割生殖器官等物理手段实现,故称之为“物理阉割”或“外科阉割”。物理阉割通常比较残忍,为实现抑制犯罪冲动的目的,受刑者需要忍受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痛苦。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通过注射或服用药物实现抑制犯意的新手段产生了,即通常所称的“化学阉割” 。采阉割制度作为惩戒、矫正的地区中,除极个别(如挪威、美国部分州)仍保留物理阉割制外,其余均采取化学阉割制。
化学阉割是对某一类采取药物干预行为人性欲、性能力的行为的概称,在适用化学阉割的国家中,基于翻译、理解的不同和避免反对人士过度批评的原因,在立法中各国采取了不同的专业名词:
俄罗斯使用“药剂预防手段”等术语指代化学阉割,针对恋童癖使用“可采用强制医疗措施”的表述;美国加州针对儿童实施的性暴力犯罪的惯犯,实施“周期性地注射能够调节性欲的荷尔蒙药物疗法”,即MPA疗法 ;韩国国会2010年通过了《有关性暴力犯罪者性冲动药物治疗的法律》,将化学阉割称为“性冲动药物治疗”;捷克将化学阉割称为“保安治疗”等。虽然在法条的表述上较少使用诸如кастрация, castration, (意思为阉割、去势)等字样,但结合法条本身的描述和立法目的来看,这些名词的本质仍是化学阉割。
三、化学阉割制度在国外的实施现状
19世纪初化学阉割制度便已产生,至20世纪开始进入到实践领域:1933年,纳粹政府在同性恋者间施行化学阉割;1943年,計算机科学之父图灵因同性恋身份而被化学阉割(荷尔蒙疗法);1999年,美国对恋童癖者进行化学阉割,这是美国实施的第一例化学阉割;1993年,挪威立法对强奸犯适用化学阉割。进入21世纪,越来越来国家引入化学阉割制度,挪威、以色列、俄罗斯、阿根廷、波兰、韩国等国家纷纷通过法案,批准对某些特定人群采取化学阉割。印度、南非、新西兰等国家也在研究是否将化学阉割制度引入本国 。至此,化学阉割已不再是一个小众的制度,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接纳。
(一)适用对象及方式
化学阉割虽不像物理阉割一样,会对犯罪人造成永久性的损害,但这一种制度实行的时间不足百年,相较其他刑罚措施仍十分“年轻”,世界各国对此仍保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一方面,化学阉割抑制再犯的有效性吸引了更多国家地区的刑事政策、刑事立法界的关注,希望引入该项制度遏制性侵犯罪的增长,但引入的过程比较慎重;另一方面,适用化学阉割的国家地区在适用上也较为严苛,体现在适用的对象和适用方式上:
1.适用的对象:多以受害人年龄为重要指标
在美国适用化学阉割制度的8个州中,加利福尼亚州、佐治亚州、爱荷华州、路易斯安纳州、蒙大拿州、威斯康辛州均对适用化学阉割的对象作了限定:(1)被害人年龄,适用对象是那些以未成年或者儿童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人;(2)累犯,路易斯安纳州规定对多次性犯罪者强制适用化学阉割。
波兰有关强制猥亵儿童的化学阉割法案规定,强奸15岁以下儿童或者近亲的娈童癖罪犯,必须在出狱前接受“化学阉割”和心理治疗 。这一法案以受害人年龄和身份限制化学阉割适用的对象。
瑞典法案限定仅对年满23周岁的性犯罪累犯人员适用化学阉割;德国规定仅可对年满25周岁的人实施化学阉割。
2.适用的方式:尊重性犯罪人的意志
捷克共和国对阉割制度制定了单独的阉割法,明确规定适用化学阉割必须由本人申请,并需经过法律专家和医生共同组成的专门委员会的同意;芬兰共和国同样制定了阉割法,规定由于性本能导致精神或其他方面痛苦的,可由本人提出进行化学阉割;英国、挪威虽无单独立法,但也规定实施化学阉割必须由本人申请。
(二)有效性评估
化学阉割从理论进入实践已有数十年的历史,通过药物成分干预、抑制性犯罪人的性冲动或性能力,在药理作用上可以成立,但在预防再犯层面上是否有效,是化学阉割制度能否继续推行的核心问题。关于这一问题,适用化学阉割的国家近些年陆续进行了一系列评估:
北欧四国(瑞典、挪威、丹麦、冰岛)统计的数据显示,实施化学阉割对降低恋童癖者作案率有效,当地此类案件发案率已经从40%减少到5% ;美国一项调查数据显示,20世纪90年代接受化学阉割的629名性犯罪中,再犯率仅为8%,相较未接受者而言,这一数据为20% ;美国另一项调查数据显示,通过对600名性犯罪者跟踪调查,一般再犯率为30%至50%,而接受化学阉割后的再犯率仅为8% ;丹麦王国于1989年至2004年间,对25名强奸犯实施了化学阉割,其再犯率为0 ;德国调查数据显示,1970 年至 1980 年间,接受化学阉割的104名性侵罪犯中,再犯率仅3%,未受化学阉割者的再犯率高达46% 。
上述评估数据集中体现出化学阉割对于抑制性犯罪者再犯罪的显著作用。
(三)反对的声音
化学阉割虽然已经获得了一定实效,并在一些国家地区适用了一段时间,但针对化学阉割本身的争议、反对声从未停止。
1.化学阉割药物有强烈副作用可能性
化学阉割是通过摄入化学阉割药物,调节、控制体内激素水平,达到降低性冲动,进而实现降低性犯罪率的目的,药物控制是化学阉割的核心要素。俗话说:是药三分毒,化学阉割药物虽然尽量以不损害被阉割者身体健康和机能为目标,但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可能造成人体损害:以美国的MPA疗法为例,MPA疗法主要使用药物为Medroxyprogestero-neacetate(醋酸甲羟孕酮),其副作用表现为可能导致出血、体重变化、精神抑郁、失眠、凝血功能异常、痤疮、瘙痒、多毛、脱发等症状。此外,其他化学阉割药物还包括醋酸环丙孕酮、醋酸亮丙瑞林等其他孕激素药物,这些药物同样具有导致肌肉量减少、骨质疏松、显现出女性化特征等一系列副作用,并且在使用上存在较多的不适宜、禁用人群。
针对个人体质的不同,对药物的敏感性也不同,因此在药物使用剂量上可能存在差异,一旦药物剂量把握不慎,很可能使临时性的控制演变为永久性的致残;化学阉割通常是临时性控制手段,长时间使用有可能产生抗药性或依赖性,导致使用剂量上不断提高,药物风险大大提高。正是由于存在这样的潜在问题,美国FDA(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未将上述孕激素等药物认定为治疗性犯罪的药物。
2.化学阉割控制犯罪的角度单一
不仅是性犯罪,各类犯罪的产生原因都是多方面的,具言之:自然環境与人类世界中犯罪活动有密切关联,自然环境的时间、空间要素是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例如夜间相较白天更容易发生盗窃犯罪,农村地区相较城市更易发生恶性暴力犯罪;各种社会因素也可能诱发犯罪,包括经济、政治、教育等各要素,例如竞争市场环境下非法经营活动日益猖獗,政治制度是否完善与贪污腐败犯罪有直接关联,学校教育缺失与青少年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亚文化的传播激发了反社会性犯罪;个人生理构造的不同已被证实可能存在不同的行为取向 。
综上,犯罪产生的原因既有内部、个人原因,也有外部、社会原因,而化学阉割只关注于犯罪人的个体原因,设想从犯罪人生理方面介入,通过抑制性犯罪人的性冲动、性能力,实现控制性犯罪的目的。
另外,犯罪控制是通过制裁、预防、治理等环节,利用一定的手段与方法把犯罪遏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反对化学阉割的声音认为阉割只注重于对性犯罪人的制裁,而在性犯罪的预防层面上没有用武之地,犯罪控制是残缺的。
3.化学阉割侵犯人权
反对意见认为化学阉割侵犯了被阉割者的人权。虽然在适用化学阉割的国家地区中,大部分都给予了性犯罪人选择权,即是否同意接受化学阉割,但这种选择往往是基于不利的情形下作出的,此时犯罪人大多已被定罪,摆在面前的选择大多只有两个:要么接受化学阉割换取减刑、假释的机会,要么面临长期监禁或更严重刑罚。犯罪人在利害关系的博弈间,大多会选择接受化学阉割,反对意见认为,要求犯罪人在这种境况下做选择无异于丧失了自由意志,自主选择的权利实际上被严格限制。
另外,化学阉割药物的不确定性可能侵害被阉割人生命健康权;接受药物控制期间,正常的性权利受到剥夺,生育权更无从提起;某些适用化学阉割的地区,将性犯罪人的信息予以公布,隐私权、平等权、名誉权等都将受到限制,如美国“梅根法案” 要求,性侵者出狱之后,须在社区登记报备个人行踪、住址、驾照号、体貌特征等,警方在社区、网络上予以公布,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提防 。
四、我国引入化学阉割的可行性分析
伴随着公众对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意识的逐渐提升,越来越多的性犯罪案件浮出水面,一方面受害人在公益組织、国家机关的帮助支持下勇于站出来控诉施暴者,另一方面有良知的公共媒体的挖掘、曝光,使一些隐案被暴露在阳光之下。关于如何处理这些性犯罪人,越来越多的声音提出希望我国引入化学阉割制度。那么,化学阉割是否适合我国国情,是否具有引入我国适用的可行性,接下来笔者将从几方面进行论述。
(一)社会接受度层面
就社会的接受度方面而言,在我国推行化学阉割制度的障碍似乎比较小,原因有二:
首先,我国自古便有阉割刑的传统。阉割刑不仅破坏身体上重要的器官,且在我国这一“延续香火”思想盛行的地区,阉割还在思想、社会评价领域等方面对受阉割人予以重创,是古代仅次于死刑的一种残酷的重刑之一。从苗族的“椓刑”,至延续千年的“宫刑”“腐刑”,阉割一直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来实施,这时的“阉割”均为物理阉割。而现代的化学阉割比起血淋淋的物理阉割更为温和,既能达到惩戒犯罪人的目的,也能更为人道,在我国这样有过阉割入刑的传统的国度,社会公众的接受程度相较而言更高。
其次,善恶有报、杀人偿命等思想从古流传至今,报应刑论的观点已深入国人心中。对于性犯罪者而言,其犯罪的目的是满足自身不正常的性需求,而化学阉割能够利用药物控制手段暂时阻断性犯罪人的性需求,从报应的思想来看,让犯罪人暂时丧失性需求和性能力,是与其犯罪行为所对等的惩罚。
另外,为避免对化学阉割制度的误读,在实践中可以适用诸如“性犯罪药物治疗程序”等名称,更易于大众接受。
(二)技术与效用层面
化学阉割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适用了较长时间,在适用剂量、执行标准等方面都能为我国提供借鉴。
就反对意见提出化学阉割药物可能导致强烈副作用,所谓副作用是药理上可能导致的结果,经批准使用的药物为体现出科学严谨,在药物说明书上基本均会明确提示副作用及不适宜人群,况且实际上在适用化学阉割过程中并没有爆发过大规模的强烈药物反应的事件,个别化学阉割者所表现出的药物作用多归因于个体身体差异。此外,化学阉割只是一种短期的临时手段,一旦接受化学阉割的犯罪人经评测符合治疗所应达成的结果后,会停止摄入有关药品,绝大多数的副作用在停止药物治疗后会逐渐消失。如今在越来越多国家关注到化学阉割制度,势必将推动化学阉割相关学科的进步,未来也必将会出现更为安全、更少副作用的药物,使化学阉割变得更为科学。
任何一种刑罚手段都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如监禁刑可能会导致犯罪人交叉感染,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增强;死刑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结果。不论从哪一个角度来分析,对犯罪人的惩罚都是必要的,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应当预料到实施行为的后果和责任。公共社会利益的维护不能因噎废食,通过不断完善程序等技术手段可以将化学阉割的副作用降至最低。
从效用方面来考察,化学阉割不仅是有效的,更是高效的。反对者认为化学阉割的效用仅体现在惩罚功能上,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过于片面。首先,我们承认化学阉割在惩罚功能上作用显著,但通过惩罚可以削弱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实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其次,从新社会防卫论观点出发,这一观点“否定以遏制犯罪乃至防止社会受犯罪的侵害为目的主 要从国家利益的观点来实行的刑事政策……国家有义务使陷入犯罪的人复归社会 ”,化学阉割可以使性犯罪人逐渐缓解不正常性需求、性欲望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在疗程过后可以更好的恢复社会中去。因此,笔者认为集惩戒、教育、威慑等功能于一身的化学阉割制度,是有效且高效的。
(三)法规层面
化学阉割在域外实践中在存在着性质上的争议,究竟是将其归类为刑罚或是保安处分,至今未有定论。从保安处分与刑罚两者关系来看,有如下几种看法 :
第一种观点认为,二者有相似之处但区别较大,相似点在于二者均以有罪行为为前提,区别在于二者的实质、目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内容不同,保安处分定位于一种非刑罚性质的行政处分;第二种观点认为,刑罚与保安处分均是刑法的一部分,均是刑事制裁的方法,二者区别在于量上的不同,而不在质的差别,两者在目的上都是相同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刑罚与保安处分没有区别,也没有区别的必要,两者均以防卫社会为最终目的。
尽管存在认识上的不同,但从法规层面而言,无论是将化学阉割看作是刑罚或是保安处分,立法上最终多是以修正案的形式体现在刑法体系中。既然最终都是采取修法的路径,我国引入化学阉割制度就不存在立法上的困难。
(四)现实需要层面
前文已提及我国性犯罪案件数逐年上升,再用几组数据说明问题:2015年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强奸案立案29948起,除去受害人未报案的“隐案”数,平均每天发生强奸案件80余起 ;2008年至2011年6月间,广东省全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受理涉及到女童被害人的性侵害案件共1078件,将近每天发生至少1起女童性侵案 ;2006年至2012年9月间,江苏省灌南县共审查起诉强奸、猥亵类案件121件,其中被害人为幼女的案件为29件,该县平均每年发生至少4起针对幼女的性侵案件 。
还有学者对2006年1月至2016年1月间,曾因性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后再次实施犯罪的 9070名犯罪人为样本进行了调查 ,其中7360人所犯前罪为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这些人中有554人所犯后罪仍为此三项罪名,综合再犯率为7.5%。
上述数据说明了两个问题:其一,我国性犯罪案件尤其是性侵犯罪问题严重,尤其在我国学校和家庭性教育尚未成型且未广泛推广的背景下,减少和消除儿童性侵案件,需要教育之外的手段辅助解决;其二,就目前来看,现有的刑罚体系并不能有效解决性犯罪问题,传统的自由刑、财产刑等刑种对特殊类型的性犯罪起不到预防初犯和防止再犯的效果,而从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废除死刑化浪潮等原因考虑,对这一类型的犯罪人也一般不适用剥夺生命的刑罚措施,缺乏有效的惩戒机制,无异于放任犯罪人实施犯罪。
通过前文所列举的数据,可以证明化学阉割制度对于抑制性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效果显著,若将化学阉割引入我国至少可以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对于性犯罪人而言,性能力被限制和控制,相较自由刑而言更具有威慑力;其次,以猥亵儿童罪为例,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刑罚为最高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法官只能依法裁判量刑适用自由刑,若引入化学阉割,在量刑时可根据案情采取更为灵活的量刑标准。在制度上可借鉴刑法第37条规定的禁止令的形式,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化学阉割,将有期徒刑、拘役与化学阉割相结合,使犯罪人在回到社会的一段时期内,仍有教育改造的长效机制。
五、结语
化学阉割是现代医学和科技进步所催生出的新型手段,自本世纪初期发明以来,凭借其可恢复、较为人道等特性,为某些国家和地区所采纳。依相关的研究数据来看,对犯罪人适用化学阉割后,再犯率的确实现了大幅下降,从这一方面而言,化学阉割对性犯罪的控制是有效果的,化学阉割制度也因此得到了各国的广泛关注。
本文着重介绍了化学阉割制度,以及该制度在国外适用过程中的经验与问题,并试图从多角度分析我国引入这一制度的可行性,从目前可查阅的学术成果看来,化学阉割制度还大多停留在学术讨论层面上,并未见到我国有相关的实证试验结果。笔者虽比较赞同将该制度引入到我国,但主要还是以理论推导为主,缺乏实证性数据分析,不免显得行文主观,希冀在今后有更多实证数据支撑,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