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下法科学生法律服务能力培养策略

    包运成

    摘? ? 要:“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培养法律知识丰富、法律服务能力强的人才。我国现行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在法律知识传授、法律服务技能训练、考评机制、培养意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要适应“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服务能力,应从强化培养意识、适当增加学时、优化授课方式、强化法律服务能力培养、完善考评机制等方面努力。

    关键词:一带一路;法科;法律服务

    中图分类号:G640?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文章编号:1002-4107(2020)04-0081-03

    “一带一路”建设涉及众多的国家和地区,需要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同机制的对接,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实现互联互通、共同发展、共同繁荣,而这需要法治的保障,以便及时有效地预防与化解矛盾和纠纷。法治对“一带一路”建设的保障离不开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发展,培养优秀法律服务人才,已成当务之急。

    一、“一带一路”建设对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提出的要求

    “一带一路”建设对于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要

    求,特别需要培养具有丰富法律知识、较强法律服务能力的人才。

    (一)培养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的人才

    1.“一带一路”建设要求法律服务人才法律知识面

    广。“一带一路”建设涉及面非常广,相应地处理相关法律事务的人员也需要掌握广博的知识。相关法律服务人才需要掌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资源配置、相关机制对接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以便在从事相关工作时,能有效进行合规审查,尽可能预防相关纠纷的发生,同时在纠纷发生的时候,能及时、有效地化解相关纠纷。“一带一路”建设要求法律服务人才掌握广博的相关法律知识,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建设快速发展时期,许多方面欠缺法律服务人才,甚至需要同一法律服务者能处理不同领域的事项[1]。可见,培养法律知识面广的人才正是“一带一路”建设对我们的要求。

    2.“一带一路”建设要求培养“专”“深”法律服务人才。法律服务毕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职业,法律服务者只有熟练掌握待处理事务的相关法律,才能充分地利用相关法律防范风险、化解纠纷[2]。处理“一带一路”事务的法律工作者必须熟练掌握与“一带一路”有关的国内法律,当然首先需要掌握本国的相关法律,但是待处理的相关事务常常具有涉外性,这就需要掌握其他国家的法律。“一带一路”涉及许多区域性法律制度安排,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处理相关区域性法律事务时,只有熟悉该区域性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利用该区域性法律制度来处理相关事务。“一带一路”相关事务常常需要利用全球性法律制度,如利用WTO相关法律制度来处理WTO成员有关贸易的事务,这就要求法律服务工作者熟悉WTO相关法律制度。

    总之,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处理“一带一路”相关事务时,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制度,在某些法律领域掌握的知识应该“深”“专”,否则,很难取得成功。“一带一路”的不断推进,亟须培养具有“深”“专”法律知识的人才。

    (二)培养法律服务能力强的人才

    1.“一带一路”建设要求培养非诉法律服务能力强的人才。“一带一路”建设需要法律服务者提供法律咨詢、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其他方面的非诉法律服务,以便有效防范风险和化解纠纷[3]。如国家在是否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如何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等方面作出战略性决策的时候,需要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而这需要法律服务提供者既熟悉相关国家参与“一带一路”的需要、目的、作用等方面的情况,更需要洞悉该决策所带来的法律风险,还需要为规避法律风险提供思路和方法,因而只有具备很强的法律服务能力的人才能完成这样的任务。当然,相关当事方在处理“一带一路”建设的具体工作时,需要法律服务者代为拟定合同、审查合同、商务资信调查等;项目开发、公司证券业务、金融融资、收购与兼并、劳动人事、知识产权等也需要法律服务。提供这样的法律服务需要掌握相关国家的法律制度,需要熟悉相关国际法律规则,同时还需要掌握各种商事惯例、法律服务技能等。可见,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不断向前推进,对于优秀非诉法律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加强非诉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也势在必行。

    2.“一带一路”建设要求培养诉讼法律服务能力强

    的人才。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纠纷的解决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不同的方式,这需要法律服务提供者根据具体情况,协助当事人选择最有利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了协商、调解等方式以外,仲裁、诉讼都涉及到管辖问题,不同纠纷解决机构的管辖,可能影响法律的不同适用,因而作出的裁判也可能不同,法律服务提供者就需要尽可能争取纠纷由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机构管辖。解决管辖问题后需要处理的就是法律适用问题,国际法、国内法相互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如何解决法律冲突,最终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还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这都需要法律服务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争取,因为适用不同的法律,其结果可能差别很大。所有这些都需要具有很强法律服务能力的人才能处理好,而这些事务是“一带一路”建设中大量存在而需要处理的,因此,培养诉讼法律服务能力强的人才正是“一带一路”建设得以顺利向前推进所需。

    二、“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的法律服务业有了较大的发展,法律服务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但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增加,服务于“一带一路”的法律人才欠缺凸显,这反映了我国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知识传授匮乏

    掌握渊博的法律知识是法律服务人才得以有效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然而服务于“一带一路”的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仍存在不足,不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如国际法是从事国际法律服务人才必须掌握的一门重要课程,然而,现有国际法教材虽然内容比较全面,但是大多抽象、概括,“目前国际法课程的教学大多是惟法论法,教学内容与教学实践相脱离”[4]。把国际法规则放到相应的背景下,结合具体事例进行分析,才能理解其深刻的内涵。一些教师讲授国际法时,并没有结合具体国际社会背景和事例进行系统、详细分析,其中原因之一在于国际法课时少,教师无法在较短的时间内详细讲授所有的内容。而学生的阅历本身就比较浅,让学生离开具体的国际社会及其相关事例,去自学国际法,进而理解其深刻内涵比较困难。所以,在这样的环境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其掌握的法律知识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所欠缺,难以适应“一带一路”建设对法律服务人才的需要。

    (二)法律服务技能训练不足

    “一带一路”建设所需要的法律服务,要求法律服务提供者具备较高的法律服务技能。而法律服务技能需要在实践中才能不断提高,因此,强化实践训练,对于培养法律服务者的法律服务技能是极为重要的。在培养法科学生法律服务技能方面,许多学校虽在积极探索,在培养方面也有相关要求,但是这些训练大多是针对国内法律服务的,而在国际法律服务方面却非常欠缺,以至于对常见的国际法律服务方面都很少进行训练。这样培养出来的法科学生,也就难以适应“一带一路”建设对法律服务的需要[5]。这有历史的原因:我国改革开放已经有四十多年了,但是长期以来“引进来”更胜于“走出去”,相关法律服务长期着眼于国内,即使是提供国际法律服务,大多也是我国涉外的法律服务,这使得法科学生受到的国际法律服务训练很少。这显然与“一带一路”建设对法律服务需求不相适应,“一带一路”建设亟须改变这种情况。

    (三)考评机制不合理

    考评机制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可以引导法律服务人才向着理想目标推进。考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借此不断解决法律服务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各种问题。但是目前我国对于法科学生法律服务能力培养的考评并不十分合理[6],对法科学生课程学习成绩的评价主要通过期末考试和平时课堂学习的考评来完成,考试内容绝大多数都是理论性的题目;学生平时课程学习情况考评,很多情况下都凭教师的印象,对于学生培养法律服务能力的引导不明显。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考试实质上是对法科学生学习的一种考评,对于学生学习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尽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比以前的“司考”“律考”改进了很多,但是考试的内容大多是理论性问题。为此,学生主要关注和学习的就是理论性知识,只要学习好理论知识,就可以通过该考试,这就使得部分考生即使通过了考试,但是法律服务能力却不强。尽管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还需要经过一年的实习,但是一些律师事务所对于实习律师的培养不科学,比较普遍的仍然是一种“师傅带徒弟”的模式,这样实习律师即使经过一年的实习成为一名正式的律师,其法律服务能力也非常有限,根本无法满足“一带一路”建设对法律服务的需要。

    (四)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意识不强

    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需要经历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保证持续有效地进行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就必须对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有清醒的认识,把握其规律,在具体的培养过程中采取合理的措施,当遭遇困难时有攻坚克难的坚强意志。但是就我国现状来看,“一带一路”建设的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意识不强,这从法律服务人才的具体培养情况可以说明:要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就必须掌握较强的涉外法律服务知识和能力,但是法科学生的现有课程中涉外法律服务知识课程课时量占比过少,无法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涉外法律服务知识,同时法科学生法律服务能力训练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一带一路”建设在不断向前推进,对于相关法律服务人才的需求也更加强烈。因此,增强“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意识,培养更多更优秀的法律服务人才已经刻不容缓。

    三、“一带一路”下法科学生法律服务能力培养的路径

    我国法律服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需要认真审视并从各个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一)增强法律服务能力培养意识

    增強培养意识的主体应该尽可能广泛,使所有在培养法科学生法律服务能力方面的相关者的意识都得到显著提高。我国相关机关和部门已经颁布实施了许多法律和政策,如《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这些为培养法科学生法律服务能力奠定法律和政策基础,因此,应加大对各主体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使相关主体都能深刻理解和把握法律、政策的精神,并在实践中加以贯彻实施,进而捍卫相关法律和政策。充分利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典型事例来强化宣传,使法科学生在具体的事例和情景中增强意识、积累知识、培养能力。充分利用融媒体等现代传播媒介增强宣传的时效性与传播范围。

    (二)适当增加学时,优化授课方式

    现有课堂教学学时较少,根本无法系统完整地讲授教材的全部内容,所以应当适当增加课堂教学学时。当然,增加课堂教学学时毕竟有限,为了既兼顾各学科课时的平衡,又可以使法科学生系统地学好相关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服务能力,一种可行的方法就是增加课外学习学时,让学生在课外通过参观访问、调查研究、参加辩论赛、慕课学习等多种方式学习,从而既解决课堂教学学时不足的问题,又能让学生增长知识、培养能力[7]。当然,这需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学生进行指导和督促,解决学生在课堂外遇到的问题,防止学生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同时也给予指导教师相应的津贴,以提高教师的课堂外教学的积极性。至于如何分配课堂教学时数和课外教学时数,各自占有多少学时,需要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安排。就具体讲授内容和方式来说,应强化问题意识,围绕某一具体问题讲授相关知识,把相关知识系统地传授给学生,为学生在具体学习方面提供动力,解决学时有限而知识无限的问题。

    (三)强化法科学生法律服务能力培养

    学生所学最终要运用于实践,在实践中解决问题,而法律服务更需要服务者具有很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应强化法科学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如在课堂教学中,教师不应仅讲授理论知识,还应提供材料给学生,让学生在一堆杂乱无章的材料中迅速找到问题症结并提炼出来,以此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逻辑概括能力;让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并组织材料,对该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以此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表达能力。此外,还需要强化课堂教学外对法科学生法律服务能力的培养,如通过模拟法庭的方式,让学生从模拟的相应的角色中习得知识、培养能力;让学生通过旁听审判、做书记员、做律师助理、整理卷宗等形式,更真实地体验法律活动,在体验中发现问题,增强解决问题的动力,从而在体验中培养法律服务能力。当然,“一带一路”建设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多方面的,而法科学生不可能在短期内提高各个方面的法律服务能力,这就需要在培养基本能力以外,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培养某些方面的法律服务能力,从而实现人尽其才。

    (四)优化法律服务能力培养评价机制

    评价机制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法科学生法律服务能力培养结果的好坏。因此,法科学生法律服务能力培养的评价也应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现实的需要。传统的法学教育,大多重视法律知识的传授,而这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现实社会要求高校的法学教育既要传授知识,也要重视能力培养,相应地教学评价也应做出改变。强化课堂外教学势在必行,通过强化课堂外教学增加学生学习的机会,解决课时有限与知识学习和能力培养无限的问题。这样以来,相关评价机制就应调整变化,如应对教师课堂内外的各种教学活动进行总体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对于学生也不能仅仅以期末考试成绩为准,应对学生课堂内外的学习活动进行整体评价;对于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价也应作相应的变化。当这些评价机制作了相应改变后,就会倒逼教师改进教学方式和方法、学生改变学习方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改变教学管理,从而理顺法科学生法律服务能力培养机制,最终为“一带一路”建设培养大量的法律服务能力强的人才。

    参考文献:

    [1]赵大程.加强法律文化交流合作 推动“一带一路”法治文明融合共通[J].人民法治,2017,(9).

    [2]杨军.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法治人才的培养[J].学术论坛,2018,(3).

    [3]汪习根,李曦光.“一带一路”视角下法治服务体系的优化——基于法律价值理念的分析[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1).

    [4]李化.王莹.高校国际法课程实践教学探讨——以中美关系中的热点问题为案例[J].天中学刊,2017,(6).

    [5]贺绍奇.社会需求导向下的法学本科教育课程体系设计——进一步深化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的进路[J].河北法学,2013,(5).

    [6]廖永安,段明.中国法学教育的供给侧改革[J].湖南社会科学,2017,(4).

    [7]陈嘉.以学生为中心的国际法本科教学改革路径再论[J].现代教育科学,2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