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预防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高继超
【内容摘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存在缺乏专门机构、注重事中事后预防和社会力量参与不足等问题,制约了罪错行为未成年人的预防保护。“枫桥经验”“群众说事、法官说法”是社会综合治理的先进经验,其中依靠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坚持以人为本真情挽救原则、建立纵横相连的网格管理系统、完善矛盾纠纷的预测预防机制等经验值得在未成年人罪错预防领域借鉴。通过树立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建立五位一体保护预防网格,试点推行强制亲职教育制度,不断净化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建立不良行为社区矫治制度等举措,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关键词】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预防机制枫桥经验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预防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逐渐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现下降趋势,但未成年人欺凌暴力事件仍频频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在现有的预防体制内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良行为缺乏针对性的处遇,导致未成年人从试错行为演进至欺凌暴力,影响了自身和其他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枫桥经验”①和“群众说事、法官说法”机制(以下简称“两说机制”)②作为社会治理中的创新实践,其中以人为本、发动群众、说服教育等经验值得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预防工作中借鉴。本文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预防现状分析展开,提炼出“枫桥经验”和“两说机制”中的违法犯罪预防的有益经验,对未成年罪错行为预防机制的完善提出了些许建议,希望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罪错行为处遇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预防机制的现状分析
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是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的,法律明确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机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不良行为的预防、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的自我防范等内容,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缺陷。
(一)缺乏预防专门机构
在我国,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等政府部门和共青团、关工委等群团组织都承担着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除上述机构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规定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学校、少年先锋队、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等机构要针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和预防犯罪教育;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場所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梳理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承担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机构达十几家之多,但却没有负责此项工作的专门机构。“由于缺乏明确的职能分工和具体措施的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机构往往按照自己的理解各行其是,从而出现预防工作重复或无人负责的局面。”刘艳红:《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重点分析——以江苏省N市未成年人犯罪状况调研为基础》,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4期。
(二)注重事中事后预防
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来看,法律规定了未成年人九种不良行为的预防和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按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进行帮助、制止、报告,对严重不良行为进行严加管教、工读教育、治安处罚和收容教养,从实质上看均是不良行为正在进行中或不良行为结束后的预防惩处措施。从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未成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其中对未成年人治安处罚和责令父母管教同样是事后预防处罚措施。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来看,通过判处刑罚、收容教养等措施震慑未成年人不敢实施犯罪行为,进行心理辅导、回访帮教、司法救助等一系列帮扶教育措施,使未成年人不敢、不愿再实施犯罪行为,也是事后预防惩戒帮教措施。从法律上关乎未成年人的三类行为的处遇措施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基本上都是在不法行为之后,唯独缺乏最为重要的事前预防措施。此外,《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只规定了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情况,而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除收容教养外只能放任不顾。正因为如此,有学者总结到“我国目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所面临的最大困境是‘养猪困局。即对于那些有高危行为的未成年人,缺乏合法、科学、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因而实际上只能‘养大了再打,养肥了再杀。”姚建龙:《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
(三)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预防如同帮助未成年人校正人生航向,需要针对未成年人的具体问题因人施策、对症下药。在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实践中,每一个未成年人预防主体按家庭——学校/居委会或村委会——司法机关流程来实现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不良行为一般由家庭应对;公共场所或者学校发生的问题交由两委会和学校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交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一流程忽略了未成年人生活的重要一环——社区。社区是未成年人学校生活之外的主要空间,未成年人与玩伴的嬉戏,与邻里的相处都发生在社区,社区的人文环境、治安环境等因素同样会影响作为社区个体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在未成年人从事不良行为的初期,在社区这个半熟悉半陌生的圈子里,未成年人总是想树立一个周遭人喜欢的形象,如果社区有人关注、有人肯定、有人纠偏,能够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迷途知返。
二、“枫桥经验”“两说机制”中犯罪预防的有益经验
“枫桥经验”从形成、提出、丰富、发展、推广、创新至今已经有55年的历史,从最初改造“四类分子”、给“四类分子”摘帽的与敌对人员和平斗争,到帮教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治保调解等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再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形成了“小事依规、大事依法、网格管理、发动群众、就地解决”的工作机制。“两说机制”中,群众说事是指由村(社区)干部组织群众用“拉家常”的方式,讨论解决村里的难事、实事、大事、乱事和各类矛盾纠纷,法官说法是指由联系法官应邀或者主动深入村(社区)向村(居)民提供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是非辨析。“两说机制”有机地将“法、理、情”融入到矛盾纠纷的化解之中,实现了村民自治与法治手段、法治思维的有机结合。2018年3月9日,“枫桥经验”和“两说机制”一同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先进经验被写进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不论是历久弥新的“枫桥经验”还是新近形成的“两说机制”,其中都蕴含了不少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有益经验。
(一)依靠人民群众做矛盾化解工作
“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是‘枫桥经验的精髓,亦是对中国传统基层社会治理理念的传承和发扬。”
郭星华、任建通:《基层纠纷社会治理的探索——从“枫桥经验”引发的思考》,载《山东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目前枫桥镇有大量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在矛盾调解、治安防范、维权、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周泽鑫:《农村社会组织发展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以浙江省枫桥镇为例》,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1期。在利用群众力量的同时,枫桥人还主动挖掘社会力量来参与社会管理。除成立社会组织外,要求民营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推行“老乡管老乡”的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等,调动了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实现了社会治理的多元参与。纵观“枫桥经验”的丰富发展历程,每一次内涵的扩展都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可以说“枫桥经验”就是一部调动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服务人民群众的和谐历史。“两说机制”亦是如此,其中群众说事包含说、理、议、办、评五个环节,重大事项的说事要邀请村(居)民代表、致富带头人、老干部、老党员参加;议事鼓励群众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依靠群众的集体智慧确定办理方案;事项办理结束后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此外,富县法院还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了第三方调解室,向社会公开聘请176名调解员参与诉讼案件调解工作,有效化解一批矛盾纠纷。可见,“两说机制”也是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利用人民群众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坚持以人为本和真情挽救原则
“‘枫桥经验始终把人放在第一位,其诞生就源于对人的关怀。在20世纪60年代那样一个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特殊时期,枫桥人就以非凡的勇气和宽广的胸怀,把‘四类分子当人看待,没有采取当时普遍实行的无情镇压、严酷打击的做法,而是创造性地运用说理方式对其教育改造。”冯卫国:《转型期中国基层社会的犯罪治理——以“枫桥经验”为视角》,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改革开放以来,枫桥一直坚持关注民情、民安、民和,在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和“真情挽救”原则,利用说服教育来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安定团结。枫桥人在社区矫正中创造了包括司法所、矫正小组、公安民警、村治调组织和家属在内的五级矫正模式,使矫正覆盖被矫正人员生活的方方面面,使矫正工作呈现出多元丰富的局面,形成了社区矫正合力。在幫扶和改造领域创立的“四访”(归正人员婚丧必访、有病痛必访、有纠纷必访、遇突发性必访)、“三个真”改造原则(真理教育人、真心帮助人、真情挽救人)和“三帮三延伸”工作方法(思想上帮心、生活上帮扶、经济上帮富;事先向监狱延伸、事中向生产生活延伸、事后向巩固提高延伸),谌洪果:《“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充分体现了“枫桥经验”思想问题、生活问题和经济问题的一站式帮扶解决的改造模式,实现了情、理、法的完美融合,取得了良好成效。“两说机制”同样坚持 “以人为本”,“说事”环节对群众遇到的突发事、急难事,随遇随说,随说随办,现场解决;“说法”环节法官主动上门向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服务,解决矛盾纠纷和其他问题。
(三)建立纵横相连的网格管理系统
“枫桥镇将镇、村、自然村三级网格层次作为一张网的经线,将社会矛盾类、公共安全类、违法监管类和公共服务类四大类功能涵盖的19项职能作为一张网的纬线,纵横编织了28张二级网,89张三级网,形成了村村有张网,全镇一张网,人在网内、事能网住的基层治理新网络。”
卢芳霞:《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浙江“枫桥经验”十年回顾与展望》,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6期。网格中由每一位村民代表作为三级网络联系一个网格的农户,负责本网格内所有的工作,村民代表解决不了的问题再上交二级和一级网络,使得大部分工作在三级和二级网格内及时加以解决。在互联网时代,枫桥人除了依靠传统的群防群治力量收集信息,还运用“古镇枫桥”的微信公众号,建立了包括网格长、网格员、热心群众在内的用移动智能手机编织的信息搜集网。
董青梅:《“枫桥经验”中的多元法治图景》,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围绕矛盾预防、矛盾化解、公共安全、执法司法、公共服务、网格管理、基层自治等重点领域,建立网络应用模式,实现了网上研判、网上调解、网上执法、网上司法、网上政务、网上服务等“互联网+”社会治理的网络模式。
中共诸暨市委政法委调研组:《打造“枫桥经验”升级版:构建“互联网+社会治理”新模式》,载《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两说机制”在法官说法中也形成了“机制联接、人员联动、纠纷联调、矛盾联防”的矛盾纠纷化解网络。富县在246个村社区建立“两说机制”的基础上,积极在企业、中小学、医疗机构、调解组织中推广,将两说机制与和企业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劳动仲裁等解纷途径有机结合,业务、人员双向互动,充实了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形成了矛盾纠纷化解的合力。
(四)完善矛盾化解的预测预防机制
“枫桥经验”中预防和化解矛盾的主要工作方法是“四前”工作法和 “四先四早”工作机制。“四前”即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四先四早”即预警在先,矛盾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工作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从上述两个工作方法中就可以看出,枫桥人始终重视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重视矛盾纠纷的预警、预测、预防工作,争取将矛盾消化在萌芽状态。在新的社会发展时期,枫桥人将经济发展作为矛盾预防的着力点,“枫桥经验”在坚持以人为本、基层治理的同时,又创新地提出通过让群众生活富裕减少矛盾纠纷、依靠组织人民群众预防矛盾纠纷的有益经验。“两说机制”也非常重视矛盾纠纷的预防工作,其中说事环节明确规定,对一些苗头性问题,村(社区)干部主动登门入户、沟通交流、协调解决;而且能动地让法官走出法院送法下乡,在纠纷现场或参与村民说事过程中宣传法治文化、调处矛盾纠纷、解答法律困惑,当场化解矛盾或者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恶化;同时针对社会治理中的潜在问题和不稳定因素,主动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基层组织抓早抓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三、“枫桥经验”“两说机制”对未成年人罪错预防的启示
“枫桥经验”“两说机制”在社会治理中创新并取得良好的成效,得益于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得益于良好的组织建设,得益于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得益于注重矛盾预测预防。这些有益的经验,都可以尝试引入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预防领域。
(一)树立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这个特殊群体一方面承载着国家和社会的希望,是人类持续发展的后备力量;另一方面,这一特殊群体心智发育未臻健全,需要得到特殊的关怀与照顾。”
宋英辉、苑宁宁:《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法律体系与司法体制的构想》,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年第4期。从国际条约来看,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首次在法律意义上确立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我国作为缔约国也不例外。
王雪梅:《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上)》,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4期。但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诉讼法》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在立法上并未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律层面的重视不够直接影响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一方面,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预防中,承担预防职责的国家机关没有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重要性,大部分机关只是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作为普通工作的一部分,通过开展一两次预防活动来应付差事;另一方面,在未成年人触犯行政刑事法律之后,虽然法律规定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是在执法司法活动中,部分执法司法人员还存在重处(惩)罚轻保护的情况。“枫桥经验”中对“四类分子”、改造人员贯彻“以人为本”和“真情挽救”的原则可以给未成年人罪错预防工作带来启示,通过说服教育能够将心理、智力、认识等已经成熟的成年人从违法犯罪中纠正过来,对于心理、生理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只要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采用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方式,一定能够将试错的未成年人纠正至正确的人生道路上。因而,应当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树立未成年人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的全新理念。
(二)建立五位一体的保护预防网格
“‘楓桥经验作为一种犯罪控制模式逐步走向成熟,充分体现‘立足预防、重在治本的犯罪控制内在规律和特点。”
罗新阳、彭新华:《对接与融合:绿色司法与“枫桥经验”》,载《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5期。枫桥人在矛盾化解中成立了专门的综合治理中心、综治工作队、治保会/帮教小组等机构,专门负责矛盾化解工作,使各类化解力量凝聚在一起,形成合力。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预防中,应当由一个国家机构承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的职责,统领整个预防工作。有学者建议,“在现有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框架下,应将各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工作办公室(简称预防办)这个协调办事机构实体化,赋予各级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以管理涉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事务的社会管理职能。”
路琦:《论建设以实体机构为核心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体系》,载《中国青年研究》2012年第5期。由于预防办常设机构在共青团,但共青团的常设机构在县区一级,乡、镇、街办的共青团机构多数为兼职,缺乏专门人员。笔者建议,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司法行政机关从县市区——乡镇街办——村组组织机构健全,司法行政人员熟悉法律知识,能够准确区分违法犯罪行为,能够更好胜任此项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体制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类保护方式,笔者建议将其修改为政府、家庭、学校、司法和社会五位一体的保护模式。《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社会保护中大部分内容实际是政府机构的保护,在确立政府专门负责机构的情况下,笔者将其提至了首位,笔者语境中的“社会”一词限定为社会力量,主要是指依靠社会组织、企业和人民群众等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预防。
在具体的预防工作上,应当参照枫桥经验中的网格化模式,建立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保护预防的一张网。网格应当以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乡镇街办司法所、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小组/社区、村民/居民代表、人民群众、家庭七级为经线,以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工委、未保委、共青团、妇联、教育部门、学校、用人单位等机构为纬线,构筑未成年人罪错保护预防网格。每一个村民/居民代表就是一个兼职网格员,主要负责收集本网格内的未成年人信息。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上,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法律知识和心理辅导教育;除学校固定开设的课程外,上述三类教育作为未成年人学生的必修课程,由司法行政部门与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设定授课内容,由保护网格中纬线成员单位进行授课。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预防机制上,经线和纬线成员单位都要在工作中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动向,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不遵守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不尊重社会公德及可能存在违法的情况下,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分类处遇。要制定完善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措施的各类表格,建立未成年人保护预防的各类台账,形成未成年人的成长档案。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考核,考核项目中增加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预防的分值,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各成员单位打分,通过考核机制督促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变被动工作为主动作为。
(三)试点推行强制亲职教育制度
美国犯罪学家赫希认为,少年如果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受到削弱,那么其实施不法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明显增加,反之就会明显降低。
[美]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2016年未成年人犯罪家庭不良因素分析中,留守家庭、离异家庭、流动式家庭、单亲家庭和再婚家庭在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因素中排名前五。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年龄集中在16、17周岁》,https://weibo.com/3908755088/FxuXFhHVO?type=comment,2018年3月14日访问。由此可见,家庭因素和家庭教育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笔者建议,应当试点推行强制亲职教育制度。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中指出,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普遍建立各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和宣传实践活动。但在实践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并未完全落实。在目前全国尚未推行亲职教育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对实施了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进行强制亲职教育,待试点成熟之后再向全国推广强制亲职教育和亲职教育。
强制亲职教育作为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父母开展的强制性培训活动,其对象应当严格限定。笔者建议,对实施了犯罪行为、违法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父母应当进行强制亲职教育,毕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和家庭教育密不可分;此外,对于离婚诉讼中的父母应当进行强制亲职教育,对于离婚后未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与未成年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抚养教育义务的父母可以进行强制亲职教育。
强制亲职教育开展之前,应当先由专业老师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心理辅导的重点在于测评未成年人心理是否健康、寻找父母在前期的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瑕疵不足和未成年人对父母的教育期望等。亲职教育的培训内容根据对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反馈的不同,分别为学会倾听、情绪疏导、亲子沟通、家庭关系、未成年人独立自主品格形成、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等内容。每个家庭的具体授课内容一般由专业老师根据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结果进行选择,允许家事案件当事人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程。对于需要普及法律知识的家庭,可以参照“两说机制”,由少年法官、少年检察官走进亲职教育课堂,为未成年人父母讲授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等相关知识。培训分为个体培训与小组培训,针对个体家庭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对一的针对指导;对所有家庭普遍存在的问题,实行小组培训。培训中特别注重调动家事当事人的积极性,在剖析每个家庭教育存在问题的同时,还要关注每个家庭的优势与长处,倡导小组培训中每个家庭分享各自的优势内容,提升家长对亲职教育的认同度。
在机构的具体设置上,笔者建议,在设区的市和县、自治县、区二级建立专门的强制亲职教育机构。在培训方式上,培训老师讲授亲子知识的同时,还要通过播放视频、小组活动、角色扮演等活动巩固提升教育效果,让未成年人父母要在做中学。在坚持以一对一培训为主的基础上,积极通过电话回访、家庭走访等形式,检查督导的父母的家庭教育情况,并给予父母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帮助。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逐步开发线上学系统,搭建父母沟通交流的互动平台。
(四)净化未成年人社会环境
当前社会进入“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通过手机、电脑、电视、电子书、学习机等载体都能接触到网络,但在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网络小说、网络图片、直播平台中不乏暴力、色情内容。如今年在YouTube上出现血腥暴力内容、色情内容、虐童动画和真人小短片,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未成年人通过观摩学习不良内容,容易引发未成年人通过模仿心理实施犯罪行为,此外“不良文化通过影响未成年人尚未成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其形成错误的思维观念,导致犯罪心理的产生。”
徐伟:《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发生机制与防控策略探究———社会学习理论的视角》,载《理论导刊》2016年第3期。因而,要进一步加强对广播影视、游戏娱乐、动漫动画、互联网络和直播平台的监管力度,建立未成年人影视网络分级过滤制度。对于涉及暴力、色情、血腥、犯罪等不良内容的,要禁止未成年人观看、阅读和浏览。要加强对各类自媒体的管控,特别是要对全网最小年龄妈妈、未成年人明星恋爱等容易引发未成年人关注、不利于未成年人心智成长的自媒体要禁言、销号,消除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负面因素。随着我国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可以试点建立未成年人专属网络,开发未成年人专属手机,内容上以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教育、锻炼、心理辅导等为主,以区别于现有成年人的普通互联网和普通智能手机。同时,还要加强对网吧、娱乐场所、烟酒店的管理,全面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和娱乐场所,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除家庭、学校之外健康、积极、向上的社会环境。
(五)建立不良行为社区矫治制度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大部分的罪错行为都可归类于青春期的“试错”行为,这使得少年矫治区别于未成年人的矫正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违法、犯罪行为的处遇应当具有连续性,才能避免未成年人再次“试错”。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预防中,应当充分发挥“枫桥经验”和“两说机制”中矛盾不上交,利用人民群众就地解决的宝贵经验,对实施了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治。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未成年人保护预防网格成员单位报告的未成年人表現情况时,应当区分处遇。对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决定进行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治;属于不良行为的则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干预、辅导和帮教。实施了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治由县一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治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治由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社区矫治的期限为3个月至1年,未成年人矫治成效良好的,由执行机关建议可以由原决定机关作出提前解除社区矫治的决定。社区矫治决定交由未成年人居住地司法所和社区村组执行。
社区矫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村(居)民代表、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和老师一起管束未成年人的家庭和学习生活,司法行政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其日常行为的教育引导。被社区矫治的未成年人每周利用周末时间参加公益志愿活动或者接受心理疏导。志愿活动可以在社区/村组、SOS儿童村、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社会救助站等公益机构开展服务;体验交通警察、保洁员等公益工作岗位;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参与扶贫帮困等活动,还可以组织未成年人参观展览馆、博物馆和红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通过志愿活动培养未成年人的公民意识、道德意识和奉献意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心理疏导应当根据未成年个人情况不同,区分心理辅导、心理咨询和心理干预,将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与行为矫治、社会教育与自我教育结合起来,根据未成年人的总体表现情况,逐步减少参加次数。除组织志愿公益活动之外,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村(居)民代表要定期与未成年人进行谈心,在学校、家庭、社区了解未成年人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情况,形成文字记录作为矫治成效的依据。
枫桥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不断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工“三社联动”,培育和发展了“枫桥大妈”等乡村社会组织237家,取得了不菲的成绩。“在我国倡导‘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民间矫正作为一种类型需要得到社会、国家的扶持,这可能更能适应当代社会下严重不良行为未成人多样性的矫正需要。”
王燕飞:《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的实证分析——湖南“青护园”的经验》,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6期。除了司法工作人员外,妇联、共青团、民政等政府部门应当鼓励、倡导、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矫治服务的志愿者和民间组织,也可以效仿香港地区采用政府购买、民间运作的形式。对于未成年人矫治中需要专业帮助的工作,转介给社会组织和职能部门,由专业的社工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化的矫治服务,通过持续的教育、辅导来代替处罚、管训。
结语
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制存在的问题是全方位的,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和14周岁以下违法未成年人的矫治、悔改十分不利,需要进行全方面的改革完善。好在“枫桥经验”和“两说机制”用其生动的实践,为我们指明了改革的方向和目标。未成年人罪错行为预防,“最好的方法是着手解决那些被证实的诱因,帮助孩子们健康成长,这样才能防止更多的人受到伤害”。[加拿大]欧文·沃勒:《有效的犯罪预防——公共安全战略的科学设计》,蒋文军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4页。依照现有的实践探索,不断完善创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从源头出发对不良行为进行有效处遇,只有帮助未成年人认识、纠正不良行为,才能真正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目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董青梅:《“枫桥经验”中的多元法治图景》,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2]宋英辉、苑宁宁:《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法律体系与司法体制的构想》,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年第4期。
[3]王雪梅:《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研究(上)》,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4期。
[4]路琦:《论建设以实体机构为核心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体系》,载《中国青年研究》2012年第5期。
[5]王燕飛:《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的实证分析——湖南“青护园”的经验》,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6期。
[6]谌洪果:《“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7]宋英辉、苑宁宁:《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法律体系与司法体制的构想》,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6年第4期。
[8]姚建龙:《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
[9]刘艳红:《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重点分析——以江苏省N市未成年人犯罪状况调研为基础》,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4期。
(责任编辑陈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