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警务实践中“打击犯罪”与“社会服务”职能的思考

    关键词 警务改革 打击犯罪 社会服务

    作者简介:王元钊,四川警察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哲学及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242一、警务改革中“打击犯罪”与“社会服务”关系问题出现的缘由

    警察作为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着重要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因此,警务改革是国家政治改革和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深化改革,推进民主政治与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但是,在这些年的警务改革过程中,人们围绕着警察依法“打击犯罪”与“社会服务”职能争执不休。一方面强调服务社会则大量的警力被非警务工作消耗,使本来就警力不足的形势更显捉襟见肘,对犯罪的打击造成了较大影响,老百姓并不满意;另一方面,强调打击犯罪,则造成警察权力过于集中,警察成为打击犯罪的英雄而超然于人民群众之外,造成了警察与公众的对立,人民群众也不满意。因此,“打击犯罪”与“社会服务”也就成为警察职能调整与改革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为什么会出现“打击犯罪”与“社会服务”关系问題呢?

    (一)是国家行政改革对警察职能提出的内在要求造成了“打击犯罪”与“社会服务”困惑

    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过程中,受西方公共服务理论和整体政府理论的影响,我国行政改革过程中政府功能朝着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政府的这种服务转型无疑地对警察也提出了内在的服务转型要求。但是,警察虽然是国家行政力量,却是具有独特性的行政力量,是带有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它天然地肩负着国家政治职能。因此,当警察被要求强化服务功能时,客观上造成了人民群众对警察功能与职责的认识混乱,向警察提出了全方位的服务要求。而当警察打击犯罪职能被弱化,打击犯罪力度受到制约,客观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影响了社会治安形势,使人民群众对警察满意度降低。因此人们不得不思考警察究竟应该以“打击犯罪”为主还是以“社会服务”为主。

    (二)西方警务革命对中国警务改革的影响

    从1829年英国现代制服警察建立以来,西方警务发展走过了“制服化警务运动—专业化警务运动—现代化警务运动—社会化警务运动”的发展道路,警务理念从“预防与服务—独立执法—打击犯罪的战士—服务公众的公仆”的演变。西方警务发展中由“打击犯罪的战士”向“社会服务员”的回归,被认为是西方警务改革的必然趋势和选择。这种趋势也直接影响到我国警务改革的推进,我国警务改革也加强了警察的“社会服务”职能。

    所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先生在《从杆石桥模式到世界警务改革的大趋势》《中西警务衡量标准的比较研究》等一系列文章中,明确了中国警务改革顺应了世界警务改革的大趋势。然而,王大伟先生也指出,英国人梅拜在《比较警务问题》一书提出英格兰-威尔士模式、美国模式、大陆模式和殖民地模式四种警察体制模式。而四种警察体制模式的工作范围,都涵盖着打击犯罪的任务。[2]所以打击犯罪是全球警察的必然内在属性要求。这样一来,强调警察的服务功能势必引起“打击犯罪”与“社会服务”关系问题。

    (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蓄意制造“打击犯罪”与“社会服务”混乱

    国内的犯罪分子以及国外的一些反华势力与国内的一些犯罪分子相勾结,为了达到他们犯罪与反华的目的,利用一些不明真相的人民群众的善良,利用现代各种信息传输渠道、媒体蓄意混淆“打击犯罪”与“社会服务”,制造理论混乱,刻意要求弱化人民警察的打击犯罪的职能,为他们进行犯罪活动和反华活动提供有利条件。从近期香港发生的事件就可以看出,由于警察的打击犯罪职能被弱化,警察及时制止惩治犯罪的能力受到极大限制,导致暴恐血案当中警察受伤牺牲以及暴恐危害性大增等现象。二、对“打击犯罪”与“社会服务”的理性认识

    (一)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看,打击犯罪与社会服务是警察的内在本质要求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认为,国家是的本质属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它的政治属性;二是它的社会属性。而警察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要实现国家的这两个属性,因此,警察也就天然存在两个基本职能,一是它的政治职能即打击犯罪的职能;二是它的社会职能即社会服务职能。并且警察的“打击犯罪”与“服务社会”职能也是国家本质属性的发展而辩证发展的。只有“当不再有需要加以镇压的社会阶级的时候,当阶级统治和根源于至今的生产无政府状态的生存斗争已被消除,而由此二者产生的冲突和极端行动也随着被消除了的时候,就不再有什么需要镇压了,也就不再需要国家这种特殊的镇压力量了。”[3]警察也就随之消失了。但在当前国际国内的复杂斗争中,警察的打击犯罪职能必然长期存在并且必须得以加强,才能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局势,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社会秩序环境。

    (二)从依法治国来看,警察的打击犯罪与服务社会也是法律的规定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打击犯罪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从法律的规定看,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通过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来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因此,警察依法“打击犯罪”是实现“社会服务”的手段和方式;其次,警察对公民的服务是法定的,即是涉及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时,警察所提供的打击违法犯罪就是对社会的服务。

    (三)从警务改革的国际国内发展趋势看,也是打击犯罪与社会服务职能同时并存的

    从第一次警务革命到第四次警务革命,虽然经历了从预防与管理到加强犯罪打击再到对服务的回归的演变,但是,无论哪次警务革命,都没有放弃警察的打击犯罪职能或服务职能。只是在不同的时期侧重点不同而已。摩西纳国际研究中心副主席杨森斯-爱德华博士在所著《社会中的警察机构》一文中称警察有两个职能效用,一是保护效用,即保证国家内部法律的确实施;二是保护社会的效用。显然,爱德华说的第一个效用就是指警察的打击犯罪作用,这是警察的固有职能;第二个作用是服务职能,它是变化的,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要求。

    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讲,警察的打击犯罪就是服务社会,因为警察是通过打击犯罪来确保社会的良好秩序的,即警察是以打击犯罪的方式向社会、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如何服好务,其根本点在于如何有效地打击犯罪,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即良好的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实现自身利益与价值的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正义的社会需求。警察对犯罪的仁慈就是对群众的残忍。因此,这些年,我们在强调服务而淡化警察的打击犯罪职能时,实际上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所以黑恶势力得以形成并对人民群众造成了危害。

    所以,警察的打击犯罪与社会服务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从哲学上讲就是一个事物的两个属性,不存在先后的問题。它们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因此,警务改革的关键不是争“打击犯罪”还是“社会服务”主次的问题,而是在不同时期与不同地域如何有效地平衡两者的关系,从而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的问题。三、如何平衡“打击犯罪”与“社会服务”的关系

    (一)观念上要正确认识警察的“打击犯罪”与“社会服务”职能的关系

    警察的“打击犯罪”与“社会服务”职能是警察的两个基本职能,它们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辩证关系,在实践过程中因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等具体情况,根据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需要而不断变化其主次关系,不断发展的。因此,在实际的警务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地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来科学处理两者的关系,而不能以形而上学的方式来处理两者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我们平衡“打击犯罪”与“服务社会”关系的能力,科学有效地实现警察的“打击犯罪”与“服务”职能。

    (二)警察依法“打击犯罪”就是“社会服务”

    不能把“打击犯罪”与“服务社会”对立起来分割开来进行认识和理解,更不能强调打击犯罪就不要服务,强调服务就不要打击犯罪。警察作为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首先是以惩治犯罪来向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服务的,即是通过“打击犯罪”来实现“社会服务”的,即警察的“打击犯罪”本身就是“社会服务”,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具有自身职业特点的“社会服务”方式。并且在以法治国、以法治警的当前条件下,警察的“社会服务”范围必须是法定的,而不能任意强加给警察。

    (三)要从制度体制上防止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出现

    我国警察体制上的“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模式,以及财政上受地方节制较大的情况,决定了地方政府对警务活动的干预过多,甚至地方政府由于“人治”问题的大量存在,导致警察职能泛化,非警务活动过多。如王大伟先生在调查中指出,警务工作中有25%是警察不愿意干的行政干预等非警务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警务活动。因此,必须从体制机制制度上确保警察职能的明确与稳定。让每一个警察知道自己本职是什么,什么时候该干什么以及怎样干好,干好和干不好的结果是什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造就一支人民群众喜欢的人民警察队伍,为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服务务。

    总之,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的“创新社会管理”要求,就是要从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创新警务改革思维,打破“打击犯罪”与“社会服务”何者第一的对立思维方式,在警务实践中着力平衡“打击犯罪”与“社会服务”的关系,使全党和全国人民一起行动起来,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开创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DB/OL].人民网-人民日报,2014.01.09.

    [2]王大伟.从杆石桥模式到世界警务改革的大趋势——中西警务改革比较:第二部分,工作重点与警察角色的比较[J].公安大学生学报,2000(3).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