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热点研究进展综述

郑海++杨涵
内容摘要:热点警务将警力资源有针对性地置于犯罪聚集区域(即“犯罪热点”)以取得最大化的犯罪预防收益。犯罪热点研究进展体现在五个方面,即犯罪热点含义由现实到虚拟的发展、犯罪热点范围由宏观到微观的发展、犯罪热点治理手段由单一到多元的发展、犯罪热点治理评估由简单到科学的发展以及对犯罪热点治理的质疑由犯罪转移到合法性缺失的发展。
关键词:犯罪;热点;研究进展
一、犯罪热点的含义:由现实到虚拟
(一)现实的犯罪热点
总体而言,目前学术界对于“犯罪热点”的定义主要着眼于现实发生的犯罪,但表述方式有所不同。谢尔曼(Lawrence W. Sherman)教授将犯罪热点描述为“一些小的地方(small places),在那里,犯罪发生地如此频繁以至于具有高度的预测性,这种情况至少会持续一年以上。” 艾克(John E. Eck)等人将其定义为:“人们的通常理解是,热点是犯罪或失序事件(criminal or disorder events)高于均值的一个区域,或是人们成为犯罪被害人的风险高于平均水平的一个区域。” 泰勒普(Cody W. Telep)和威斯勃德(David Weisburd)认为,“对热点定义时,我们通常要参照城市中具有最多犯罪数量的地点排行榜(rank ordered list),这份榜单是以报警电话或犯罪事件为基础的。因此,我们所定义的犯罪热点并不是要达到一个犯罪(数量)的绝对门槛(absolute threshold),而是因为此地比城市的其他地方具有更高的犯罪水平。”
这些定义似乎较为抽象,因此有些学者直接使用实证研究数据,对犯罪热点予以直观描绘。谢尔曼等人在分析一年内不同街道的报警电话后发现,明尼阿波利斯市50%的报警电话是由该地3.5%的地区发出的。 这个数字在犯罪热点研究中具有极强的影响力。威斯勃德和梅热罗尔(Lorraine Green Mazerolle)的研究发现,在泽西市,56个毒品犯罪热点仅仅占据了本市4.4%的街区,但是却发生了近20%的失序犯罪(disorder crime)和14%的人身犯罪(crimes against persons)。 我国学者将犯罪热点定义为“在一定时期内犯罪现象高度集中的区域” 、“违法犯罪活动聚集于某一地区或地点的散点分布状态,在地图上表现为多点聚集” 。值得一提的是,陆娟等人从地区、时段、(犯罪)类型、(犯罪)目标等四个角度来展现犯罪热点。
归纳起来,现实的犯罪热点有如下特点:一是地域的聚集性。犯罪并非平均分布在城市各地,而是在某些地点聚集起来,这也正是称之为“热”的原因;二是标准的非确定性。犯罪热点并没有统一、严谨的定义,亦即没有明确区分热点与非热点的标准。某地成为犯罪热点往往是为了满足研究需要,数量指标仅具有相对意义;三是犯罪种类的特定性。犯罪热点中的“犯罪”主要是指自然犯罪,鲜有对法定犯罪热点的研究。
笔者认为,应当对现实的犯罪热点进行分类、分级研究。分类研究包括按照犯罪类型可分为财产犯罪热点、暴力犯罪热点等;按照犯罪人类型可分为青少年犯罪热点、老年人犯罪热点等;按照形成原因是否已知可分为原发性犯罪热点、继发性犯罪热点;按照存在时间可分为短期犯罪热点、中期犯罪热点、长期犯罪热点等。而分级研究主要是就热点地区内的犯罪数量而言。可以综合考虑某地总体发案水平、社会治安状况、警力资源等因素,按照犯罪数量划分初级犯罪热点、中级犯罪热点、高级犯罪热点等,依据“比例原则”,配备不同级别的警务干预措施。
(二)虚拟的犯罪热点
所谓“虚拟的犯罪热点”指的是运用科学技术预测出的犯罪热点。“尽管大部分犯罪制图的运用都是回溯性的(retrospective),但是人们逐渐将兴趣放在使用绘图技术、从时空角度预测未来的犯罪事件上面,最终目标在于采取积极主动的(proactive)方法应对犯罪。” 以时间约束理论(Temporal Constraint Theory)、重复受害理论(Repeat Victimization)、临近重复现象(The Near Repeat Phenomenon)等理论为基础 ,学者们提出了单因素方法、多因素领先指数方法、点处理模拟和人工智能方法等犯罪热点预测技术 。虚拟的犯罪热点能够为警方和社会公众及时提供预警信息,使其尽早采取相应的犯罪预防措施,为热点警务融入了“预测式警务”(predictive policing)的某些元素。
介于两者之间的还有一种“犯罪恐惧感热点”。正如现实发生的犯罪在空间分布上存在不均衡现象一样,通过对犯罪恐惧感进行空间制图(spatial mapping of fear of crime),研究人员发现,人们的犯罪恐惧感也并非平均分布在城市各地。换句话说,位于某些特定地域的人们具有更强的犯罪恐惧感。 笔者之所以将这种热点称为“介于现实和虚拟”之间,原因在于犯罪恐惧感可能源于实际发生的犯罪,此时犯罪恐惧感热点与犯罪热点基本保持一致;但犯罪恐惧感的形成具有多种原因,物理环境(比如街面上昏暗的灯光、人际罕至的地区、涂鸦和垃圾的存在等)、社会环境(比如社会关系网络薄弱、青少年结群闲逛、饮酒吸毒等)、性别因素(女性比男性表现出更强的恐惧感)等都可能诱发犯罪恐惧感出现。 此外,确定现实的犯罪热点时通常没有考虑所谓的“信号型犯罪”(signal crimes),后者不仅包含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而且还将失序(disorder)、无礼行为(incivility)、反社会行为(anti-social behavior, ASB)等涵盖在内。“信号型犯罪”也会导致犯罪恐惧感的产生。 在这些情况下,犯罪恐惧感热点可能会与现实发生的犯罪地点有所偏差。“犯罪恐惧感热点”这一概念的引入反映出警方对于社会公众安全感问题的高度重视,标志着警务活动由警察导向向公众导向的变化。犯罪恐惧感热点的确定与治理需要警方与社区公众的相互配合,体现出社区警务理念的新发展。
二、犯罪热点的范围:由宏观到微观
虽然犯罪热点是近年来犯罪学研究的创新之处,但是犯罪学者对于犯罪和地点关系以及犯罪聚集现象的思考与探究可以追溯到19世纪的统计学派(the statistical school) ,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犯罪热点附着的地域范围也经历了从大到小的变化。
(一)宏观范围的犯罪热点
19世纪,法国、比利时、英国等国的学者率先进行犯罪制图实践,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犯罪聚集现象研究,但此时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宏观范围内的犯罪聚集现象。比如,1829年法国统计学家格雷(Andre-Michel Guerry)和威尼斯地理学家巴尔比(Adriano Balbi)绘制了首幅犯罪地图, 该地图由三幅子图(财产犯罪图、人身犯罪图、受教育水平图)构成,比较清楚地反映出人身犯罪、财产犯罪的聚集区,综合观察可以得出诸如“财产犯罪较多的地区人们受教育水平较高”这样的相关性结论。本研究是以国家、省(département)为考查对象的。比利时统计学家和天文学家凯特勒(Adolphe Quetelet)的研究结果表明,罗娜河、莱茵河、塞纳河附近区域以及它们的交汇区域,人身犯罪和财产犯罪最多,而在法国中心区域,这些犯罪则很少。
在这一时期,值得介绍的是两位英国学者,他们对研究人员普遍使用宏观地域单位作为分析样本提出了质疑,并开始尝试考查微观地点的犯罪现象 。格莱德(John Glyde)第一次质疑了选用面积大的区域(large area)作为分析单位的犯罪地理学(geographic criminology)研究成果的效度。而梅休(Henry Mayhew)则首次在犯罪学研究中使用面积小的区域(如街道和建筑物)作为分析单位。
20世纪初期,犯罪聚集现象的研究重心从欧洲大陆转向美国,“芝加哥学派”的学者成为研究的中坚力量。思拉舍(Frederic Thrasher)将芝加哥帮派的位置及分布图叠加于城市地图之上,发现帮派聚集在社会控制弱、社会解组盛行的地方。 伯吉斯(Ernest Burgess)建立了城市社会问题和犯罪分布的同心圆模型(concentric zone model),肖(Clifford Shaw)则以该同心圆模型为基础,运用实证方法对犯罪地理分布进行分析。 此时,犯罪聚集现象的分析样本限制在同一座城市中的邻里、社区(neighborhood, community)之内。
(二)微观范围的犯罪热点
20世纪80年代以来,犯罪聚集现象逐渐为更多的犯罪学学者关注,“犯罪热点”这一术语也被正式提出,分析单位则向着地域面积更小的方向发展。从近些年的研究来看,建筑物、地(住)址(address)、街面(block face)、街区(street segment)以及具有共同犯罪问题的地(住)址群、街面群、街区群等一些微观分析单位为研究人员所使用。
我国学者曾经着眼于省(包括直辖市、自治区)、经济区、经济地带 、市 等宏观地域来观察犯罪数量的差异。但是现在越来越多的研究聚焦于微观地域,识别某一城市内部的犯罪热点 ,更有研究将分析单位进一步限缩,如城市主城区的路段和社区 、城中村 等。可见,犯罪热点范围的微缩化发展趋势在我国也有所体现。
犯罪热点范围微缩化发展趋势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三点:
第一,技术进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工手动用大头针标注犯罪地点的做法被先进的电脑软件所取代,地理信息系统(特别是警用地理信息平台,如我国的PGIS)的应用、犯罪热点空间探测方法的不断创新 有助于准确把握微观地理细节,并进行可视化呈现;
第二,理论发展。支撑犯罪热点研究的犯罪学理论也在经历变革,犯罪学研究的重心已经由古典犯罪学派、实证犯罪学派关注的犯罪人转变为日常活动理论、情境犯罪预防理论提出的犯罪机会、犯罪环(情)境、犯罪条件等。对于导致犯罪发生的相关“近端”(proximal)因素的重视需要对微观地域进行深入探索;
第三,数据保障。犯罪学学者用来分析犯罪热点的相关数据除了由警方提供,还来源于医疗、保险、教育等多个渠道。过去数据收集的基准范围较大也是限制微观地域研究的重要原因之一。而现在数据收集更为细致,网络的应用使数据在机构之间的传播更为方便,这都有力地支持了犯罪热点研究的发展。
犯罪热点范围微缩化发展的优势在于,犯罪学研究成果能够更为有效地指导警务活动的战术、运行层面。根据宏观犯罪热点设置的犯罪防控措施具有“万能”功效,虽能“治本”,但许多因素并非警察可控(如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因素) ,已经超出警察的能力范围。而根据微观热点设置的防控措施与“警务”一词的含义联系得更为紧密,能够真正体现出警方在犯罪防控中的作用。
三、犯罪热点的治理手段——由单一到多元
从警务活动的角度来看,犯罪热点的治理手段又被称为“热点警务”(hot spots policing)或“基于地点的警务”(place-based policing)。
(一)单一的治理手段
早期的热点警务措施主要是强化巡逻。比如明尼阿波利斯热点巡逻实验(Minneapolis Hot Spots Patrol Experiment)的内容就是警察在实验组进行两倍于平均水平的巡逻,通过这种提升警察可见性(increased police presence)的方式来起到威慑潜在犯罪人的效果。 科佩尔(Christopher S. Koper)对警方在犯罪热点的巡逻进行了深入研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从停留时间上看,“科佩尔曲线”(Koper Curve)表明,警方在犯罪热点停留的理想时间为14至15分钟,15分钟过后,会出现边际效用递减(diminishing returns),停留时间的提升并不会产生更强的余效(residual deterrence);从巡逻方式上看,警方应该随机、间歇性地穿梭于犯罪热点之间,做出主动、中等时间(medium-length)的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