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众案件中的应用与探索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涉众 量刑

    作者简介:宋丰苓,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33一、认罪认罚在涉众型案件中运用的概况及实践探索

    (一)本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况

    2018年12月1日起,笔者所在基层院院全面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以来,已经通过认罪认罚处理案件391件,占收案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单人犯罪369件,二人以上普通共同犯罪18件,五人以上疑难复杂案件中应用4件。但是,本院五人以上疑难复杂案件共受案38件,认罪认罚比率只占10%,10人以上涉众型案件受案9件,办结案件中采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数为零。 可见,案件人数越多,情节越复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比率就越低。在多人多起、涉众型案件中应用认罪认罚的比例远远低于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占总案件数应用的比例。尤其对于本市来讲,涉众案件中的应用存在空白,是当前最亟待解决的问题。涉众案件人数多,所占基数大,如果放弃在涉众案件的办理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会因此导致认罪认罚率难以提升,该制度优势无法全面体现。

    (二)破冰探索

    近期,为打破这一零应用的窘境,笔者尝试在一起56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中有选择地对部分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笔者通过讯问各犯罪嫌疑人,对比各自的认罪态度,结合本案实际,制订了一整套方案:第一,分批次,渐进式。先对认罪态度特别好的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然后将结果通过公安机关向其余犯罪嫌疑人进行告知。陆续就有很多犯罪嫌疑人主动要求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最后一拼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表示认罪,甚至有个别嫌疑人,要求二次提审,要做如实供述。效果特别明显。第二,关注定罪量刑的主要问题,模糊细节争议。该案的细节特别多,金额计算也特别复杂。在明确主从犯、自首立功等重要量刑情节。承办人对金额、退赃具体金额等有轻微差异的问题进行了模糊处理。但是将相关问题告知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也表示接受相關差异,不提出意见。第三,幅度量刑,留有余地。对于涉众案件,承办人认为不宜进行精确量刑,因此退赃、立功等问题确实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金额尽管犯罪嫌疑人表示不提出意见,但是难保在庭审过程中发现计算的问题,因此幅度量刑可以为今后的修改留有空间,避免僵化应用认罪认罚带来的尴尬问题。

    本案作出上述处理,起到了促进本案更多犯罪嫌疑人要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并在获取犯罪嫌疑人有效供述、查明犯罪事实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下文,笔者将详细总结此次时间探索的效果和问题,提出认罪认罚的应用性、制度性缺陷,并尝试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二、本院对认罪认罚制度在涉众型案件中运用探索的效果及存在问题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众型案件中应用的实际效果

    1.可以促进认罪,减少细节争议。涉众型案件一般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量刑跨度也非常大,从拘役、缓刑到无期徒刑一个案件中均可能涉及。在这样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顾虑较多,经常在认罪与不认罪之间摇摆不定,口供也时常出现反复。认罪认罚可以明确刑罚的幅度。多名从犯发现自己的量刑远低于心理预期,不仅表示认罪认罚,还进一步交代了案件的其他细节,对于主犯的审查认定起了积极作用。

    2.犯罪嫌疑人互相借鉴,节约时间。对于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本案的认罪认罚是分批进行的。取保候审的相关犯罪嫌疑人了解到其余类似人员的量刑建议后,有部分嫌疑人主动电话联系承办人要求一样适用认罪认罚。甚至个别本来在笔录中有所隐瞒的犯罪嫌疑人也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主观认识,希望适用认罪认罚。节省了审查时间,降低了讯问难度。

    3.简化庭审,关注争议重点。认罪认罚部分的嫌疑人,往往因为认可、接受自己的量刑区间,而不会在庭审中提出过多意见。对比笔者之前办理的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中,有部分被告人明明是从犯并可能适用缓刑,由于不清楚自己的量刑区间,还伪造立功等情节,拖延了庭审节奏,浪费了庭审时间,同时也弱化了真正影响案件定性量刑的焦点问题。本案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从犯就不会在这个方面多加纠结,可以集中力量解决案件定性问题和量刑关键问题。

    4.认罪认罚促进退赃,化解信访风险,解决社会矛盾。涉众型案件,尤其经济案件,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等,往往要关注社会效果。要明确老百姓关注的往往不是被告人能判多久,而是自己的钱能否拿回来。如果一个案件追赃不力,那么及时定性量刑再精确,社会效果也极差。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在检察阶段就给犯罪嫌疑人选择的权利。本案就有部分主犯在了解了自己的量刑区间后主动要求退赃。尽早使被害人看到了赃款被追回的可能,化解了信访风险,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障碍及存在的问题

    1.定罪异议无法协调。法院认为本案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本院认为是诈骗。这样的争议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用带来了极大的阻碍。笔者最后在量刑上适当借鉴合同诈骗的量刑幅度。防止庭审结束出现太大的差异。但是,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差距较大,笔者暂时只能通过幅度量刑来弥补这一差距,对量刑精确度有一定影响,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信力也有不利。

    2.庭审中提出部分被告人提出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无法实现。这是在之前涉众案件中就已经出现的问题,为防止本案在此出现这一问题,笔者先期与法院承办人沟通希望能够允许对这部分被害人在普通程序的前提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并且建议在判决书中体现这一从轻情节。但是这一情况没有相关制度明确操作的办法和从宽的幅度,也影响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精确性,且拉长了庭审时间,未凸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率优势。如何平衡案件实体公正和程序效率的这一矛盾也始终是一个难题。

    3.费时费力。本案光提审就足足需要一个星期,而认罪认罚从沟通到量刑认定,再到宣布需要一个半月,两个时间相加差不多一个月左右。一次正常的审查期限加延期都用完了。而且涉众案件往往外地的犯罪嫌疑人特别多,提审可以集中,认罪认罚则要分批进行的,导致通知的时间比较长。而犯罪嫌疑人来回的经济成本也很大。有嫌疑人也因为这个原因拒绝了认罪认罚的提议。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众案件应用中存在的应用性、制度性缺陷

    1.承办人主观上顾虑多:(1)认罪认罚的应用思路未打开。未考虑在疑难复杂案件中采用认罪认罚将案件审查过程简化。(2)畏难。涉众型案件犯罪嫌疑人较多,律师多,事实复杂。进行认罪认罚需要逐个沟通,客观上会增加工作量。对应的是事实复杂,审查难度本来就大,时间紧,因此很多承办人也不愿意再花时间做认罪认罚。(3)畏责。认罪认罚后法院就按照具结书判决,部分承办人怕量刑以后担责。尤其涉众案件被害人多,承办人也担心被害人不服上访。

    2.客观上应用难:(1)认罪认罚接受度低。主犯上不认罪,涉众型案件往往主犯的法定刑很高,本市2018年所有涉众案件,主犯量刑都在10年以上,因此主犯常常不自愿认罪。即使自愿认罪也多不愿意接受10年以上的量刑建议。而从犯不重视,也有一部分认为自己涉罪金额少,对量刑标准所知甚少,觉得没有必要进行认罪认罚。(2)认罪认罚实行难度大。涉众案件往往与律师甚至法院在定性存在争议,难以形成统一意见。量刑情节多,而且立功、退赃等情节在动态变化,有时在自首、主从犯问题上还存在争议,量刑难度大。(3)案件细节变化多。例如涉众诈骗中的金额有时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被告人的意见不断调整。因此最终量刑很难确定。(4)用时长,时间紧迫。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在正常的一次提审外,增加一次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这意味工作量的增加,本来涉众案件用时就比较久,工作量大,认罪认罚客观上又增加了工作量,办案压力更大。

    3.制度上未完善:(1)如何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知情权及客观认识该制度的保障机制缺乏。个别嫌疑人特别从犯没有在侦查、起诉阶段聘请律师,没有专业的意见,难以第一时间说服犯罪嫌疑人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申请。个别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抵抗情绪大,错过认罪认罚从宽机会。(2)部分人员认罪认罚后庭审程序如何确定缺乏规定。在实践中,涉众案件要求全案认罪认罚是基本不存在的情况。部分嫌疑人认罪人罚后应当随全案适用普通程序,還是个别分案适用简易程序,尚促在争议。(3)庭审时提出认罪认罚如何确立从轻的规定缺失。从在办理719邮币卡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路开始,就有部分渉众型案件的被告人在庭审阶段提出要适用认罪认罚,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制度借鉴,无法直接进行普通程序转换,从而没有适用认罪认罚。(4)与法院存在定性差异能否认罪人罚的规定未明确。检察机关、法院对案件存在定性上的认识差异时能否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没有特别的规定。导致出现这一情况无法适用认罪认罚,即使犯罪嫌疑人提出了希望适用认罪认罚也符合相关条件,也无法适用。(5)上诉分嫌疑人减刑后,对于认罪认罚从宽部分的嫌疑人是否应当再减缺少规定。涉众案件量刑是具有一定整体性的,被告人之间是相互参考、借鉴的。从这一方面看,如果未适用认罪认罚的嫌疑人上诉,并且确实减刑了,那么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是否应当自动减刑。这一问题也没有具体规定。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涉众型案件中应用的改进和完善

    (一)主观上必须摆正态度

    1.每一个案件承办人主观上要深入认识认罪认罚制度意义及明确办理涉众案件的任务。“要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必须把主导责任承担好。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适用范围上的限制,这意味着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论罪名和情节轻重,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必须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用案件性质、情节、难度没有必然联系。尤其对与涉众型案件来说有程序简化,节约时间、促进认罪、查明事实、积极退赃、解决矛盾等积极作用。审查阶段的投入可以给后期庭审节约不少的时间。应当看到越是疑难复杂,认罪认罚的优势越明显,及早集中争议焦点,解决零散分歧,庭审辩论的准备就更加充分。

    2.多尝试,建立量刑自信。在交流中,许多承办人表示涉众案件量刑太难,因此不愿意量刑,被动等法院判。要明确认罪认罚本来就是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量刑权力。要转变固有观念,由被动等待法院判决转变为主动量刑,在没有出现重大问题的前提下,要求法院接受我们的量刑意见。我们要建立检察机关自己的量刑体系。目前,法院会对我们的量刑轻微差异提出异议,只有通过长期的实践和更多的应用,我们才可以建立自己的量刑权威。涉众案件也是如此,在量刑的幅度和刑罚执行方式上我们要建立自己的权威,不能惧怕法院对我们量刑意见的否定。

    3.展开多部门研讨,沟通总结经验。可以定期组织与检察系统的兄弟单位的研讨交流。也可以经常召开与法院、公安机关的联席会议。通过会议不断总结经验。也倾听法院、公安机关的意见,希望,发现上一个阶段的问题,同时检察机关也可以更顺畅的向其他司法部门提出我们的意见,将一些普遍问题在沟通中解决,是制度衔接更加顺畅。

    (二)制度完善

    1.应当规定涉众案件中,检察阶段认罪认罚从宽确定的是最高刑,庭审中出现其他情节还可以再予以减刑。“实践中会出现已经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后,因审判环节出现新的事实和情节,比如退赔、被害人谅解等,导致原有的确定量刑建议需要变更。一些地方在试点过程中, 认为量刑建议书作为正式法律文书不得变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应该允许变更。”这样才能解决庭审过程中退赃、立功、金额调整等量刑情节出现变动导致量刑不够精确的问题。同时上诉后,同案犯因一些全案通用的基本情节减刑后,全案整体量刑幅度都应当降低的前提下,已经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随之减刑,而不用受一审认罪认罚的约束。

    2.简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用的程序,根据阶段细化量刑从轻标准。针对庭审中提出认罪认罚无法确定审判程序以及认罪认罚幅度的问题,应当简化程序、细化各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轻的比例。例如明确公安阶段提出可降20%,检察阶段降15%,庭审认罪认罚则降10%。并且简化庭审中提出认罪认罚的程序,比如不再签署具结书,而是当场休庭,当日或择日当庭宣告法院量刑建议,然后在判决书中注明。案件审理程序方面,被告人提出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通过讯问进一步明确其接受了法院的具体量刑标准则之后的程序均做简化处理,甚至可以省略讯问,证据可以简要展示,最后法庭辩论也只确认定性和认罪认罚结果,无需对定性和量刑再展开详细说明。

    3.部分嫌疑人认罪认罚,分案处理或者在普通程序中进行庭审优待。在涉众案件中,全案认罪认罚的概率极低,选择案件审理程序有一定难度。目前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直接分案,这样有助于节省庭审时间。将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集中在一个案件中,开庭时程序简化,对于这部分被告人就可以快速处理。集中更多的时间在对案件情节有异议的被告人的处理上。另一种是与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被告人一起开庭,在庭审中简化认罪认罚部分的被告人的审理程序,但是由于在同一案件中处理两类被告人,审理时间必然是要拉长的。当然,在有主犯的事实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时候采用这种方式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也就是说,因此两种模式各有优缺点,应当根据案件需要交替选择适用。这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为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留有一席之地。

    (三)实践提升

    1.增强提前介入工作力度。尤其捕诉一体后,对于承办人来说,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了解案情,也可以在刑拘、批捕等阶段,承办人就可以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认罪认罚,然后在这个阶段对于情节轻微,提前退赃的,可通过批捕权的对相关犯罪嫌疑人做出不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做出相对不诉或直接不移送起诉。而对于需要移送法院、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同意认罪认罚,这样就可以从源头缩短办案周期,提高效率。同时,将认罪认罚工作提前到侦查阶段,则防止在审查起诉阶段用时过长等问题,也可以提高承办人提前介入和全面铺开认罪认罚工作的积极性。

    2.部分犯罪嫌疑人先认罪认罚先判先执行,强化制度优势。涉案犯罪嫌疑人众多的案件,应当推广认罪认罚快审先判的模式。并且公开审判结果。对于事实已经查明,又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先行部分移送,检察机关按照简易案件审查起诉,法院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判决。这样,认罪认罚的优势可以最大限度的显现。同时为之后犯罪嫌疑人的判决梳理一定的参考,促使后续的犯罪嫌疑人同意认罪认罚,在一个案件中,将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和提示效果最大化。

    3.允许一定范围内幅度量刑、开放量刑协商。因为尚未确定对于有细节未确定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可以通过认罪认罚确定其可能判处的最高刑罚,因此实践中,应当为幅度量刑来留有余地,特别是涉众型案件。同时,检察机关需要规范量刑协商程序,应当开放量刑协商环节,“充分协商,或者达成一致意见正式进入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或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转至其他诉讼程序。”也可以减少量刑上的争议。尤其疑难复杂的涉众案件,更加应当适用幅度量刑和开放量刑协商,为之后的争议留有空间。

    4.强化检察机关履行不诉职权,量刑上拉开差距,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无疑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选择性不起诉的权力。” 在涉众案件中,强化不诉职权一方面可以促进认罪认罚率的提升,可以化解矛盾,减少对立面,更重要的是可以建立检察机关不诉权的威信。但是其操作必须注重度的把握,必須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完善 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健全不起诉的社会监督; 尤其是要强化不起诉决定书的说理和公开,完善不起诉决定的公开宣告和听证制度。”检察机关应当以此为契机,既提高涉众案件的办理效率,也提高检察机关行使不诉职权的公信力。

    注释:

    数据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网站。

    以上数据来源于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案管系统。

    胡莲芳,陈杨林.如何推进检察机关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导责任[N].检察日报,2019 年9 月22 日,第 003 版.

    周长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中的选择性不起诉[J].政法论丛,2019,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