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经济刑法变革的系统阐释
关键词 网络犯罪 网络时代 经济刑法
作者简介:刘丽娟,贵州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21
互联网的发展从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往人们购买商品的方式基本上都是要在实体店选购,而如今有了互联网,人们可以在家里通过网上购物的软件就完成相应的商品购买活动,极大的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物体站在太阳底下总是会有影子,那影子便如同人们不愿意触及到的潜藏在深处的阴暗的一面,它永远都藏在离人们不远不近的距离,虽然不被人注意但是却是一直真实存在的。互联网也是如此,在方便了人类生活的同时,它里面蕴藏的无限的利益使得人们不惜走上犯罪的道路也要去争取。网络经济犯罪不容小觑,我们要深刻的明白,网络经济犯罪不只是单方面就会产生的,没有市场就没有交易,所以现如今的时代下,应该要重新阐释一遍经济刑法的概念,以便有效的改革网络时代下的经济刑法。一、网络经济刑法法益的“数据中心主义”保护体系
(一)网络经济刑法法益的扩张趋势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给人们带来便利的生活的同时也增加了许多网络犯罪的案件。网络经济犯罪是通过计算机摧毁信息系统,使得一些重要的隐私信息被泄露出来,然后这些犯罪分子再对其实施诈骗的过程。我们都知道,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都有其自身的法益,这些法益都来源于生活,如果这些法益得不到良好的保护,那么这个社会将会面临严重的秩序问题。这将极其不利于社会的良好发展。法律就是为了保护个体或者集体的利益而产生的,随着网络经济犯罪越来越严重,危害到的群体也是越来越多,国家应该要对此问题重新审视经济刑法的内容。经济刑法的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应该随着时代的变迁发生灵活性的变革。为了加强社会的秩序管理,保护个人或者集体的权益,网络经济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应该进行一个扩张。
“网络犯罪在以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工具侵害相关传统法益的同时,对网络安全、网络秩序也构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权益和政府对网络安全秩序的管理这个多重客体,比一般的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仅依照传统罪名定罪量刑,并不能准确反映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如这段话所说的一样,如果再不重视网络犯罪的事件,那么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性将会大大的超出人们的想象。要想及时的阻止网络犯罪在社会中的影响,应该改革网络经济刑法,将其扼杀在摇篮里。
电信诈骗是我国每年都会发生的事情,每年的各个地区的新闻都会不时的爆出有多少人被诈骗而丧失生命的事情。电信诈骗就是那些不法分子通过计算机技术收集人们的信息,然后再通过计算机的手段对其采取诈骗的手段,直至将人的钱财骗取到手。试想,如果国家对经济刑法不采取改革,那么每年又将会有多少人受到诈骗,又有多少无辜的人在途中丧失了自己宝贵的生命。
(二)改革网络时代下的经济刑法,促使网络数据得到保护
如今社会上发生了许多比較严重的网络犯罪的事件,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保护个人或者集体的利益,国家出台了相关的有关计算机系统的法律条文,一旦触犯这些条例的人将会受到严重的惩罚。但是对于网络计算机里面包含的信息或者数据却没有制定一个明确的法律条文,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
近几年,有很多新闻都在报道有关人们的信息或者系统数据泄露的问题,但是这也是仅仅表现于报道上,却并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因为相关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提出泄露个人信息所触犯的条例。司法部对于此种罪行却不能找到相应的惩罚力度,导致那些人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更是加剧了信息泄露犯罪的盛行。
安全是互联网发展的基础,只有良好的安全性才能保证网络得到长久并且稳定的发展。网络中的数据存储了大多数人的信息,这些信息都应当是绝对保密的存在,所以数据才应该是刑法中所要保护的重点内容。数据不仅是个人或者企业的信息,还是整个社会的根本,所以数据受到保护的状态也从侧面体现了社会的发展状态以及社会的秩序形式。
因此,相关的经济刑法应该重视网络中的数据安全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关的刑法的改革,逐渐转变成一个创新的经济刑法体系。
因此,对于网络数据的保护体系应该具备有以下几个内容:首先,应当把基于数据的法律利益作为独立的刑法保护法益,在保护方式上区别于传统的财产犯罪;其次,在保护地位上,将数据作为刑法的主要保护对象,加以重点保护;最后,在制度设计上,围绕数据的生成、储存、流动、占有、使用、交易等环节,建立全流程的数据刑法保护体系。二、网络时代下经济刑法的重构
(一)主观认识的内容在发生变化
网络是一个人人都可以参与的载体,网络里面的信息也是可以通过任何人进行分享的,而且其中传播信息的人同时也具有匿名的权利,这就极大的增加了网络信息被泄露出来的风险。因为每个人不能都有很好的控制能力和自我意识能力,有些人可能是恶作剧,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就将人的信息给泄露出去了。而有些人是发现了其中存在的巨大利益,这种利益推动着他们不怀好意的故意泄露别人的隐私,危害了别人的利益。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因为很多人没有正确的认识到网络的内涵,导致一些人只看到了网络中存在的巨大利益,却没有关注到其中存在的危害性。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形式犯罪,传统的犯罪中的罪犯一般都是具有相同的特性,并且他们是同一个集体。而网络犯罪却不一样,因为此种犯罪的手法是通过网络来完成的,所以这里面的人可能就不属于同一个集体,甚至由于网络传播的速度非常的快,信息在通过网络的形式下会迅速的传播到每个人的手里,而人们在无意识中又进行了二次传播。这样的现象导致犯罪被扩大了,不利于再用传统的刑法来管制网络犯罪。
(二)站在刑法角度的网络犯罪
很多人明明知道泄露别人的信息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但是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就会产生贪念甚至是侥幸的心理,明知是错误的行为却还是要借助网络实施犯罪。这种行为就应该被定性为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犯罪行为,这种人就应该要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才能为那些受害者争取到相应的公平。但是由于网络的内容极其的宽泛,使用网络的人的层次也各有不同,真正实施起来却是非常困难的。很多违法的人都存在侥幸的心理,或者说钻法律的空子,认为自己的这种行为只不过是对信息进行二次传播,推脱说自己也是不知情的受害人。司法部门要想从头开始一一的彻查则会需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却也不一定会收到相应的效果。
因此,有关于网络信息犯罪的界定非常的模糊,有的观点是赞同“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有的观点则是认为这是“不具备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犯罪”。不同的观点都有其自身的道理,虽然有关于网络信息犯罪的界定非常的模糊,但是这种犯罪行为也不能被忽视的。
(三)主观“明知”
由于人们在使用网络的时候,因为要保护每个人的隐私权,所以每个人都是可以匿名的状态。但是正是由于匿名的信息导致了并不清楚到底谁是第一传播者,谁才是第二帮助传播的人。这种情况就使得那些真正犯罪的人就藏在其中却不能被人们所发现,也不会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我们可以明确地确定的是,第一传播者是“明知”的状态,也就是说,他们是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但是他们还是依然要选择泄露他人的信息,这就应该要受到相应的经济刑法的惩罚。而作为二次传播者,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对信息进行传播的,这种行为虽然也涉及到了违法,但是罪不至于到第一传播者的程度。
(四)网络经济犯罪的实例
最常见的网络经济犯罪就是以诈骗个人或者集体的金钱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他们利用网络盗取别人的信用卡卡号和密码,或者利用网络骗取别人的信任,然后骗走别人的金钱。这些行为都是典型的网络经济犯罪中常见的形态。其中最为轰动全世界的诈骗案例就是“比特币诈骗事件”,比特币是一个虚拟的货币,它是人们通过利用金钱购买比特币,然后随着比特币在市面上的价值升高,人们就能从中获取一部分的利益。这听起来就像是从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一样,但是这个里面却蕴含着一场极大的骗局。那就是这个创建比特币的创始人柯登在2018年的时候被新闻爆出来已经死亡,这预示着那些存在其中的錢就永远也无法取出来了。而事后果然发现,柯登并没有新闻中所说的那样,而是卷着人们数十亿的金额逃跑了。这场阴谋促使各个地区的人都受到了诈骗,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正是因为这个轰动世界的诈骗事件被发现,人们才逐渐的重视了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性。网络经济犯罪被视为重点关注的对象,因为此种犯罪可以影响整个国家地区的人们,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不良影响。因此,国家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法律来减少此类诈骗事件的产生,以保证个人或者集体乃至整个社会的网络信息安全,维护人们的利益。
随着网络形态的变化,如今的犯罪模式也在发生着不断的改变,推进了当今经济刑法的改革创新。通过网络进行非法交易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这一类犯罪应当受到经济刑法相关内容应有的惩罚。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经济犯罪应该要受到相对比较严格的法律的管控,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的良好发展。网络时代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我们应该要对此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以此来减少网络的黑暗面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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