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医患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

    冯明伟

    摘要 随着经济的腾飞,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社会大众也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更加关注。但是,当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有所上升,医患冲突更加激烈,说明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医疗机构的公共性质与盈利性质相结合,造成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出现矛盾。同时,由于医患双方所掌握的医疗信息不对等引发各种矛盾。近年来,暴力伤医事件频发,正是由于医患之间的矛盾无法得到很好地解决,导致摩擦越来越大,最终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鉴于此,充分找到我国法律机制中处理医患纠纷存在的问题,建立更加完善的医患纠纷法律解决机制,一方面,可有效减少医患之间发生冲突,降低医患纠纷发生的频率,避免暴力伤医事件的频繁出现;另一方面,和谐社会需要和谐的医患关系作为支撑,有效的医患纠纷法律解决途径也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本文从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着手分析,从法律解决机制的角度切入,意在找出医患纠纷法律解决机制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自己浅薄的意见。

    关键词 医患纠纷 法律机制 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258

    近年来,医患关系逐步恶化,具有共同目的的双方走向对立,暴力伤医事件频频发生。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1-7月份,共发生40起暴力伤医事件,约近50名医护人员受到伤害,发生地涵盖全国15个省市(含直辖市)。6月5日,84岁的男性患者认为福建省立医院行“右声带息肉摘除术”效果不佳,对专家门诊坐诊的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李瑞玉持刀进行报复,造成李瑞玉医生全身多处刀伤,右手拇指长伸肌腱断裂,左手第2-4指腱鞘损伤,所受食指固有神经断裂,丧失手术能力。10月22日,一名54岁的男性患者在甘肃省人民医院持刀杀害42岁女医生。中国医院协会副秘书长、医院管理专家庄一强曾表示,目前中国是全世界范围内医生遭到暴力杀害最多的国家。一、我国医患纠纷的现状及原因

    (一)医患纠纷的现状

    1.医患纠纷的发生率增高。目前,我国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与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大。随着医疗机构市场化的发展,医院越来越注重自身利益,导致医院与患者之间信任度不断降低。随着我国法律知识的普及,大众对自身权益的保护越来越看重,但由于医疗知识的专业性使大众不具备医疗的专业素质,导致患者所掌握的两个领域信息的不对等、患者与医生两个群体所掌握的知识同样不对等,这种差距加剧了医患之间的矛盾。

    2.医患纠纷的冲突程度更加激烈。医患之间发生冲突,归根结底都是为保障自身利益。从患者的角度来说,普遍的想法就是既然花錢了就应该耐心看诊,或者必须治好我的病。一旦现实或结果脱离自己想象,心理承受能力低的患者就会将怒气发泄到医生以及医疗机构上。从医生的角度来说,虽然医疗行业也是服务行业,但每天的患者可能不计其数,做到对每个患者都能“保持微笑”是不太可能的。并且,对于一些目前医学上无法彻底治愈或因个体因素导致无法治愈的结果,医生也是无能为力的。矛盾两端的双方只站在了自身角度看待问题,加之现在一些不良媒体引导的负面舆论,将医患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导致医患纠纷愈演愈烈。

    3.医患之间信任感缺失。伴随着医院市场化,其公立性质明显被削弱。为增加医院收益,大处方、乱检查、用贵药,使得患者逐渐对医疗机构以及医生戒备心增强,信任感减弱。这种状况直接导致在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多要求给予高价赔偿或对医护人员暴力相向;而医生为了避免出现纠纷,往往会采取防御式治疗,以此规避风险。由此,本该目的一致对抗疾病的医患双方由信任走向抵触。暴力伤医、高价索赔、医闹等事件无一不严重影响着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以及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

    第一,医疗保障体制不完善。“以药养医”导致药品的价格居高不下,超出了百姓所能接受的范围,“看病难,看病贵”成为百姓长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另一方面,我国80%的医疗资源集中于较为发达的城市,留给欠发达的农村地区的只有20%配置,但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第二,相关部门处置不6合理。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通常机械地按照相关法律条文处理,很容易偏袒医院,如此不仅降低了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而且还降低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加深了患者对医疗机构以及管理部门的抵触。第三,部分医务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当前,患者越来越注重自身的知情权、隐私权等。但相比于患者及其家属在法律方面的进步,部分医务人员仍旧保留着淡薄的法律意识,对患者或其家属提出的合法的权利需求拒绝配合或存在抱怨情绪。患者正当的权利需求与医务人员的消极突出了医患矛盾。第四,部分媒体为了赚取流量博关注,片面性、选择性或夸大性的对医患纠纷进行不实报道,激化了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矛盾.让本来就不和谐的医患关系更是蒙上一层隔阂。医方面临着媒体偏颇报道影响带来的舆论压力,为息事宁人给予患者高价赔偿金;患者在就诊时面对各项必要检查越来越保守,对医生所开具的药物也持有怀疑态度。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二、我国现有医患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缺陷

    首先,在我国现有的解决医患纠纷的法律机制中,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一方与患者一方的权利、义务界定模糊,在服务关系论、行政关系论和消费关系论均存在明显不足之处。其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协商解决机制缺乏约束力,流于形式。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很少会主动认定存在医疗事缺的自然人免受法律行为中随处可见的风险侵害。而纯获利益的行为不会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抑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带来法律上的不利益,应做相同评价。

    无行为能力人从事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有效,但应具有基本的认识能力。私法自治指个体基于自己的意思为自己形成法律关系的原则。意思能力是私法自治的先验性要件,没有意思能力,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生效,法律行为不能成立。限制行为能力人拥有基本的认识能力和理解能力,实施纯获利益行为时具有意思能力,法律直接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的纯获利益行为有效。而无行为能力人之间认识理解能力存在很大差异,如果欠缺基本的意思能力,其从事的纯获利益的意思表示不能生效。无行为能力人从事的法律行为,要经过纯获利益和拥有与年龄、智力水平相当的意思能力的双重检验,方能有效。

    有学者以为,“明示其一等于排除其他”,法律仅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人从事的纯获利益行为有效,例外规定不得类推适用,因此无行为能力人从事的纯获利益行为应当无效。诚如易军教授所言:“应辩证地看待“例外不得类推适用”命题,法律规范的性质固可对该规范得否类推适用产生影响,但也不可将此定于一尊。”经过上述分析,无行为能力人从事的纯获利益行为原则上应当有效,符合法政策取向和类推适用的要件,不应因为《民法总则》第145条为例外规则,就直接否定其类推适用的可能性。故,与患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而这种赔偿内容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通常不符,导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协商解决方面缺乏约束力。第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行政调解机制中的主持人,又是医疗机构的上级监管部门,加之现在大众对政府部门信任度下降,难免会让患者及其家属认为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沆瀣一气”,缺乏调解的公立性。同时,调解过程中所必需的医疗事故鉴定书,通常是由医疗机构的鉴定专家出具,所以患者对鉴定书的真实性、客观性会持保留态度。第四,我国医患纠纷仲裁机制尚未起步。一方面,患者及其家属作为相对弱势一方,对仲裁的公正性、客观性、权威性会存在一定质疑;另一方面,医院一方会担心仲裁庭相关人员的医学专业知识水平。所以,医患双方通常都不会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法。第五,我国诉讼解决机制对患者来说,无论是金钱、时间、精力还是律師费用,均需投入较高的成本,而即使患者胜诉获得的赔偿也远不及投入。况且,在诉讼解决机制中,对病历证据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部分病历书写不规范或被涂改,导致患者及其家属对医院提供的病历普遍不认同。三、完善我国医患纠纷解决法律机制的建议

    第一,厘清医患关系。医患关系具有不平等性,这是由于双方对医疗知识掌握不对等导致的。作为主动、有利的一方,医方不应只看到眼前的经济利益,医疗行业所带来的公益性、伦理性更值得关注,这样才能不断促进医学事业的发展与长足的进步。医患关系是国家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医疗权而产生的公共服务性关系。医疗机构是代替国家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行使相关权利的执行单位,其经费应来源于国家财政。而在民法框架下,医患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相较于一般合同具有特殊性。第二,完善协商解决机制。一方面,畅通医患沟通渠道,构建良好的医疗信息公开渠道,重新建立医患之间的信任。只有增加双方的信任,在遇到矛盾、产生纠纷的时候,双方才能本着良好的协商态度尝试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引导医患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益的和解协议,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以法律制度规范协商解决机制,减少因法律条文混乱引起的摩擦。第三,完善行政调解机制。想要行政调解机制变得高效、有效,需要保证行政调解机构的中立性,公开选聘,独立部门,引入利益相关方规避制度,确立诉讼前强制调解的流程,减少患者高成本的解决渠道。让大众重新看到相关部门的公信力,有效减少质疑。第四,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完善第三方调解制度首先需明确理立法并成立专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完善解决医患纠纷的仲裁机制,成立专门的医疗仲裁机构,储备专业的、具有医疗知识的仲裁人员,限制医疗机构的仲裁选择权利。第五,完善相关诉讼机制。降低医患纠纷中患者的诉讼成本,从法律上健全病历的管理制度。在诉讼中,鉴定专家组的构成需保持中立性,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有效性、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