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自治发展进程中的村民自组织能力建设研究
董艳平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乡村社会传统的“差序格局”趋向瓦解,“团体格局”成为新时期乡村社会结构的必然选择,而村民的自组织能力建设成为构建乡村“团体格局”的基本路径。因此对村民自组织能力建设的现状及问题探讨是构建乡村社会新格局的应然之举。
关键词:差序格局;团体格局;自组织能力
1 从“差序格局”走向“团体格局”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对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结构的经典描述即为“差序格局”,(费孝通)认为:“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推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所构成的网络”。“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也正是“差序格局”的存在,导致了传统乡村社会特殊的宗族关系、治理结构和行为逻辑。“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这个社会里,乡村之间的自然地理边界绝对清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沾亲带故”就是“非亲非故”,血缘与地缘合二为一,整个社会是一个封闭的空间,所以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乡村社会结构趋于稳定,“熟人社会”成为传统乡村社会秩序井然的一个重要保障。自“差序格局”形成以后,虽经历了屡次政治革命和经济改革,中国的乡村社会结构并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尤其是维系这一格局的重要支撑——封闭落后的农业社会和庞杂严苛的宗法制度仍然根基牢固。
然而,一场发轫于农村、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却成为腐蚀差序格局的关键要素。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的经济体制在中国走向合法化,进而在乡村社会的全面推开,改变了乡村社会传统的治理结构和行为逻辑,“差序格局”也因为传统的农业社会和宗法制度发生动摇而走向瓦解。当然,这种格局的解体并不意味着其影响力的消退,并且这种格局的历史遗留在急剧变化的乡村社会转型中所带来的持续性影响得到了印证。
与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相对应的是西方国家“团体格局”的社会结构。费孝通认为这种捆柴式的格局中,“团体是有一定界限的,谁是团体里的人,谁是团体外的人,不能模糊,一定分得清楚”。而这种“团体格局”正是现代西方社会形成的基石,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以“己”为中心的“个人主义”孕育出了平等、宪法、民主、权利、契约。无独有偶,梁漱溟先生也曾对中西方社会结构的差异进行了透彻的比较分析,他认为“西方人善于过集团生活,中国人缺乏集团生活”。
诚如上文所述,传统中国农村社会的“差序格局”已在市场经济的潮流中逐步走向解体,但是新的显著的社会格局还未完全形成。在这种转型期,社会结构的不稳定性导致了乡村社会治理的风险性因素增多。基于此,中国乡村社会格局的未来趋势就成为上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基于对中西方现代社会结构的比较分析,学界的一个普遍共识是:中国乡村社会走向“团体格局”是一种必然而合理的选择,而其基本路径就是提高村民的自组织能力。
2 乡村社会格局变迁中的农民自组织能力发展嬗变
封闭自守的农业社会犹如一盘散沙,缺乏制度化的建构,几千年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也造就了民众强烈的小农意识,无论是费孝通就乡土社会“差序格局”的论断,还是梁漱溟基于中西社会结构的比较分析,都充分说明了中国农民组织化水平的低下,农民的自组织能力没有得到健康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中国农民的自身特点,毛泽东提出了解决农民问题的思路:把过去分散的个体农业经济向农业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引导。伴随这一思路的制度变迁和实践便是农业合作化运动。但到后期这一制度安排不仅没有激发农民的潜在发展动力,反而抑制了农民的积极性。在这一制度变迁中,农民几乎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其自组织能力很难得到有效而充分的发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剧变,中国乡村“差序格局”走向瓦解。以往的乡土“界限”被打破,并形成了多元化和分散化的利益诉求,再加上权利意识的觉醒和渠道的拓展,进一步推动广大农民向政治体系表达利益诉求。但如果缺乏通畅的表达渠道,也无对其表达作出正面而积极回应的组织和机制,往往就会引发无序甚至是强制、暴力的表达,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事实也证明:农民低下的组织化水平,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多元利益表达的需求,一旦在体制内无法寻找到合适的表达利益诉求渠道,就只能向体制外寻求。在当前的形势下,无论是官方或非官方的农民组织的发展都在缓慢的消解传统的“差序格局”,并将农村社会格局向“团体格局”方向引导,农民的自组织能力和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然而乡村治理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困境。因此,不断推动农村社会结构的优化,提高农民自组织能力成为当务之急。
3 我国农民自组织能力建设问题与成因分析
3.1 农民自组织能力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社会主体力量的流失
改革开放使得我国农村社会“团体格局”逐渐走向成熟,但同时也带来了农村人口的大量流动,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离开乡土,以期外出获得更多发展机会。加之,长期剧烈的改革后,原本占据能人、乡绅很大比重的老人的传统权威影响逐步减弱,青壮年本应是农村社会最为活跃的成员,是农村社会公共事务的主要参与者。然而,随着大量务工人员的外流,本是农村社会公共事务主要参与者的青壮年却长期“缺席”,从而导致了农村社会主体成员的流失,在大批老幼留守的农村,也就很难建立起体系完备的农民自治组织。
(二)行政村治理困境
新农村建设的发展促使村民居住条件和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和提升,但行政村管理范围的扩大,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农村社会格局。合村并村工程的推广,使得以往熟人社会中的资源遭到削弱,村民和行政村之间缺乏情感纽带,村民对村组织的事务表现冷漠。另外,以自然村为基础形成的农村社会公共需求各异,行政村无法提供有差别的公共服务。
(三)农民利益诉求机制不成熟
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致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很难获得主动权和话语权。尤其在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下,基于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限制,农民并未真正意义上获得选举、收益分配、民主监督等权利,农民表达利益诉求和获得权益保障的渠道并不畅通。在农村社会管理中,农民仍然只是被动的“被参与”。
3.2 成因分析
(一)文化传统
如前文所述,“差序格局”缺乏民主、平等、权利、契约等精神内核,是与“团体格局”相背离的社会结构形态,所以中国农村社会缺乏自主建立契约化组织的传统。农民几乎没有自发的结社活动,除非是动荡社会下的秘密结社活动,当然其目的也不再是建立常态的利益表达机制。即使是“人民公社”这一制度性的尝试都未能真正意义上正视农民的个体利益,而新时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传达的更是分散化而不是组织化的讯息。所以出于利益推动而建立契约化组织的传统在中国乡村仍未形成。另外,个人与国家之间直接对话的这一基本路径仍然是农民争取和维系自身利益的几乎唯一选择。农民对国家权力的仰仗和对“好官”的渴望,或者是通过某种方式直接进入国家权力体系都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直接对话。因为权力可以直接带来利益,而组织和组织化却无法带来直接收益,这成为影响农民组织化发展的主要病灶。
(二)制度与政策因素
农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观念比较落后,其合作和参与组织的意愿较弱。所以农民的自组织能力建设和组织化发展需要借助政府的支持引导。但目前我国的宏观环境并不利于农民自组织的发展,尤以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为主。比如,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其成员并未纳入行政编制,但绝大多数乡(镇)政府却将村委会视为它们在村里的派生机构,从而导致村委会也行使了相当部分政府性质的职能。职能的错位使得村委会很难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农民自组织的建设和发展中来,也很难在农民自组织的建设中进行恰当的角色定位。
(三)经济发展与人口流动
在处于准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并行的当下中国农村社会,村民的参与越来越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的态势,但经济利益驱使下的参与是共同点。而对于一些非经济性的村级活动,村民参与积极性不高。另外,经济的发展促使“外面的机会”增多,人口流动骤增,村民对乡土生活的依赖程度越来越低,情感越来越淡薄。对常年在外的村民而言,他们很少有精力和动力去关注村级公共事务。现下的农村,群体分化突出,不同年龄段的人群观念悬殊较大,尤其受到都市文化氛围熏陶的年轻人已经打破了农村传统文化的框架,这都导致了农村共同体观念的淡化和公共精神的缺失,村民组织化建设也缺乏其内生动力。
4 我国农民自组织能力建设的展望
在农村社会管理中,尤其是在农民自组织建设上,我们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对于转型时期农村社会大量新问题的涌现,还需通过更为扎实的调查研究去挖掘解决问题的办法。首先,必须完善制度化建设,尤其是农民利益表达渠道和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其次,国家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帮助农民培育和提升自身素质,摒弃小农经济时代遗留下的思想观念和生产生活方式,激发农民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再次,社会资本的培育至关重要,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和信任教育建设,弥补因为“熟人社会”解体带来的人与人之间逐渐式微的社会信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