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职务犯罪特征及侦查策略

江瑜++颜翔?
我国女性犯罪比率和数量都呈上升态势,职务犯罪已与情感类犯罪、侵财类犯罪并列成为女性犯罪的三大类型。 2009年至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女性职务犯罪案件22083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7916人, 在J省某市,2010-2014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案件154件177人,其中有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3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19.7%。预防和查办女性职务犯罪已经成为检察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 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学特征
通过对J省某市35名女性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的分析研究,发现她们的职务犯罪呈现出“三二三”特征:
(一) 三集中:犯罪主体身份、年龄和涉嫌罪名较为集中
1.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集中。在查处的35位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中,单位领导9人,普通干部20人(其中从事财务工作的高达13人),个体经营户6人。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比例较大,分别占25.7%和37.14%。有研究人员做过统计,在女性职务犯罪集中的贪污罪案件中,90%的女性是会计或出纳。
2.中青年年龄段人员集中。35人中,35岁以下的6人,35岁至50岁的24人,50岁以上的5人。35-50岁之间的女性涉嫌职务犯罪比例较大,占68.57%。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有不正当情人关系的5名犯罪嫌疑人均处于这一年龄段。这一特征也折射出该年龄段的职业女性所承受的特有的社会压力。职业女性社会定位要求她们一方面要与男性共同抢占社会资源,扮演出女强人的角色,另一方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相夫教子打理家政,扮演好妻子母亲的角色,角色之间的张力容易导致职务犯罪。
3、涉嫌罪名集中。J省某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近五年来查处的35位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中,涉嫌贪污11人,受贿12人,挪用4人,行贿9人,单位行贿1人,其中2人涉嫌贪污和挪用两个罪名。
(二) 二突出:共同犯罪、权色交易现象比较突出
1.上述我们查办的35人中,25人涉嫌与他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比例极大,占所有女性职务犯罪的71.4%。其中与单位“一把手”勾结或者与“一把手”有不正当交易的占40%,并且大多数都抱着“跟着走、随大流,有什么事情领导顶着,即使追究责任也轮不到自己”的心态。这一特征体现出女性在职务犯罪过程中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和较强的权力依附性。
2.在25人涉嫌与他人共同犯罪,其中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有夫妻关系的7人,不正当情人关系的5人, 恋人关系的3人,性贿赂的3人。在该25人中,感情生活经历过挫折或者混乱的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比例较大,占61%。其中离异或者有过两次以上婚姻经历的9人,长期与丈夫两地分居的7人,与丈夫感情冷漠5人。这也反映出女性在情感上得不到慰藉,会将其安全感需求转入到对金钱追逐上,从而诱发职务犯罪。
(三) 三反差:行为模式、法律意识、抗审态度与女性形象形成巨大反差
1.在上述35名女性犯罪嫌疑人中,尤其是与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男女关系的18人中,其犯罪行为均十分猖獗与女性心地善良的形象反差强烈。如某市委副书记妻子,在丈夫快退休之际,不仅自己赤膊上阵向他人受贿,而且多次鼓动丈夫开口向他人索贿。还如某风景区书记的情妇,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公然宣言其情妇身份要求他人退出竞争等。
2.上述35人中,尤其是在9名领导干部身份的女性犯罪嫌疑人中,法律意识淡薄极其,与女性循规蹈矩的形象存在较大反差。如某商务局副局长以工作经费不好处理为由大肆向业务单位索取财物归个人挥霍,归案后却认为这些钱都经过了出纳的手,不能算个人受贿。
3.上述35人中,在归案后长时间采取对抗态度的高达30人,与女性柔弱的形象有巨大反差。如某酒店负责人,其行贿数额仅一万元,接受询问期间无论侦查人员如何做工作就是一言不发,以至于不得不对其立案并采取刑拘措施。
二、 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的心理特质和行为表现
美国心理学家罗杰斯认为,在传统的男权中心文化的社会里,女性更多地被定位于社会的从属、依附的地位,是作为被动的客体而存在。这种社会定位导致了女性在心理上的自卑,其结果就是女性自身在思想深处缺乏主体意识。 女性不把自己看作为一个责任主体,不从社会整体的角度考虑问题,体现在行动上就是对个人和小群体利益(尤其是家庭利益)的偏执型维护。这种维护在逻辑上不需要前提,在道德上不需要理由,更没有制度规则可言。
(一)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初查阶段的行为表现
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在初查阶段较为明显的行为特征就是反侦查意识不强,衍生证据多。女性天性较为敏感,在他人案发后,她们很快就会警觉并会采取相应的行动。大多会实施销毁证据、串供、退赃等行为。上述35人中,尤其是具有领导身份的9人中,案发后均产生了衍生证据。如某商务局副局长在主要行贿人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其一边找到相关人员退赃,并要求该人员出具证明,一边转移家庭财产,一边要求下属工作人员销毁相关财务记录。另外,绝大多数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会咨询律师,并会严格地根据律师的解释应对侦查,这是后期侦查人员难以突破其心理防线的重要原因。
(二)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行为表现
1.自我肯定,漠视回避
心理学自我差异理论认为,弱者面对很多无法改变的事情日久,会逐渐养成一种自我证成的心理以自我安慰,我们常说的阿Q精神就是如此。出于自我保护的心理需要,女人永远认为自己是对的。她们在审讯初期有更强烈的自我正当化过程,尤其是具有情妇身份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抗审能力更强。因为早在她们选择这一有悖社会伦理之角色的时候,就经历了这样一个自我说服,自我合理化的阶段。在查处某市城管局党组书记丁某涉嫌受贿一案中,其情妇严某在进入审讯室后态度极为平静,双臂交叉在胸前,一言不发。通过后续的审讯,我们发现她内心深处坚持认为自己在工作生活中对艾某付出的一点都不比艾某的妻子少,艾某给她的都是合理补偿,跟艾某受贿没有关系,检察机关对她的调查完全是出于对她身份的歧视。
2.弱者姿态,花样繁多
在我们讯问某银行行长田某的中期,她一改此前的骄慢,对讯问人员大肆吹捧,称讯问人员是心理学专家,学识渊博等等,但对受贿的实质性问题避而不谈。大多数女性犯罪嫌疑人有这种典型的弱者心态,能够随意地毫无原则地改变立场和态度,只要能够推卸责任或者逃避惩处。更为甚者,她们中有些人还会在瞬间一反常态,痛哭流涕、大吵大闹,甚至装病耍赖。如我们在查办某市房管局局长妻子共同受贿案件过程中,其一进审讯室就大吵大闹,无果后,开始不停喝水,频繁进洗手间假装呕吐。有经验的侦查员都清楚,男性犯罪嫌疑人流泪大多预示着他们开始悔悟,审讯将进入交代供述阶段,而女性犯罪嫌疑人的眼泪欺骗性很强,更多的是为了博取同情、回避事实,减轻内心压力、审讯还继续处于对抗摸底阶段。
3.敏感多疑,沟通困难
在自然界,弱者往往更注重保护自己,表现在行动上则是对外界信息更敏感,对维护可见利益的韧性更久,具有更突出的双重性,一方面应对刺激灵活多变,一方面维持现状冥顽不化。加之,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大多在35-50岁这一年龄段,她们的社会阅历、感情经历颇为丰富,所受的挫折也多,对他人的戒备心理也就更重。尤其是情妇身份的犯罪嫌疑人,长期处于丈夫和情人的夹缝中,处于社会舆论的迎风面,普遍缺乏安全感。她们对讯问人员的一言一行都非常敏感,言语稍不中肯不仅会导致此前的信任坍塌而且会加深她的怀疑和警戒,审讯会愈加困难。年轻侦查员面对女性犯罪嫌疑人无所适从的关键点也多在此。
4.顾名惜利,善于伪装
数据显示,涉及职务犯罪的女性大多在感情生活上存在问题。但是这并不表明她们不注重个人名誉,恰恰相反,她们比男性甚至其他女性更注重个人名誉,因为这是她们所渴望却无法得到的,这是她们心灵深处最痛苦的隐私,也是她们无法克服的自卑感的源泉。此外大多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情妇身份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还有一个较为突出的心理特质,即对金钱敏感。就如张爱玲笔下的曹七巧,她们没有正常的家庭生活、情感没有依托、对未来缺乏安全感,物资消费成为她们实现自我、寻找自尊的主要途径,而这些都需要金钱支撑,因此牢牢把握住金钱成为她们下意识的选择。在查处某市国有企业员工挪用公款案中,嫌疑人刘某一进讯问室就反复地向侦查人员传递一个信息:她家庭生活美满,丈夫事业有成温柔体贴、女儿琴棋书画无所不会、常在外面交际应酬朋友多、自己一身名牌服装不缺钱。而这与我们的初查截然相反。
(三)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行为特征
女性缺乏主体意识,不愿承担责任的心理特质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的同样明显,意志薄弱,时供时翻情形尤为突出。在查处某市公建集团党组书记徐某受贿、玩忽职守的案件中,涉嫌行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马某经常性地在笔录签字时翻供拒绝签名,理由往往很简单就是没有说过这样的话。给她回放录音录像,她又解释当时是乱说的,翻供原因毫无逻辑。这一状况发展到后期,甚至我们更换讯问人员都是她翻供的理由。
三、 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策略
我们都知道,审讯工作大多从转变犯罪嫌疑人的抗审态度开始,促其产生与讯问人员合作的意志,最后说出实情。这其中,不掌握有效证据、犯罪嫌疑人又不配合是讯问中最难的,也是最具挑战性的,特别是在我们需要通过被讯问人的嘴巴深挖窝案串案的时候。对于男性犯罪嫌疑人,通常的做法是施加心理压力,让其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而选择合作。但是,针对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单纯地施加压力往往事倍功半,甚至有些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更容易为急于摆脱压力而作虚假供述。
首先女性对逻辑关系并不敏感。目前我们能够施加给被讯问人的压力大多是通过逻辑推理出来的,比如“如果……就……”,“只有……才……”,既不直观也不确定,她们没有深切感知也就不会产生真正意义的畏惧;其次女性对审讯压力更具有韧性,不断加压导致边际效益递减的现象更加明显;第三,女性高级神经兴奋程度较强,抑制较弱,情绪变化迅速,波动幅度大。 压力控制不当容易导致她们在冲动之下做出自残自杀的过激反应;最后,即使在压力下会说出真相,但女性性格特质决定了她们极易在压力刺激消除或者暂停之后立刻翻供。
因此,对女性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策略有自身的特点,那就是以情感接纳为基,以感性说服为主,以引导倾听为要。从某个角度看,对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不是为了打败对手的战斗,而是意图拉近距离的联谊。在实践中,善于审讯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侦查员在结案后往往会成为她们的好朋友。
(一)以情感接纳为基
正如前文所述,女性有着极强的自我正当化心理,要求她们如实供述,就意味着要她们在心理上经历一次痛苦的自我否定,难度极大。何况职务犯罪和街头犯罪不同,道德负疚感很弱,犯罪嫌疑人极少因良心不安而投案的。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大多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是正当的,即使违法也是一种应得的补偿,这为她们抗审提供了心理支持。很多讯问人员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选择的应对方法是逆向破解,揭露她们犯罪行为的不正当性,击垮她们的心理支点。但是,实践证明这样的做法对大多数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收效甚微。
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不愿接受法律惩处的主要原因并不是生理上的痛苦,而是被群体排斥的那种孤独感,尤其是女性天生的人身依附性导致了她们更害怕被孤立。美国学者米歇尔·纳佩尔和苏珊·安达姆斯据此提出了颇有借鉴意义的情感接纳法。即认同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理由、允许犯罪嫌疑人将责任归因于他人、将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危害性最小化等。 在查处某市房管局局长林某涉嫌受贿、贪污一案时,我们就充分利用其情妇童某对社会关系的依恋和对安全感的需求,认同她犯罪行为的部分合理性,并给予充分的理解。通过告诉她:“不仅她自己认为是对的,而且社会上大多数人也认为她是对的”,降低了她内心深处对供述后果的恐惧,最终说出真相。
(二)以感性说服为主
在被讯问人的侥幸心理瓦解之后,常用的审讯方法之一就是“里德方法”,即说服犯罪嫌疑人相信供述对其是最为有利的。 比如告知被讯问人其行为的法律、社会、个体结果,并从最坏的底线开始,帮助被讯问人选择最好的处理方式以逐步减少损失,消除其对供述后果的恐惧和焦虑,从而坚定其供述意志。但笔者发现,大多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对整个分析过程并不会做深入理解,而更关心法律后果,是回家还是坐牢,要不要退赃?
其实,女性和儿童差不多,与其讲道理讲规则讲逻辑还不如以她们能感受的事物进行引导。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行为和语言的判断大多是非理性的,主要依赖感觉,故对她们的讯问更适宜感性地说服。比如针对其格外关注法律后果的特征,我们可以通过慎用逮捕权的办法,暂时不采取强制措施,让她真切地感觉到检察机关办案的人性化。另外,感性说服不单是语言,还包括讯问人员的言行举止。比如当察觉到她们在编造谎言时,我们的批评和制止不必直接提出,一个了然于胸的笑容或者一个无可奈何的摇头动作就能够让她们意识到谎言已被识破。而要她们接受一个观点或者一个建议,我们最好的做法不是晓以利害,而是让她觉得这个观点或者建议适合她,就像为她推荐一件衣服或一双鞋子。
(三)以引导倾听为要
倾听的前提是倾诉。很多年轻侦查员有一种困惑,如果倾诉可能带来牢狱之灾,在如此大的风险面前犯罪嫌疑人怎么会开口?该疑虑直接导致了不自信。心理学研究已解开了这个秘密。不倾诉造成的内心紧张是极为痛苦的,这种痛苦由植物神经调节,不受人的意志控制。表现在医学上就是越努力地去掩盖内心的秘密,与抑郁有关的心理和生理问题产生的可能性就越大。事实也证明倾诉是一种最好的解压宣泄方式,女性的性别特征使得她们更愿意表达内在情感,更容易向他人倾诉。侦查实践表明一旦犯罪嫌疑人开始倾诉,其就很难再说谎。需要注意的是,倾听重点不是其所表达的语义,而是语义背后的内容。例如大多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会谈家庭背景,成长经历,感情生活等,其中可能会掩饰一些东西,语速会停顿和变慢,这就是我们要抓住的重点。再有,她们在讯问人员面前倒苦水,这大多意味着她们内心对犯罪行为已经默认,倾诉的潜意识是在作辩解,这有助于我们坚定讯问的信心。
但倾听不是被动地听,而要把握她们的倾诉节奏、控制倾诉方向。在被讯问人倾诉完或者正在倾诉的时候,要通过肢体语言、面部表情,或者直接插话,将其往案情真相方面引导。倾诉一般会伴随哭泣,谨防出现她们哭诉完之后反而减轻了压力、调整了情绪构筑起新的防御体系的现象,此时应适时打断其哭泣,让其保持一定心理压力,这一做法在我们的讯问中屡见功效。
最后,上述策略只是确定了讯问的基调和方向,具体讯问还需要因人而异、见机行事,切忌造成讯问人员只是一味谦让的印象。例如在查办某市政府副秘书长蔡某涉嫌受贿案中,其情妇邓某性格彪悍,生活在自我的世界中,认为只要自己认可就是好的。对她的审讯就不能呆板地套用上述模式,而需要调整策略。侦查人员首先通过闲聊让邓某充分展示其个性,然后用绵里藏针的手法点击其内心最脆弱的部位以刺痛她,在她思绪因为刺激而紊乱的时候,逐步提高语气压制其气焰,把她内心深处的痛苦揭开,让她不得不面对一个被否定的事实。在这个过程中,侦查人员为了便于后期的沟通,没有把蔡某的一切都否定,而是为双方留了一条路,那就是蔡某最引以为豪的外貌。也正是基于侦查人员流露出对蔡某外貌的欣赏,使得蔡某在讯问后期有了继续跟侦查人员沟通,把侦查人员作为朋友(或者说悦己者)的理由和勇气。所以说,任何审讯都没有一成不变的模板,不可能有“一役而毕其功”的金钥匙,只有把讯问人员的细致、坦诚、理解、正气和信念融汇起来,讯问才有春风化雨的力量。
四、 讯问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技巧
细节决定成败。弱者在一个不安全的环境中都是极为谨慎的,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初期表现出来的冷漠态度只是表象,实际上她们的注意力非常集中,会努力地听清侦查人员的每一个问题,对侦查人员的所有情况都感兴趣。她们会注意讯问人员的外貌、服饰、揣摩每一句问话,判断讯问人员对自己的好恶,甚至寻找讯问人员的弱点。因此,与她们的沟通更需要关注细节,讲究技巧。
(一)讯问人员的安排
第一,在年龄上首选与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年龄相近的讯问人员,略长几岁更佳。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大多为中年女性,对年轻人无法产生安全感,较难委以信任。而同年龄人之间有共同的时代印记、流行元素,类似的家庭环境、教育背景,相近的心路历程、感情生活等,它们是最好的沟通互动平台。
第二,在性别上女性办案人员讯问时会有一定优势。同为女性,在心灵上更便于体会对方行为的目的性,感觉对方的真诚,有利于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放松心态、敞开心扉,也就提供了更多的沟通和倾诉机会。 有些个人隐私类的话题在女性之间更易提起。尤其是确认情妇身份的供述必然会涉及女性最难以启齿的内容,这甚至比搜身更容易伤其人格尊严,由女性讯问人员制作这段笔录更有利于保护其人权。
第三,要根据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征选择能够获取其好感的讯问人员,通常有一定感情经历,刚柔相济的男性讯问人员较为适宜。在日常生活中,每个女人都在寻觅能够给她安全感的男人,如果让她感觉到你的强大,大多就已经吸引到了她,这一经验在审讯时也能适用。例如我们在讯问某银行行长田某时,特意安排了经验和阅历都极为丰富的老侦查员,在交谈中通过其工作成绩、生活上的挫折、身体病痛的肯定和同情,并辅以讯问人员自己对工作、生活、身体的看法,最终引导田某打开了心结。
第四,除非从策略上考虑讯问人员不适合此次讯问,否则不宜频繁地更换。建立信任的过程是一种心理渐变,需要不断积累对方的个人信息。从消除敌意到培养好感,整个过程都有一定的个性色彩,中途换人势必破坏连续性,造成被讯问人焦虑影响供述意志。
(二)讯问场所的安排
如前所述,女性大多缺乏主体意识,且事物判断多直观感性,对身边人有天然的依赖性,容易被外界影响,尤其是他人意见符合其原本意图时,强化抗审意志的作用会非常明显。为避免在审讯过程中出现干扰,保持其稳定的心态,关押讯问场所应相对独立和固定。对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更适宜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最好直接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而且监视居住措施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从环境上都更利于讯问人员和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可以有效缩短情感接纳的时间,提高侦查效率。
(三)不同阶段的讯问技巧
一次成功的审讯,犯罪嫌疑人要经历恐惧-焦虑-悔恨-动摇-绝望-放弃等极端心理变化,其紧张程度和痛苦程度可想而知。因此,讯问人员须要格外细心,在充分做好前期初查工作和讯问准备的基础上,留意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每一个动作、表情、每一句话,揣摩她们内心的变化,灵活地采取不同的讯问技巧,在保证安全的同时完成讯问任务。
1.对抗阶段:迂回接触,确定类型
英国司法心理学家古德琼森认为,审讯策略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犯罪类型和犯罪嫌疑人对讯问的最初反应。 在近年查处的26名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和大约20名女性证人中,除自首外,60%在初期采取漠视提问拒绝回答的对抗策略,35%的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较为激烈的质问方式,20%不停哭泣。对此较为合适的做法是以拉家常的方式迂回接触,摸清其生活阅历、感情经历、家庭情况、兴趣爱好等,通过记录回答问题的反应速度、习惯性动作和用餐细节等对其性格类型做一个初步的判断。例如在询问某市农业局副调研员的情妇徐某时,我们发现她有较为频繁的自我触摸动作,这是一个内心异常孤独的表征。在综合其他情况后确定了其性格类型,然后做有针对性的询问,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试探阶段:细致入微,拉近距离
讯问过程大部分是通过语言和肢体语言进行的,一旦表述不当触及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敏感之处,或态度轻蔑生硬伤及其人格自尊,都会导致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产生或加重敌意。在对她们不太了解的初期,维护她们的虚荣心是开展有效沟通的基础,宜多赞美少贬斥。除非出于心理控制之必要,不要随意打断她们说话,要尽量引导她们多开口。扮演一个聪明的体贴的倾听者是拉近双方距离的最好做法。在倾听的过程中保持适当目光接触,适当地表示同情,有必要时讯问人员可以同她近距离的进行交谈。
掌握女性特有的生理周期,适时表达我们的关心,能够迅速拉近距离。如女性在月经期常伴有植物神经紊乱、大脑皮层失调、心烦气躁、情绪失控的症状,在行为上表现为注意力不集中、易怒、嗜睡、食欲减退、烦躁不安、抑郁;在心理上则表现为失落和空虚,重度缺乏安全感。这个时候,讯问人员的一个问候,一杯热茶,一句贴己的话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接纳阶段:绵里藏针,跨越谎言
讯问是双向交流,不仅讯问人在争取被讯问人的信任,被讯问人也在试图获得讯问人的信任,只是后者更多要通过谎言编织起来,因此美国学者布莱恩·普劳斯认为在心理学上审讯可以看作是对谎言的揭露。 如何越过这些谎言,接近真相,这需要有足够的智慧和经验。有些年轻讯问人员会采取直接点破的做法,这样虽然能让她们哑口无言,但会导致沟通不得不中断。次数多了,讯问节奏也就被破坏了。因此处理谎言更好的做法是收集这些谎言,运用心理学替代性强化理论, 把对谎言的评价转移至其他人的身上,让她感觉到我们已经发现了她的破绽,促使其在随后的谈话过程中自动放弃。这样做既保住了她们的面子,又显示出讯问人员的风度和力度。如在查处某市安监局副局长黄某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的案件中,黄某经其有情人关系的下属谭某介绍收受过多笔贿赂,为推脱责任黄某起初把自己和谭某的关系界定为一般同事关系,并说谭某品德有问题对他没有好感,试图以此划清和谭某的界限。对此,讯问人员没有当场戳破,而是在随后的讯问中借机插入了一段深圳公安局罗湖分局女局长安惠君的故事,并不经意地说起安惠君落马是其情夫下属举报这一情节。此后,黄某虽没有承认和谭某的情人关系,但也不再推说那些受贿款是谭某的个人行为。
4.动摇阶段:心理暗示,榜样效应
虽然女性的依附性和从众心理容易导致共犯,但该心理机制对讯问工作也有所帮助,它使得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极易接受心理暗示,适合我们通过榜样提示的方法引导其说出实情。在对查处某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李某贪污、挪用一案中,掌握关键证据的情妇何某由于顾虑太多加之此前有攻守同盟一直不配合检察机关工作。经过研究讨论,检察机关决定先突破李某另一情妇许某,在询问中通过不断地给予其心理暗示,把她描绘成社会环境的受害者:虽然李某给了她地位和金钱,但假如李某不介入她的感情生活她一定会更幸福,会有听话的儿子体贴的丈夫稳定的事业。这一暗示冲淡了她原先对李某的感情,并生怨恨。在突破许某之后,检察机关没有立即对何某进行第二次询问,而是让许某作为一个榜样回到原单位。发酵了一段时间之后,再次询问何某时她的态度明显改变,很快就说出了李某主要赃款的存放地点。
5.供述阶段:女子虽弱,为母则强
从赃款去向看,上述18名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中,只有1名涉世不深的出纳将公款用于购买化妆品和手机,其他犯罪嫌疑人已开支的违法所得绝大多数都用于家庭或恋人,包括给家里买房、丈夫买车,子女买保险、父母治病,男朋友炒股等。这类通过给家庭创造更好条件以示补偿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法律心理学称为“冲突型女性犯罪人”。 此类犯罪嫌疑人通常最关心的是犯罪行为对家庭的影响,如担心幼儿无人照顾,父母晚景凄凉、丈夫移情别恋等。
中国女性为夫为子为家的传统思维,是我们帮助女性职务犯罪嫌疑人坚定供述意志的最好楔子。在供述反复阶段,通过渲染家庭和孩子对她的守候,激发其母性,促其直面困境担当责任。如前述犯罪嫌疑人马某先后翻供多达10次,导致侦查工作停滞。当讯问人员得知其女儿目前已请假在家且不愿回校的消息后,特意让母女见面,由马某亲自给女儿做思想工作。整个过程中侦查人员在旁只说了一句话“你妈妈一定会来参加你毕业典礼的”,此后马某再也没有翻供。
最后,年轻侦查员往往会忽视的一个细节就是供述后的沟通,对老侦查员来说,它是一项常规工作。供述的过程是我们讯问人员帮嫌疑人更换心理支点的过程。供述之后的一段时间,嫌疑人对新支点还有排异反应,容易出现反复。此时一旦她们思维短路,轻则翻供重则自杀自残。对此,我们应当格外谨慎,务必要更温和地安抚、更真诚地鼓励,多谈她们的希望。在离开讯问室时,一定要叮嘱监所机关工作人员加强对她们的看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