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法律素养的提升

    张军

    摘要: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要被人们自觉遵行并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准则,必须涵化为主体的精神需求,上升为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因此法律素养的提升是市场经济下理性和成熟的公民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而法律素养的提升除了法制教育的宣传和普及外,离不开公正司法和良法的制定,其中核心是公民自身权利意识的提升。

    关键词:法律素养;法制教育

    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公民社会,在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法治是公民自由平等权利得以实现,保持国家与公民社会双向互动的机制和保证。没有法治,就没有现代民主,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和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当代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和解和非诉讼的意识,权利淡薄的意识,崇尚专制的意识,缺乏民主的理念,因此,公民法制教育的首要任务是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

    一、公民法律意识单薄的原因

    (一)臣民意识的影响

    几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维护皇帝的权力、地位和尊严,树立皇帝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即使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也被皇权的绝对神圣所代替,皇帝一言可以立法,一言也可以废法,使古代中国形成了系统严密的官僚体制和严格的等级制,这种封建专制制度培育出的是适应封建专制政治文化发展的臣民意识,它深刻的积淀在国民的思维模式和民族心理上。近代以来,虽然曾经有过几次思想启蒙运动,但由于各种原因,大都是昙花一现,并没有能对传统封建主义的某些思想根基尤其是臣民意识有大的撼动,一直存在并延续下来。家长制、特权思想、臣民意识在一部分人的大脑中仍然根深蒂固。

    (二)权利意识的淡薄

    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但在古代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极其淡薄。严格的家族核心制度,森严的等级、身份观念,家长制度表现在国家社会治理的上面就是绝对的专制和公权力至上的政治体制,为一切特权阶级所服务的。义务本位型的礼法文化及工具主义法律思想阻滞了以个体自由自主为本位的现代法律精神的生存空间。与之相联系的权利、自由、平等等观念也无法正常发育与成长。这是传统社会民众缺乏权利意识的客观原因。另一方面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一向推崇重义轻利也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传统社会是一个“情理”社会,而“法治”社会则是一个“法理”社会。前者强调人和人的道义关系,人们依靠道义来解决和处理交往关系,后者则是依靠法律的权利义务来交往和处理问题。受此影响,时至今日部分公民依然羞于言利,缺乏诉求意识和寻求法律救济的主动性,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很少主动拿起法律武器。

    (三)公民法制教育的缺乏

    市场经济的发展证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法治观念和伦理精神的支撑,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思想教育理念和运作体系。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还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那一套教育模式,并没有及时转变思路,把法制教育也纳入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以及相关媒体宣传的缺位这也是导致公民法制素养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公民法律素养的提升

    法律要被人们自觉遵行并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准则,必须涵化为主体的精神需求,上升为主体对法律的真诚信仰。现代社会秩序已不再是外生性、自守性和异己性的传统秩序,而时刻都要求社会成员的内在精神信仰来赋予其合法性,才能得以维持。市场经济内生的是一种权利本位的法律文化(即主体性法律文化),权利本位表明维护公民权利是现代法的首要价值,并要求公民享有完全平等的法律权利,所有的公民在权利与义务的分配面前完全平等。因此法律素养的提升是市场经济下理性和成熟的公民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所谓法律素养,就是指蕴涵于法律现象和法律制度之中,并对法的发展起支配性作用的一种内在的理念、信仰及价值取向。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和价值需求并不源于法律自身,更不源于人的理性精神,而是由社会所决定。“当人的精神普遍以法律为价值取向时,法律素养也便成为一种社会精神和民族精神”。而法律要上升为人们的信仰,离不开法制教育的宣传和教育。

    (一)公民法制教育的核心是提升权利意识

    民主法治社会,公民的主体性首先表现在法律对公民权利的有效维护上,维护和张扬公民权利,是现代法治的首要价值,也是现代公民教育的核心内容。通过对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宣传教育,使公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内容和范围,明白公民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权利意识包括要求权利、主张权利、维护权利。要求权利指公民自觉地同基于民族、种族、性别等的权利歧视出现的权利分配不平等现象作斗争,同时,对适应社会发展的己取得的既得利益积极要求获得法律认可;主张权利表现为积极行使权利,包括积极参与政治,体现公民作为主权者的身份,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实现普遍的公民自治;维护权利是指坚持同侵犯公民合法权利、践踏法律尊严的现象作斗争。只有公民认识到“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的时候,从单纯利害打算的最低阶段开始为权利而斗争,以权利意识为核心的法律情感才会形成,才会出自内心的真诚信仰法律。

    (二)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

    要确立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赖感,必须要通过立法制定良好的法律,首先要做好我国立法权限划分工作。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关系,尽量避免立法权限不清楚现象的发生,解决好法律等级效力问题,避免立法冲突。其次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法程序。进一步把立法程序细化,使之更具有操作性、民主性和公开性,从而从程序上保障良法的出台。最后,要进一步提高立法技术,保证立法质量。立法技术直接影响到立法质量,只有制定的法律切实可行,才能使公民对法律产生信任感,自觉地遵守法律。

    (三)普法意识的宣传和教育

    对全体社会成员进行多层次和多渠道的普法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具体来说:首先,应将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作为普法教育的目标,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特别是普法教育、宣传媒介等更应把引导和强化公民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认同作为重中之重,进而塑造公民积极的守法精神。其次,在普法教育的内容方面,由原来的具体法律规范和条文教育为主转化为现代法律意识的教育为主,编写全国统一的普法教材,主要灌输给公民现代法治的基本观念和主要内容。最后,通过普法教育告诉广大公民,遇到法律问题,发生纠纷应当如何寻求法律保护,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此外,新闻媒体要加强正确的舆论导向,既宣传正面的执法行为和典型人物,树立正气,又坚决曝光违法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全社会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氛围,从而促进公民积极守法精神的形成。

    (四)公正司法——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仰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司法公正代表了社会公正。当前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严重影响了公民法律信任感的形成和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养成。因此,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开展司法体制改革,为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基础和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一是在司法体制上改变目前法院的建制,理顺司法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和权力机关的关系。从宏观司法体制上确保司法独立,防止司法机关因受到地方党政机关乃至权力机关的非法干涉导致司法不公。二是实施严格的法官任用制度,把握法官队伍的进人关,具体审案中建立主审法官制度和法官独立办案、对案件负责的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确保法官独立的审判权。最后还要建立完备的法官监督机制和法官保障机制。但同时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目前的制度措施仍是有限的,我们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进一步严格法官的任用条件,通过完善司法以保障法治最后的稳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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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