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情况实证调查与对策思考

非公经济,也称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现阶段除了公有制经济形式以外的所有经济结构形式,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依托,对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发挥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不少侵害非公经济和以非公经济组织为依托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近年来也层出不穷,不仅危害非公经济企业的经营稳定和安全,也不利于非公经济行业的健康成长与发展。本文对2013年至2015年度S市某区检察院办理的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进行梳理,整理此类犯罪的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办案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一、近三年S市某区检察院办理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一)基本情况
1.案件总量基本保持平稳,罪名主要集中在破坏经济秩序和侵财类犯罪
2013年至2015年,S市某区检察院共审查起诉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679件,犯罪案件数量和所占全年办案数量比例逐年下降。其中2013年共审查起诉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264件,占当年公诉案件数量的17.8%;2014年共审查起诉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228件,占当年公诉案件数量的12.1%;2015年共审查起诉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187件,占当年公诉案件数量的8.5%。
在涉及罪名方面,近三年S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共涉及我国刑法分则10类犯罪类型中的 6大类犯罪类型33个犯罪罪名,其中,既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盗窃、职务侵占等常见犯罪,也有破坏公用电信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新类型犯罪,犯罪形式呈现多样性的特征。具体分布如下:危害公共安全罪2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43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1件,侵犯财产罪227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7件,行贿犯罪9件。其中犯罪数量前十名的罪名如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196件,占非公经济领域刑事案件总数的28.9%;盗窃罪案件124件,占非公经济领域刑事案件总数的18.3%;职务侵占罪案件85件,占非公经济领域刑事案件总数的12.5%;销售假药罪案件57件,占非公经济领域刑事案件总数的8.4%;开设赌场罪案件44件,占非公经济领域刑事案件总数的6.5%;非法经营罪案件28件,占非公经济领域刑事案件总数的4.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28件,占非公经济领域刑事案件总数的4.1%;挪用资金罪12件,占非公经济领域刑事案件总数的1.8%;合同诈骗罪案件12件,占非公经济领域刑事案件总数的1.8%;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共11件,占非公经济领域刑事案件总数的1.6%。
2.犯罪主体和受侵害主体中民营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占比较高
近三年S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民营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犯罪占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比例较高。犯罪主体是非公经济组织的案件有204件,除1件犯罪主体是外资企业外,其余犯罪主体均为民营企业,主要集中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单位行贿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是非公经济组织人士的案件有431件,主体是个体工商户人士的案件189件,主体是民营企业人士的案件241件,主体是外资企业人士的案件1件,主要集中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职务侵占罪,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犯罪;
被侵害主体是非公经济组织的案件267件,被侵害主体是个体工商户的案件30件,被侵害主体是民营企业的案件205件,被侵害主体是外资企业的案件32件,主要集中在盗窃、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犯罪;被侵害主体是非公经济组织人士的案件12件,被侵害主体是个体工商户人士的案件4件,被侵害主体是民营企业人士的案件9件,主要集中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
3.共同犯罪比重较高,初现犯罪团队化趋向
近三年S市某区检察院办理的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268件,占所有案件数量的39.6%,并呈现出“团队化”的发展趋向,对非公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例如在万某某等4人非法经营案中,被告人万某某以中大香港黄金期货交易大陆代理商的名义与被告人张某、李某合资设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从事黄金现货保证金交易业务,并对外招募员工进行培训作为经纪人,开展非法经营活动,获利数百万元。再如,在常某某、张某某、徐某某诈骗案中,三人共谋由被告人常某、张某二人先至本区某石材厂应聘工作,次日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手臂被打至骨折后回到石材厂继续工作,并假装工作时摔倒致伤至医院看病。后被告人许某某假扮张某某的亲戚,以张在工作时受伤为由向石材厂索得赔偿款人民币26000元。
(二)案件特点及法律风险
1.侵财类案件数量较大,存在企业财产遭受侵犯的风险
S市某区检察院近三年办理的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侵犯财产类犯罪案件有227件,占所有案件数量的33.5%。其中抢劫罪案件1件、盗窃罪案件124件、诈骗罪案件7件、抢夺罪案件1件、职务侵占罪案件85件、敲诈勒索罪案件8件和故意损坏财物罪案件1件。例如,在王某某、杨某某敲诈勒索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经事先预谋,至嘉定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项目部,以“找工作”、“借钱”等为借口,纠缠、威胁该工地负责人徐某某,敲诈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再如,在陈某等4人职务侵占案中,被告人陈某、李某、胡某在担任系某公司仓库管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伙同被告人张某,将公司仓库内的不锈钢废料、不锈钢卷丝等物运出公司,销赃至废品收购站,获利近20万元。
2.财税发票及生产销售类案件多发,存在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风险
近三年S市某区检察院办理的679件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税收缴纳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类案件呈高发态势,分别为196件和71件,两类案件占据了嘉定区非公经济领域刑事案件数量的39.3%。其中仅在2013年,S市某区检察院就受理审查起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案件77件、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1件、销售假药罪43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1件。涉及犯罪金额共计约人民币1500万元,其中犯罪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约20件,1万-10万的约47件,10万-100万的约19件,100万以上的3件。
3.侵占贿赂类案件时有发生,存在从业人员职务犯罪的风险
2013-2015年,S市某区检察院办理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涉及非公经济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有117件,占非公经济领域刑事案件总数的16.6%;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9件;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件,挪用资金罪12件,职务侵占罪案件85件,单位行贿、行贿罪案件9件,反映了非公经济领域廉洁问题突出。例如在杨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一家医疗科技公司物流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供货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刘某以增加业务量为名索要提成,收受贿赂款人民币2 万元。又如,在谢某某职务侵占案中,谢某某利用担任某非公经济公司打单员的职务便利,使用自己的账号登入E店宝系统,通过修改公司淘宝网店铺出售品牌服装的订单信息,生成、打印出虚假订单和快递单,将公司的品牌服装发送给其负责经营的淘宝店铺的客户,从而非法获利。
4.治安类案件屡有发生,存在妨害公共秩序的风险
近三年S市某区检察院办理的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妨害公共秩序类犯罪案件有97件,占所有案件数量的14.4%。其中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案件4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1件,寻衅滋事罪案件5件,开设赌场罪案件44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28件,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1件,污染环境罪案件2件,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6件和容留、介绍卖淫罪案件6件。例如,在万某光、万某华污染环境案中,被告人万某光在没有任何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开设电镀厂并聘用被告人万某华作为该厂的生产负责人,在该厂不具备相关废水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节约开支,增加收益,被告人万某光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含有重金属铬的废水直接排放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仍授意被告人万某华直接将未经处理含有重金属铬的废水排放下水道。被告人万某华在明知其直接排放含有重金属铬的废水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要求工人或者由其亲自通过抽水泵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进下水道。经测试数据显示:直接排入下水道的雨水窨井内废水六价铬为516毫克/升,总铬为525毫克/升,严重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的六价铬0.2毫克/升,总铬为1毫克/升限值规定的2579倍和524倍。
5.劳动纠纷诱发的案件偶有发生,存在人力资源管理风险
除了上述犯罪类型外,其余涉及人身、财物类伤害犯罪中,不少案件的起因都与企业劳务纠纷相关。例如,在刘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刘某因为向某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内老板俞某讨要工资未果,而发生争执并互相扭打,造成俞某右眼挫伤、鼻骨骨折。又如,在董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中,被告人董某某从某快递公司辞职后,多次向该公司讨要工资,但因被告人董某某未归还公司的电动车等原因未获得支付,后被告人董某某为泄私愤,冲入该公司财务室,将财务人员的手机以及财务室的电脑、点钞机等砸坏。
二、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反映的变化趋势和原因分析
(一)专项打击工作对犯罪数量影响显著
从近三年S市某区检察院办理的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数量的趋势来看,案发态势总体呈递减趋势,其中个别罪名受专项执法工作影响,起伏较大。例如销售假药案件,相较于2014年的13件和2015年的1件案件,2013年S市某区检察院办理的销售假药案件共有43件,其中提起公诉36起,相对不起诉7起,绝大部分与当年公安机关开展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专项打击活动相关。再如,近年来公安机关开展经济犯罪案件“破案会战”,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度,2013年至2015年S市某区检察院办理涉及非公经济领域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共11起,其中2013年审查起诉6件,2014年为5件,2015年此类犯罪案件被审查起诉的数量则为零。这说明了加大一类犯罪的打击和执法力度,有利于遏制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增势,也提高社会公众对此类违法犯罪的警惕意识和防范能力,从源头上减少此类违法犯罪的发生。
(二)犯罪手法新颖,防范难度较大
伴随着非公经济的飞速发展,违法犯罪手段也不断“创新”,非公经济企业对有些违法犯罪手段往往防不胜防,难以主动发现,进而积极应对。例如,在贾某诈骗案中,被告人贾某将其本人的QQ号伪装成某知名网络电商旗下合作站某站长的QQ号,通过在站长QQ群中借口向其他站长借用账号的方法,骗取到该网络电商在某一地区的合作站后台账号,后贾某在该电商的商城购买可以返抵用券的商品,并使用后台账号在未经货物配送和付款的情况下直接确认交易,从而非法获取了大量抵用券,并使用这些抵用券在该商城购买了价值14万余元的黄金等物品。
(三)新兴产业领域遭受犯罪侵害问题突出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网络电商、网络游戏等新兴产业在非公经济领域发展迅速,与此同时,由于网络犯罪的技术含量高、成本较低,新兴产业领域面临的犯罪问题也较为突出,仅2013年共审查起诉电子商务领域犯罪案件21件42人。例如,在曹某、黄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中,被告人曹某、黄某未经授权或许可,针对网络游戏开发外挂程序出卖给游戏玩家,破坏游戏的平衡性,销售上述外挂软件的收入人民币210余万元,不到两年时间,获利人民币170余万元。又如,在范某某敲诈勒索案中,被告人范某某通过技术手段攻击某快递有限公司网络信息系统,通过发布虚假信息骗得公司其它站点汇款人民币3600元,并造成公司相关网络业务无法正常运行。后被告人范某某通过QQ与该快递公司信息总监联系,以继续攻击破坏该公司信息系统相威胁,索得人民币2万元。
(四)内部管理机制有待完善,内部人员犯罪问题较为突出
不少非公经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缺位也是导致非公经济企业遭受犯罪侵害的一大原因。在嘉定区办理的非公经济领域刑事案件中,存在不少案件是企业的职工利用职务之便,与外部人员内外勾结,实施违法犯罪。例如,在胡某等七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中,被告人胡某伙同李某、王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供职银行个贷查询系统,非法查询他人银行征信信息6000余条,并以每条约30元的价格将上述银行征信信息出售给某财富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牟取非法利益。再如,在韦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中,被告人韦某因工作表现不佳,受到公司总经理批评而心生怨恨,在明知车床模具有异物进入会造成模具损伤的情况下,为泄私愤,擅自将因维修暂停使用冲压机床的防护膜打开,将一金属钻子片放入该机床模具内离开,致使该冲压机床内的模具受损,物损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
(五)部分企业缺乏自律机制,守法经营观念不强
从近三年S市某区检察院办理的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看,一方面,不少非公经济组织出于商业竞争等因素,放松企业内部审核和监督,客观上给一些犯罪提供了帮助条件。例如,在不少销售假药案中,被告人几乎均借助相关网站,如QQ化工网、好猫网、全球机械网、搜了网、八方资源网等,在上述网站发布虚假药品广告信息,进行推广宣传。而这些电商平台,为招揽客户,对网店的注册和开设缺乏实质性审查,在客户信息资料及帐户监管、复核审批、内部监督、财务制度等方面存在漏洞,对网店经营的产品是否合格、是否涉及违法和犯罪难以发挥监督作用。
另一方面,不少非公经济组织自身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守法意识淡薄,往往片面追求利润、控制成本,进而采取逃税、窃电、制假售假、伪造证件等违法犯罪行为。例如在28件非法经营案件中,有18件案件是个体工商户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香烟的贩卖活动。另有8件是个体工商户在明知不具备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液化气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液化气销售。再如,在赵某某、刘某某盗窃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为节约经营成本,让刘某某介绍他人通过在燃气皮膜表内气门上加装磁铁,并在表外放置强磁铁牵制气门运行的方式,使燃气计量表不计量从而盗窃天然气。
(六)轻刑化趋势明显,削弱了对相关犯罪的威慑力度
犯罪成本过低成为非公经济类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2013年至2015,S市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的679件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中,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27件,罪名主要集中在销售假药、行贿等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的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案件均被法院判处刑罚,但轻刑化趋势较为明显。其中,被法院判处缓刑的案件占比约三成,主要集中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重大责任事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占比约五成,主要集中在盗窃、职务侵占、销售假药等犯罪。例如,9件行贿案件中,无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均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或者被判处管制、缓刑等较轻刑罚。绝大多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犯罪单位和个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平均偷逃税额约十余万元,但最终很少被判处实刑,大多被判处缓刑和罚金。
三、非公经济领域犯罪的惩防对策
(一)加强打击力度,依法保障非公经济领域合法权益
一是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加大对盗窃、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合同诈骗等侵犯非公经济企业权益和非公经济人士人身、财产犯罪的惩治力度,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二是继续在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领域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和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依法惩治破坏非公经济企业创新发展的犯罪,保护科技创新和非公企业知识产权利益,为非公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法制保障;三是加大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利用职务便利侵害非公经济领域财产犯罪的惩治力度,维护企业经营管理秩序,净化企业诚信廉洁的工作环境。
(二)强化内部管理,促进企业自身犯罪防范机制建设
一是建议加强技术安保防范,在重要区域加装探头或配以人员巡视,对于企业“内盗”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司法机关开展犯罪惩治和预防工作;二是建议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结合自身行业特点、规模实际和企业人员状况,加强企业人员法制宣传教育,设置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岗位,由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关键岗位的监督管理和尽职调查,加强对企业大额资金使用、企业往来款项等情况的风险防范;三是建议加强内部知识产权保护,结合典型案例,对员工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劳动保密合同管理等教育警示活动,提高员工尊重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三)完善守法准入,加大非法经营、制假售假、行贿等犯罪惩处力度
一是加大打击税证、非法经营犯罪力度。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非法经营、制假售假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强化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发现涉嫌诈骗、非法集资、涉税等其他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向公安机关移送,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二是严格执行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对行贿犯罪危害性和打击重要性的认识,适时调整办案重心,坚持反行贿与反受贿并举,继续保持两打并重的高压态势,规范行贿犯罪的量刑标准,提高行贿成本,增强法律对行贿行为的威慑力;三是借鉴检察机关开展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逐步将企业准入制度由廉洁准入拓展到守法准入的范围,促进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四)完善法律服务,综合保障非公经济领域健康发展
一是建立非公经济领域犯罪预防联席会议制度。积极联合工商、民政、公安、非公经济党工委、工商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惩防非公经济领域犯罪工作情况,推动非公经济领域乃至全社会重视和支持该领域犯罪预防工作;二是建立非公经济领域犯罪防控机制。选择有代表性的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帮助开展关键岗位职务犯罪风险源点排查,推动单位内部开展管理缺陷排查和廉政风险预警处置,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衡机制,推动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三是建立非公领域法律风险预防服务机制,联合规模以上非公经济企业、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为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提前化解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经济矛盾和劳务纠纷,促进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规范管理、行业自律。
四、结语
S市某区检察院通过对本区近三年来非公经济领域犯罪情况的梳理、分析,旨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面把握非公经济的司法需求,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营运的管理安全,提高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经商的意识,遏制与防范非公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