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研究

    汪维莲 汪维刚

    关键词 律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作用分析

    基金项目:安徽省高校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课题号:KJ2019A1261。

    作者简介:汪维莲,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应用外语学院,讲师,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及涉外民商事纠纷;汪维刚,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共教学部,教授,研究方向:应用数学等。

    中图分类号:D926.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6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法中非常重要的制度之一,其虽然能够有效推动案件的侦破和发展,但同時也极容易造成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侵犯。针对此制度执行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中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在立法、司法实践中予以更好策略的积极探索,力争就此制度的完善献计献策。律师参与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之中,不仅能够实现律师作用的发挥,而且能够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得以保障,能够结合自身的法律知识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救援,从而实现制度的更好建设,实现实体法的有力推动。一、 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定位的二元分立

    从2016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和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探索,而律师在该制度的运行模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从理论方面讲,创建实施值班律师制度与以往的律师制度构建成了稳定的二元分离的效果与模式。

    首先,创建实施律师值班制度,通过此方式来有效弥补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体系所存在的不足。其次,值班律师模糊化的权利与明确的见证人地位。在2018年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内容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再者,认罪认罚案件实行律师职能全覆盖,构成律师辩护和律师法律帮助相互独立的二元模式。受到广泛关注的刑事辩护律师全覆盖最先是在开展认罪认罚从宽的试点工作中被提出的。通过法律制度建设的努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和辩护律师的刑事辩护的二元分离模式便被正式确立。二、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

    (一)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模式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基础,而在审讯过程中,律师在场是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效果得以实现的前提保障,在联合国发布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明确指出:“即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逮捕、受到拘留、监禁等强制措施,也应当获得律师来访、律师协商的权利,并且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不应当受到窃听、检查。这种协商可以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到的范围进行。”这是联合国对被追诉人获得法律帮助所做出的原则性指导。以此原则作为参考,笔者认为,如果符合被追诉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条件,必须要等律师到来后,方可开始审讯,以便能够使得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效果的监督作用得到实在的发挥。另外,开展审讯工作实行律师在场制度,是律师应当行使的权利,而非强制性义务。律师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应当到场,不受司法机关的管辖和约束。

    (二)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合法性

    1.程序合法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程序合法性必须要在律师的参与下才能实现。因为,制定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便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有利于司法机关在最快的时间内,完成案件的侦办审理,但是这一制度的实行也容易使得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发生偏差。在快速办案的压力下,司法机关存在利用非法手段来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认罪认罚行为的可能性。

    2.实体合法性

    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在法律实体方面具有合法性,主要指的是保证认罪认罚形成的协议符合有关实体性法律的规定。其中主要包括:第一,与公诉机关达成认罪认罚协议的主体具有合法性。一般来说,存在三种不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被告人:一是虽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虽然为精神病人,但是其并不是完全不能控制或者辨认自己的行为;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并不认为其有罪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没有构成犯罪,以及其他情形。第二,达成认罪认罚协议在内容上具有合法性。首先,公诉机关所作出的罪名指控是以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事实构成所犯罪名为前提;其次,公诉机关就量刑的情况提出建议,并需要结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来进行衡量,结合被告人自身以及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考虑。最后,在量刑的种类与幅度内提出是否“优惠”的量刑建议。而律师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对被告人与司法机关达成的认罪认罚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能够有效的发现和避免被告人的实体性权利受到侵害。而到了案件审判环节,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庭调查、辩护等环节虽然依然进行,但是更加倾向于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这样的情况下,律师的缺位就极容易引起监督的脱节,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极容易遭受侵害。三、律师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自愿性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

    自愿性只有在熟练掌握法律知识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在法律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对法律的了解掌握程度较低,因此也就无法充分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自身的优势帮助以及自身拥有哪些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依靠案件侦办审理机关来对其告知,促使其做出认罪认罚,并不符合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精神。只有律师的参与,通过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再结合其专业知识和经验进行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详细的告知,这样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身的犯罪行为和后果做出利害分析后,来自行决定是否做出认罪认罚,这样的告知效果才更加充分,与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的精神保持一致。因此,律师参与是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得到有效保障的必要手段。

    (二)协商性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

    第一,明确规范量刑激励制度。自首、坦白和当庭供述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量刑考量因素,其中自首可以进行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坦白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当庭自愿供述也可以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该三种因素所构成的效果功能逐步降低,均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考量范围。目前,在我国的实体法中所做出的“可以”量刑因素规定,给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留有太多的空间,具体的量刑标准对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是否适用从宽和考量从宽的方式等均没有一套完善的、具有激励效果和获得广泛认同的量刑适用制度,从而造成了司法尺度的不一致,这就对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行为形成有效的量刑从宽激励。所以,对认罪认罚进行完善的前提,必须要建立透明、具有明确指导和激励作用的量刑激励制度。对“可以”量刑范围进行扩大,并明确要求,保证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与获得实体层面的从宽处理具有一致性是司法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只有从实体层面将此进行统一规范,也能发挥实际作用。第二,量刑激励制度要具有层次性。主要指的是针对被告人的认罪认罚行为在不同的时间做出的不同程度的量刑幅度的规定。被告人在不同的时间对自身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做出的供述体现着其不同的程度的认罪悔过态度,是从宽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与罪责性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相符合,也有效促进被告人尽快认罪,从而尽快弥补对社会关系的破坏。对被告人实施激励制度,还可以有效降低司法资源消耗,有利于司法资源的高效配置。目前,认罪认罚的时间限制与从宽处理未构成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告人会存在“侥幸”心理,对案件的准确高效审理造成了不利影响。

    (三)律师参与保障机制的完善

    第一,完善律师值班制度。此处所说的律师值班主要指的是律师在看守所或者法院值班,负责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值班律师与专门的辩护律师在职责方面有着明显的不同。值班律师更多的是提供咨询和建议,能够就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及到的罪行和接受的处罚进行问题解答,专门辩护律师则是真正参与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全力维护,从实体法切实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不受侵害。值班律师由于不负责具体案件的辩护,因此也就没有阅卷、回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等诉讼权利。另外,从部分地方的试行效果看,各地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从内容上以“原则性”较多,对于援助律师在如何全面规范的履行职责未能做出规范的细节化的说明,针对此不足,可以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做法,例如,对于使用简化程序案件,可以为被告人提供公设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制度与公设辩护人制度进行有效的对接,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协商平等性获得有效的监督。第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虽然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也还有提高改进的空间。主要存在经费保障不足和援助使用对象不准确等问题。经费保障不足使得援助律师经常出现“被动式”或“支差应负式”的工作态度和表现。据统计,我国每年针对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经费仅为13亿元左右,折算到每个人身上,也就是1元,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而在援助使用对象不准确方面,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对象种类,例如被告人是聋哑人、未成年人等,但是在实际中由于多种因素,该规定的适用并不充分。因此,应当落实法律援 助的范围、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经费补贴标准。另外,对于准确界定速裁程序中驻所、驻庭援助律师与普通案件的援助律师、辩护律师之间的职责、角色的方法、程序以及相互之间的有效转换,以提升辩护权在刑事案件中的覆盖率的规范完善,还有待深入的开展研究。四、结语

    只有诉讼公正,才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结果。在这个目标之前,司法效率就要放在次等重要的地位予以对待。对于做出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完善公正的法律程序对其的适用就更加富有价值。从法律设计层面来看,我国目前所实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过于追求司法效率的嫌疑,更多的考虑到司法机关的利益,这就容易使得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出现偏差。为了充分的保障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律师就必须要参与其中,充分的发挥自身职责和作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今后的修订中,可以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个重点内容来进行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对律师在認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定位和应发挥的职责作用进行了总结分析,然后提出了关于律师介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对策和建议,希望能够给热爱关注的人士带来些微小的帮助,由于笔者的专业能力有限,如果不当之处,希望给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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