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责任制下的案件质量问题
关键词 案件质量 案件评估 司法责任制 审判团队
作者简介:陈凤仪,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71一、问题之提出
司法改革围绕落实司法责任制展开,“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明确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承担司法责任,改变以往司法行政化带来的权责不清、案件难以追责现象。[1]为实现对法院审判活动有效监督,落实司法责任,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应运而生。案件质量反映法院处理案件纠纷全过程,案件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案件处理结果满足当事人诉权要求,并且为大众所接受的综合体。[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案件质量采取综合评估方法,从公正、效率、效果着手,对审判程序、相关文书写作、执行等方面评估,同时将公众满意度纳入评估范围。案件评估制度通过案件处理的程序性结果对案件实体公正进行评判,但制度实际运行效果与设计初衷背道而驰。
“让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就是要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承担司法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实处,倒逼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根本上提升案件质量。但是,司法活动并不是法官单打独斗就胜负分明的活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审判团队不完善影响法官独立审判,司法评估制度不健全影响法官责任承担,这些问题制约着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影响案件质量提升,只有将这些问题一一解决才能提升案件质量,提高改革成效。二、司法之实践
司法责任制和审判权相辅相成,审判权独立是司法责任制的灵魂。审判独立要求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强调法官个体独立,排除各种法外因素对法官裁判的影响。[3]落实司法责任制直接目标是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4]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制约案件质量提高。
(一)从审理者裁判出发
案件评估制度作为法院内部监督机制,从公正、效率和效果三个方面对案件质量考核,案件质量反映三个方面能力特征总和,如果这一能力特征符合法律、法规或个案当事人及社会公众最低标准要求,则案件质量就是合格的。[5]审判团队着力于审判资源优化配置,发挥法官主导作用,提高审判质效,但是审判团队不健全,影响审理者裁判,影响案件质量提升,以下是其影响案件质量的因素:
1.“案多人少”矛盾尖锐
立案登记制,使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急剧增长。周强表示2018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已达2800万件。而截止2017年6月,全国员额法官从改革前21.2万法官队伍中筛选出12万,占中央政法编制的32.9%,还有9万余名法官没有入额。[6]法官年人均案件达233件,法官数量与案件数量形成鲜明对比,“案多人少”矛盾由此可见一番。
法官审理案件数量与审理案件周期呈正相关,数量越多,审理时间越长。在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法官在每件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没有时间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进行及时沟通,导致诉讼参与人对案件审理内容理解不彻底,对案件审理结果满意度不高。长此以往,必然影响案件质效,影响案件质量。
2.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短缺
司法辅助队伍设置的初衷是将法官从“一对一”审判模式下繁瑣的杂物性事物中解放出来,培养精英法官,提升审判活动效率和质量。法官助理最为重要,其职业具有服从性、相对独立性、法院管理性。[7]书记员作为庭审笔录记录者,工作内容在法官案件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中起着基础作用。司法辅助人短缺,增加了法官工作量,必然分散法官审理案件的时间和精力,影响案件质量提升。美国法官与辅助人员比例维持在1:12以内,德国法院比例是1:4,日本法院比例为1:7.79,而我国许多基层法院给一名法官配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都做不到。
一线城市采取外聘方式改善人员不足现状。但是,对许多经济并不发达的基层法院而言,自身经费有限,招聘不具有吸引力,加之缺少相应管理措施和奖励机制,外聘人员业务能力有限、流动性强。有学者调查结果显示,在专业性要求比较高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上,聘用法官助理工作完成率在20%以下,相对中央编制法官助理的32.3%来说差距悬殊。而且,越接近审判核心辅助工作,工作完成率越低。[8]许多基层法院出现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招不来,留不住”的现象,司法辅助人员短缺情况亟待改善。
3.审判人员职业化保障缺失
法官入额后,人均工资会有相应提高,相比于普通公务员,法官工资要高出50%,司法辅助人员工资高出20%。提高法官基本工资在各个法院基本上落实,但是由于政策规定不明确,对法官津贴补助和奖金发放部分法院仍然没有落实到位。[9]据统计,中国法官2012年年人均收入6.5万元,中国法官14年工资收入才赶上美国法官1年收入。[10]胡昌明博士对2000多名法官职业满意度调查研究中,在职法官高达94.47%考虑过离职,准备离职达到10%左右。因此,提高法官收入,是减少外界因素对法官的诱惑,防止法院人员流失的重要措施。
法院内部残存着传统管理体制的痕迹,司法独立理念尚未形成。[11]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现有案件数量高压态势下,法官不可避免会出现一点问题,动辄上纲上线,会导致案件请示制度卷土重来。近年来对法官人身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法官人身安全保障也是必要的。
(二)从裁判者负责出发
裁判者负责要求案件审理者对其承办的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负责,因其过错导致的错案错判,应承担相应责任。[12]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利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3]因此,用权必须受监督。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对法官、法院考评依据,实现对法官和法院监督。[14]案件评估采取事后评估方式,下级法院为应对上级法院考核量化分值,无法很好反应法院审判工作真实水平和实际状况。[15]案件评估制度不完善,妨碍司法责任落实,影响案件质量提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案件质量产生影响:
1.评估主体角色混淆[16]
案件质量评估,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是法院从不同科室抽取法官集合在一起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这就不可避免出现法官对自己审理案件进行评估,法官之间互相通融,案件质量评估制度流于形式,影响案件评估制度实际效果。
2.行政化管理模式影响法官裁判
法官是案件质量评估结果最终责任承担者。案件评估机制是施加在法官身上的一套规则,对法官行为进行评价。因此,法官裁判时,或多或少要受案件评估制度影响,法官主体地位无法保障,程序正义被弱化。评估指标注重内部沟通,上下级法院独立性淡化。[17]
3.指标体系与评估方法设置不合理
指标体系与评估方法设置不合理。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指标设置不够精确,范围宽泛。如将案件结案率作为测评法院工作效率指标,仅能反映法院受案数量,对案件质量评估作用不大;第二,采取综合评估方法模糊掩盖案件质量实质性问题,综合指标不等于案件质量真实状况,存在误差。评估体系在指标设计、权重分配上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如审改指标占公正指标的30%,为什么审改指标占比要达到30%?没有合理理由说明。评估结果采取数据化评估方式,为了数据上美观,在实际操作中无可避免出现一些法院专注本院强处,对指标进行灵活处理,从而达到理想评估结果。
4.唯结果论,弱化评估实效
案件评估机制下,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直接与法院、法官前途命运相连。此种导向下出现唯结果论的现象无可避免,各个法院寻求好的评估结果动机看上去无可厚非,但是在结果论导向下实施各种“投机取巧”的手段与案件评估制度初衷背道而驰。三、改进之方法
案件评估制度通过对案件综合评估,判断案件质量。制度设计初衷是好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影响着案件质量提升。案件评估制度对审判团队的审判活动起到监督作用,但是审判团队不完善,影响审判活动展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官审理案件质量。因此,完善审判团队建设,改善案件评估制度,才能有效提升案件质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合理确定员额法官数量
“案多人少”矛盾现实,需要合理确定法官数量。我国中西部经济发展、人口数量存在较大差异,严格遵守39%规定是不符合国情的。实际司法活动中,除去院长、庭长、副院长等有法官称谓但是长期不办案人员外,在一线办案实际人数占法院在编人数30%左右,与入额法官控制在39%的要求并不矛盾。[18]各个地区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员额法官人数,加强审判队伍人员建设。
在面临“案多人少”矛盾现实情况下,任何一名法官都不应成为员额制改革局外人。各法院应当是员额法官与非员额法官共存,审判团队内部“全权法官”与“限权法官”互依,实现员额法官自主办案与非员额法官协助办案,法官助理专司审判辅助性事务与书记员办理事务性工作的目标。
(二)增加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数量
審判辅助人员不足制约审判团队建设,影响案件质量提高。因此,必须壮大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队伍。为法院招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提供政策和经费支持,保障司法辅助人员的正常输入。加大工资奖励和职业培训力度,完善职业晋升渠道,提升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业荣誉感。制定相关行为规范,保障辅助工作的正常运行。
在审判辅助人员有限、审判团队又急需组建情况下,要采取更加灵活的人员配置方式。比如,在法官助理、书记员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将书记员固定搭配给法官,法官助理同时服务于审判团队内多个法官;当前,特别要重视做好未入额法官使用问题,优先考虑将年轻未入额法官转任为司法辅助人员,积极推动未入额老法官从事专职调解、案件评查、司法研究等工作。
(三)完善审判人员职业保障
在职业经济方面,建立灵活多样基础薪金制度,提高法官工资,采取省、区、财务法院财务垂直管理,赋予省级法院财务动态调整权,控制法官区域收入差距,避免收入差距悬殊。[19]
建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相同案件发在不同时期、不同法院裁判结果不一定相同,因此,案件评估制度对法官裁判案件评估时,只要法官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没有不恰当地方,就应该对法官免于追责。因此,建立法官职业的豁免制度,对于保障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提升案件质量起着重要作用。
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是实现法官职业化和审判独立的必然要求,是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力制度保障。
(四)完善案件评估制度
1.评估主体方面,明确评估主体人员,可以在未入额的法官中进行选拔,评估主体固定化、常规化,推动案件评估工作有序展开。
2.在制度框架方面,分清案件质量评估制度与对法官评估之间的界限。避免二者同构化,减少案件评估行政化管理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影响。
3.具体指标设计方面,案件质量指标应该简单清晰,根据审判规律要求,减少不适当指标,优化指标,减轻法官压力。评估规则具体化,从审级、经济发展状况出发合理确定指标,增加评估结果的说服力。为实现案件质量评估机制运行效果,完善相关数据收集、分析机制、管理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
4.评估多样化,不以“结果论成败”。我国现有评估结果是以数据形式展示的,客观清晰,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是对象局限,内容单一,无法对案件质量进行很好评估。[20]因此,采取多样化的案件质量评估方式,通过多方面评估,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分析,提升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从而更加有效提升案件质量。四、结语
案件质量是司法活动最有力的见证。因此,完善审判团队建设,加强法官职业保障,都是其应有之义。而案件评估制度作为对法院审判活动的重要监督机制,完善其制度建设,才能更好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提高评估结果可靠性和真实性。案件质量作为司法改革成果的重要说明者,只有切实提升案件质量才能最大程度提高司法改革成效,提高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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