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民生与幸福:收入分配政策价值伦理的三个维度
周柏春,王金萍,李洪涛
摘要:矫治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离不开收入分配政策的供给和使用。保障收入分配政策在原初设计上就是一条“好”的政策、一条“善”的政策,需要对收入分配政策价值伦理问题进行考量,具体而言就是公平、民生和幸福三个维度。
关键词:公平;民生;幸福;收入分配政策
一、收入分配政策价值伦理的公平之维
(一)收入分配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享有
比较而言,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探究收入分配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唯有如此,收入才能在一个平台上展开公平性的讨论,否则,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即便得到的是平等的收入,但经过权重和充抵之后,其所获得收入已经不再是平等意义上的收入了。因为,同样的收入,对于弱势群体或不能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而言,它所包含着更为丰富的内容或者确切的说是负担。因此,收入分配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就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享有,如果没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即便收入分配是合理的,公平的,但由于其收入负担内容的不同,也会导致等量收入却不同命运的状况。
(二)收入分配公平的支撑性条件是收入要有一定的丈量或测量底线
只是一味地强调公平是毫无意义的,在基本公共服务能够均等化的享有之后,能够获得可丈量的底线收入就是保障收入分配公平的支撑性条件。 诚然,收入分配公平绝不是简单地表现在数据上的平等,但不可否认,惟有一定的数量收入保障才可以谈公平问题,因为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无法实现公平性认同。从某种程度而言,社会资源包括收入资源都是有限的、既定的,归根结底是在不同收入分配人群之间的分割,至于一定的收入分配标准只是暂时的,具有某种动机性的标准而已,况且这一标准只是能够取得一定程度的认同,而不是完全认同。因此,不管禀赋、先天基础、智力、体能等如何,作为个体的社会人理应分得社会收入的一定份额——这一份额主要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取得的,当前主要表现为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另外,收入分配公平要有规范的收入分配秩序做保障。规范的秩序性条件主要表现在初次分配的公平、二次分配的公平、第三次分配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等四个方面。
二、收入分配政策价值伦理的民生之维
(一)收入分配政策价值伦理的民生取向要与诸多公民个体的利益实现相联系
现实的社会是由诸多个独立的公民个体构成的,如果没有诸多个公民个体利益的实现,也无所谓社会的发展,或者说资源尤其是收入资源更多地掌握在少数人手里,那这种收入资源的拥有量越多,创造能力越强,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冲击会越大。从某种程度来说,收入分配政策价值伦理的民生取向不能简单地表现为对多数公民利益的满足,而应具体、真实地表现为诸多个公民个体利益的实现,即收入分配政策价值伦理的民生导向必须注重与诸多个公民个体的具体利益相联系。收入分配的目标是保证整体性的民生福祉,即注重公共利益是毋庸置疑的,也就是说收入分配政策价值伦理的民生取向要与公共利益的实现相联系。政府的特殊角色和地位使其在社会管理中充当着调节器、稳定器的作用,因此,政府要不断地输出一系列的动作,其中收入分配政策是其中重要的内容。收入分配政策是实现和平衡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收入分配政策追求公共性或民生性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甚至可以说,“政府的目的就是服务和增进公共利益”。[1]当然,这些公共利益的实现不是虚拟的,而是需要切实的支撑点的,这些具体的支撑点就是无数公民个体的利益实现。
(二)收入分配政策价值伦理的民生取向要与反贫困联系起来
“贫困是因种种发展障碍和制约因素造成的生存危机和生活困境;一定层面的贫困是一种社会状态,这种状态不被改善将是恶性循环的。”[2]贫困与反贫困是一对矛盾,贫困是一项繁杂的世界性难题,反贫困是世界各国都要面临的重要任务。世界上各个国家对贫困的认知状况和水平都有诸多差异,有人关注物质层面的缺损状况,也有人重视精神层面的不足。但在反贫困或摆脱贫困这一认识上确是相同的,即摆脱贫困和反贫困应该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诚然,贫困已经成为世界的公害,尤其是极端贫困更是成为世界各国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虽然世界上对贫困的认识多有不同,但毫无例外地是,对于“极端贫困救助问题已经成为当前贫富差距问题的一个焦点。而极端贫困现象也有着极大的危害性,它作为木桶理论中的短边,制约着整个社会的发展。”[3]任何一个国家的贫困都是对即期“历史和道德因素”综合,正是在此意义上,“在一个给定国家、给定时期,一个劳动者所必须的、最低生活标准所意味着的平均生活质量是众所周知的。”[4]现代社会,“贫困的原因不仅在于资源短缺,还在于分配不公正和相对剥夺”。[5]诚然,资源短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从创造资源量的角度来看,人在短缺的资源面前很多奋斗往往都会显得苍白无力,毕竟一些稀缺资源的限量性使人类要关注包括收入在内的资源分配问题。因此,当人们已经进入了这个类似的标准框架,那么他就说贫困的,就是收入分配政策应当给以关照地。就我国的贫困人口状况来看,“2011年11月29日,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决定将扶贫标准调整为2 300元。按照 29 日人民币市场汇价1美元兑6.3587 元人民币计算,中国新的国家扶贫标准大致相当于每日生活费1美元。按这个标准,中国的贫困人口为1.28 亿人,占农村总人口的 13.4%,占全国总人口(除港澳台地区外)的近十分之一。”[6]
(三)收入分配政策价值伦理的民生取向要与收入分配过程中的民生症结相联系
“按照世界银行最近的定义,人均GDP在824美元以下的国家,属于低收入国家;人均GDP在825美元-3 254美元之间的国家,属于低中等收入国家;人均GDP在3 255美元-10 064美元之间的国家,属于高中等收入国家;人均GDP超过 10 065美元,则进入高收入国家的行列。”[7]我们必须努力营造这样一种环境,在此氛围下,人民群众的收入分配利益能够得到真确的保障,人民能够各得其所,各尽其能,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收入分配政策价值伦理的民生取向,就是要把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的重点转向具体的民生症结或者说是民生问题,具体包括与收入分配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的内容,诸如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改善教育水平和质量,提高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保障能力,控制物价过快上涨等内容。
三、 收入分配政策价值伦理的幸福之维
(一) 幸福是一种对收入分配过程的感受和体验
就幸福的一般意义而言,是指人们在进行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由于感受和理解到目标和理想的实现从而得到的精神上的满足。收入分配政策价值伦理作为输出合理性、规范性的导线,理应提供这样一种感觉,即不断地满足沐浴下的大众的幸福感和精神上的愉悦情怀,或者把幸福看成是个体基于其在收入分配过程中需要与满足之间的良性互动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美好的认知体验,也就是说“它是满意感、快乐感和价值感的有机统一。”[8]可以说,“一个国家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效果必然会对民众的幸福感受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必须关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变化及其深层次影响应诉。”[9]不可否认,收入增长或经济发展对幸福有很大的关系,增加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增加幸福感,现在的中国人比20多年前要幸福得多……不过,人们幸福与否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很多和财富无关的因素。经济越发展,非物质因素对幸福的影响就越来越大,例如人们身体的健康、工作的稳定、婚姻状况以及人际关系等等。”[10]
(二)收入分配中的幸福来自于收入分配实践本身,是个人幸福与公共幸福或社会幸福的统一
从收入分配政策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来看,既包含着“个人幸福”,这主要来源于物质是够成幸福的内容,也包含着“社会幸福”的描绘,因为,收入分配政策作为一种大型的治理工具和手段,其主要目的不仅仅在于实现个人的幸福,同样也要实现社会的幸福,也就是说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没有个人幸福,也就无所谓社会幸福。同样,如果没有全社会的幸福,个人幸福也就缺少足够的发展动力。总结起来“社会幸福决定个人幸福,个人幸福创造和丰富着社会幸福。个人幸福的主观体验方式以及实现程度是由社会的性质以及社会进步的程度决定的。”[11]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能够最大程度地创造公共福祉和提升别人幸福感的人——他本身也是被幸福所充斥和包围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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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印]阿玛蒂亚森,王宇,王文玉译.贫困与饥荒[M].商 务印书馆,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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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司马一民.中上等收入与 1.28 亿贫困人口[N].杭州 日报,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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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田国强,杨立岩,对“幸福——收入之谜”的一个解 答[J].经济研究,2006,(11).
[11]方世南.和谐社会与以人为本的幸福观[J].南京航 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
[责任编辑: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