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

    张婷婷

    摘要: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应用性、复合型人才,实践教学是培养高素质法学人才最有效的方式。本文从我国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取向的必要性,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实践缺失的主要原因分析,“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培养学生成为法律应用型人才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期待改变我国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关键词:实践教学;应用型人才;共同培养

    以重理论、轻实践为特征的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已经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面对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的现状,作为高校为了在激烈的法学教育竞争中能够生存和发展,必须适应社会需要,探索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了提高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重要的是要明确法学专业应该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对人才培养进行定位。

    一、我国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以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取向的必要性

    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应当是多元的,但是无论基于何种目标考虑,都应当注重对于法律规则、法律实践的培养。不仅实务部门的法律工作者需要掌握法律的真实情况,而且从事法律研究的工作者也必须对法律的实践有所掌握。法学理论的研讨、对立法与司法的审视和批评,基于对法律实体与程序的洞见,此种洞建立在对于实践、实际情况有清晰认知与思考的基础之上。所以,笔者赞同应用型人才模式是法学教育的主要方向这种观点。通观世界当前法学教育的潮流,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直面实践,学生要了解实践、掌握实践、才能够进入实践,否则无法培育真正的法律应用型人才。

    实践教学是与理论教学相对应的,它是在特定教学目的的指引下,由教师、学生、知识、知识载体四个要素在教学过程中不断的发展变化形成的新的教学方法。萨维尼曾说过,法律的本质是一体两面,法律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分别是他不同的两面,都不可遍废。因此,法学教育也应该具有二重行,即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既有利于巩固已有的专业知识和理论体系,又有利于培养法学逻辑思维,更有利于训练学生法律知识应用能力,因而也是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方式。但我国现在的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过于单一,导致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不足。本文主要高校与实务部门共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作为培养和评价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着力点,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

    二、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实践缺失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法学教育才人培养的数量与培养能力、社会需求的脱节

    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规模应与其培养能力与社会需求相适应。但近年来,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规模却明显地超出了培养能力和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造成了法学教育与社会的脱节,产生这种脱节的主要有:一是社会需要大量法律人才的错误信息。这些信息的公布缺乏社会调查,没有社会根据,没有充分考虑我国就业岗位出现的机会,没有认真考虑中国社会法治进程。二是高校扩招。1994年以后,我国高校的规模急剧扩张,造成很多专业的招生数量倍增。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学教育的学生数量增多亦是水涨船高之现象,系社会大的选择。但是,学生数量增加的同时并没有增加学生实践教学的成本,导致很多高校忽视实践教学重视理论教学,降低教学成本。主要表现在:(1)师资成本。实践教学要求教师应当是复合型教师,即能够将理论与时间融一体的教师,也就是“双师型”教师。但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大多数教师注重理论研究,而不太关注实务。导致学生法律运用能力差。(2)设备和基地建设成本缺乏。良好的设备和稳定的实验基地是实践教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设备的购买需要大量的资金,基地建设不仅需要大量的资金,还需要有一定的社会资源,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长期的建设。而我国高校的经费一直不多,学生的实践教学也不得不大打折扣。三是毕业生法律运用能力的总体不尽人意和就业率下降形成了法学教育的恶性循环。在这种情况下导致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评价迅速降低,高中毕业生对法学教育的信心降低,从而使法学生源素质在下降。这进一步降低了法学教育的相对优势,法学教育的整体效果不容乐观

    (二)教师与教学单位考核体系的引导

    从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上来看,法学教育评估的标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指挥棒,而现存的法学教育的评估标准存在着实践性不足的问题。

    首先,在学生的评价体系中,一些传统的考试方法,只需要背书、背笔记的通过考试,对于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在整个大学学习期间,学校很少用是否具有实践能力作为指标考核学生。由于在这样的评价体系中,评价指标与实践脱节,所以学生很少主动去实践。

    其次,评价教师的考核体系中,实践教学很难作为评价标准被考量。中国的教师评价和职称评定体系考核是研究成果的数量,论文发表的刊物,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则很少问及课堂教学水平与效果,则由于很难数字化,一般仅仅是在形式上简单列举。

    再次,在学校评价体系中,实践教学的内容、发展状况、效果也存在欠考虑的地方,现在的官方评价体系更注重用那些研究性指标来评价大学,至于学生是不是学到真本事,是否具有实际知识运用能力却很少人过问。这么一来,在教师、学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否得到的培养、培养到什么程度,是否具有知识的灵活运用能力可能被忽视。

    (三)法学教育与实践环节无法良好对接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一些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法律实践部门声称是某大学法律实践基地;一些高校在进行自我介绍时也会说明自己与法学实践部门有合作关系。但在笔者看来,很多此种关系也就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或评估而作的表面文章,无论是从师资上看,还是从学生方面考虑,这种关系多很缺乏长期性联系,实践部门遇到具体问题的时候很少听取教育、研究部门的意见;教育研究部门对于实践部门问题也不太了解,对于实践出现了问题、应当如何去面对、如何用理论来分析实践问题思之甚少。这样的研究、教学导致了法学教育与实践的疏离长期不能融合。这种法学教育导致学生实践能力不足的情况对于学生就业的人才竞争力、适应力均有不利影响;对于法制建设亦有消极作用。

    三、“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培养学生成为法律应用型人才

    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社会对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加强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共同制定培养新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新的课程体系,组织高校与实务部门组成的新的教学团队,规范新的教学机制,从而实现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公共协调能力、理论运用能力、自学能力、发现问题能力、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的目标。

    (一)探索建立“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

    打破以往旧的培养模式,探索建立“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学校积极的与法院、检察院联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积极组织本校高年级的学生到法院旁听,同时邀请当地法院到高校开庭审理案件,组织学生进行观摩;在学校组织实验班级实行“3+1”学制模式,即3年在学校培养学习,1年在法律实务部门培养,这样在3年扎实的理论学习的基础上,集中促进学生应用能力的发展,培养过硬的法律职业素质。

    (二)建设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师计划”

    根据各个高校对法学本科实习的要求,高校应当与事务部门建立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充分利用已有的教学资源,改进教学方法,与法律实务部门共建基地,以高校—实务部门共建基地为平台联合培养学生,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与此同时,高校每年可以选派骨干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参与法律实务工作,丰富实践经验和教学内容。邀请事务部门经验丰富的法官到高校担任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或举办学术讲座。

    (三)建设“社区法律诊所”平台

    大学生利用“社区法律诊所”平台,在指导教师的组织下,在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参与社会实践,了解社会,锻炼能力。对于学生在社区进行的活动进行“三位一体”的共同管理机制和评价体系,实行“三位一体”共同管理机制。即由学校、律师事务所和社区三方共同对大学生“社区法律诊所”社会实践活动实行管理。在“三位一体”管理机制的基础上,实行三方合作的评价体系。学院为每名学生建立了“社会实践管理手册”,学生详细记录每次到社区的情况。期末由社区干部、律师事务所和指导教师三方在管理手册上对学生进行评价,综合三方意见,评定本学期学生的成绩。为了保证学生有计划、可持续的在社会开展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避免为避免大学生在“社区法律诊所”的实践教学环节流于形式,把大学生“社区法律诊所”社会实践活动落到实处,建立了“每周例会制度”和“巡查制度”。

    “社区法律诊所”实践教学丰富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内容和形式,增强了学生对专业知识的学习热情、锻炼了学生的意志品质、培养了学生法律职业道德和能力,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改革,解决法学教育中尚存在的一些矛盾,还需要有一个由传统教学观念向现代教学理念逐步转变的过程。只有把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四)创新教学方式、方法

    创新教学方式、方法,培养学生对基础知识的实践运用能力,注重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辩论竞赛,丰富第二课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进一步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共建校外实践基地从而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在增加校内实践环节,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的同时,高度重视法律实务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建设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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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