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的相关分析

    赵宇

    【摘? 要】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我国科学信息技术水平得到了很大提升,并在很多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尤其在电子商务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保障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关部门必须针对民商法创新进行分析,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论文主要针对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进行了分析。

    【Abstract】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level of scientific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China has been greatly improved, and it has been widely used in many fields, especially in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At present, China's e-commerce has got good development. To a certain extent,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regulates and guarantees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must analyze the innov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so as to further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This paper mainly analyzes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and the innov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關键词】电子商务;发展;民商法;创新

    【Keywords】 e-commerce; development;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D923.99? ? ? ? ? ? ? ? ? ? ? ? ? ? ? ?【文献标志码】A? ? ? ? ? ? ? ? ? ? ? ? ? ? ? ? ? ?【文章编号】1673-1069(2020)06-0089-02

    1 引言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已融入各个行业的发展中,电子商务应运而生,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市场经济交易模式。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日益成熟的大背景下,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为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提供了很大便利。基于此,文章分析了电子商务发展现状,通过分析了电子商务对传统民商法律规范带来的挑战,总结了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创新策略。

    2 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在现代化社会的发展中,社会各界越来越注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在电子商务发展中仍存在很多问题。首先,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之间的通道不够顺畅。从中国邮政在电子商务综合竞争力的角度进行分析,其发展与很多良好的平台仍存在很大差距,很难吸引政府部门和商家的积极参与,阻碍了平台的进一步发展[1]。并且,在价格、商品种类等因素的影响下,城市和农村地区物品传输通道不够流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中国邮政电子商务的发展。其次,运行模式有待更新。我国电子商务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整体运营和盈利模式仍存在很大不足,相关部门需要注重创新机制,实行产品销售渠道创新,建立满足地方实际需求的电子商务运行模式,并针对各项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充分发挥出电子商务的作用,为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最后,拓展电子商务的服务领域。目前,电子商务已渗透农村市场,但其服务领域相对单一,无法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提供更加优质的电子商务服务。在农村电商平台建设中,相关部门需要增加满足居民需求的平台产品、服务热点,提高客户的浏览交易量,提升电子商务平台的应用价值。

    3 电子商务对传统民商法律规范带来的挑战

    3.1 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确认

    目前,电子商务创设了很多现代化民商事主体,如网络服务商、配送企业、网上公司等,与传统市场交易中的主体存在很大差异,并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新型民商主体准入不规范。电子服务商设立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尤其是设立条件、设立程序、经营范围不够规范,很多从事电子网络经营活动主体资格也不够规范。通常情况下,传统民商事主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内开展各项经营活动。而现代化电子商务主体会以虚拟方式呈现在电子商务平台中,且网络市场具有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性特点,导致电子商务经营商从事多元化的经营活动,不受行业、部门、区域局限性的影响,无法发挥出电子商务的便捷性、高效性。其次,电子商务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从民商事法律关系内容的角度进行分析,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原则相同,其主要原因是电子商务普遍是关于当事人之间某一商品、服务在权利、义务的约定。另外,法律制度中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范围、原则,可以用于电子商务中,而电子商务权利、义务关系无法确认的主要原因是虚拟空间、虚拟主体、行为无法在法律上进行确认,无法解决其中的矛盾。

    3.2 市场交易范围与权利救济

    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相关部门需要充分发挥出网络平台的作用,但网络具有无界限、虚拟性等特点,导致电子商务相关的交易活动不断更新,与传统的物质交易存在很大差异,电子商务能够利用数字化技术,做好知识、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增值。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是数字化资源发展,相关部门需要积极拓展电子商务交易范围,并合理地调整现有的法律、规范,推动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另外,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是权利救济问题,在出现网络违约、侵权、损害等各项行为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民法中的救济方式具有多樣性特点,如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但网络虚拟空间电子商务交易和传统交易存在很大差异,相关部门需要不断完善网络救济机制。

    4 在电子商务发展中民商法的创新

    4.1 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法

    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社会各界越来越注重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和完善,相关部门需要根据社会发展形势、经济发展需求,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司法经验,优化并完善民商法律制度,确保电子商务发展的规范性。另外,在实践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深入分析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存在的问题进行预测,以此为基础创新民商事法律,确保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适应性、前瞻性。并且,相关部门需要深入分析无法满足社会经济、电子商务发展的条款,及时地删除、调整,这样才能够填补法律空白,及时地消除法律障碍,促使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4.2 明确经营主体

    在新时期电子商务的发展中,相关部门需要根据社会经济的实际发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管理内容。在民商法中,需要明确经营主体,并做好各项规划工作,建立相应的网络经营管理体系,利用互联网程序针对电子商务的运行情况进行管理。例如,民商法针对网络营销管理主体的合法范围进行了拓展,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电子商务虚拟化运作、社会商品经营民商法管理的预期目标。另外,在民商法创新和优化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确保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权力、义务定义的精细化。例如,在商家交易过程中,未及时规划买家违约金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根据网络交易凭证,起诉商家。并且,民商法针对电子商务运行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了更新,为社会消费群体权益保护、电子商务运作平台的公平化发展提供了保障。

    4.3 增加民商法调整对象

    在大数据时代,人民群众的生活方式、社会生产方式在不断改变,很多新事物、新情况不断出现,为民商法提出了更加 严格的要求,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增加民商法调整对象,不仅要明确现实的民商法主体,还需要及时地调整、约束虚拟主体,并创设绿色网络环境,确保国家网络运行的安全性。为了实现民商法对象调整的预期效果,相关部门需要注重民商事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综合素质,明确民商事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还需要扩大民商法的调整范围,将虚拟主体作为民商法的调整对象,以满足大数据时代法律体系完善的各项要求,为民商法创新提供支持。除此之外,在大数据时代,执法人员需要根据现实主体在网络平台中的表现,利用数据信息化技术锁定、识别涉事人员的身份,避免多次出现高科技犯罪的问题[2]。在网络信息数据容量日益扩大的情况下,传输路径、影响范围在不断拓展,虚拟主体调整涉及的财产性、人格性利益越来越明显,因而高科技时代增加民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十分必要的。

    5 结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很多先进技术已融入各个领域的发展中,推动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出来,出现了很多新的民商事主体,但网络权利救济法律保障不完善,引发了一系列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必须强化民商法创新,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华东.论电子商务发展的民商法保障[J].法制博览,2020(10):117-118.

    【2】杨志平.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分析[J].老字号品牌营销,2019(01):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