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网视域下的商业网络电台
刘金星 张桂萍
【摘要】当下,涉及商业网络电台的法律法规门类齐全,也注重落地和实操性。但即便如此,在短时间内积聚了丰富用户资源的商业网络电台仍存在着法律空当,在资本运作、内容管理等方面存有不少漏洞,给整个产业健康发展带来风险。本文站在依法治网视域下,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网络电台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方的“解题思路”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商业网络电台 依法治网 法律法规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现在已有7亿网民,网民需求趋于分众化、碎片化和个性化,这为网络商业的发展提供了牢固的用户基础和多样化需求基础。在当前国家深化媒体融合、鼓励“双创”、推动“互联网+”、强调按照五大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语境下,集广播、网站、移动客户端优势于一身的商业网络电台得到极大发展,而如何在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发展新形势下使之健康规范运作,进而为建设网络强国作贡献,成为一个新命题。
一、加强商业网络电台合法性研究的重大意义
研究商业网络电台,先要厘清概念。此前,有研究者对网络电台下过定义:网络电台(或称网络广播)即在网上提供音频服务的广播业务提供商,向听众提供包括在线收听、下载以及播客上传与简易信息聚合内容(RSS)等多样服务的一种新型广播形态。
与上述定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本文所称商业网络电台不同于我国传统广播媒体设立的银河网络广播电台、国际在线网络电台(INet Radio)等,而是特指由商业资本在我国境内开办,以盈利为目的,提供在线直播和点播、音频上传和下载、娱乐、社交等多样化矩阵式服务的“互联网+广播”传播新业态。现阶段主要是私有、民企性质的商业网络电台,将受众视为客户、用户,以服务、资源、互动、娱乐等为卖点,注重追逐经济利益。它们无需像传统媒体、部分新闻网站一样接受硬性的行政指令和监管,也不必强调重要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商业网络电台也应被视为广播电台的一种类型,只不过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飞速发展,传输介质和表现形式与传统的认知有所不同而已,亦应依法依规运营。
近来,商业网络电台迅速“爆红”,用户总数已然过亿,受到广泛关注。例如:喜马拉雅、考拉FM、荔枝FM、蜻蜓.fm、多听FM、企鹅FM、百度乐播、优听Radio等商业网络电台的出现和不断壮大,不仅大幅丰富了广播内涵、扩展了深度、提升了影响力,而且为广播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培植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创新点,为传播业态研究提供了新对象和兴奋点。
目前,学界、业界对网络电台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内容制作、发展趋势、媒体融合个案分析和介绍国外经验等方面。虽然文章角度各异,但笔者并未发现从法律视域深入探讨商业网络电台规范管理的相关研究。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①商业网络电台是网络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用户晋级“亿级”,其影响力不可小觑,更应做依法依规的企业公民。不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商业网络电台在法律灰色和黑色地带运营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现在忙于“跑马圈地”、进行用户争夺大战的商业网络电台而言,违规违法运营,将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和“倾覆”危机。在网络安全领域立法立规步伐明显加快、党和政府整治网络乱象愈加動真碰硬的趋势下,加强商业网络电台合法性研究,无论是对于政府依法管网、商业网络电台依法办网、公众依法用网,还是对于清朗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保障意识形态安全,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二、目前涉及商业网络电台监管的法律法规现状
目前,涉及商业网络电台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上述法律法规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门类齐全,不仅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且有司法解释;二是规定内容详细且异常严格,不仅明确要求获得许可或备案,而且对资本性质、法人资格、从业人员、技术保障、安全措施等提出了具体限制条件;三是各法律法规互为支撑、相互补充,有把控大方向的,也有注重操作性的,有强调信息传播秩序的,也有视听节目管理、权益保护的;四是法律法规既有传承,又有变化和完善。总体而言,商业网络电台准入门槛非常高,且受到严格制约。
从资本构成来看,限制条件明确且苛刻。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才有资质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从行政审批来看,政府许可、备案、登记等都不可或缺。首先应取得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从事广播电台和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类服务的,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不仅如此,还要取得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办理登记手续等。
从传播内容来看,新闻类节目、境外广播节目也应和其他媒体一样受到严格监管。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如果提供新闻信息服务,需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获得审批。《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则规定:“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依法享有互联网新闻发布资格的网站可以申请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办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视听节目业务。”对于敏感度高的境外广播,《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广播电台进口、转播境外广播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同时,法律法规清晰指出,发布内容不得违反“九不准”、触犯“七条底线”。
此外,在专职新闻编辑人员、节目记录、监督监管、违规处罚等方面,法律法规也有明确界定。值得注意的是,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应引起业界高度重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比,征求意见稿涉及网络新闻服务方方面面,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和依法治网的要求。例如,第七条规定:“申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应当是新闻单位,或者其控股方、主管单位是新闻宣传单位。”此规定意味着,私营性质的商业网络电台擅自发布新闻信息、主播对新闻事件的评论等行为被严禁。第四条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这表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权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变更为国家网信办和地方网信办。
三、现阶段监管下商业网络电台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我国商业网络电台的情况进行梳理研究,笔者发现,目前各商业网络电台存在不少违法违规运营的通病。归纳起来,主要显性问题和漏洞有:
(一)资本构成值得商榷
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是一道硬杠杠,但多数商业网络电台涉嫌越过了这条“红线”。例如: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知,运营多听FM的杭州多听科技有限公司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上級单位杭州多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港澳台法人独资企业;运营考拉FM的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上级单位车语传媒股东均为自然人。可见,这两家商业网络电台已涉嫌触碰了法律法规的“高压线”。
(二)涉嫌违规播放新闻节目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开办新闻节目已成为一些商业网络电台的“标配”,不能随意提供新闻类信息的相关规定并未执行到位。例如:考拉FM的“新闻早餐”“新闻深喉”“考拉国内快讯”等新闻栏目,由考拉FM编辑制作;百度乐播“新闻乱播”“新闻酸菜馆”等新闻栏目,为个人主播制作。
(三)传播淫秽色情和低俗内容
由于竞争激烈,商业网络电台和主播为达到“吸睛”“吸粉”、增加点击率等目的,会通过庸俗、低俗、媚俗的内容吸引用户。例如:像 《各种妹子的呻吟声》《跟苍井空学姿势》《爱的死穴你中几招》等音频,肆意传播有违公序良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良信息。
(四)涉嫌违规推送境外电台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广播节目、播放境外广播节目时间超出规定的,会受到相应惩罚。而目前,蜻蜓.fm、优听Radio等部分商业网络电台涉嫌违规提供海外广播在线收听服务,已经威胁到我国意识形态和网络空间安全。
(五)未在显著位置标明许可信息
根据要求,商业网络电台应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但该规定未得到有效执行。例如:多听FM首页未提供任何备案号、许可证等信息;蜻蜓.fm虽然提供了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但未公布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信息。
(六)以广播专有名词开展业务
例如,百度乐播的十日FM、峘音FM、星座FM网络电台、异城fm时代电台,荔枝FM的FM484997 FM107.2兆赫、FM839546、FM101兆赫、FM815762、 葡萄10.19兆赫等大量主播,涉嫌违规使用“FM”“兆赫”“电台”等广播专业术语提供音频服务。
“无法则国不治,无势则法不行,无术则势不固。”当前,我国关于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可谓不多、不可谓不全面、不可谓不严格,但商业网络电台仍涉嫌违法违规运营,且规模之大、影响之广,反映出长期以来,商业网络电台未有效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相关部门制定法律法规“只管生不管养”、执法失察且宽、松、软。正视商业网络电台存在的问题和政府监管的漏洞,将其从失控状态拉回法治轨道,是我们应有的态度和正确的做法,尤其是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重大战略问题的当下。
四、对商业网络电台现状的治理建议
笔者认为,要站在捍卫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和网络空间主权的战略高度,以中央依法治网精神为指引,牢牢坚持“管得住是硬道理,正能量是总要求”,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商业网络电台的意识形态属性,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把商业网络电台违法违规风险降至最低,推动其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一是督促商业网络电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规范股权结构和内容管理。作为互联网企业,商业网络电台不仅有经济责任、社会责任、道德责任,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有法律责任。企业做得越大,责任就越大,公众对企业承担责任的要求也就越高。相关部门要督促商业网络电台切实依法运营、担起主体责任。具体而言,应在三个方面着重发力。首先,督促商业网络电台依法依规进行资本改造和股权调整,从根子上做到合法合规运营;其次,督促商业网络电台当好内容“把关人”,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主动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滋养人心、滋养社会,做到正能量充沛、主旋律高昂,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再次,督促商业网络电台主动配合政府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
二是摆脱利益桎梏和门户之见,强化跨部门联合执法。“抱着宁为鸡头、不为凤尾的想法,抱着自己拥有一亩三分地的想法,形不成合力,是难以成事的。”②对商业网络电台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高度自觉的大局意识,彻底摆脱部门利益和门户之见,坚决消除“肠梗阻”,加大跨部门协作和联合执法力度,努力构建齐抓共管、良性互动、协同配合的共治格局。
三是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防范“破窗效应”。“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只有做到令行禁止、违法必究、违规必罚,让法律法规成为“有牙的老虎”,让违法违规者切切实实感觉到痛,才能有效树立法律法规权威、防范“破窗效应”。唯有如此,法律法规的意义、威慑和引导作用才会显现出来,商业网络电台及其用户才会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才能引导他们崇敬法律法规,把法律法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并积极主动遵循。
总之,只有恪守法律法规,拥有存在的合法性,商业网络电台才有“积极自由”,才能在未来发展中筑牢根基。同时,商业网络电台要健康地向前发展,法律法规必须如影随形地跟进。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相关部门应针对网络发展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避免出现真空漏洞或交叉打架,做到有法可依,进而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固本培元。
注释
①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5年12月17日。
②习近平《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6年4月26日。
(本文编辑:吕晓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