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有关问题研究
关键词 网络司法拍卖 拍卖标的 拍卖公告 竞买人 恶意竞买
作者简介:何儒泽,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民商事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161
随着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推进,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标的屡创新高。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18年,全国各级法院仅执行到位标的就达7万亿元。《网络拍卖规定》颁布实施前,人民法院处置诉讼资产基本都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但此种传统的拍卖方式因信息传播范围小、交易地域受局限、竞买人之间易恶意串标、易发生关联交易、流拍率高和溢价率低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行工作的效率,随着社会生活领域智能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司法拍卖应运而生。2010年,浙江、江苏等地法院率先对执行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实践后取得了良好的执行效果和社会效果。拒有关资料显示,自2017年3月1日 到2019年9月4日,全国法院网络拍卖总量达398855件,成交总金额为8694.53亿元,溢价率92.66%,为当事人节约佣金268.50亿元。然而,随着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推进,也伴随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一、当前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队伍建设滞后,缺乏专业岗位人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司法拍卖应与审执分离,人民法院应设立专门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专门负责司法拍卖等工作。然而,由于各地法院不同程度地广泛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导致人员配备往往向审执部门倾斜,欠缺司法技术辅助岗和相关人员配置,许多法院往往将网络司法拍卖的有关职责划归立案庭或办公室等部門,相关人员往往身兼数职,此种职责混淆的岗位设置、制约和影响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开展。以四川省南充市三区六县十家法院为例,仅市中级法院和顺庆区法院等少数法院设置了技术室等专门部门和岗位,其余多数法院并未针对网络司法买拍设置专门部门或岗位。
(二)拍卖公告欠规范
当前,各地法院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时,几乎都是套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公告样式模板,仅对拍财产的基本属性进行简单修改,由此,无论是拍卖何种标的,各地法院的拍卖公告几乎千篇一律,区别甚微。还有一些法院在套用公告模板时,不注意区分不同拍卖财产的具体属性,在拍卖公告中出现与拍卖财产毫无联系的内容。如各地法院的拍卖公告中经常重复出现:“请意向人亲自到现场实地看样、契税及相关费用由XX承担”等内容。然而,股权等标的并没有物理意义上的实物存在,往往只有权利凭证,当然就无法现场实地查看。又如,机动车等财产,由于相应的财产性质决定了其不可能产生物业费和水电费等,自然也不可能发生相关费用的负担。
(三)对拍卖财产的瑕疵交代不清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瑕疵交代是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之一,也是竞买人作出真实竞买意思的前提和基础。然而,许多法院往往一味地套用公告模板,有关瑕疵交代的内容宽泛抽象,可识别性较低。因法院的瑕疵交代模糊不清导致的悔拍时有发生。如许多法院的拍卖公告中常常出现:“参与竞买视为对拍卖财产的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一切瑕疵”或“本院不承担瑕疵担保”等内容。网络司法拍卖实务中,有的法院在拍卖划拨土地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时,未向竞买人明确有关土地性质,导致竞买人最终不能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四)税费负担不够合理
当前,全国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法院干警不堪重负,有限的精力难以在各项工作中均衡分配。具体到网络司法拍卖中,许多法院为减少工作负担,往往将全部的税费确定由买受人一方单独负担。此举方便了法院开展工作,但却有悖于有关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甚至损害了买受人的权益。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时,法院一般要求相关税费由竞买人自行向有关机关了解,与拍卖人无涉。此时,竞买人本应将税费纳入竞买成本一并予以考量。但现实中,司法拍卖并非常见交易方式,竞买人往往难以知悉准确的税费。由此,税费无法量化,常常阻止了竞买意向人参与到最终的竞拍活动中。实践中,常有竞买人在无法完全知晓具体税费金额的情况下草率竞拍,最终又因实际税费远高于自己最初的预见而到法院缠闹要求悔拍退款。
(五)拍卖标的交付不合理
很多法院在案件大量堆积的情况下,为追求快速结案而忽视了财产交付的风险,伤害了网络司法拍卖的社会公信力。比如,有的法院未在拍卖公告中明确财产的交付方式和期限,还有的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由竞买人自行接收,法院不负责交付,以此作为拍卖财产的瑕疵。而实际上,瑕疵应是指拍卖财产本身属性或价值的缺陷,与交付无关。
(六)组织看样缺乏严谨
组织意向竞买人对拍卖财产看样是网络司法拍卖中的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意向竞买人了解拍卖财产最好的方式。绝大部分法院均在公告中载明由法院组织统一看样,此举既方便了意向竞买人看样,也提高了法院组织看样的工作效率。但有的拍卖财产并未由法院占有管理,而法院却机械地套用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公告样式,在公告中载明看样事宜,导致意向竞买人请求看样时无法安排看样。在任何买卖关系中,买方查看了解买卖标的物都是交易活动的最主要内容之一,由于司法拍卖的财产本身属性的特殊性,意向竞买人若不实地看样,根本难以准确地认知拍卖财产,并以此作出真实准确的竞买行为。看样的障碍不仅影响了意向人的竞买积极性,也增加流拍风险,不利于案件执行。
(七)拍卖标的表述界定模糊
一般来说,不同的拍卖财产具有不同的特征,每一具体的拍卖财产均具有专属于自身的唯一性和确定性。准确地界定拍卖财产是做好网络司法拍卖的重要前提。部分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财产的表述不清,易使人产生错误理解和认知偏差,并由此导致日后发生悔拍和其他纠纷。如拍卖土地使用权时是否包括土地上附着的构筑物及林木;拍卖在建工程时是否包含附属设施和在场建筑材料、拍卖机械设备时是否包含其附属设备等。若不对拍卖标的进行准确的界定,极易导致理解上的分歧,并引发矛盾纠纷。二、对现有问题完善的探析
当前,全国法院正处在攻克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时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不仅能有效提升个案执行效果,更能有力助推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重大任务。为此,对于网络司法拍卖现有的问题应加以规范。
(一)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各地法院应充分认识到网络拍卖在解决执行难中的重要作用,逐步设立与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相适应的司法辅助技术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有关工作,推进网络司法拍卖队伍的专业化进程。
(二)规范公告制作
与裁判文书类似,拍卖公告是人民法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的具有公示性和约束力的公文,关系到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认知评价,体现着司法的严肃性。在制作拍卖公告时,不仅要做到内容详实,还应努力做到格式规范、表述準确、结构合理等。应针不同拍卖财产的特定性和唯一性,量身定制特点鲜明、详略得当的拍卖公告。
(三)规范瑕疵公示
瑕疵的公示是人民法院司法诚信的重要体现,也是网络司法拍卖的基本要求。对瑕疵的充分认知是竞买人对拍卖财产的价值认知的前提,对其作出真实的竞买意思表示至关重要。《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六条第二项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网络司法拍卖中,法院应认识到全面、客观、准确地交代瑕疵对保障司法拍卖的交易安全的重要性,客观、准确、详实地公示财产瑕疵,避免竞买人因瑕疵认识不足而悔拍。
(四)规范拍卖财产的交付
买卖关系以买方支付价款和卖方交付标的为基本内容,否则不能称之为完整的买卖,司法拍卖亦如此。网络司法拍卖中,法院作为拍卖组织机构,理应主导负责拍卖财产的交付。依照《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财产的交付是法院的基本职责。法院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网络司法拍卖财产的交付。三、对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思考
(一)完善有关操作细则
网络司法拍卖从最初诞生至今,已经过了近十年的发展,特别是2017年1月1日《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实施以来,已成为人民法院处理执行财产的主要方式,对执行工作发挥了巨大的积极作用,但网络司法拍卖仍需不断完善和发展。当前,网络司法拍卖的制度依据主要为《网络司法拍卖规定》,该规定共计三十八条,主要为原则性的规定。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不断实践,对于不断出现的新问题,难免出现缺乏操作细则等问题。为此,应当结合实务,适时出台有关细则,不断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如2019年初,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省实施《网络司法拍卖规定》以来的具体情况,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法院的交付职责和对拍卖房屋的腾空职责等,解决了一些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
(二)做好与有关政策的衔接
以住宅用房为例,当前,许多一线城市均进行了住房限购,而在网络司法拍卖的财产中,房产又占有相当部分。此时,司法拍卖是否受限购政策的限制还需进一步明确。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下发通知,明确司法拍卖不受限购政策的影响。而当地某房地产管理部门又随即发布通知明确司法拍卖的买受人需符合限购政策下的购房者资格。此时,必然导致意向竞买人的无所适从。由此,解决好有关政策问题的衔接,才能使网络司法拍卖更好地服务于执行工作。
(三)完善恶意竞买的处罚制度
2017年9月7日,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在对一部二手苹果手机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某竞买人最终以270550元的天价成交,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和讨论。事后证实,该事件实际系两名参与拍卖者恶意竞拍,法院依法对二人予以了罚款。针对个别竞买人恶意竞买,扰乱拍卖秩序的行为,许多法院均在拍卖公告中显眼位置进行了法律后果释明和警示,但具体实践中,法院一般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妨害诉讼的有关规定对恶意竞买人进行处罚,缺乏专门针对性的处罚制度。为此,应逐步建立有关惩处制度,以不断完善网络司法拍卖。
(四)完善助拍机构的准入和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部分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现实中,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一般为网络司法拍卖的助拍机构,助拍机构的参与极大地减轻了法院的工作压力,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但前述规定并未赋予助拍机构直接向竞买人收取费用的权利。现实中,很多助拍机构往往以组织看样或帮助竞拍为由,直接向竞买人收取高额的费用。不规范的助拍机构扰乱了拍卖秩序,应逐步建立助拍机构的准入制度、退出机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四、结语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实施以来,全国大部分法院已陆续开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实践中,对于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应当及时分以研析,不断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使网络司法拍卖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