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目的综述
关键词 惩罚犯罪 正当程序 刑事诉讼目的 实体真实?
作者简介:张秀明,烟台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284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概述
(一)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发展现状
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权威观点始终认为: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活动 。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罚权,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首要目的; 同时,刑事诉讼具有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并且这两个方面结为有机的统一体,两者并重缺一不可,即所谓“ 刑事诉讼目的双重论” 。
纵观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研究的整个历程,自李心鉴、宋英辉教授等系统化的提出以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为核心的刑事诉讼目的理論之后,学界又扩充出关于人权保障的独立性、人权保障的内容、人权保障与控制犯罪的冲突与平衡的理论,但是几乎所有论者在刑事诉讼目的研究上都未突破“控制犯罪/保障人权”这一基本框架。而我们追本溯源的发现李心鉴、宋英辉教授等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研究则是借鉴了美国学者帕克的观点。
(二)德日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发展
1.德国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发展
德国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对刑事诉讼的目的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现在德国的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通说是“实体真实追求说”,该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发现实体真实。E.施密特认为“判决是基于法官通过司法形式获得的确信来确定判决对象事实的真实,同时也是基于无论在方法还是在法学上都没有异议的法律发现来确定正当性的” ,而所谓“刑法实现说”是指正确适用实体刑法,实现刑法,它和“实体真实追求说”可谓互为表里。
在此之后德国又涌现出“个人和国家利益调整说”的观点,如罗克辛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复合性:既要求正确实现实体法、创造法律平和的国家利益追求,也要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个人利益追求,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就是调整这两种利益以达到一种和谐稳定的状态。之后施密特黑尔斯又提出了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法的平和恢复说”,即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创造法的平和。他对此的理解是:刑法规定的法律权益有受到侵害的嫌疑时,社会是被侵害的法律权益得到安定的状态 。魏根特则在此基础上批判继承并提出了“社会平和说”。
首先,作为德国通说的“实体真实追求说”中的真实并不是绝对真实,而是部分的或者假定的真实。人类的认识能力、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刑事诉讼所追求的真实最终只能是在可能性的区间内做大致判断,所以讲追求实体真实作为刑事诉讼目的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并且,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点是判决而不仅仅是对事实的阐述。
其次,“个人和国家的利益调整说”中,德国学者指出以“从社会以及作为社会组织化的权力机关的国家来保护个人为诉讼目的” ,显然这种学说没有正确理解国家和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紧张对抗关系,这种关系是刑诉法固有的法律关系,是不可调和的。国家通过行使追诉权和审判权,将破坏社会秩序的有罪者施以刑罚,这不可避免的会侵害个人权利,而刑诉法的作用是将侵害限定在合法范围内,所以调整国家关系的处罚和保护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是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而不是唯一目的。
最后,“法的平和恢复说”中,法的平和可以理解为“法的平和的确定力”和“程序结果正统化”。假设将施密特黑尔斯理解的法的平和应用在现实世界,那么解决社会纠纷就是法的平和,和解程序就成为了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刑事诉讼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特征之一就是对和解的限制。理论上说,刑事程序的操作对象本就不是犯罪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纠纷,而是国家对犯罪行为人的追责制度。
2.日本关于刑事诉讼诉讼目的论的反思
日本传统的刑事诉讼目的论观点以团藤重光为代表,他认为刑事诉讼是实现刑罚权的程序,日本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条就规定“查明事实真相”,这种理论基本上是对德国“实体真实追求说”和“刑法实现说”的继承。同时平野龙一从程序正当的观点出发重述实体真实主义,提出了所谓消极的实体真实主义,与此相对还有积极的实体真实主义。消极的实体真实主义是指不处罚没有犯罪的人的真实主义,积极的真实主义则是既然实施了犯罪就必然能被发现、被认定,要毫无遗漏的给以处罚。平野龙一认为应该更加重视正当程序,保障人权并不一定牺牲发现事实,但对这两者比较权衡时应向正当程序方向倾斜,必要时甚至可以牺牲实体真实。
在日本,正当程序优先说是通说。但是该说有两个理论结构,其一是以田宫裕为代表的正当程序理论。 “没有事实就不处罚,意味着消极的真实主义”。而铃木茂嗣提出“利益均衡说”则认为把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对立起来并不妥当,日本宪法规定指出正当程序是均衡必罚要求和人权保障关系的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实体真实主义和正当程序关系并非绝对对立。从魏根特对“纠纷解决说”的批判中我们发现,程序正当妨碍实体真实的发现,因为其与查明真相的本义相反更注重的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财产权利,而保护以上的利益就是干涉、阻碍司法。但,正当程序又限制用绝对公权力追求实体真实。在这两层意义上讲正当程序对实体真实的发现的作用可以说是一体两面的。
二、我国的双重刑事诉讼目的理论阐释?
(一)帕卡的惩罚(控制)犯罪和正当程序模式
帕卡认为整个美国刑事诉讼程序自始至终是一场“战争”,所以帕卡在解释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关系时认为,刑事诉讼是关于刑法的效率性和妥当性问题。
犯罪控制模式主张刑事诉讼程序的最重要的机能就是抑制犯罪,因而这一模式最关心的就是程序的效率,认为在惩罚犯罪上的低效率对社会和个人都是有害无益的。为了保证程序运用的效率和最终决定的确实,必须扩大侦查权以便形成有罪判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成为了快速的流水作业。而正当程序模式尤为关心在诉讼程序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出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与犯罪控制模式的流水作业程序相反,这一模式是跨栏赛跑(障碍竞赛)式的程序 。
(二)我国对帕卡的理论的借鉴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对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是空白的,所以在相当长时间里,刑事诉讼被认为是附属于刑法的,其目的就是实现刑法或刑罚权。这种朴素的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在我国盛行不衰,至今仍然有部分学者持此观点。随着人权保障观念在世界广泛传播,大陆法系国家也相继的修正本国传统的“实体真实追求说”的目的理论,将人权保障的观念引入诉讼目的中,我国的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就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此后帕卡的理论被引入国内,更是引起了国内司法界的讨论。
宋英辉老师在研究帕卡的正当程序模式和控制模式中,结合我国传统目的论和本土国情,将正当程序模式的称谓变更为人权保障,这样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就成为我国的双重刑事訴讼目的理论。而我国学界也认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非绝对对立的关系。刑事诉讼作为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应当是发现真实和保障公民权利的统一,抛开任何一个方面孤立的谈另一方面是过于绝对的。片面强调实体真实有违现代刑罚目的,片面强调保障被告人人权放弃实体真实有损司法机关的权威,而且,放弃实体真实不处罚涉嫌犯罪的人,是置被害人的人身保护和社会秩序于不顾。三、刑事诉讼目的认识过程中的问题
通过前文的详述,可以发现我国司法学界不甚成熟的三个理论问题:
(一)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刑事诉讼目的混淆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刑事诉讼目的并非相同的概念。刑事诉讼作为一项法律程序其目的就是发现真实和保障人权,而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保障刑事实体法的实现。日本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其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德国更是将“实体真实追求说”作为国内目的理论通说。实体真实主义强调发现“真实”,在发现真实过程中,保证过程的合法和妥当则是正当程序的要求,通过正当程序发现真实,发现证明有罪事实或无罪事实,保障有罪者追究责任,保障无罪者免受刑事处罚,使每个人得到公正判决。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手段;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贯彻正当程序是限制公权力的无限滥用,是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所以其势必对发现案件事实有阻碍,给正确适用实体刑法以限制,这时候刑事诉讼法即成为限制刑事诉讼目的实现的障碍。
(二)人权保障不是刑事诉讼的目的
我国对保障人权的界定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和保障有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权利;二是保护自诉案件自诉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保护一般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诉讼是通过惩罚犯罪来保障人权或称之为保障合法权益,而李心鉴老师认为保障人权本身就含有保障刑事诉讼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之义,所以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对立关系就不存在了。
出现这种问题,是由于我国对保障人权的意义理解不足。保障人权不是刑事诉讼法固有的目的,而是人类对个人主义精神的追求。人权入宪后,宪法就要求刑事诉讼过程中要保障“人权”,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开始之前就存在的,所以作为阶段存在的刑事诉讼程序,保障人权不是其目的。
(三)惩罚(控制)犯罪和正当程序不应为刑事诉讼目的
帕卡提出的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本质不是对刑事诉讼目的的阐述,首先帕卡提出这两种模式实在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美国法社会学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提出的,明显帕卡的理论不是为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服务,所以当然谈不上惩罚犯罪与正当程序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帕卡提出的两种模式建立在截然相对的两种思想基础之上,国家主义(社会或团体主义)和个人主义。正如前文所述,建立在国家主义(社会或团体主义)思想基础上的惩罚犯罪模式强调刑事诉讼的效率和妥当,建立在个人主义思想基础之上的正当程序模式强调对公权力的限制,两种模式的内核没有涉及刑事诉讼目的的讨论。帕卡的惩罚犯罪和正当程序模式更像是价值选择标准,符合这种价值选择的法律传统文化就会设计相应的适应这种价值的诉讼结构,换句话说,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方式。四、结语
总之,在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目的时,应把握先进理论发展方向和背后深刻的文化背景和时代背景,为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理论未来的研究奠定厚实基础。
注释:
陈光中.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
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田口守一著.刑事诉讼的目的[M].张凌,于秀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铃木茂嗣.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M].日本:成文堂,1979.
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