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与制度”视野下的明清士绅

    摘 要 将对明清士绅生活史的研究引入制度因素或许是克服该领域“碎片化”的途径之一。本文从日常生活出发,勾勒出曾参与抗清运动的侯岐曾家族应对清廷籍没的全过程,期间侯岐曾主要运用私人关系试图免除籍没,这一策略也是乡绅阶层对抗国家制度的特征之一,但在此案中并未明显收效。这说明个体在直面特定制度压力时腾挪空间有限,也显示晚明江南士绅凭借私人关系交通官府、影响国家政策的烜赫局面入清后已趋消逝。

    关键词 侯岐曾,生活,制度,籍没,明清之际

    中图分类号 K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21)02-0031-07

    前 言

    士绅作为明清时期国家官僚机构的主体人员,也是地域社会重要的支配性力量,早已备受瞩目,相关研究成果繁多。①学界以往多着眼于士绅的地位、作用,以及与国家和地方基层组织的关系,近年来转而关注士绅丰富多彩的日常生活与个人情感。②但如何搭建个人生活的“小历史”与王朝更迭、制度演替、社会变迁等“大历史”的关联,以避免研究成果“碎片化”,统合多重视角下的士绅研究,则成为伴之而生的难题。有鉴于此,在生活史的研究中引入制度因素或为可行之途,从而由生活观察制度的效能与局限,在具体的历史情境中增进对制度与生活二者关系的理解;③制度史领域以“日常政治”或“日常统治”为名的研究导向与之殊途同归。④由此,士绅的“日常抵抗”与普通民众有何区别,⑤在制度压力下如何发挥“被统治的艺术”,士绅视角下生活与制度的关系为何,随之成为值得讨论的话题。本文选取清初江南省嘉定县士绅侯岐曾应对籍没的经历为个案,对上述问题试作探讨。

    侯岐曾(1594—1647),字雍瞻,明朝副榜贡生,是嘉定抗清运动领袖、南明左通政侯峒曾的胞弟。“嘉定三屠”之时,侯峒曾兵败殉国,侯岐曾因身在外地幸免于难,随后返回家乡隐居。但清廷为惩处抗清人士,有意籍没侯氏家产,使侯岐曾不得不反复周旋于官府与友人之间,试图为家族免除此祸,但未能成功,后因卷入复明运动而死。侯岐曾围绕免除籍没展开的一系列活动,既可以视为江南士绅与清朝国家之间的拉锯,亦不啻为从个人生活出发与籍没制度的较量,因此可作为引入制度因素考察士绅生活的一个典型案例。《侯岐曾日记》的存世,则为本文的论述提供了较为可靠、细致的资料基础。①

    一、清初籍没制度概览

    清廷对侯家的籍没既有着相应的制度依据,又是特殊历史环境的产物,故对其制度渊源、历史背景与执行方式有所交代,是理解侯岐曾应对籍没的策略与困境的前提。

    “籍没”指将某家财产与人口登记并没收入官的惩罚,此刑在秦律中已有,在传世文献中首次出现则在《三国志》中。②唐、宋以后,法律逐步将籍没定性为对谋叛等重罪的附加惩罚,③明清两朝予以沿袭,④其名在清中叶后逐步演变为“抄家”。在明清鼎革之初,清廷常以此法惩治或威胁江南士绅中的不合作者,⑤如清军攻陷松江后即张榜告示:“诸生不至者,家产籍没。”⑥清廷在战后对先前参与武装抗清运动或参加南明政权的故明文官武将则直接籍没其家,包括两广总督沈犹龙、福建巡抚张肯堂、兵部尚书张国维、兵部侍郎朱大典、吴淞总兵吴志葵、金山卫指挥使侯承祖等,对此后参与秘密抗清活动的士人也照此处置。一方面,此举确为清初王朝更迭、民族矛盾尖锐这一特殊历史背景的产物。据统计,顺治朝对抗清人士的籍没案件计365例,占清代以“叛逆”为名所行籍没的70%以上。⑦但在另一方面,执行籍没的清朝官员经常提到自己是依“法”办事,中央政府亦表示认可,乃至加以敦促,⑧证明清廷内部对籍没政策的适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可能即援引顺治三年(1646)颁行的《大清律集解附例》。⑨这反映出清初对抗清者的广行籍没已超出临时性政策的范畴,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制度性质,也承续着唐、宋以来籍没“叛逆”的制度传统。

    在理论上,籍没的对象是一切形式的家产,包括田地、房屋、金银珠宝、贵重家具等,稍有价值的小件器物也在籍没之列(如酒器),但处理方式根据财产类型而有所不同。清廷对侯家的籍没方式便体现出相应的财产分类观念:将一部分财产(如侯家位于嘉定县城的宅邸)予以没收,对另一部分(如田地)则进行统计、折价,再要求侯家如数缴上相应的现金。籍没政策一旦严格执行,被籍者势必倾家荡产。不过,籍没既以登记家产为首要环节,就存在各方势力操纵文书制度的空间。被籍之家希望尽量保留财产,经手籍没的官吏也每每借机牟利,将部分被籍财产截归己有,导致巨细靡遗的籍没时常只停留于纸面,⑩以容易隐匿、混报的田地与房屋为甚。清廷在对方国安、朱大典、张国维等南明鲁王重臣的籍没时就碰到这类问题,当事官员被迫再三强调“田按亩数,房按間架,彻底精心细查,确估价值,寸椽尺土,毋许遗漏”,①这项工作前后持续了一年多才稍有头绪。

    侯家在鼎革之际选择站在清朝的对立面,尤因侯峒曾主持嘉定抗清运动之举被清廷明确定为“谋逆”,②依律籍没在情理之中。清廷对侯家的惩治措施不止一端,除籍没外,还多次以“取租”为名勒令侯家上缴欠赋,并威胁惩办侯家私占荡田、诡寄田亩之举。侯岐曾本人则认定,与其他祸事相比,籍没才是心腹大患,以故他尽可能地动员了家族的全部力量与自己旧日的人际关系,力求在貌似无可商榷的籍没制度中撬开缝隙,达到免籍或少籍的效果。他应对籍没的过程委婉曲折、惊心动魄、细节毕现,是诠释乡绅运用非正式手段对抗正式制度的绝佳案例,局势也的确因他的努力而数度出现转机。

    二、侯岐曾对抗籍没制度的过程

    《侯岐曾日记》从顺治三年(1646)正月初一开始记载,清廷在此前已声称要籍没侯家,但命令尚未正式下达,故侯岐曾在年初致力于使自家免登籍没之列。他首先对嘉定县衙示弱,说明自己对可能到来的籍没表示顺从,正在“速图弃产,完各衙门事,不敢分毫弛缓也”,并指示家仆向官府报告自己“真病真危,即日呜呼哀哉”。③与此同时,他将主要的精力和财力投入到打点清朝各级官员的过程中,对江宁巡抚土国宝、吴淞总兵李成栋与嘉定县令杨之赋,他三管齐下,各致贿赂,相信对方“食言不肥,或者免夫”。④问题在于,贿赂官吏需要大笔现金,历经丧亡破荡的侯家却日益拮据,只得变卖产业,并向友人借贷。正月二十六日,侯岐曾“售去陶林来田十七亩”,这是他变卖田产的开端,同日又贷到好友太仓士人王瑞国的300两白银,⑤用于向杨之赋行贿。侯岐曾还多次拜托友人许自俊向李成栋疏通,⑥并通过其他途径致上贿赂。

    然而,这些努力未能获得回报。二月初四,巡抚衙门的胥吏传来消息,表示:“田房变价,近已奉旨,不便下边挽回矣。”侯岐曾随即沮丧地给侄儿侯玄瀞写信叹道:“到底不脱籍没,从前心力皆付东流,不待言矣。从后讲透本名,不知尚费几许斡旋也。”⑦作为籍没的第一步,嘉定县衙登记侯家财产的工作很快随之展开,要求侯家如实上报田房数量,“恐喝之言,无所不至”。⑧一个月后,官府派出“居民”3人至侯氏祖居紫隄村考察侯家田产,予以估价,⑨上报金额达白银3100两。⑩负责察房的差役也接踵而至,虽然侯岐曾的两位族叔鼎旸、兑旸对前来勘房的嘉定典史闵有义以“礼数周旋”,但几日后侯家房价所报的金额仍高达3600两,这还不是官府有意追索的全部。侯岐曾感到“籍没大费未知何底”,为免家业毁于一旦,他必须抓住症结,迅速行动。

    籍令下达后,侯岐曾很快意识到江宁巡抚土国宝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他对长子玄汸谈及清廷所下的“部檄”因系土国宝开报,故“无复中止之理”。因此解铃还须系铃人,如欲清廷撤回籍令,就必须使土国宝的强硬态度发生松动。于是,侯岐曾选择联系土国宝的幕僚沈弘之代己疏通,被沈氏借机索要700两白银的巨额贿赂。他还托友人朱茂昭多次前往位于苏州的巡抚衙门探听消息,并致以路费与相应的打点费用。这些手段一时奏效,四月初四,土国宝发下批示,内有“免变”二字,①使侯家得以喘息,但能否定案仍有待最终发下的申文。此时县令杨之赋又起事端,他在四月的嘉定劫狱事件后旋即卸任,②临行前不忘以替侯家向上级疏通为名继续索要贿赂,于是通过县衙的张姓胥吏主动对侯家表示:“侯家事,乘我在此,包它申文干净,但须助我行赀。”侯岐曾愤懑不已,但也深知在官府申文欲下未下的敏感时刻,杨之赋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如果此时与他决裂,则“恐它日起炉作灶,转贻后悔”。③因此他还是与母亲龚氏相商,从卖田所得中抽出50两银子让老仆管科送到县衙。不料杨之赋大为不满,当众对胥役说:“这送你们也不够。”又对在场的管科表示:“你家事大,若付掌印手,最少千金。今吾已荡尽,前日汝家送我的,俱化为乌有了。此时随分金犀等器物,皆可助我用。难道我要与你家完局,你家反不理会?只索抛去便了。”④侯岐曾被迫再度加价。

    五月二十四日,巡抚衙门发下申文,暂时免除对侯家的籍没与取租,“语意亦安”。⑤但六月初九日的公文又对侯家的“产租两案,俱十分严切,又绝不顾前批‘免变二字矣”。⑥八月初五,土国宝将籍没侯家的处置具题上奏,再难挽回。侯岐曾半年以来的努力与期待付诸东流,投入的大量钱财也无法追回。官府此时还加大了催逼侯家补交欠租的力度,李成栋于五月底亲自到嘉定追租,后命县衙书吏给侯家带话,“严谕再迟必擒家属”。⑦侯岐曾被迫托县衙张胥吏向李成栋当面陈情,得以宽限一月,“然又费多金矣”。⑧嘉定县衙的追索也不甘人后,先是“双日一比”,又改为每逢二、八日一催,“万分无姑缓理”。⑨侯岐曾长期幻想的免租看来已经毫无希望,连县衙胥吏都劝其“勿更思签免”,以免增加不必要的支出。⑩他只能尽量满足官府的索求,分批交租,到七月底仍逋欠银200余两。征租与籍没名为两案,但都属清廷惩治抗清人士的手段,官府征租也有先行调查财产、便于日后籍没的用意,侯家友人夏平南探到的消息便是“既嘗取租,将来变产自难脱净”。

    在危如累卵的局势下,侯岐曾终于改变策略,不再单凭自己的力量尝试从外部疏通官府,而是动用自己在清朝政府内部的人际关系,再次尝试免除籍没。在夏平南的提议下,侯岐曾决定向李雯求助。李雯字舒章,是“云间三子”之一,与陈子龙、夏允彝齐名,与侯岐曾亦有交谊。他在国变时滞留北京,结果被随后入主北京的清朝羁留,授以内阁中书舍人之职,但心中颇不情愿,每每自叹失节。顺治三年,他回乡葬父,至八月仍未返京,是有能力亦有意愿向侯家提供帮助的理想人选。儿媳夏淑吉自告奋勇,与夏平南一道持信面见李雯。

    李雯接到消息后,“发书流涕,许必援手”,因本人患病不能亲来,便遣其弟李霙奔赴嘉定。经侯岐曾恳请,李霙于八月十九日入城拜谒嘉定署印官。这一谒迅速收效,县衙立即停止征租。但可能由于能力所限,李霙此来并未为侯家解决籍没问题,侯岐曾不得不再度托夏平南向巡抚土国宝哀恳免籍。但他的努力显然无效,八月二十九日,侯岐曾得知土国宝的籍没疏早已在当月十九日发往北京,万般无奈之下,他也唯有“漠然听之”了。①

    李雯兄弟为侯家争取的喘息时间非常短暂。九月中旬以后,官府又开始了新一轮的追租,除追清逋欠外,还以“新旧粮、散甲、附郭”为名要求侯家再缴银数百两。②侯岐曾感到经济压力难以承受,遂向其父侯震旸的进士同年、清朝礼部侍郎钱谦益求助。他很快得知,钱谦益已主动与嘉定县衙沟通,“致嘱侯、黄甚力”。③十一月初八,新任嘉定县令唐瑾发出告示,内有“防忠裔之鱼肉”等语,并把侯家称为“宦族名士”,④3日后公布优恤告示,态度之温和前所未有。侯岐曾自知是钱谦益的功劳,心中感念不已。但到月中,唐瑾从苏州返回后,对侯家态度大变,此后“惟闻催科严切而已”。⑤次年四月,钱谦益本人也突然被清廷逮捕、锒铛北上、关入刑部大狱,⑥对侯家更是有心无力了。

    钱谦益的干预是这场危机最后的一次转机。在之后的半年,官府施加的压力持续加重,催逼日甚一日,但在财力枯竭、人情无效的情况下,侯岐曾益发显得束手无策。他想到一年来所有的努力全部落空,投入的大量钱财毫无回报,尤感痛彻心扉:“独前此无限膏脂,断送鼠穴,曾不收分寸功,不由不裂眥填膺耳。”⑦籍没问题直到最后仍未解决,顺治四年(1647)五月初九,侯岐曾将玄汸遣入县城,“专为枝梧籍事”,⑧《侯岐曾日记》即终止于次日。五月十一日,侯岐曾因藏匿参与复明运动的友人陈子龙而遭清兵逮捕,3日后被害。侯岐曾本不愿卷入复明运动,最后竟决意涉足其中,一年多以来被清朝官府盘剥激起的愤怒情绪是重要诱因。侯岐曾死后,侯氏之罪更添一重,家产大多遭到籍没,仅有墓田百余亩在家仆管科、朱国俊的运作下得以保留。⑨

    三、侯岐曾应对籍没的策略

    从结局来看,侯岐曾的诸般努力未能达到免除籍没的预定目标,但也绝非全无效果。倘若没有致以抚、督、县三方的多笔重赂与百般陈情,没有李雯、钱谦益等身在清廷的友人鼎力相助,清朝官府对侯家的籍没不可能再三延迟,而这正是建立在侯岐曾作为乡绅拥有的雄厚财力与复杂强大的人际网络这一基础之上。从侯岐曾应对籍没的过程中可以看到,与农民、军户、匠役等群体相似,乡绅也会运用一系列非正式手段与制度抗衡,例如行贿、示弱、转移财产等。⑩侯岐曾也善于利用官僚机构的弱点与制度自身存在的缝隙,如借助江宁巡抚衙门的申文向下级机构施压,以及试图阻止巡抚土国宝将籍没侯家具题上奏,从而免除籍没之忧。对官僚机构与文书制度的熟悉,以及与体制内人员良好的私人关系,构成了乡绅对抗国家制度的优势,创造出直接“从打结处解结”的条件,大抵为普通民众所不具备。

    借由制度規则与现实情况的出入获益的行为被称为“制度套利”,加拿大学者宋怡明便以此概括明代军户在卫所体制中牟利的多种手段,并认为这一现象在古今任何政体中都存在。但在侯岐曾一案中,“制度套利”的现象不太明显,并非侯氏应对籍没的主要策略。原因大概是籍没手段自身的严厉性,与清廷有意借此惩治抗清人士家族的特殊背景,大大压缩了侯岐曾在制度框架内发挥个人能力的空间。他在危机中几乎全部的所作所为都是依靠各式各样的私人关系来试图免除籍没,为此委托一批友人替己四处奔走,或探听消息,或牵线搭桥,或申诉委曲,或代为行贿,实际是回避与否定籍没制度本身,而非巧妙地利用制度解决问题。这一系列举动多以侯岐曾与友人的社交发端,其收效又以友人与清朝官吏等求助对象的社交为前提,故体现出生活经验与正式制度之间的张力。“制度套利”的另一个表现是从同一个行政领域内官僚机构的叠床架屋中获利,因为不同制度的交叠容易留出可供操作的空间。而侯岐曾一案显示,抚、督、县三方尽管方式、程度不一,但都有能力影响籍没结果,这在表面上给予了充足的钻营空间,实则迫使侯岐曾同时应对多个衙门,时刻担忧一环出错即前功尽弃,这也是杨之赋、沈弘之等人对侯岐曾的肆意勒索总能成功的原因。对民众生活而言,多重官僚机构与国家制度的交叠一处显然会带来恶果。

    行贿是侯岐曾疏通清朝官吏的基本手段,其本质是试图凭借与各级国家代理人的私人关系达到回避制度约束的目的。侯岐曾已从沈弘之、夏平南、钱谦益等多个渠道得知抗清守城之家一概难逃籍没,①却仍对行贿始终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偏执,认定自家难免籍没只是清朝官吏欲壑难填的结果。②原因之一是他既以“奉母保孤”为己任,③面对家产籍没便不可能坐以待毙,相信行贿有效是他的唯一选择。其二是他确实高估了私人关系影响籍没制度的能力。在当时的局势下,清廷惩治抗清人士的决定势难调和。江宁巡抚土国宝任上注意笼络江南士绅,④县令唐瑾在嘉定也留有优礼绅衿的美名,⑤但他们对侯家都格外强硬,罕有通融,根源应当在此。江南士绅凭借私人关系左右地方官府,乃至影响国家政策,是晚明的时代特色,⑥但这一局面在易代之后已然趋于消逝,士绅在地方社会的权势于顺治末年“江南三大案”达到低点。⑦侯岐曾对形势的误判,也是时代变迁的一面镜子。

    结 语

    分析侯岐曾在鼎革之后应对籍没的努力,有助于对明清士绅运用私人关系回避制度约束的种种策略形成更为直观的认知。在某种意义上,这些策略也是明清之际“乡绅支配”在生活层面的基础与表现。对籍没而言,以往对其的研究多关注籍没制度,极少从被籍没者的视角出发考量其执行效果。⑧清初针对抗清人士的籍没固然严酷,但也展现出一定的弹性,侯岐曾应对籍没过程中的数度转机与最终失败是对其复杂性质的具象化诠释。本文对“乡绅支配”与籍没制度等宏观议题稍有新见,也受益于将其置入历史主体的日常生活中予以观察。

    生活与制度相互影响,国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民众的生活状态,又在潜移默化间为民众的生活需求与策略所更易,至今已属常论,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二者关系在不同情境中的具体形态。由侯岐曾一案来看,首先,国家制度被民众生活的影响与改变过程是长期的,但在短时间内对个体生活的支配可能是决定性的。在个体直面制度压力之时,“被统治的艺术”产生的效果不宜夸大。其次,二者的关系深受制度自身的属性所影响。如卫所、匠籍制度对军户、匠役而言是“内嵌”于生活、作为日常行为基本背景的制度,其设立的初衷亦非伤害后者,而只是满足国家征兵、征匠的需求,因此为双方创造了较为广阔的互动空间。侯岐曾面对的籍没制度则由外部强加于生活,也完全作为国家惩罚异己的措施而存在,导致协商空间大受压缩,制度的刚性特征对私人关系的施展也构成了强有力的制约。总之,侯岐曾应对籍没的曲折经历,为从士绅的角度理解生活与制度的关系提供了一个鲜活的案例,也构成了观察明清之际风云跌宕的时代环境的一个视角。

    【作者简介】朱亦灵,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暨历史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明清社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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