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执行案件中变造文件的系统检验
江凌娟 张蕴宏
关键词 执行案件 变造文件 系统检验
作者简介:江凌娟,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研究方向:文书鉴定及痕迹鉴定;张蕴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
中图分类号:D918.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290一、简要案情
2016年9月5日,我中心收到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委托,要求对其审理的梅X与XXXX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一案进行鉴定,这原本是一起讨薪案件,在经过一审后判决餐饮管理公司赔付原告方14万元整,双方均没有异议。但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交接了一筆案款,被告方拿出一张收据,内容显示原告方收到人民币14万元,但原告方坚决否认,声称只收到人民币4万元整,而非14万,认为收据上其本人的签名字迹及指纹并非原告书写及捺印形成,并提出鉴定申请,故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委托我中心对该收据上“梅亮”的签名字迹与指印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二、检验及新发现
我中心受理此案后,首先对检材进行了全方位的初步审查。
检材(图1)为A4纸大小黑色墨水书写形成,“收据”的正文内容字迹及落款均在纸张上方,总体来看,文字布局显得拥挤,不够合理,特别是其中数字“1”与前面的“:”,与其后的“4”又无笔画间的意连照应关系,根据案情介绍,我们对数字“1”是否为后添加形成有了一定的怀疑。
图1:检材
但是此案的委托事项为“梅亮”的签名字迹与指印是否为其书写及捺印形成进行鉴定,虽然“1”是否为后添加形成并不是此案的委托事项,但我们认为这一点对整个案件和当事人都非常重要,故我们再次与委托方进行沟通,询问案情,原告方坚持认为此收据上的签名字迹及指印不是其本人书写及捺印形成的,当事人只知道这个“收据”不对,但不知道究竟错在哪里,甚至在我们询问时他一口咬定当时光写大写数字,没有小写数字,错误的认知对我们造成了错误的干扰。事实上如果如当事人所说,那么只有把大写部分作消褪处理后,才能写上小写的“14000元整”,但是通过检验,该收据上并未发现有擦刮及消褪痕迹,于是我们对整面“收据”上的全部字迹进行了系统检验,承办法官也补充委托了新的鉴定事项,要求对“14000.00元整”中的阿拉伯数字14000.00中的“1”是否为后添加形成的,“拾肆万元整”中的大写的“拾肆万元整”这五个字是否为后添加形成的。三、签名及指纹鉴定
(一)签名鉴定
将检材录入PHOTOSHOP CS3软件放大观察,发现检材上的两处“梅亮”签名字迹均为黑色墨水书写形成,字迹清晰,运笔自然,进一步放大观察检验,可见两处检材字迹书写速度较快,笔力有轻重变化自然,单字及笔画间的结构比例合理,照应关系自然,特征反映较为完全,未见异常书写特征反映,为正常书写,具备鉴定条件。经检验,检材上的两处“梅亮”签名字迹为同一人所书写。
所提供的比对样本为案后实验样本及案中的自然样本,书写正常,运笔自然流畅,主要的笔迹特征稳定一致,基本反映了书写人的书写习惯特征,具备比较条件。
将检材上的两处“梅亮”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相互比较,发现两者的书写水平、文字风貌相符,字体字形、签名组合布局特征相当,相同单字的笔画形态、起收笔、连笔、绕笔等运笔特征、写法、笔顺、笔画搭配比例及照应关系等特征均反映一致,如“梅”字的起笔,“亮”字的起笔及收笔,梅字“每”部的绕笔方式,“亮”字的连笔等(如图2)
综合分析,检材上的两处“梅亮”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之间的相同特征数量多且质量高,经综合评断,两者特征的总体属于本质性相同,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两处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之间没有本质性的差异特征,应为同一人所书写。
(二)指纹鉴定
经Stemi DV4立体显微镜下放大观察,检材上的3枚指印均为红色印油捺印形成,其中从上到下第1个“梅亮”签名字迹处的两枚红色指印油墨太浓重,且两枚指印有重叠处,纹线不清晰,细节特征不可辩,故不具备鉴定条件。第2个“梅亮”签名字迹处的红色指印虽然油墨浓重,但中心花纹形态及纹线流向清晰,镜下可见多处稳定的细节特征,具备鉴定条件。
比对的样本指印为黑色油墨捺印形成,纹线清晰,中心花纹及细节特征可辨,能全面反映捺印部位的乳突纹线结构特征,具备比对条件。
将第2个“梅亮”签名字迹处的红色指印与样本指印比对检验,可见检材指印与梅亮右手食指样本指印的纹线组合形态、流向相符,进一步检验发现在两者对应部位出现的细节特征的种类、形态、方向相同且相同细节特征间的组织关系均相吻合。
综合分析,第2个“梅亮”签名字迹处的红色指印与梅亮右手食指样本指印的纹线形态、流向相同,相对应部位出现了相同的细节特征,相同特征间的相互关系一致,本质的反映出特征总和相同,即为同一手指乳突纹线结构的特定性同一,应为同一人捺印形成。
四、添加变造鉴定
经用Stemi DV4立体显微镜进行放大观察检验,发现数字“1”与其后的符号“:”文字布局显拥挤,书写速度迟钝缓慢,书写不流畅,上下粗细一致,且数字“1”有明显的弯曲抖动现象,缺乏自然的轻重缓急变化,与其后的数字“4”无照应关系,运笔特征存在明显差异。(如图3)
经用Stemi DV4立体显微镜进行放大观察检验,发现大写数字“拾肆万元整”字迹笔画颜色较浅淡,起笔部位有露白现象,墨迹不均匀,颜色不饱满,且笔画粗细不均匀,边缘不整齐,除数字“1”及“拾肆万元整”外的其他字迹笔画颜色均匀饱满,无露白现象,笔痕特征存在明显差异。(如图3)
综合分析,数字“1”与其后的符号“:”文字布局不协调,且与前后字迹运笔有明显差异,“拾肆万元整”与其他字迹笔画笔痕特征反映不同,故数字“1”与大写数字“拾肆万元整”均应为后添加形成。
由于添加字迹与原文字迹不是同一次连贯性书写,必然会受书写空间的限制,使得文字布局反常,文字间隔不协调,添改字的大小也会与整体字往往不一样,排列位置不够整齐,会显得突兀、拥挤。除此之外,书写人可能会存在紧张等情绪,即使是同一人所书写,也会造成书写字迹与原有字迹运笔等不同,此案中的数字“1”书写明显迟滞,缺乏自然的轻重缓急变化,书写不流畅,与其他数字存在明显的运笔差异。而是否为同一只笔书写在认定是否存在添加的鉴定中非常重要,由于添改往往不是同一支笔书写,必然造成笔痕特征的不同、书写色料成分不同,这些特殊的特征正是检验确定添改变造文件的切入点,是非常重要的特征。除此之外还有语言、语法不连贯等特征均为添改变造文件的主要特征点。五、讨论及总结
我们在鉴定的过程中,首先要详细、全面地了解案情,了解案件情况的途径有几个方面,其中首先就是当事人的当面陈述,此案的难点在于两个地方:
1.当事人错误的描述了案情,他只知道这个收据不对,但不知道不對在哪里,梅先生反复强调他没有签这张收据,没有收到这十万块钱,没有签字,没有捺指印,但是他却错误的认为“拾肆万元整”这些大写数字是原来就存在的,还否认了原有小写数字的存在,错误的证词,误导了法官,也对我们的鉴定造成了困扰。如果不是法官的坚持,当事人恐怕最后无法得知案件的事实真相。
2.此案一开始的委托仅仅是针对收据上的“梅亮”的签名字迹及指印,但通过我们对检材的初步审核和系统检验,发现检材存在添加涂改的事实,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帮助办案法官理清案情,还原事实真相。
所以虽然当事人的陈述是我们了解案情的首要途径,但不是唯一的途径,其次还包括对案件卷宗的阅读,对鉴定材料的全面审查,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到的有关案件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通过对案件情况的综合分析,往往可以确定可疑案件真正的争议焦点,为进一步的检验提供方向。
此案告诉我们,作为一项系统的鉴定,在进行鉴定的时候,不应孤立的看待检材上的某一部分,而是应该把文件物证作为一个整体,在与案件事实相联系的情况下,从多个角度,多个方面对检材进行分析检验,各个检验结果互相印证,从而再整体进行判断,文件的特征总是反映在构成原文件的各个要素之中,而构成文件物证系统的各要素之间决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关联、互为依存的。
文检鉴定人员首先要对案情有一定的了解,如案件的来龙去脉,双方的争议焦点,需要鉴定的文件在案件中的作用等,其次要对所需鉴定的文件进行全方面的分析,不能单独地、孤立地去看待委托方对我们的鉴定委托,而是要从案件的不同情况出发,对文件物证系统各要素的全面检验,才能正确看待我们要做的鉴定,我们面对的鉴定目的,从而更好的为审判和侦查工作提供更加专业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