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探讨
关键词 损伤分析 法医 临床鉴定 应用效果
作者简介:耿楠,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主检法医师,研究方向:法医临床。
中图分类号:D9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336
现代社会的发展,高科技术的不断进步,使人们对法律依赖日益,需要法律制度日益完善,这就推动了法医临床鉴定技术不断完善,将损伤分析用于法医鉴定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多,可以准确分析被鉴定人的情况,分析表面皮肤的创口、内部骨骼等情况。法医病理鉴定也称尸体鉴定,是根据法医病理学理论与技术,通过尸体解剖、外表检查、组织切片、毒物分析等相关问题进行推断和鉴定的过程[1]。
本文针对笔者自身经验,将损伤分析用于法医临床鉴定中的作用进行阐述,可以评估患者的死亡方式,再对下一步工作做出判断,确定是疾病还是损伤的致死原因,分析损伤和死亡之间的关系,确定主要死亡原因,以此明确责任人。对损伤分析的应用结合基础资料进行研究,分析如下。一、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作用
法医鉴定技术的发展,使损伤分析越来越细致,分析被鉴定人受损情况,将其分析结果作为对行为人法律判断的依据。法医评估被鉴定人的创口情况,对受害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伤口是否为初次受损,按损伤分析结果生成法律效用报告,从而可以帮助受害人提供赔偿技术支持。根据法医鉴定结果对双方责任进行判断,应用损伤分析可以对被鉴定人损伤长度判断,例如:被鉴定人眼部损伤,如果是眼眶处骨折,可以分析是外界的暴力作用,导致眼眶、周围等处受到直接作用,一旦眼眶壁处出现骨折很难恢复,也难实施手术复位治疗。如果此处为新鲜骨折,可以评估是否是本次外傷,是否为陈旧性骨折。若为新鲜骨折,又要分析损伤部位,骨折形态和骨折部位,骨折边缘处是否存在锐利角,观察骨折周是否存在积液或积气、肿胀等状态,从而得出相关分析结果。确定是眼部损伤后,观察损伤力度眼球结膜是否有出血,若为简单划伤或擦伤不会导致骨折。经影像学分析为新鲜眶壁骨折,则骨折处有清晰的边缘,合并积气和积液,如果是陈旧性骨折此处会有结构塑性修复,边缘为钝圆,不会存在积气,个别因炎症会有积液存在[2]。伤后2周内复查,积气、积液都会被吸收,而陈旧性骨折前后对比则不会有明显的变化。可见,可以应用损伤分析法用于法医鉴定中,以此帮助被鉴定人的法律判决提供参考,保证法律判决的公平和公正。二、损伤分析对被鉴定人损伤实际情况的应用情况
法医临床鉴定工作内容与医学、生物学、化学等学科有着密切的关系,分析人体变化情况、案件发生环境等,可以用于被鉴定人的临床鉴定提供参考,形成鉴定报告,法医鉴定工作可以对被鉴定人血液、身体受损分析,评估被鉴定人具体情况[3],评估损伤情况,具体评估损伤包括皮肤创口、患病和骨骼等方面来完成,具体将损伤分析用于被鉴定人损伤实际情况的应用,分析如下。
(一)表面皮肤创口
表面皮肤创口指表皮、皮下组织等因外力暴力因素致使皮肤发生破损的情况,皮肤形态会表现出全面开裂,对皮肤创口实施临床鉴定,对受损皮肤分析,是否为物体击打所致形成的伤害,同时也要分析是初次或二次受伤。分析受损皮肤是否是物体击打致伤,观察皮肤创口受到击打的器物为钝器还是锐器,这个结论不能及时判断,要先对创口实施清创处理,防止伤口感染继而恶化,影响临床鉴定。清创完成以后,再对皮肤创口致伤器械分析,钝器、锐器等致皮肤创伤的具体分析要按瘢痕、创口缝合的状态进行分析,一般瘢痕是不规则的形态,边缘不整齐,同时皮肤下合并出血。如果是锐器造成的创伤,观察缝合边缘十分整齐,而且不会发生皮下出血,也不会出现表皮剥落。一次性形成创口如果再次受到破坏,例如:以手术刀对其破坏,在创口缝合后,瘢痕创口会也上面有明显的区别,例如:瘢痕周围在缝合时针距、伤口愈合情况、周围瘢痕粗细等处均有明显的差异。被鉴定人皮肤受外力暴力的刺入,清创时会切除坏死的部位,创口二次受损就很难发现,使损伤的具体致伤原因和器具分析难度加大[4]。
(二)内部骨骼
被鉴定人内部骨骼受损时,要分析致使骨折受力方式,例如:弯曲、撕脱、压缩、屈折、位移、旋转、轴压、膨隆等致骨折类型,骨折后表现出的状态又可以分成粉碎性、塌陷性、洞状、线状及骨质缺陷等。对被鉴定人内部骨折情况的分析,主要对几个方面要注意观察。
例如:观察骨骼处骨折情况,观察时要注意和先天性变异、血管压迹等原因所致的骨折进行区别。对骨折致伤原因进行分析,确定是外伤所致骨折还是病理原因所致骨折,其中病理原因所致骨折要区分是被鉴定人自身存在骨质疏松或单纯骨折,也可能是病理之上引起的外伤性骨折。分析骨折处是新鲜或陈旧伤,通过观察骨痂生长,骨折创口炎症反应,通过综合的分析,得出判断结果。观察骨折形态、骨折方式,结合骨折损伤的机制与受力方式等物理因素,评估骨折产生的原因,以此评估骨折结果和案件间的关联。
(三)自身疾病
被鉴定者受伤情况要排除自身疾病因素,若被鉴定者自身有钙质流失、骨质疏松等原因,也会因外力击打发生骨折。被鉴定人自身对钙元素吸收、分泌等情况也要进行分析,确定是否会使骨折情况加剧。对自身疾病引起的损伤,在国际卫生组织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而我国对受伤程度鉴定标准中损伤和自身疾病间的关联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所以,法医在临床鉴定中大多根据自身经验判定,当损伤和疾病具界限联系时,要按鉴定标准资格进行判定,当损伤和疾病间具有因果关联时,要根据关联实施针对性的鉴定标准判定损伤情况[5]。由于疾病直接引起损伤,属于直接因果关系时,不能直接判定损伤情况时,要对伤病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四)受损时间和案件的相关性
临床鉴定遇到询问,需要法医回答此次损伤是否为此次受攻击所致,这就需要确定被鉴定人伤处受损时间和案件是否具有相关性,法医得出结论需要根据以下情况来判定。观察被鉴定人骨折愈合情况,因时间不同,骨折愈合情况也各不相同。为避免此类问题受到干扰,保证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法律判断准确性,法医鉴定受损部位,受损时间等,将数据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可以保证后续法庭判决的合理性,具体工作可以通过几种方式完成,例如:观察被鉴定人皮下出血的颜色和变化,如果皮下受损,皮肤表面、皮下组织所处血红蛋白分解,受时间影响,此处血红蛋白也有很大差异,导致皮肤呈现出不同颜色。由于表皮剥离愈合受损伤时间影响,所以,可以根据观察表皮剥离的愈合情况,对损伤时间进行评估。创口的愈合也受时间影响,观察创口内芽的变化,观察瘢痕形成的情况,以此评估受损的时间,这些都可以作为案件评估的参考指标,对受损与案件的相关性进行准确的评判。
(五)损伤部位与致伤工具的关系
根据表皮剥离的形态、皮下出血形态、创口形态、创口深度及骨折形态等对被鉴定人致伤工具进行评判。案件审批起诉都要法医鉴定得出致伤工具的结论,对于检察起诉、审判等阶段,检方提出的致伤工具相关问题,都要委托法医鉴定完成,这类鉴定由于时间的影响会存在较大的难度,法医根据自身工作经验,配合影像学结果,案例材料、书面记载等,通过综合的分析,可以得出鉴定致伤报告,出具鉴定结果,其中分析了被鉴定者损伤的部位,得出致伤方式、致伤工具等判断结果,可以通过对损伤部位致伤方式的分析,得出致伤工具的分析。例如:椎体出现楔形骨折时,多为摔伤,若髌骨出现横断骨折多为股四头肌出现剧裂收缩所致。如果不具备鉴定条件,则需要法医将此委托退回委托处。
(六)死亡方式
法医鉴定工作还涉及到死亡方式的问题,无论自杀或意外死亡、他杀,都要判定致死方式,分析死亡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工作,要针对现场勘测结果、案情调查结果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判断结果。对于非自然死亡与自然死亡的判定,分析是否合并疾病和损伤情况,通过对损伤和死亡间的关系的分析,以此确定是否有致命性的损伤,找出致死主要原因,明确责任方,为法律评判提供依据。三、结语
本文应用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通过损伤分析法的分析结果显示具有重要的意义,分析实体损伤情况、通过系统研究分析,充分提高了法医鉴定科学性,用于法律判断提供重要参考。团绕损伤分析工作开展,结合其他相关影响因素,综合判断结果,可以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为案件责任判断提供明确的依据,明确法律责任提供参考。损伤分析用于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通过对被鉴定人皮肤创口、内部骨骼、自身疾病等引起损伤的各方面进行分析,以此确定损伤具体情况,分析受损时间和案件是否具有相关性,得出受损部位和致伤工具的结果,可以幫助事故双方明确法律责任,提供法律公平的判断参考。而且,要不断提高损伤分析应用研究,从而提高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对于不断完善我国法律法规,推动法律的进程具有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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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荣晶.损伤分析在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应用[J].法制与社会,2018(4):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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