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市场的运用研究

    关键词 区块链 版权确权 版权保护

    作者简介:费硕,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339一、数字版权市场现状

    数字技术与文化产业融合产物的数字版权行业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行业,欣欣向荣的背后透露出的大量问题不容忽视。相比于传统版权,数字版权有着海量存储、传输快捷、成本极低等天然优势。但也正是因为这些技术优势,催生出了盗版现象严重、数字版权侵权泛滥、维权难度增加等问题。从2005年启动的“剑网行动”开始,每一年专项整治的范围都有所扩大,专项整治的金额都会增长。“剑网行动”开展的这14年里,重点整治对象已由原来的传统媒体转变为现如今的网络转载、短视频、电子商务平台等。一方面显示出这一执法行动在互联网数字版权领域的成功,但另一方面也显示出数字版权问题有着多元化、深度化趋势。数字版权由于技术带来的问题正在不断侵蚀我国数字版权市场的良好运转。例如被称为“数字版权第一案”的中华书局诉汉王案、郑成思等法学家诉书生网案。数字版权市场著作权人对数字版权产业的信任危机、数字出版产业链中著作权人的弱势地位、盗版产业链的快速发展与全民侵权的现状等这些市场乱象正显示着我国数字版权市场已经存在许多问题。二、数字版权作品排他性的下降

    数字化与网络化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难题。在作品的复制方面,数字技术相较于模拟技术有两大特点:一是复制质量的提升。数字作品的复制品可以做到与原件完全一致,每一个复制件都可以当做原件来进行反复复制。二是复制效率的提升,随着数字技术与存储技术的发展,数字作品的复制时间可以以毫秒计算。存储技术的发展使得数字作品的存储更加方便,一块移动硬盘可以存储上万部歌曲,这是模拟时代无法做到的。在作品的传播方面,网络化使得数字版权作品的传播有了质的飞跃,网络技术使得作品可以在全世界无障碍的传播,并且脱离了依赖实物传播的方式。与传统的模拟技术相比,网络技术下作品的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

    数字化与网络化的结合使得数字版权在复制与传播上有了巨大飞跃。与此同时,这也导致数字版权作品的排他性迅速下降,以往的模拟时代甚至是纸质时代,作品复制与传播的复杂难度本身就是排他的天然屏障。但是在数字化网络化的时代,这些天然屏障荡然无存,如果不采取新的行动,数字版权作品就有成为无排他性作品的风险。三、数字版权市场侵权泛滥的消极影响

    互联网对于数字版权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其加强了人们对于数字版权的需求与应用,却也使得非法复制与使用呈现多元化、深度化趋势。数字版权较传统版权来说,侵权行为更加深度。聚合盗链、网盘分享等新兴侵权模式对权利人损害更大。以盗版分发为例,其运作模式为首先以低价吸引顾客,通过网络支付来进行交易,最后将内容通过网盘、平台、在线协作工具等工具发送。形式简单、流程高效、侵权门槛极低,但却对知识付费行业带来了大量损失。数字版权侵权泛滥的现象对整个文化产业产生了极其严重的消极影响,主要影响在于正版数字版权产业的利益受损与大众正版意识的下降。大量的被侵权人无法向侵权人索要赔偿,严重影响数字版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已经形成了以《著作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等相关配套法规为核心的侵权保护体系,在行政上形成了以“剑網行动”为首的行政管理手段的综合打击侵权模式。 但正版数字版权产业仍然受到侵权泛滥严重冲击的原因主要是在数字化的虚拟背景下,媒体传播的广泛性带来的侵权人难以认定,取证难度带来的维权收益与付出不成正比,知识产权司法能力的有限与巨大的海量侵权的不适应三大矛盾。正版数字版权业受到侵权泛滥严重冲击下的后果就是创作能力的下降、作者创作的积极性降低、数字版权产业的亏损,这对于文化产业的影响是致命的。同时,数字侵权泛滥导致了大众正版意识的下降,在侵权泛滥的消极影响冲击下,大众的心理也产生了畸变。许多使用者长期心理存在“知识无价”“盗版并非违法犯罪”“资源属于全人类”的思想,使得使用者心里认为盗版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从长远角度来看,在侵权泛滥冲击下,正版意识的下降比正版数字版权产业利益受损更具有危害性。四、区块链技术下市场问题解决方案

    (一)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技术保护措施方案

    在数字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中,有许多用以控制接触和控制保护的措施,目前常用的技术保护措施主要是DRM系统,其被广泛应用于音乐、视频、软件、游戏等数字版权作品。

    但是DRM系统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针对多个版权中心的情况,我国既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统一的行业协议,整体缺乏约束。以江民“逻辑炸弹”为例,江民的KV300L++杀毒软件如果被盗版且使用,就会造成数据丢失、硬盘被锁定的后果,对用户的信息安全造成损害,可见多中心化的版权保护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此外,在一些特殊的数字版权作品形式上,DRM还存在着影响用户使用体验的问题。以游戏为例,现行的游戏DRM保护系统中,存在着要求在线才能进行版权保护的DRM系统,其对作品的保护依赖网络在线,只有连接网络时,DRM系才会运作。如果用户的电脑处于单机状态,用户将无法进入游戏系统,严重影响用户的游戏体验。同时,新兴的“版权印记”“时间戳”等技术,虽然很技术上有所发展,但是其不可避免的一点是其需要第三方的维护与管理,很难具有权威性,在后期的维权中证明力也难以保证。

    区块链技术为数字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带来了新的解决方案,区块链技术可以从作品的创作开始一直到使用提供全生命周期的保护。首先是作品的权属证明,我国《著作权法》遵循伯尔尼公约的要求,规定著作权权利自动取得制度,这就要求权利人对版权归属证明要求的提高。区块链技术因其链式结构,可以自作品开始创作起对作品的每一步进行记录,直到作品的完成。每一次记录环环相扣,任何一个时间点的记录都可以在链式结构上找到,也就可以对作品创作期的任何一个时间点进行存在证明,作品的“作者信息+时间信息+内容信息”三者合一被整体记录,用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其次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技术可以提供技术措施中的电子契约技术,用以对使用者进行收费或交易,交易成功后,区块链基于非对称加密技术给用户一个私钥,这个私钥起到了控制进入措施的作用。至此,区块链技术完成了对一件作品从创作到传播到使用的全生命保护。

    (二)确权及维权领域区块链技术的运用

    为什么目前数字版权市场侵权泛滥?笔者认为主要是数字版权保护的两大矛盾形成了数字版权保护的瓶颈。一方面,数字版权对版权登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快速、简单、低成本,这三点现行传统登记制度无法做到。另一方面,数字版权相较于传统版权更需要对侵权行为有更高的打击效率,这一点目前传统打击侵权模式仍不能满足。但区块链技术为版权登记与打击侵权带来了新的解决方案:

    在登记方面,首先区块链提供的版权登记速度极快。以“版权家”为例,数字版权服务应用商,区块链版权保护平台的“版权家”目前可提供3分钟申请数字版权,其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DCI达成研发战略合作伙伴,已经成功为大量的小微版权提供了服务。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自身则是自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其次基于区块链的登记成本极低,截止2017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自愿登记价格为音乐、美术等作品300元,电影多媒体、汇编作品等2000元一件,特别是文字、口述作品、类电影作品是根据字数与时长来计费。而权利人基于区块链主链的一次版权登记成本极低,只有0.4元。最后区块链技术是“零知识证明”并不需要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区块链技术会直接为作品提供包括版权登记与交易的时间戳,在提供证明的同时,不会泄露作品本身的内容。

    在打击侵权方面,区块链技术能够极大的提高维权效率,在保护权利人的同时也能节约司法资源。区块链技术的数据作为电子数据可以为版权归属、证明、使用情况作全方位的记录。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在我国的认可度已经得到了承认。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已经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法律效力予以确认。五、为何选择区块链

    如今,数字版权已经对新技术展开了它的拥抱。喜马拉雅作为知识付费的领头企业,研发语音识别技术对版权进行保护;今日头条和国外的YouTube也是相继自主研发CID(Content Identification)模式的技术来对版权进行监控和保护。这无一例外都透露出著作权保护的新风向:秉着“技术带来的问题由技术解决”的新思维,区块链技术凭借着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分布式、公开透明这些天然与版权保护相匹配的特点,必将成为版权保护拥抱技术风向中里程碑式的重要一步。

    区块链技术因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编程脚本等特性,天生就是数字版权保护的絕配。市场问题在每一个产业领域都会存在,解决的关键在于对症下药,区块链与数字版权的结合也正与版权拥抱技术的新风向相适应。但区块链技术在具体应用上仍存在资源浪费、高延时等问题,与现有法律法规的兼容程度仍是制约其发展的重大难题。如何实现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的完美“着陆”仍是需要值得关注的重点。

    注释:

    熊琦.网络版权保护十年:产业与制度的相生相克[J].电子知识产权,2016(10):10-1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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