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研究的精神特质——以黄禹锡事件为例
龚文静
摘要:本文运用美国科学社会学家R·K·默顿提出的科学的精神特质观点,即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以及有组织的怀疑等四个规范,在深刻分析黄禹锡事件的基础上,论述在现代科学研究中应具备怎样的精神特质才能避免科学欺诈事件的发生,从而为现实中的科学研究提供一些有益借鉴。
关键词:科学的精神特质;黄禹锡事件;克隆
一、黄禹锡事件
黄禹锡,韩国国宝级的科学家,曾被誉为“韩国克隆之父”,民众更视之为韩国的“民族英雄”。黄生于1953年,29岁时获得兽医专业的博士学位,并最终成为首尔国立大学教授。他将一切精力和时间都投入到实验研究之中,韩国政府也不遗余力地支持他的研究,因此在克隆研究领域屡建奇功,是国际生命科学领域的权威人物。近年来,韩国在克隆领域取得一系列突破性进展,超过了原本领先的英国、日本和美国,引起世界瞩目,而领军人物就是黄禹锡。正当春风得意、风光无限之际,2005年12月15日,他被曝出在研究中造假。黄禹锡科研组的2号人物、米兹麦迪医院院长——卢圣一向媒体披露,黄宣扬成功培育出11个胚胎干细胞,其中9个是假的,另2个也真假难辨。黄及其科研组曾在美国《科学》杂志发表论文,称首次成功利用11名不同疾病患者身上的体细胞克隆出早期胚胎,并从中提取了11个干细胞系。随着黄禹锡神话的破灭,从“民族英雄”一夜之间沦为“科学骗子”,这种大起大落不仅对于黄本人是一次沉重的打击,而且让整个韩国科学界为之蒙羞,更让人类的克隆科学研究遭受重创。
二、科学研究应具备的精神特质
从中国陈进的“中国芯”事件到韩国黄禹锡事件,我们在震惊愤怒之余,必须进行深刻的反思。
在现代社会,科学大概是一种独特的和不断进化的知识体系,不仅如此,它还是一种“社会制度”,这种制度有着其独特的规范框架。在任何制度领域中,社会规范都没有与社会实践完全相符(其中有些是与历史上的一些制度共享的,另一些则是与其他制度有剧烈冲突的)。[1]为什么会不断地出现欺诈行为呢?主要是科学中由于制度和结构所引起的竞争这种现象,有助于说明科学界偶然出现的欺诈事件:“科学领域里存在着竞争,这种竞争会因强调优先权是成就的标准而加剧,而且在竞争条件下,也可能导致鼓励人们以不正当的手段压倒对手。”[1]所以,在现代科学研究成为一种制度的情况下,这样一种社会结构对科学界的一些人施加一定的压力,使得他们采取违反而不是遵守规范的行为。
要成为一名优秀的科学家,首要的是应该具备一定的精神特质。科学的精神特质是指约束科学家的有情感色彩的价值观和规范的综合体。[1]这些规范以规定、禁止、偏好和许可的方式表达。它们借助于制度化价值而合法化。这些通过戒律和警戒传达、通过赞许而加强的必不可少的规范,在不同程度上被科学家内化了,因而形成了他的科学良知,或者用近来人们喜欢的术语说,形成了他的超我。尽管科学的精神特质并没有被明文规定,但可以从科学家的道德共识中找到,这些共识体现在科学家的习惯、无数讨论科学精神的著述及它们对违反精神特质表示的义愤之中。[1]
现代科学的精神特质主要包括四种制度上必需的规范——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以及有组织的怀疑态度。[1]
(一)普遍主义
普遍主义直接表现在下述准则中,即关于真相的断言,无论其来源如何,都必须服从预先订的非个人的标准:即要与观察和从前被证实的知识相一致。[1]无论是把一些主张划归在科学之列,还是排斥在科学之外,并不依赖于提出这些主张的人的个人或社会属性;他的种族、国籍、宗教、阶级和个人品质也都与此无关。纽伦堡的法令不能使哈伯制氨法失效,“仇英者”也不能否定万有引力定律。然而,科学制度作为更大的社会结构的一部分,并不总是与社会结构相整合的。当更大的文化与普遍主义规范相对立时,科学的精神特质就会受到严峻的考验。种族中心主义与普遍主义就是不可调和的。特别是在国际冲突时期,当形势的主调强调效忠祖国时,科学家就会遇到相互冲突的职责,一种是科学的普遍主义规范要求的,另一种是种族中心主义这一特殊主义规范要求的。科学家所处的这样的境遇结构决定了他需要承担的社会角色。
黄禹锡故意捏造科学数据,显然不是为了发论文、评职称,甚至不是为了出人头地、名满天下。因为,鉴于他之前在克隆研究方面取得的成就,已经拥有韩国“克隆之父”、“民族英雄”等头衔。恰恰是这些耀眼的“头衔”,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促使黄禹锡造假的因素。被公众推向“神坛”、被万众顶礼膜拜的黄禹锡别无选择,只能以更突出的成就、更惊人的成果来证明自己无愧于这些荣誉,来回报韩国公众对他的热切期待。而韩国公众之所以给予黄禹锡如此崇高的荣誉,正如韩国某大学一名社会学教授所言,这是一些存在于韩国社会文化中的“急功近利”思维使然。在这种社会文化和公众心态之下,不论是韩国人将黄禹锡尊奉为“克隆之父”、“民族英雄”,还是黄禹锡急于拿出成果来为韩国赢得荣誉和尊重,都不足为奇。但即使处在反对的压力下,所有国家的科学家都应该坚持普遍主义的标准,科学的国际性、非个人性、实际上的匿名性特征都必须强调。法国著名科学家、微生物学家巴斯德的名言:科学家有祖国,科学无国界。
(二)公有性
财产公有制的非专门的和扩展意义上的“公有性”,是科学的精神特质的第二个构成要素。科学上的重大发现都是社会协作的产物,因此它们属于社会所有。它们构成了共同的遗产,发现者个人对这类遗产的权利是极其有限的。用名字命名的定律和理论并不表明它们为发现者及其后代所独占,惯例也没有赋予他们使用和处置它们的特权。科学家对“他自己的”知识“产权”的要求,仅限于要求对这种产权的承认和尊重,如果制度功能稍微有些效用,这大致意味着,共同的知识财富的增加具有重要意义。因而以名字命名,如门捷列夫化学元素周期表、普朗克量子等等,只是一种记忆性和纪念性的方式。
科学的公有性还反映在,科学家承认他们依赖于某种文化遗产,他们对这种遗产没有提出不同的要求。牛顿的名言——“如果我看到更远的话,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们的肩膀上”,既表明了他受惠于公共遗产这层意思,又承认了科学成就在本质上具有合作性和有选择的积累性。
1996年体细胞克隆羊“多利”出世到目前克隆的成功率还是相当低的:多利出生之前研究人员经历了276次失败的尝试;70只小牛的出生则是在9 000次尝试后才获得成功,并且其中的三分之一在幼年时就死了;Prometea也是花费了328次尝试才成功出生。而对于某些物种,例如猫和猩猩,目前还没有成功克隆的报道。而狗的克隆实验,也是经过数百次反覆试验再得来的成果。
(三)无私利性
科学也像许多职业一样,把无私利性作为一个基本的制度性要素。无私利性既不等同于利他主义,也不是对利己主义感兴趣的行动。这样等同就把分析的制度标准和动机标准混淆了。[2]求知的热情、莫名其妙的好奇心、对人类利益的无私关怀和许多其他特殊的动机都为科学家所具有。但是,对不同动机的探讨似乎被误导了。其实,能够说明科学家的行为特征的,是对大量动机的制度性控制模式的不同模式。因为一旦制度要求无私利的行动,遵从这些规范是符合科学家的利益的,违者要受惩罚,而当这个规范被内化后,违者就要受到心理煎熬。
在科技发展史中,欺骗行为实际上是很罕见的,这与其他活动领域的记载相比似乎是个例外,这种情况有时被归因于科学家的个人品质。言外之意,科学家是从那些具有不寻常的完美道德的人中招募的。然而事实上,没有令人满意的证据来证明情况就是如此;从科学自身的某些与众不同的特征中却可以找到一个更似合理的解释。科学研究包括其成果的可证实性,实际上都要受到同行专家的严格审查。对无私利性的要求在科学的公众性和可检验性中有坚实的基础,可以说,这种环境有助于科学家的正直。无私利性的规范向实践的转变,通过科学家对其同行的最终负责而获得有效的支持。
(四)有组织的怀疑
有组织的怀疑与科学的精神特质的其他要素都有不同的关联。它既是方法论的要求,也是制度性的要求。按照经验和逻辑的标准把判断暂时悬置和对信念进行公证的审视,业已周期性地使科学陷于与其他制度的冲突之中了。科学向包括潜在可能性在内的涉及自然和社会方方面面的实施问题进行发问,因此,当同样的事实被其他制度具体化并且常常是仪式化了时,它便会与其他有关这些事实的态度发生冲突。科学研究者既不会把事物划分为神圣的和世俗的,也不会把它们划分为需要不加批判地尊崇的和可以做客观分析的。与经济团体和政治团体相比较,有组织的宗教团体对科学的这种抵制已变得不像中世纪和近代那么明显了。当科学把它的研究扩展到已存在某些制度化观点的新领域,或者当其他的制度把其控制扩展到科学领域时,冲突就变得严重了。
三、结语
以上从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以及有组织的怀疑等四个层面论述了现代科学家或科学工作者进行科学研究应具备的规范,并且以近来发生的黄禹锡事件为例,把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深刻分析欺诈事件不断出现的原因,为我们今后从事科学研究如何避免类似事件重演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参考,这是笔者的意图所在。但是,是不是只要科学家具备了所有这些规范就完全可以消灭欺诈行为呢?答案是否定的。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永恒真理,就像人类科技发展史表明的那样,探索科学真理之路是永无止境的。
参考文献:
[1][美]R·K·默顿著.科学社会学——理论与经验研究 [M].商务印书馆,2004.
[2][美]塔尔科特·帕森斯.职业与社会结构[M].社会力 量,1939.
[责任编辑: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