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金融消费者 金融监管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孙学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职称:中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275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产品和互联网服务的不断变化,互联网金融得到迅速的增长。互联网金融资本具有投资门槛低、效率高、覆盖面广的特点,这符合当前消费者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然而,诸如“常规贷款”、第三方被盗支付平台和非法融资等违法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的广泛关注。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许多互联网金融机构、企业、消费者数量庞大以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复杂性等方面的因素,这大大降低了消费者参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兴趣。因此,互联网融资的发展需要深入研究。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争议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学术界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有不同的看法。关于这项研究目前着眼于两个问题:一方面,金融消费者是否只能仅仅指个人。金融消费者通常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包括自然人、法人等。一般来说,由于消费者必须满足社会行为主体的需求,他们将获得一定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许多学者利用类型化思维的方法来确定金融消费者的含义。本文首先分析了互联网融资的现状,提出了在互联网融资中加强消费者保护的措施。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含义
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的定义尚不完整。虽然西方一些国家已经提到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但我们认为这一概念并没有在立法中得到体现,而更多的是传统消费者的整合概念。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的必要性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特殊性与价值
1.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特殊性
互联网金融的第一个特点是平台的运作模式。消费者运用平台的交易方式,在平臺上购买所需的服务。二是金融服务新模式。网络金融在减轻消费者负担的同时,也给消费者新的消费方式带来了一些弊端。由于金融业本身的复杂性,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提高了消费者的认识。最后,在互联网企业缺乏市场准入规则的情况下,许多服务年限不足的企业进入互联网行业在市场中存续致使竞争异常激烈,消费者的消费缺乏消费体验、服务不足等日益严重的问题越来越明显,行业者们把竞争当做其自身在市场获得更高地位的筹码。所以,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是势在必行的。
2.互联网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及其价值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经营者之间的利益竞争、消费者意识有限、金融交易风险高等方面的问题,导致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的权利责任不能在私法自治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公平。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成为发展互联网产业、保护人们免受平台风险的重要切入点,从而不断推动周边产业发展。近年来,科学界将价值观引入金融法。为了保证成本效益、公平性和安全性,有必要将金融效率、金融公平以及金融安全进行有效的整合。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改变传统的金融交易方式,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是互联网融资的客观表现方式。当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消费水平发生变化时,我们应该改变社会消费的思维方式,克服这些困难。随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支持互联网,互联网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复杂,互联网用户同时面临着许多问题和困难。
1.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方面,很难保证公平贸易。在网上交易中,金融公司未能履行善意解释金融产品的义务,因此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市场面临风险,投资必须谨慎”的观点并没有对其风险性做出有关的说明,这明显违反了信息发布系统的结构。另一方面,合法利益受损。例如,在线金融交易具有高风险和低时间效率。此外,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在存储电子数据方面存在困难。因此,网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资金安全权、隐私权、信息安全权、知情权、索赔权、个人信用权等无形商品的权利,并未得到有效的保护。
2.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的缺失
当今社会公众原本已经落后的消费观念还没有得到改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出现使人们对其提供的服务感到担忧。不懂金融知识的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解决金融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和相关监管机构对金融知识和金融法律的了解还不够。互联网上消费者缺乏金融教育体系,无疑会导致更多的侵权行为。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关系
由于其独特的制度优势,传统金融机构在社会中的地位十分突出,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中。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满足了市民和小企业的金融投资需求,有效的利用了当今互联网特有的技术优势和地位,为金融业发展开辟了新趋势,改变了金融形势,促进了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并没有改变金融业的独特性。金融发展有赖于金融中介机构的帮助,因为公众没有广泛的渠道获得金融产品。网络是一个能够不断满足社会需求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许多人认为,金融中介机构无法消除通过互联网提供的资金,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普通公众自身能力有限;金融部门多样化,使金融中介机构能够向他们提供最新和专业的金融服务;第二,普通公众无法分析不断变化的金融信息;第三,有人群的地方就会有竞争,金融圈的中介之间也会有激烈的竞争,可以是人群资源或者其他有关利益的竞争,中间商之间的竞争有利于整个行业的技术变革和创新,从而保证互联网的可持续性。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
在目前的互联网融资方式中,以互联网金融服务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例,将其作为在线支付平台和信用平台。根据功能的不同,互联网融资大致可分为支付平台、信用平台、担保平台等方面的内容。除此之外,在各种各样的优势之下,互联网融资拥有差异化的特点。为了在有限的市场上争夺客户资源,不同的平台也有着秘密而激烈的争夺。如果融资方违约的话,平台将会遭受很大的损失,因此平台的收益也构成风险收益。因此,互联网必须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不断发展,简化业务流程,有效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然而,互联网技术并不普及,其信息的丰富性和多样性也会对互联网金融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我们可以从互联网上获取大量的专业金融知识,使信息透明化,从而有效地为互联网提供资金,合理使用互联网。四、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应对策略
(一)完善法制体系,强化行业监管
完善互联网金融和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我国网络金融法律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缺陷。因此,应该在借鉴世界各国保护消费者的积极经验的基础上,通过相应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网上注册账户制度,保护消费者,继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国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可以进行有效的合作,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断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一方面,要通过实施金融信用评级制度,厘清金融银行网络。由于一个行业的发展环境可以为交易者提供可靠的信用信息,避免信息不对称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必须逐步建立网上金融交易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金融交易信用评级制度。在这方面,有关部门应继续援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内陆发展中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从而达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目标。
(二) 加强企业运营自律,突出消费者服务核心
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互联网金融环境也在不断优化。由于互联网金融利益相关者的多样性与风险因素密切相关,在某些情况下,一些非法金融改革的口號是“挂羊头卖狗肉”。所以,在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因此,有必要认识金融市场中金融风险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互联网金融应遵循问题导向和风险导向的原则,特别注重先进信息技术的应用,有效的研究和开发工具,从而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前期研究、预测和预警,从而更好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净化互联网金融生态
提高消费者对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之间差异的认识:(1)提高网络金融产品的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2)促进和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和合法权益;(3)鼓励金融消费者通过阅读互联网金融管理书籍,包括互联网金融违规行为,从而丰富自己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知识。因此,消费者必须有勇气拿起合法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进一步侵权。互联网金融系统是一个可用的、健康的、多元化的系统,为了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四)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安全合理地发展互联网金融,必须继续优化管理。有关互联网金融公司应当严格控制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因直接利益泄露用户信息。使企业发展管理法制化,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权益。然而,有关部门应该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对一些不良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侵犯和向消费者披露私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处罚。除此之外,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行为极其恶劣的不良互联网金融企业,应给予合理补偿和适当制裁。还应该结合实际,严格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模式,并依法予以规范。五、总结
互联网金融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金融服务,满足了人民群众的金融需求,是对传统金融业的补充。由于双方交易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了许多影响金融消费者利益的问题。比如,我国可以确保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包括信息披露的权益、加强行业规律等方面,同时为金融稳定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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