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陪审员是否解释法律
关键词 法律解释 人民陪审员 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法》
作者简介:王海莲,宁夏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51
法律在实现调整社会作用的过程中,法律解释有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法律适用的环节。什么是法律解释?很多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张文显学者认为法律解释就是指对法律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①。借鉴学者的观点,本文认为法律解释属于法律适用阶段,是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相关法律内容的解释和说明。一、 法律解释权限与主体
(一)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根据2000年《立法法》、1982年《宪法》和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法律的正式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行政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具体包括审判解释、检查解释和审判检查联合解释。其中审判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出的解释,按照这样的规定,法官作为整个审判工作的主导者,在决定如何应用法律的过程中其实就是在解释法律②。
(二)我国法律解释主体的界定
对于法律解释的主体,目前我国理论界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解释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构。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决议》,将司法解释的主体作出了限定,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形成的解释,正式的形式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解释文件。1979年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其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以上法律的规定都只是明确了在司法体系中,法律解释的主体为特定的国家机关。在本文看来,这种观点,将司法机关解释法律视为了一种具有普遍效力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法律解释与具体个案之间存在无法适用的现象。
另一种认为法律解释还包括享有法定解释权的人,主体具体包括和法律经常发生联系的人。例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对于这一种观点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是否赋予这些人法律上的法律解释权,目前在理论中存在争议。但是目前很明显的是,在实际的法律适用中,这些与法律经常发生联系的人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解释着法律,在整个的法律解释中是很重要的部分。尤其是法官作为案件的审判者,在针对个案适用法律时,必须进行推理,法律推理的过程中包含着法律解释环节,因此,法官必然在解释法律,虽然不具有普遍效力,但是在个案中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解释是不同与司法解释的。二、 法官解释法律与人民陪审员解释法律
法官解释,也就是裁判解释的主体是法官,作出的解释法律行为是针对于具体的个案,其效力也只存在于具体个案的判决中。③当法官解释法律的效力只存在于具体的个案中时,也就不存在司法解释中存在的混淆立法与司法主体的问题。而法官解释法律在实际中是存在的,在法律上赋予其解释权也是可行的。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的内容,在作必要的修改完善后纳入了该法。新颁布的《人民陪审员法》在法律上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权利,那么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法院审判工作时,除法律另有规定,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是否解释法律呢?
《人民陪审员法》第14、21、22条规定,在法律上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对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与法官的权利是一致的。法官在法律适用中必然存在解释法律的行为,那么对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人民陪审员也必然存在解释法律的行为。
除此之外,也可以由法官三人與陪审员四人组成七人合议庭。陪审员参加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从而确立了一种全新的陪审制度。在这种新的七人合议庭制度中,人民陪审员对于法律适用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是不参与表决。有学者认为人民陪审员不参与法律适用的表决,就不存在法律解释的行为,不会对审判发生效力。本文持有不同观点,人民陪审员在对法律适用发表意见时,其实就是在解释法律,虽然不参与表决,该意见也不会在审判中发挥效力,但是人民陪审员是民意的代表者,在一定程度上是会影响法官在审判中对于法律的适用。人民陪审员与司法审判活动具有紧密的联系,如果只是针对个案,本文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存在解释法律的情形。三、人民陪审员解释法律存在的问题
在上文中,阐述了在审判活动中,人民陪审员在法律适用中解释着法律,但是作为人民民意的代表,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是人民陪审制度健全完善的阻碍。
(一)法律缺乏明晰的规定
虽然《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地位,但是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权利来看,依然存在不足之处,这也导致了人民陪审制度中的矛盾。《人民陪审法》规定了人民陪审制度有三人陪审制和七人陪审制,导致人民陪审制度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大多数学者认为《人民陪审法》中七人陪审制的规定,实质的改变了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使得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权能得到了明确的划分,是人民陪审制的重大进步。但也有学者认为这种对于一种制度出现了两种模式,虽然是独一无二的,但是也让诉讼机制变得复杂化和冲突化。④本文认为,《人民陪审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详细的规定,没有与具体的审判活动进行无缝衔接,依然存在实际与法律规定两张皮的现象。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存在作用就是表达民意,但是在实际中,人民陪审员在案件的事实部分和法律适用部分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而《人民陪审法》中规定的三人陪审制与七人陪审制中出现的两种模式,也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法律对于法官在一定条件下是否解释法律缺乏规定,对于人民陪审员亦是如此。
(二)人民陪审员整体法律素质不高
从《人民陪审员法》中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规定来看,似乎与实际中的陪审工作要求不相匹配;根据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不仅在审判活动中的事实部分行使权力,也在法律适用的部分行使权力,这种规定本身就要求人民陪审员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实际来看,在岗的人民陪审员对于事实部分是可以胜任的,但是对于法律适用部分依然存在不足,甚至出现了人民陪审员现场学法,法官现场普法。人民陪审员代表着人民在审判活动中表达民意,如果法律素质欠缺,对于案件不能如法官一样从事实和法律上充分认识,是无法发挥出法律所要求的作用的。
(三)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工作的深度不够
法官在解释法律的前提是对案件事实的充分了解与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确熟悉,才能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但是人民陪审员不仅整体法律素质不高,而且对于审判中的案件的参与程度也不够,例如人民陪审员在庭审前的具体工作是什么?是否在庭前有详细了解案件事实的权利,是否有必要在庭前对案件进行详细的了解?这些在法律上无明确的规定,在实际中也是没有做到位的,这就导致人民陪审员在开庭时因不熟悉案情无法提问,思路跟不上其他法官,进而在评议时也提不出自己的意见;对于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也不够熟悉,表决的质量存在质疑。四、人民陪审员解释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明晰法律规定
虽然说人民陪审员对于庭审的事实部分独立的发表意见和表决,是提升了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与工作参与,但是面对两种不统一的陪审制度,以及法律笼统的规定,使得人民陪审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内部矛盾,不利于人民陪审制度的优化发展。以及本文建议《人民陪审员法》能够进一步将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的规定,例如在庭审开始前,人民陪审员的具体工作职权、表决权的责任承担等。建议对于人民陪审制度能够进行统一,在实际的庭审当中,事实审核法律审是无法完全进行区分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决定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不只是独立的事实审,所以建议在立法上,尽量统一制度,提高陪审工作的完整性。我国的法律体系以及庭审活动决定了在特定的审判活动中,法官在解释着法律,也同样决定了人民陪审员也在解释着法律。所以建议在未来的立法中, 对于法官与人民陪审员解释法律的相关问题能够有明确和清晰的规定。
(二)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
在司法体系中,庭审活动的重要性决定了法官的法律素养,这也就反映出了法官在解释法律时,是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的,那么对于参与事实审与法律适用的人民陪审员,本文认为也是需要一定的法律专业能力的。虽然我国《人民陪审员法》中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选任等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从整体来看标准还是相对较低的,本文建议对于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方面,能够提高标准,提高人民陪审员相关法律的实用性。而不是将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庭审变成了一种更高级的普法活动。
(三)加强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参与
这些年来,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普遍存在,在《人民陪审员法》出台以后,很多学着认为这种现象会有所改善,本文持有不同观点,本文建议在庭审前,能够让人民陪审员充分得了解案情,为陪审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庭審过程中,保障人民陪审员的独立发表意见与表决的权利;在庭审后,加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承担,使人民陪审制度更加的完善和成熟。这样才能成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发表民意的作用,在解释法律的时候更能接近庭审,缩小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差距、减小事实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五、结语
在特定的庭审活动中,法官解释法律的行为是必然存在的,本文发现在这样的特定情况下,人民陪审员也在解释着法律。但是目前在学术理论中还是没有相关的论文,本文也是在众多学者的理论基础上,另辟蹊径发表一些拙见。人民陪审员是否独立行使权力以及是否具有足够的法律素养等,都关系到人民陪审员是否解释法律,解释法律的质量等。希望在未来的法治道路上,人民陪审制度在已有的基础上更加的完善。
注释:
①②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1.
③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4-65.
④左卫民.七人陪审合议制的反思与建言[J].法学杂志,2019(4).
参考文献:
[1]杨曙光.法律解释主体评析[J].烟台教育学院学报,2004(22).
[2]孔丁英.论人民陪审员行使职权的独立性——以法律解释主体论的缺失为视角[J].中国司法,2014(6).
[3]孟欣然.法官法律解释主体资格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