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的劳动合同问题的探讨
关键词 “互联网+” 劳动合同 劳动法 用人单位
作者简介:彭雪宸,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7级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3.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115
进入21世纪以来,科技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互联网席卷全球,世界进入互联网时代。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兼容性也使得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劳动关系呈现了多元化、复杂化、灵活化的特点。为了推动互联网时代下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劳动合同也必须进行完善,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一、劳动合同简述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确定的劳动关系凭证,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根据双方的劳动关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签订的协议。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依据劳动合同,劳动者加入民营企业、个体经济或国家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并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在该单位承担工作职务、遵守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这是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并按照劳动者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而且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同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1]。
劳动合同在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劳动者而言它能够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岗位和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保障权益的依据;对于企业而言,它是企业合理使用劳动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最后,对于社会而言,签订劳动合同能够减少劳动纠纷,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二、 “互联网+”时代下劳动合同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时代下社会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复杂性、灵活性、多元化等特点。近年来各种安全事故也是层出不穷,在事故发生后由于劳动合同的不健全责任的认定和追究也有一定的难度。针对这些现象笔者收集资料发现目前“互联网+”时代下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劳动关系双方信息有误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很多劳动关系都是通过网络确定的。虽然现在互联网上有实名制使用方式来确认合同双方的身份,但很多用户在个人信息上仍存在虚假情况。例如企业的电子邮箱以及必须实名注册的电子邮箱,相对较为容易证明其使用人的身份,但平时人们常用的免费电子邮箱,如果当事人否认则很难证明,这时就容易引发责任争议。而且一些用人单位在通过网络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没有对劳动者的信息进行确定。这样一来就导致一些专业能力和个人素养较低的人员进入单位,容易引发各种安全事故。另外,互联网的发展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他们利于网络技术成立空壳公司,再通过互联网发布招聘信息,欺骗劳动者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权益。
(二)劳动合同形式存在漏洞
传统的劳动合同在签订时都是面对面地用纸质合同书来签订,但是由于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为了打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劳动合同在电子形式和口头形式的运用上变得更为广泛。《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所以电子形式的劳动合同是符合书面的构成要件的,但口头的合同就在法律上不够严谨和有效。也就造成了劳动合同形式的漏洞。所以劳动关系就会出现存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某些劳动权利和义务达成意思一致,形成口头协议却缺乏合法的形式要件,并已经发生劳动行为的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并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2]。但是在我国实际生活中,这种事实劳动关系比比皆是,这也是我国劳动纠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另外,在互联网时代下,电子劳动合同也未必完全比得上纸质合同安全。由于现代技术的发达,电子劳动合同的可靠性和可信性较低。一些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利用现代技术私自改动劳动合同内容,引發劳动纠纷。而一些劳动者由于法律意识单薄他们未必清楚要学会为自己保存电子劳动合同的证据,以致于自己无法证明自己的身份,是不是公司的一员,或者无法证明自己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内容。
(三)劳动合同责任不明确
目前我国多数劳动纠纷都是由于劳动合同在签订时双方的责任义务不明确引起的。很多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了自身的义务,但是却在执行时没有履行自身的义务,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与归责问题有关的内容压根没有明确。并且在互联上时代下,共享经济和虚拟货币盛行,很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通过互联网沟通交流提供劳动的,根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样一来,一旦出现问题,在责任的追究和认定中就会有一定的难度,劳动者也无法保证自身的权益。三、 互联网时代下劳动合同问题原因探究
“互联网+”背景下,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也推动了就业,越来越多以互联网为基础的企业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但是在经济和科技发展的背后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究其原因,涉及了多个方面。
(一) 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
关于劳动合同问题的原因,我们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不难发现很多劳动者都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劳动者受到传统用工观念的影响。一些企业的固定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并不在意,他们多数人认反正自己已经成为了该企业的职工并且有一定的年限了,而劳动合同只是形式而已可有可无,所以签不签劳动合同无所谓。这样就导致很多劳动者根据没有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特别是一些企事业单位中。其次是部分劳动者的知识素养有限,对劳动合同和《劳动法》的认知不足。我国大部分劳动者都是大专以下的学历并且农村地区的占多数。由于这些劳动者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知道要用《劳动法》 和劳动合同制度来保护自己。即使部分劳动者懂法,但我国劳动力市场总体而言呈现供大于求的态势,劳动者较难找到工作,所以一旦有单位录用,他们也不会因为劳动合同不完善就辞职[3]。
(二) 企业没有履行劳动合同
从企业的角度出发来看我国的劳动合同问题,多数原因在于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造成的。特别是互联网时代中,由于缺乏实名制,一些劳动者是通过网络提供劳动,企业也是通过网络支付劳动报酬的。这样一来,部分企业直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责任和义务。而由于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很多劳动者想追究责任维护权益也无处下手。还有三方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过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问题,责任认定就存在推诿扯皮,也造成了劳动纠纷。四、如何在互联网时代下促进劳动合同的完善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促进劳动合同的完善,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劳动合同,提高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一) 提高法律意识、树立维权观念
减少劳动纠纷,保障双方的权益首先要做的就是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观念,树立维权的观念。面对我国多数劳动纠纷是由于缺乏劳动合同造成的这种情况,国家应该加强关于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各级政府应该以县为单位定期组织一些关于劳动权益问题的学习交流会,组织企业和劳动者参加。让双方都能够充分认识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并且让双方了解到如何正确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另外针对一些从事互联网相关产业的劳动者,政府应专门讲解一些互联网企业相关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防止劳动者由于对互联网的认知不足造成自身的权益受损[4]。
(二)完善双方信息,签订劳动合同
加强思想建设,提高法律观念是减少劳动合同问题的基础,只有大家正确地认识劳动合同,才知道如何通过劳动合同维护自身的权益。面对互联网的兼容性以及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减少劳动合同问题还需要结合互联网的特点。面对网络信息的安全性较低,存在虚假的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交流的初期应加强对信息的考核,劳动者确认企业信息;企业对劳动者的信息进行审查。双方在确认彼此信息真实有效后,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必须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通过这种方式减少由于虚假信息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带来损害,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5]。
(三) 加强法制建设,加强监督作用
最后是国家完善法制建设,加强监督作用。因为目前互联网尚未完成实名制,所以很多人认为不论做什么都不用承担责任,网络诈骗也就越来越多。面对这种情况,国家应加强对网络的监管。一些企业和劳动者若通过互联网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必须要通过公安机关进行备案[6]。这样一方面能够减少虚假信息对双方的损害,保障双方的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够监督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减少劳动纠纷。另外各地区应该专门成立处理劳动纠纷的部分,对一些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和責任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进行处理,净化劳动市场的环境。五、结语
总而言之,互联网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便利,促进了就业;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在“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劳动纠纷也日渐增加。面对劳动合同的问题,国家应该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劳动者应充分认识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与用人单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最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谭建萍.互联网经济中新型劳动关系认定与调整的经济学研究[D].吉林大学,2019.
[2]史秀亮.“互联网+”模式下劳动关系的认定[D].兰州大学,2018.
[3]张帆.劳动合同中的合意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4]郭才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05.
[5]伍美云.中国劳动关系研究的演变及其制度嵌入[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
[6]刘福奇.对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20(1):4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