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视角下未成年犯罪人心理矫治措施研究

莫然+龙潭


一、问题的缘起与研究的急迫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结构的重大调整和转型,在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就,但是却也随之出现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便是其中之一。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呈高速增长态势,且已成为威胁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之一。近年来多起未成年人恶性暴力案件频频见诸报端,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与其平时表现背道而驰,残忍程度令人震惊——16岁的花季少女在厕所产下孩子后将其放入厕所水槽中,看着水位慢慢升高将孩子溺死;品学兼优的三好学生因母亲长期督促他学习,不堪重负用铁锤将母亲残忍杀死;老实巴交的孩子因拒交保护费长期受到同学欺凌,最后不堪忍受用一把短小的削笔刀连捅被害人11刀将其杀死……
以上案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大量学术资源被投入其中,各项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与其心理健康状况密切相关。“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人们的关注,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未成年人因心理偏态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不断增多,已经不容忽视。” 对未成年人犯罪人心理状况的研究我国不少学者已经做了大量工作,比如:林云鹏等人运用SCL-90量表对福建省100名犯罪青少年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犯罪青少年有各项心理症状的占4.1 -21.6%。其中,具有敌对、偏执、人际关系敏感的心理症状者比例最高,均在18%以上。强迫、焦虑、抑郁的心理症状者比例也很高,在 14%以上。 江琴、郑星有等人的研究则表明有心理问题的犯罪青少年占受检人数的22.5%,症状已达到中等以上严重程度的犯罪青少年占测查人数的14. 17%。通过等级排序发现,犯罪青少年心理问题依次为强迫(31.67%)、敌对(25.00%)、人际关系敏感(23.33%)、偏执(23.33%)、抑郁(21.67%)、精神病性(20.00%)、焦虑(17.50%)、躯体化(15.83%)、恐怖(3.33%)。 更有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未成年人犯罪从心理学角度分析,反映出的不仅仅是青少年的人品问题、道德问题而且是严重的心理和行为问题。”
未成年犯罪人日益显现的心理健康问题,使得我国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和矫治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当前,受刑事司法政策和资源所限,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治手段和体系并不完备,常规的帮教、矫正手段上也存在诸多局限,甚至形同虚设,更遑论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健康问题给予关注了。 此外,实务部门中也存在许多质疑的声音,如今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健康问题是否具有普遍性?是否有必要在现有矫治体系中引入专门的心理矫治措施?又应当引入什么样的心理矫治措施?
以理论和思辨为核心的传统法学研究范式已经无法帮助我们获知以上问题的答案。现在我们急切需要的不是理论上的鸿篇巨制,也不是对国外经验的移植引进,而是立足于我国现实国情,对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健康情况及矫治需求的实实在在的研究。然而,这一领域的研究和探讨已然超越了法学知识的运用,法学与心理学交叉渗透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也注定了在这一领域呈现出法学与心理学之间交叉渗透相互借鉴的趋势。 这种借鉴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方面的,还包括研究方法的借鉴,而以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为代表的实证研究正是心理学常用的,对某一群体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分析研究的一种方法。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将通过实证研究,深入调查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健康方面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分析当前矫治措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未成年人心理矫治措施的基本设想。
二、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健康状况及其矫治效果调查
(一)研究目的
本调查目的是通过问卷调查与数据分析,探讨未成年犯罪人与无犯罪记录未成年人在心理健康状况方面的区别,以及在矫治过程中,加入专业的心理矫治课程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健康方面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明确我国现阶段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矫治需求,并有针对性地设计心理矫治措施。
(二)调查样本与人员
选取某省未成年人管教所14-18岁,进入管教所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未成年犯罪人为被试,进行症状自评量表(SCL-90)调查,共144人。实发问卷144份,收回问卷144份,有效应答率为 100%,调查问卷采用实名制。
(三)调查步骤
整个实证调查研究分为三个部分。
1.全体被试在主试的引导下分别完成《症状自评量表(SCL-90)》。
2.将被试随机平均分成A组和B组,每组72人。A组接受未成年管教所的常规矫治,B组则定期接受本研究小组组织的心理辅导课程。该课程为团体辅导与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形式,团体辅导由本研究小组成员组织该组被试进行,共10次,每次每组不超过10人;个别辅导由资深心理咨询师通过“一对一”谈话,以“聊天+疏导+心理画图”的方式对被试进行心理辅导,每个被试至少接受1次个别辅导,对于心理问题较为严重的7名被试,则视其需要进行2-3次个别辅导。
3.6个月后,A组和B组被试再次完成《症状自评量表(SCL-90)》,通过分析量表结果,比较两组被试接受矫治前后心理健康状况的区别;
4.对未成年人管教所中4位主要监管人员进行个别访谈,了解A组与B组被试在矫治过程中的普遍情况,比如:是否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有悔改的决心和努力;是否遵守纪律;是否表现积极;能否与他人和睦相处等。
(四)研究工具及评分标准
本研究在量表方面使用《症状自评量表 ( SCL-90) 》。此表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心理健康测试量表之一,是为国内外心理疾病门诊所广泛使用。该量表共有90个项目,包含感觉、情感、思维、人际关系等十个方面的心理症状情况。每个项目均采取1~5级评分标准,从自觉无症状到自觉症状。无症状记为1分,症状严重记为5分。
(五)量表结果与分析
表1中对比组为全体被试刚进入未成年人管教所时完成自评量表的测试指标数据,结果显示:被试普遍存在明显的人际关系敏感,敌对的思想、躯体不适、强迫症状、情绪抑郁、焦虑和偏执等心理健康问题。这一结果也证明了学界对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健康状况的忧虑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越来越多未成年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已经有较为严重的心理问题,心理健康问题因未能得到及时治疗而不断加重,最终成为其犯罪行为的重要诱因之一。
在随后的6个月时间中,A组被试接受未成年人管教所中各项规定的矫治措施。B组被试则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根据研究小组成员的安排接受专业的心理辅导课程。研究小组成员共安排了10次团体心理辅导课程,此外,由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心理健康问题较为严重的7名被试分别进行2-3次单独心理辅导。
6个月后,A、B两组被试再次完成同一自测量表(结果见表1)。经过检验,A组与B组两组被试在症状自评表中总分和各因子数据都存在显著差异(P<0.001)。接受常规矫治的A组与未接受矫治的对比组被试相比,症状自评表中总分和各因子数据没有显著差异,但是在焦虑、恐惧、敌对、躯体化因子分上对比较为显著(P<0.005),A组被试整体上较之刚刚进入未成年人管教所时表现出更为明显的焦虑、抑郁和敌对等心理问题。说明A组被试进入矫治机构后心理健康方面存在的问题不仅没有缓解反而有加重的迹象。与之相反,接受心理矫治的B组被试在症状自评表中总分和各因子数据不同程度上均有改善,其中人际敏感、焦虑、敌对因子分前后对比具有显著差异(P<0.001),偏执、恐怖改善效果次之(P<0.005),其中躯体化、精神病性、其他因子分虽有改善,但并无明显差异(P﹥0.005)。
为进一步了解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健康状况对矫治效果的影响,研究小组成员还对主要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的4名管教人员进行个别访谈。
管教人员甲提到:B组被试在情绪控制方面表现出明显的好转,并且与室友之间冲突的次数也明显少于A组被试。B组被试中有不少人还因为表现突出优秀而担任某一项工作的负责人,帮助管教人员进行管理。B组被试在学习积极性方面,尤其是劳动技能方面的学习积极性,明显高于A组被试。
管教人员乙则表示:A组被试中更多地表现出对未来的消极情绪,对自己的未来感到迷茫和担忧。在与A组被试个别交流时,有不少于10人流露出自杀倾向,还有人拒绝与他人交流,甚至家属探望时也拒不见面。此外,A组被试中也有不少人表现出较为明显的暴力倾向,与他人甚至监管人员都有激烈冲突。
接受访谈的四位管教人员都提到:两组被试都会定期提交思想汇报给管教人员,从中可以看到,大多数被试都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表示出悔改。但是在对犯罪原因的反省中,A组被试更倾向于归咎于自己以外的其他人,比如:家庭的不幸福;父母管教方式不当;朋友的不良影响等;B组被试则更敢于从自身分析犯罪的原因,而且其中不少人开始运用心理辅导课程中了解到的心理健康自我诊断方面的技巧,分析自己的心理状况与犯罪的心理成因,比如:自我情绪控制能力不好;遇到事情容易悲观和走极端;有交流障碍;虚荣;过于轻信他人的话,缺乏对事物独立的分析能力等。还有一点值得重视的是,B组被试在表示悔改的同时,很多人提到当面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当面致歉的迫切愿望,而A组被试除了本身与被害人是亲属的以外,没有人对这方面有过明确的表示。
根据两组被试自测量表指标的对比,结合与管教人员的访谈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接受定期心理辅导课程的未成年犯罪人在心理健康方面较之仅接受常规矫治的未成年犯罪人而言,有显著改善。而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健康情况与其矫治效果之间密切相关,心理健康状况相对良好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够正视过去的错误行为并以较为积极的态度面对今后的生活,对于学习与改造都能够积极对待;对心理健康状况较差的未成年犯罪人,往往更多地表现出对未来的悲观和消极,对矫治结束后的生活感到迷茫和恐惧,并因此客观化为自杀倾向与暴力倾向,前者是对自己的伤害行为,后者则是对他人的伤害行为。未成年人管教所现有的矫治措施以道德教育与行为约束为核心,没有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健康问题的专门矫治措施,因此未成年犯罪人迫切的心理矫治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反而因种种原因还导致其心理问题不同程度的加重,这不利于矫治的整体效果,也不利于未成年犯罪人重归社会。对于未成年犯罪人而言,行为矫治与心理矫治应当双管齐下,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心理状态是影响其行为的一大重要因素。
三、未成年犯罪人心理状态剖析
基于本文对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结果,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与其心理健康情况有不可忽视的因果关系。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和矫治措施的研究,离不开对其心理的细致分析,而这则需要借鉴心理学的相关研究成果。在心理学的视角下考察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成因应该可以带给我们更多的启示。
心理学是一门研究人的心理现象及其发生、发展规律的科学。该学科将心理现象分成心理过程和心理特征两部分。其中心理过程主要指认识、情绪情感和意志的过程,它是一个动态的认知事物的心理活动过程。心理特征则是在知、情、意三个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个体层面的兴趣、能力、气质和性格。 认识、情绪情感和意志是心理过程研究的主体,是贯穿心理发生和发展过程的心理基础,并决定和影响着个性心理特征。当心理特征在一段时期呈现出某一稳定状态时,便可以称之为个体某一阶段的心理状态。心理状态可以说是个体心理活动相对静止的呈现,稳定性是心理状态的时间特征,如果只是偶然的心理活动则不能称为心理状态。一般来说,心理学将人类的心理状态分为三种类型:正常状态(常态)、不平衡状态(偏态)和不健康状态(病态)。处于不同心理状态之下个体行为也有不同之特征。心理病态的情况主要被视为医学上的精神疾病进行研究,心理学领域主要针对常态和偏态的行为进行探讨。我们通常所说的心理亚健康状态,指的就是心理偏态。
正因为心理状态具有稳定性,对个体行为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其行为是心理状态的外在直观体现。值得一提的是,犯罪学领域中罪犯的主观恶意、犯罪动机等概念,并非心理学领域中的心理状态。前者是短期的,甚至可以是临时起意,后者则是某一个时期内个体所呈现出来的整体心理健康状态,后者通过长时期作用于个体内心,使其具备了产生前者的可能,一旦遇到某种诱因,便可以引发前者进而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虽然个体处于常态或者偏态,都可能实施犯罪行为,但心理学学者们长期研究表明,处于心理偏态之下,个体对其自身情绪和行为的控制能力会大大减弱,在遇到生活诱因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较之心理健康的个体而言要大得多。
这在未成年人身上则更为明显。未成年人处于青春发育期,身心都处于发育发展却又不成熟稳定的阶段。霍尔曾经将青少年比喻为不可避免的“疾风怒涛时期”。这一时期青少年心理活动起伏很大,却又缺乏自我克制和调节能力,以至于心理状态很容易出现波动并处于不平衡状态。 未成年人心理状态在具有稳定性的同时又充满了矛盾性。比如:未成年人好交往、依附性强与认知水平低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出于归属感的需要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在意伙伴关系;另一方面,由于认识能力发展不成熟,思维容易片面、偏激、分不清是非,往往会因此上当受骗甚至被诱上邪路。还有,未成年人兴奋性高与自控能力差的矛盾。由于兴奋性高,情绪波动大,心境不易持久,而意志品质又未发展成熟,缺乏自我控制力,容易因为情绪失控而导致不良行为的发生。 未成年人心理状态的矛盾性是致使其心态失衡,偏离常态而进入偏态的重要原因。一旦心理处于偏态又无法得到及时调节,便会大大削弱未成年人原本就不完善的自我情绪调节能力与自我行为控制能力,导致其较之心理健康的同龄人更容易做出极端的行为。
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普遍存在的心理健康问题,必须对其进行专业的心理辅导,有必要时甚至需要服用药物进行系统治疗,否则心理问题很可能会不断恶化。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在未成年人矫治体系的构建过程中,极为重视对未成年犯罪人心理方面的矫治,设置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可供选择的心理矫治措施,旨在精确判断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健康状况并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应的矫治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发现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健康问题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为其治疗的医生在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以将其转移至“适合其心理状态恢复的场所接受治疗”,待其心理状态稳定后再回到矫治机构。 这些特殊的处理方式都显示出在未成年人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矫治的过程中对于其心理健康状况的密切关注。反观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矫治措施无法回应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健康需求。
四、未成年犯罪人心理矫治措施的制度化
我国刑事政策中虽然一直强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对待,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从未真正独立于成人刑事司法体系,在矫治措施上也必须严格依据刑法的规定。自从刑法第九修正案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后,许多学者都在探讨如何将社区矫正制度更好地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治。然而,在种种建议的声音中,对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健康的关注却显得如此微弱,对现有矫治措施的改革始终以品德教育和行为矫治为主,着眼于重塑未成年犯罪人的道德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同时培养其服从社会规范并控制自我行为的内在意识和习惯。这样的常规矫治措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治固然重要,然而对于其心理问题的诊断和治疗却作用不大。从前文的实证调查结果便可以证明,接受常规矫治的一组被试其心理健康状况较之接受矫治前不仅没有好转,反而在某些心理问题方面有加剧的趋势,有的更加沉默寡言,有的更为暴戾,有的表现出明显的自杀倾向,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应当思考如何在常规矫治措施的体系之下引入心理矫治措施,帮助未成年犯罪人学会如何判断自己的心理状态,学会自我调节,在自我调节失败时及时寻求帮助。
(一)将心理健康纳入未成年犯罪人改造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之中
张福森部长在全国监狱“三化”建设工作座谈会上指出: 建立科学的教育改造质量考评体系,在计分考核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罪犯改造状况的评价标准和有关指标体系。 罪犯改造质量评价,是指对罪犯在监狱及社会力量的改造教育下所发生的预期变化的程度或达到的状态所进行的评议和估价。其实质是对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检验,是对监狱工作整体效能和总体水平的总结、评议与估价。这一评估工作需要事先设定一系列科学可行的评价标准,用以找出改造罪犯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其原因,从而调整、改进今后的工作方向和重点,进一步提高罪犯改造的工作质量。
未成年犯罪人有不同于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在实践中有独立于成年罪犯的矫治要求和目标,其矫治效果的评价指标也不同于成年犯。遗憾的是,在现有的矫治效果评价指标中,并未将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健康状况纳入其中,以至于缺乏客观明确的衡量标准,加之缺乏相应的资金投入,在绝大多数未成年犯罪人矫治机构中,都未设有专门的心理矫治措施,大量未成年犯罪人不得不忍受心理问题带来的痛苦,无法获得及时的帮助。因此,有必要在未成年犯罪人改造质量评估指标中纳入心理健康这一衡量标准,将未成年犯罪人经过矫治后心理状况是否健康作为衡量矫治质量的一个指标,从而使得对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健康的关注不再停留于口头而成为各个矫治机构必须落实的一项工作。
(二)建立未成年犯罪人心理档案,定期进行心理健康评估
若能够将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健康状况纳入矫治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之中,意味着将心理矫治工作正式化与常规化,落实到每一个未成年犯罪人身上。因此,未成年人矫治机构应当为每一位接受矫治的未成年犯罪人建立心理档案,同时设立规范和严格的档案管理规定。未成年犯罪人进入矫治机构就必须先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测评,由专业人员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对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健康情况,发展规律和特点等方面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还应当对该名未成年犯罪人今后心理方面的矫治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建议合理的途径和矫治措施,确保矫治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未成年犯罪人离开矫治机构之前,应当再次对其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对其心理状况、控制行为和情绪的能力、能否积极融入社会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其收入心理档案之中。
(三)常规辅导与专门治疗相结合
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矫治思路应当从消极防治向积极鼓励的方向转变。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里,消极心理学在心理健康研究中占据主导地位。 这使得以往的心理健康研究,多数以解决心理问题、治疗心理疾病为己任,心理健康研究者无不将克服心理障碍作为基本目标。而随着积极心理学思潮的兴起,我国心理健康研究的思路也发生了变化,如何使一个人最大程度发挥潜力,享受幸福,过上充实而有意义的生活成为心理健康研究的目标,即由传统的“救失”到积极“长善”的转变。
具体到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矫治工作,可以采取“常规辅导+专门治疗”的措施。常规辅导可以定期以团体的形式组织进行,矫治机构中每一位未成年犯罪人都必须参加。常规辅导旨在通过集体活动和交流,培养未成年犯罪人对身边人的信任与互相帮助的习惯。同时,教授未成年犯罪人对自身心理健康情况自我诊断和自我调节的基本知识和技巧,让他们能够对自身的心理健康状况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当遇到生活事件对其心理产生压力时,能够主动进行自我疏导,并敢于在有需要的时候寻求帮助。此类能力的培养,是未成年犯罪人进入社会后,保持一个良好心态,不再重蹈覆辙的关键。常规辅导对专业性要求不高,心理专业的本科生以及经过专门培训的监管人员都可以担任辅导者,对场地也没有特殊要求,成本较低,其适用范围较广。
与常规辅导的普适性不同,专门治疗是为心理问题较为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提供的心理治疗,由专业的心理咨询师或者精神科医生作为治疗者,需要在环境较为舒缓放松的情况下一对一进行,情况严重时还需要服用相应的药物辅助治疗。这样的治疗方法成本较高,对治疗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也高,在实践中应当对适用对象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比如:在矫治之前和矫治过程中有过自杀行为的;有严重暴力行为或者暴力倾向的;躁狂症患者且发病频繁的,等。未成年犯罪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接受心理治疗的申请,由矫治机构结合其心理测评结果和专业人员的评估决定是否批准。
(四)引入社会力量,通过“志愿者+购买服务”弥补当前资源的不足
心理矫治措施的实施,即便是较为简单的常规辅导措施,对辅导者的专业素养也有一定的要求。当前矫治机构的监管人员数量有限,工作压力较大,且普遍缺乏心理辅导方面的专业技能,培养一支有心理学专业知识的监管人员队伍需要时间较长,基于以上各种因素的考虑,在心理矫治措施的实施方面可以引入社会力量,一方面借助志愿者帮助监管人员进行常规辅导,另一方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未成年犯罪人管教所与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或者医院之间的合作,为有需要的未成年犯罪人购买心理治疗服务。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志愿者的参与已经十分常见。以广州市为例,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设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广州市南沙区和越秀区检察院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都借助志愿者的帮助,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和帮教,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在心理矫治方面,同样可以有选择地借助志愿者的力量,尤其是有心理专业知识的志愿者,一方面可以直接对未成年人犯罪人进行常规辅导,同时还可以为监管人员进行心理学相关知识的培训。志愿者的活动都是在矫治机构的组织下进行,从而可以确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志愿者各自为政,其行为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的缺点。
在对心理问题较为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的心理治疗方面,矫治机构凭借自身的资源和能力难以胜任,对治疗人员的资质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未成年犯罪人矫治机构可以尝试与周边的心理咨询机构或者医院建立固定的合作关系,矫治机构在有需要的时候可以通过较为优惠的价格向合作单位购买专业心理治疗服务。合作单位受矫治机构的委托,对特定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并有针对性地设计治疗措施和步骤,定期向矫治机构汇报矫治过程和效果。
我国未成年人矫治机构中未成年犯罪人心理问题的普遍性和进行矫治的迫切性都让我们不得不正视我国未成年人矫治体系的重构。以品德教育和行为规范为主的未成年人矫治体系显然无法满足未成年犯罪人普遍存在的心理健康需求,心理健康存在问题反过来会大大损害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治效果,使其难以回归社会。但心理矫治措施的引入应当循序渐进地推动,并在这个制度化的过程中应当保有一定的开放性,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探索,进而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将其上升为立法。在未成年人矫治体系中,毫无疑问应当有心理矫治的一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