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交易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关键词 大数据 交易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刘煜,湖北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033一、大数据时代的背景和特征
“大数据”的概念首次出现在一位美国学者所著的书中。一般来说,大数据是超越时代的存在,代表社会的进步,是需要运动很多先进的技术和手段才可以开展的[1]。当今社会,由于大数据技术及其相关应用在信息化中取得了显著进步,所以我国在“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国家大数据战略”,最终201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促进大数据发展的行动纲要》,由此来促进大数据技术及相关应用的发展。在此计划性文件中,它明确列举了“引领大数据交易市场的培育,进行面向应用程序的数据交易市场的试验,探索大数据衍生产品交易的发展,并鼓励市场参与者参与产业链的所有环节,进行数据交换和交易,促进数据资源流通,建立和完善数据资源交易机制,规范交易行为”的发展任务。
在这种背景下,“大数据”已经从实验室转变为社会现实,并已成为时代的特征。它基于对数据和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入应用,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并成为促进社会发展的关键力量。在这个时代的特征下,“数据信息”不再是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中的某个技术对象,而是将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二、大数据交易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数据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等相对隐私的数据安全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威胁[2]。由于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本来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公民个人隐私信息被一些不法分子和商家蓄意窃取,形成利益交换,从而威胁到公民的各方面安全。这些不法分子通过运用很多非法途径,获取到大量的公民隐私信息,然后倒卖给他人或者自己使用进行诈骗行为,这些非法交易导致了,近些年,我们总能接到陌生电话与短信,不法分子通过高超的沟通技巧导致很多公民上当受骗。同时,现代网络能追踪到我们在网络上经常观看的网页和相关类型的新闻,从而推送我们感兴趣的热点,这也可以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所以,由于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数据信息的安全保密问题成为了当下的热点话题。
(二)非法数据交易问题严重
众所周知,社会上大部分的交易都是合法进行的,非法交易是会受到法律制裁的,所以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不法分子会专门形成一个地下网络,在此进行数据交易,而现行存在的交易市场充斥着大多数的地下交易模式,之所以会形成这种交易模式,最大的原因是交易成本低,获取数据的方式所需要的手续简单。买方可以以盡可能低的价格获得相关数据且可能获得很高的回报,而卖方则是因为获取这些信息是很简单的,现在的APP可以给卖方提供大量的信息可供其转手。这种非法的交易手段导致了交易市场的杂乱无序,无法让交易双方获得彼此的信任,从而数据的可信度越来越低,大数据产业不能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三)数据产权归属
随着我国大数据交易的持续发展,数据交易量也越来越大,可最大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那就是数据到底归属于谁。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个人资料是个人财产,即产权。而一些学者都拥有各自的意见,所以存在两种不同的声音。一种声音是个人数据资料基于个体,是属于个人权利的范畴。也有学者认为,个人资料权属于财产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个人资料权与知识产权类似,既有财产权也有人身权[3]。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或企业要使用必须征求权利所有人的同意,所以个人数据及资料也应如此。相反的,必定存在一种与之相悖的观点,那就是谁对数据拥有支配的权利,数据资料的就归属于谁。这样的观点存在的根据是为了让数据发挥最大的作用与价值,让一个对数据更熟知去发掘其无限的潜力[4]。正是由于没有一个特定的标准来确实数据的所有权归属,从而造成了很多大数据交易的侵权案件。
(四) 数据交易监管制度不够完善
造成这些问题的还有一个原因就在于国家对于数据交易监督不严,给很多人有了可乘之机。目前我国的数据监管主要依赖于行业的自律性,尚未出台相关的监管制度,只有贵州省拥有自己的《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5],但是这个法规只能在贵州当地使用,不适用于全国,所以其法律位阶较低,同时该地方性法规设置的相对简单,执行起来具有一定的难度。另外还有一些政策性文件,但由于其法律位阶低,只是表明国家对于数据的交易的态度,没有相应的规定,这种政策性文件更像是一种自律性文件。所以,由于法律监管不到位,给数据交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隐患。三、保障大数据交易安全的建议
(一)加强数据监管,建立联合监管制度
要想实现数据交易平台的蓬勃发展,那自然是少不了政府的监管。目前,大数据平台主要依靠自律,并未出台相关的监管文件,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大数据交易起步较晚。平台的自律给了交易主体有了更多的弹性,给予他们自由发挥的空间,这有利于他们的快速成长和发展,当然也导致了非法数据交易的产生。然而,仅仅依靠行业的自律是不能对蓬勃发展的数据交易进行控制的。没有政府的监管,就有可能出现数据垄断,需要通过政府监管进行合理干预。当然,政府需要把控好力度,主要在于发挥平衡作用。毕竟,大数据交易与传统的交易市场是存在差异的,需要高超的技术手段做支撑。然而,政府由于对行业技术缺乏相对的认知,如果干预只会让行业受到拘束,无法发挥自己的优势。所以,行业首先要保持自己的自律,利用好政府这个桥梁,加大自身投入,合理利用自身优势,促进产业蹦勃发展。
(二)严厉打击非法数据交易
非法数据交易主要存在的形式在于倒卖数据,使得不法分子从中获利。在交易过程中,很多人认为只要我是第一个获得数据资料的人,那就可以认定为合法,从而有了自由自配的权利。所以很多不法分子由于这个不合实际的认知导致这些数据信息没有经过用户同意就被泄露或转让,从而踩到了法律的红线,另外一些敏感性的信息也是不允许泄露的。法律赋予用户隐私权,而这种交易行为没有对用户隐私提供保护,侵害用户的权益是数据非法的根本问题。由于监管制度不够完善,导致数据信息可以在地下进行交易,并且地下交易的隐蔽性,让监管部门无法深入,难以察觉到交易的发生。为了控制非法交易的持续发生,需要采纳一些先进的案例,比如贵阳的大数据交易所,它的做法就是提高其交易主体的准入原则[6]。这意味着要成为大数据交换的一部分,必须达到相关条件。另外,每位交易所的成员应该有自己执业规范,严格按照数据交易的约定执行。当然人员素质也是其准入门槛的一部分,交易所成为应该具备判断风险的能力,且有承担风险责任的能力。在监管方面,要有更深入的视角,必须事先审核对大数据企业的资质,对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予以排除或禁止。对于那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非法地下交易,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与庞大的数据交易体系相比,地下进行的非法数据交易只是小部分的存在。只要找到一个案例,打击行动就可以为数据交易的健康发展而努力。
(三)确定所有权归属原则
首先,我们应明确个人资料是同时拥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它可以交易,是大数据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我国,法律赋予公民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或披露他人的个人信息。我们可以知道的个人信息,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物权的对象,就如同数据一样能确定其归属,所以个人信息当然属于个人。所以,个人数据的归属权应归于个人,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允许被非法使用或获得。当然,数据可以成为一种资产,使其商业化,可以让归属人进行让渡、转让或拍卖等。
其次,大数据的所有权属于数据控制者。大数据控制第一持有人开始只是持有还没经过发掘的原始数据,要想其成为价值指数巨大的完成品,必须花费人力、时间、金钱和其他生产资料。由于这个过程需要其他技术人才相互配合,那么造成原始数据的所有者和开发的实际控制者共享,无法实现数据所有权的统一,导致交易过程变得低效。
(四)完善法律建设体系
就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而言,大数据交易受不到基本保护。只是在2017年6月份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对网络安全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保障了公民网络个人信息的基本权益[7]。但是,这个法律并不适用于现在的大数据交易,并且大部分的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无法达到大数据时代的需求。国家一直是公民坚强的后盾,国家必须适应时代的需求,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对于当下存在的问题,需冷静思考,沉着应对,根据不同的漏洞做出相应的措施。法律一直是解决各类办法的依据,它是一个执行的标杆,我们都是依据法律对相应的问题进行应对。我们首先要完善大数据时代的司法体系,建立一个司法系统,必须出台专业的数据交易的法律条文,且能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另外,由于数据交易很多是存在地下的,所以我们也应利用发达的技术手段,实行专项的数据监管体制,对于地下交易行为进行不间断的监督。只有这样能形成体系的法律监管制度,我们的数据交易市场才能稳步向前的发展且壮大。四、结语
大数据时代意味着社会的进步。不管我们接受与否,我们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这是这个时代的契机,在机遇面前,我们不能错过,我們要紧紧抓住命运的缰绳,可以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大力发展这个高新技术产业。大数据交易的优点在于其广泛性和非限制性,它不受行业、地域的限制,可以波及各个方面,实现各个领域的交流,让信息传递更广泛,满足当下多样性、全球性的需要,实现数据价值最大化。但是在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如何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最重要的就是公民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面对技术进步和信息的增长,立法和监管部门必须做好统帅作用,加强监管,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我们要对症下药,及时发现问题,总结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这样我们国家的未来发展肯定会越来越好。
参考文献:
[1]刘洋.大数据交易中的法律相关问题[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6.
[2]范晓峰,王浩.大数据时代个人资料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6):75-77.
[3]王伴伴.知识产权共有制度研究[D].湖北:中南民族大学,2010.
[4]王慧斌,赵雪冰.大数据交易中法律问题的规制[D].河北:河北大学,2019.
[5]张敏.交易安全视域下我国大数据交易的法律监管[J].情报杂志,2017(2):127-133.
[6]唐斯斯,刘叶婷.我国大数据交易亟待突破[J].中国发展观察,2016(13):19-21.
[7]祝琳琳.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J].卷宗,2017(28):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