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中小学体育生师比的思考
张新萍 王宗平
摘 要:通过对我国中小学体育生师比的考察发现:教育部门尚未出台针对学校体育的生师比标准;体育教师缺编反映出生师比中的结构与规模的内在矛盾;体育教师超大工作量则反映出生师比中的效率对质量的制约。建议大力开展对体育生师比的研究,制订不同类别学校体育生师比的标准;在全国中小学开展体育生师比调查;对体育教师编制标准和岗位情况进行调研,了解体育教师缺编原因;在教育发展统计公报中增加体育生师比指标;建议以加强体育师资为起点促进学校体育工作水平的提升。
关 键 词:学校体育;生师比;体育教师;中小学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4)02-0116-04
近年来,学生体质下降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和体育管理部门采取多项措施并相继下发文件,力图尽快扭转下降趋势。各地实施国务院、教育部文件过程中,在很多方面存在着与学校体育实践难以调和的矛盾,突出表现为学校体育生师比与体育实践工作的矛盾。一方面学校体育工作强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体育教师缺编严重,因此直接影响了文件的落实效果。
2012年12月1日,在清华大学体育部成立百年的研讨会上,教育部体卫艺司司长王登峰提到,“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整体超编100多万,但体育教师缺编30多万,体育老师缺乏的问题非常严峻。”[1]学生和教师是学校教育中的主体,体育教师是学校体育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决定体育教学质量和提高学生体质的关键因素。配备数量充足的高质量体育教师是改善学校体育教学条件、提高体育教学效果,进而促进学生体质改进的最有效措施。为了切实做好学校体育工作,达到国务院和教育部对学校体育工作的要求,必须重视学校体育生师比例的问题,大力开展对该问题的理论研究。
1 我国中小学生师比的相关政策
一般意义上,生师比是指某待定教育层次在指定年份中的学生人数与同年同一教育层次工作的教师人数之比[2]。在统计实践中对教师的不同界定产生3种生师比,一是“学校的学生人数与教师人数之比”[3]。这里的“师”仅指专任教师,即有教学任务的教师。二是“学校注册的全日制学生人数除以全职的合格教学人员数(qualified teaching staff)”[4]。这里的“师”包括校长等管理人员,但不包括兼职人员、教学助手或后勤服务人员。三是“一个学校的学生数除以该校全体合格职员数(certified personnel)”。这里的“师”不仅包括普通教育教师、管理人员、音乐、艺术、体育教师,还包括特殊教育教师及其他非专业教学人员。我国官方统计机构,如国家统计局、教育部发布的教育发展统计公报中,在统计生师比例中都是按照第一种计算方法,仅仅将专任教师作为统计对象。
1)义务教育法中的笼统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未提出关于学校体育生师比的具体要求,只是在一些宏观的方面提出了指导性要求。如关于师资方面的规定是:“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而对学校体育方面的规定体现在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中的针对性规定。
2007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要求:“要切实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按照开设体育课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齐配强体育教师。”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规定:“加强学校体育教师队伍建设。要加快教师结构调整,制订并落实配齐专职体育教师计划,多渠道配备好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体育教师。建立健全体育教师培养体系,办好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逐步扩大免费师范生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中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规模,完善农村学校教师特岗计划补充体育教师的机制。鼓励退役优秀运动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学校体育工作。加大国家培训体育教师的力度,拓宽体育教师培训渠道,到2015年各地要对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体育教师进行一轮培训。要保障体育教师在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
3)教育部等部门颁布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规定。
1990年2月,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中规定: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2008年,教育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制订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对中小学学校体育教师配备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学校应当在核定的教职工总编制数内,根据体育课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小学1—2年级每5~6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3—6年级每6~7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初中每6~7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每8~9个班配备1名体育教师。”
2 生师比中结构和规模的内在矛盾
2.1 教师超编和体育教师缺编的结构性矛盾
在2003年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进行的全国教师状况调查中[5],许多校长表现出对教师科目性缺编的担心,68.9%的学校校长表示存在科目教师缺编,有过由于某科教师缺编而不得不停开该门课程。根据教育部2009年统计公报[6],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整体超编 100多万,但体育教师缺编30多万。更为详细的一份统计数字表明,“当前,全国城市(包括县镇)学校需要体育教师336 346人,缺编87 278人,缺额26%;农村学校需要体育教师392 821人,缺编234 437人,缺额60%”。体育教师缺编其实反映的是应试教育下学校对学生体育工作的忽视。在以文化课学习为主、考试成绩至上的教育环境下,体育课被挤占、挪用的现象非常普遍。
2.2 城乡体育教师的非均衡配置
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7]。同时指出:“由于我国地区差异较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时,可根据本地生源状况、经济和财政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密度等,对附表中提出的标准进行上下调节。”
与城市中小学体育生师比过高的问题不同,农村中小学的问题主要是缺编而造成没有专任体育教师。按照我国现行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规定,城市、县镇和农村的小学生师比分别为19︰1、21︰1、23︰1;初中生师比分别为13.5︰1、16︰1、18︰1。由于我国城乡学校办学条件差别显著,农村学校分散,农村地区存在着大量“一人一校”的现实状况,如用国家规定的生师比或班师比来衡量农村教师数量,就会造成农村体育教师没有编制,兼任教师难以胜任体育教学的问题。正如一项调查报告显示:“农村中心小学专职体育教师只有一两名,而村小几乎没有体育教师。在职的教师年龄都偏大,平均年龄在48岁以上,而且素质、水平难以适应教学需求。不少农村学校的体育课,常常是由会打篮球或乒乓球的文化课教师兼上”[8]。
3 生师比反映出效率对质量的制约
2010 年公布的我国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状况调查与政策分析报告显示,中小学体育教师的工作量属“超高工作量”。“2001年以来,体育教师的总量不仅没有增加,相反,由于学校撤并等原因,数量还有所减少……”[9]正因人手短缺,大多数的体育教师只好超负荷工作,有的甚至一周上30节课,平均每天锻炼6小时。付崇艳等[10]、易春燕等[11]、安庆标等[12]、张宇[13]、吴剑明等[14]研究,发现大部分被调查学校的体育教师都表现出超负荷和超高工作量的现状。
生师比既是一个效率指标,又是一个质量指标。生师比过高导致教师工作量过大,这样虽然提高了办学效率,但存在教学质量下降之虞。卢元镇曾在其微博中探讨学生每天上一节体育课的假设——以一个有30~36个班的普通学校计,假设该校的体育场可同时容下5~6个班同时开课,那么必须从周一第一节到周五最后一节都排满课,若该校有5~6名体育老师,那么他们每周的工作量是30学时。其实如果把中小学体育教师的课外辅导、课余训练、体质测试等工作都加起来,其工作量不会少于30学时。体育教师课程过多,工作负担过大,教学质量必然无法得到保证;课时太满,没有时间搞教研,更无暇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体育教师抱怨,经常头昏脑胀、身体不适,他们在引领青少年健康,自己的健康状况却令人担忧。
4 以解决体育生师比为契机提升学校体育工作水平的建议
当前生师比问题已成为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必须予以充分重视,确保体育教师队伍数量和质量的提高。体育教师是开展学校体育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我国学校体育规模的大小、人力资源利用效率,同时还反映了学校体育工作的质量。教育部门要根据城乡不同级别学校的不同条件,采用不同原则确定切实可行的学校体育生师比,而各级学校要结合办学条件、办学效益、教师编制、教师工作量和教学质量等情况综合考虑,优化人力资源的配置与使用,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寻找师生比的平衡点,最终确定本校合理的生师比。
4.1 大力开展对体育生师比的研究,制订不同类别学校体育生师比的标准
体育生师比是影响学校体育工作效果的重要因素,但至今缺乏认真而系统地研究。因此必须尽快开展此方面的研究,为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参考。要将体育生师比的标准作为重要的学校体育管理概念深入研究,以体育教师实际工作量为计量依据,同时还要兼顾各级各类学校的不同特征,确定不同类别学校的体育生师比标准。目前全国范围内只有江苏省曾制定具体的体育生师比标准。江苏省教育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公共体育课程建设的意见》规定,省属高校按不高于300︰1的在校生师比重新核定体育教师编制,配齐配强体育教师[15]。但大学体育只有一二年级为必修课,且每周只有1次体育课,如果按照上体育课的学生计算生师比就是150︰1。中小学体育课时和课外活动的组织工作都远高于高校,因此建议教育部门应该根据体育教师的实际工作情况,综合考虑体育教师的工作量,制定比一般学科更低的生师比指标。
4.2 在全国中小学开展体育生师比调查,对体育教师编制标准和岗位情况进行调研
由于当前体育教师缺编情况比较普遍,体育生师比又尚未得到重视。因此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中小学开展体育生师比调查,并对各学校体育教师编制和岗位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体育教师缺编的具体原因,并对症解决,尽快按照标准补足体育教师,或者对代课教师进行培训,使其达到体育教师入职标准。
4.3 在教育发展公报统计中增加体育生师比指标,建立体育师资配置监督与评估制度
制定学校体育生师比标准可以为确定体育教师编制提供科学依据,但仅仅制定标准还不足够,必须将体育教师配置状况列入学校评估检查的内容,将体育生师比指标纳入各地教育发展统计公报,在此可以借鉴全国学生体质测试和数据上报制度,建立以各省市教育部门为领导和监督,各学校校长直接负责,并将体育生师比直接和学校评估结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必要时可以采取校长负责制,对学校必须配置足够数量和水平的体育教师进行硬性规定。当前学生体质问题已经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中央和教育部对学校体育工作提出了诸多要求,这些都为改善体育师资配置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以体育教师数量和质量提高为起点,必将学校体育工作提升到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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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huanet.com/2011-12/25/c_111298173.htm,201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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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公共体育课程建设的意见》(苏教体艺[2008]14号)[EB/OL]. 中国教育法规检索系统http://fagui.eol.cn/html/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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