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际贸易中结算业务面临的风险和建议
李晶
近年来国际贸易及银行结算业务面临外部形势变化和风险挑战的情况日益激烈,本文着重介绍国际贸易中敏感地区结算业务可能涉及的制裁、汇率等风险和应对措施,为银行处理相关业务提供防控风险的建议。
一、引言
敏感地区一般指战乱或受制裁的国家和地区。毋庸置疑,敏感地区结算业务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国家风险,也就是交易对方所在国因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变化使该国不能按照合同偿还债务本息的可能性,进一步细化有制裁风险、汇率风险等常见表现,本文将逐一展开讨论。
二、制裁风险
(一)常见制裁介紹
1.OFAC制裁
OFAC制裁是美国发起的经济贸易领域制裁。经济制裁分为两类:一级制裁和二级制裁。一级制裁所涉交易具有美国因素:如物的联系,即使用美国的产品、技术、商品、金融系统、服务或供应链等;人的联系,即美国公民、非美国籍的永久公民、以及根据美国法或美国境内任何管辖权设立的实体(包括其在国外的分支机构)或者在美国境内的任何个人。二级制裁专门制裁非美国公司和个人,而且适用于与美国不存在联系的非美国公司和个人。此类制裁对中国企业影响最大,但并非所有行业都受影响,如食品、药品、人道主义物资等是被制裁豁免的领域,制裁也常根据不同的过渡期执行不同的标准。
2.欧盟制裁
自欧盟成立以来,伴随着对外政策一体化的发展,经济制裁逐渐被纳入其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范畴,且使用频率明显增多。与其他主权国家相比,欧盟的对外经济制裁具有其独特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其超国家性。欧盟本身是一个具有显著超国家特征的国家联合体,而对外政策的一体化一直是其追求的目标,有鉴于此,对外经济制裁作为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CFSP)框架下的一个政策工具也就具有一定的超国家性。欧盟对外经济制裁的另一个主要特性体现在“欧洲理念与方式”。欧洲理念主要指的是欧盟在实施对外经济制裁时坚持动机上的国际规范与价值观追求以及运用多边主义方式解决矛盾。而欧洲方式主要体现在欧盟对外经济制裁的操作过程中贯彻“灵巧制裁”与综合施策,前者强调制裁措施的精准性,后者则坚持将制裁与其他多种手段并用。两者的共同目的在于在降低经济制裁负面影响的同时使其制裁效用最大化。由于经济制裁本身的缺陷以及欧盟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欧盟的对外经济制裁实践并不一定能够取得理想效果。影响欧盟对外经济制裁效果的因素多种多样,包括欧盟内部的政策一致性、受制裁国的承受能力以及国际社会的反应等。如何改进并提高对外经济制裁的效力,仍是欧盟面临的一大难题。
3.联合国制裁
联合国制裁,是安全理事会针对违反《联合国宪章》,破坏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迫使特定国家或非国家行为体停止、改变或实施安全理事会要求的行为。联合国制裁是安全理事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冷战结束以后,安理会对十几个国家采取了制裁行动。凡是遇到高危国家或地区,银行结算人员都敏感谨慎办理业务,乌克兰、黎巴嫩、朝鲜、伊拉克等被联合国制裁的国家,甚至会位列银行离岸账户的黑名单。离岸账户内发生对家为被联合国制裁地区的款项,会被退回,已经发生了的会被销户。
(二)制裁对信用证业务的影响
信用证独立原则是信用证结算的一大特色: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不受基础交易影响。而OFAC制裁的出现,使得在很多情况下,即使单证相符,开证行却可能以交易涉嫌OFAC制裁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而开证行此类作法往往也能够得到法庭的支持。因为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UCP所确立,而UCP本质上是一种国际惯例,而制裁措施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其效力高于国际惯例。
实务中,我们常会看到某些信用证文本含有OFAC制裁措施的条款,似乎在提醒信用证各当事方注意该笔业务的制裁风险。但实际上,信用证文本是否明确载有制裁条款,都不会影响制裁措施的法律效力。换言之,即使信用证文本没有制裁条款,如果OFAC认定该项基础交易违反制裁措施,则开证行也可以据此拒绝承担付款责任。由此可见,制裁措施一经颁布施行便以法律形式存在,属于国际法、国内法和政法法令的范畴,其效力始终高于信用证规定及国际惯例。而且往往在基础交易并不涉及制裁的条件下,因敏感地区制裁形势变化导致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当事各方尤其是出口商及其银行带来不利的影响,收汇风险大幅增加。
2019年9月某出口商A企业通过中国某银行B向伊朗出口一批货物,基础交易并未涉及OFAC制裁,单据被拒付后,出口商A试图通过改单使对方接受单据,但不巧的是改单业务完成的当天,往来中伊两国间的某邮政快递突然宣布因伊朗为高风险地区而停止业务,单据不能邮寄。10月16日,该信用证开证行S被OFAC突然宣布加入SDN名单,一切与其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将被二级制裁,故银行B迅速切断与其报文往来,一系列突发的制裁形势变动,使得业务被迫中断,出口商A企业的款项无法收回。所以如果不能与进口方协商通过其他方式结算款项,即使单据没有被拒付或退回,出口商也便面临无法收汇甚至钱货两空的局面。
由此可见不仅出口商面临因信用证独立性被破坏带来的收汇风险,金融机构往往也连带面临制裁风险,银行如果蓄意隐瞒事实、直接或间接参与帮助出口商对抗OFAC制裁规定,或者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造成违反OFAC制裁的事实,银行都可能被起诉或者罚款,不仅会使其蒙受经济损失,更会对其声誉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尤其是2001年以后为有效打击全球恐怖主义活动,遏制全球范围内的洗钱活动,美国颁布了《爱国者法案》,明确了司法管辖实行“长臂管辖原则”,对世界各国银行的经营尤其是合规管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国际结算业务上反映的更加明显。随着中资银行全球化战略的铺开,国际参与度的提高,中资银行更加需要重视不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合规经营。
三、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一般指借款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的 (潜在) 变化使该国不能按照合同偿还债务本息的可能性,常因制裁等形式变化连带产生。“黑天鹅”事件的特点就在于其不可预测性以及所造成的剧烈市场波动,即使企业自认为对于汇率市场变化“了如指掌”,也无法有效规避每一只黑天鹅,极易造成业务损失,比如下面案例中美国制裁下的伊朗里亚尔崩盘。
2018年某出口商Q通过某银行B向伊朗出口一批货物,通过远期信用证结算,到期付款时,不巧赶上伊朗里亚尔汇率大跌,伊朗大批民众涌向银行,试图抛出本币里亚尔,导致伊朗里亚尔汇率跌至历史新低,不得以由于官方外币兑换管制,开证行迟迟不能付款,出口商只能焦急等待收汇。由此可见即使使用信用证这样相对稳定可靠的结算方式,企业在对敏感地区进行贸易往来时,依然不能完全保证收汇安全。
四、反洗钱风险
由于目前世界政治形势趋于严峻,列入敏感地区的业务需要特别注意,比如中东地区、俄罗斯等等。对于上述敏感地区的业务都需要进行核查和贸易背景真实性的考证,了解客户时需要知道客户交易对手、国家、货物品种、付款方式等等,判断该客户的业务是否有风险、在往后的业务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等等。向客户普及相关注意事项,比如哪些国家属于国际制裁范围、哪些国家的业务受到限制、哪些银行风险比较高、对客户回款造成障碍等等,提前做好提醒工作不但利于银行开展更好反洗钱工作,也能防止企业在经济贸易过程中由于不慎或不清楚而出现反洗钱的问题。
国际形势复杂多变,世界政治及经济中的风险对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从事国际结算工作的员工,对客户贸易往来中存在的风险更要提高警惕。只有重视反洗钱工作,才能在国际结算业务道路上走得更远。
五、风险应对措施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規、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由此定义OFAC制裁风险属“合规风险”。只要美国的制裁政策不会改变,这种风险就不会消失。因此,银行只能从自身着手,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构建防范机制予以应对。具体到信用证业务,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银行相关从业人员要形成关注时政动态的习惯,及时关注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形式变化,提高风险识别敏感度。相关部门注意分工协调与配合,全面制定及执行合规政策。把控信用证下OFAC制裁风险首先需要这些部门合理分工。例如,由哪个部门负责汇总更新制裁名单,由哪个部门负责定期提示特定制裁风险,由哪个部门负责进行案例总结与信息共享,由哪个部门负责单证条线合规风险培训等。
其次,业务操作人员需要有效利用OFAC制裁名单进行风险识别。OFAC官方网站会不定期更新制裁名单,可以作为银行进行业务审查的一个重要依据。目前,不少银行单证条线实行前后台分离的操作模式,意味着前后台人员需要各司其职,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风险防范。前台人员比较熟悉客户情况,在与客户沟通中应提醒客户注意交易对手及航运公司等是否可能涉嫌受到制裁。后台单证人员处理的是单据,应对单据上的信息负责。比如常见的船公司HAFIZ DARYA ARYA SHIPPING CO就属于SDN名单上的伊航运集团,单证人员应立即反应并做相应处置。在繁多庞杂的单据中保持应有的警惕,注意对制裁风险的识别。除此之外,开发黑名单管理系统嵌入到业务操作系统,通过关键字段匹配对操作人员予以提示,也是提高制裁名单使用效率的有效方法。
六、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国际形势复杂、OFAC制裁趋严的大背景下,中资银行要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控制国际结算信用证合规风险。如果客户的确需要与地处敏感国家和地区的交易对手开展正常贸易,一定要做好背景调查、名单查询等前期工作,并建议使用非美元结算。(作者单位: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