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社交网络涉黄犯罪的进化
陈宇超
内容摘要:近年来,伴随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跨越式前进和智能手机的大规模普及,已经彻底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微信、QQ和支付宝等为代表的软件不仅具有传统的聊天通讯功能,而且集合了社交、娱乐、消费和公共服务等一系列功能,成为重要的生活载具。科技进步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与之相关的犯罪也大量滋生和蔓延,其中利用网络实施的涉黄犯罪迅速泛滥。不法分子乘势牟取暴利,违反法律法规,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秩序,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利用网络实施组织卖淫犯罪,具有高收益低成本、隐蔽性强、迷惑性强、传播速度快、涉及年龄和层次广等特点,迫使我们急需构建一套成熟的对策来斩断犯罪链条。
关键词:微信;智能手机;涉黄犯罪;网络社交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革新与普及,社交软件深度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新型社交网络的形成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和福祉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利用社交网络进行犯罪的现象,其中涉黄犯罪尤为严重。如何防范和有效减少此类新型涉黄犯罪,是我国法律面临的新的严峻挑战。
一、利用网络实施涉黄犯罪的典型案例
根据腾讯2018年6月30日发布的期中财报显示,QQ月活跃账户达到8.03亿,微信和WeChat的合并月活跃用户达到10.58亿,两者合并几乎覆盖了整个中国的人口。超过95%的用户在智能手机上安装并且使用了这两款软件,其中开通支付功能的用户已经超过了8.7亿。随着微信和QQ软件的不断更新升级,其功能由最早的聊天、语音、视频扩散到支付、消费、充值和提供各项公共服务。不可否认,在微信和QQ软件的诸多功能中,“附近”功能得到了大量用户的青睐,其将周边生活环境与网络结合的特点,不仅便利了用户的生活,更有效的吸引了用户的注意力,如周边美食、周边游乐景区、周边时事热点、周边重要活动等等。微信在其发现功能中提供了“附近的人”这一功能,点击进入可以在其右上角选择你想查看的人,如“只看女生”、“只看男生”或“查看全部”,然后会根据手机软件定位你的位置信息,按照距离由近到远显示你想查看的用户。QQ提供的基于定位技术的“附近”服务则更为丰富。在QQ界面底部菜单的动态类,点击进入在界面上方有“附近”功能。进入“附近”界面后,有网络直播、视频随聊、颜值匹配、附近动态和附近的人等诸多功能。正是社交软件强大的功能和丰富的用户体验被一些不法分子所相中利用,经过他们的广泛传播和持续经营,“附近”功能已经逐渐被贴上了“色情”的标签。而微信和QQ作为几乎人人都有注册且使用的APP,通过其他色情网站或者APP所实施的犯罪,无论其组织内部的联系,还是“卖淫女”与嫖客、“涉黄女主播”和观众之间的联系,仍然离不开微信和QQ这两个底层工具。
案例一:两对兄弟利用微信、QQ招嫖--建始警方侦破一起特大网络组织卖淫案
2016年7月26日,湖北省建始县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利用网络组织妇女卖淫的案件。民警当场抓获正在通过微信、QQ组织妇女上门卖淫的张某、农某,现场查获手机三部、平板电脑一部。经过初步调查,张某、农某对两人在该住宅内多次利用网络组织妇女卖淫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缜密侦查发现,该团伙作案手段新颖隐蔽,“鸡头”、“网络代聊”人员、卖淫女、嫖客和负责接送的司机,利用微信、QQ等网络社交工具相互勾结形成隐形链条,在网络的掩护下组织肮脏交易。警方依据涉案人员的微信、QQ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钱包的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先后在恩施、武汉等地将李某、李某某等8名“网络代聊人员”抓获归案。又通过李某等人的微信、QQ和支付宝记录,成功抓获4名鄂、湘籍卖淫女和两名嫖客。同时,警方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又抓获四名专门负责接送卖淫女的司机。该卖淫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张某、农某兄弟二人扮演“鸡头”(组织者)角色,手头掌握了多名卖淫女和“客户”(嫖客)资源。李某、李某某为叔伯兄弟关系,以经营公司的形式聚集一批“网络代聊”人员,专门负责在网络上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客户。该犯罪团伙利用QQ、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招徕嫖客并约定交易地点及金额后,即将嫖客的房间号等信息转给张某和农某,张某兄弟随即通過微信指令卖淫女到嫖客的房间上门服务,以400元至1200元不等的价格实施卖淫。
案例二:跨国直播聚合平台“桃花岛宝盒”被打掉
2017年12月,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和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下,湖南省郴州市公安部门在侦查中发现,在一个名为“直播VIP福利群”的微信群中,群主“金某”力推一个名叫“桃花岛宝盒”的手机APP。区别于别家的淫秽色情信息直播都是单一平台,这个“桃花岛宝盒”,聚合了国内外上百家淫秽表演直播平台,上万名“黄播”,也就是黄色主播。同时,不仅仅是直播,这个所谓的宝盒里面,还包含了大量已经拍摄和制作好的淫秽色情的视频和小说等内容。半年内,这一平台便发展会员147万余人,在线观看人数达到236万余人,其中90后的青年人和未成年人达到50%。该平台已经具备成熟的人员链和技术链,形成固定的核心团队和运作方式,并且已经衍生出完整的资金链和利益链。该平台形成四个链条,六个层级的架构,组织非常严密。四个链条是指:人员链、技术链、资金链、利益链。人员链就是专业化的人员分工,平台运营,各个所谓的“工种”,分工明确;技术链是指专业的平台技术支撑;资金链是专业洗钱转钱,实现钱如何从用户兜里隐蔽转到平台;利益链是专业分配,实现平台上拿到的钱,再如何安全分配到各个工种。四大链条互相交织,又环环相扣。以“桃花岛宝盒”为例,从人员链的角度看,平台内共有六个层级:组织层、技术层、运营层以及平台的推广层、管理层、主播层。上三层,为平台股东和核心管理层,这里面,组织层,也就是平台的出资人,负责出资;技术层,也就是平台的技术支持;运营层负责平台顶层运营思路的确定和管理,平台不直接推广,而是找代理商。平台的下三层,推广层也叫代理商,负责卖给用户在平台消费所用的卡币,同时推广平台;管理层也就是主播中介,俗称公会会长和家族长,负责管理主播;最底层是这些直接面对用户的主播。“桃花岛盒子”的核心团队,具有很强的反侦察意识,构建了非常隐蔽的资金链和利益链。从资金链上看,平台跟会员没有任何直接的金钱支付关系,会员要打赏等,必须要通过卡币,而这个卡币,只能从推广层,也就是平台的代理商处购买。平台上有上万名主播,由公会会长或是家族族长,也就是平台组织架构中的管理层管理,并给她们发工资和提成。从利益链条上看,平台要实现利益的再分配,核心的上三级把钱分给下三级的主播中介管理层和平台推广层代理商,也只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进行联系,彼此不见面,不实名沟通,甚至银行卡等都用的“马甲”。依托“大数据”支撑,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今年4月,警方组织400余名警力分赴全国24个省市区,抓获“桃花岛宝盒”涉案人员163人,涉案骨干成员全部到案,涉案资金高达3.5亿余元。
案例三:深圳警方破获特大跨国网络组织卖淫案
2017年9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接公安部交办专案线索,要求对一境外组织卖淫犯罪团伙进行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组织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案件被命名为“915专案”。经过3个月的侦查,专案组基本查清了团伙的情况,这是一个以湖南籍男子李某和刘某为首,以长沙明日今晨科技有限公司为遮掩,依次搭建SZ、OK、AA、AK、CH五个微信组织卖淫的平台。该组织一百余名团伙成员长期隐匿于马来西亚多处窝点,通过远程操控,与招嫖平台相互勾联,组织招募大批从事卖淫女性在广州、深圳、长沙等地从事卖淫活动。直属团伙成员达120多人。
该犯罪团伙为了逃避打击,将操控窝点转移到境外,通过网络联系嫖客与卖淫小姐,在相应的微信群进行挑选、预约后,通过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嫖资,即便抓住了嫖客和卖淫女性,但团伙依然可正常运转,这给打击组织卖淫违法犯罪带来新的挑战。2017年上旬,公安部治安局派员率专案组赴境外开展工作。12月12日时机成熟,专案组决定收网。在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的协调下,马来西亚警方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等进行拘捕,同时,公安部指挥广东、湖南等地警方同步展开收网。当日下午3点,该团伙一号人物李某在前往朋友聚会的途中,被马来西亚警方抓获,当消息传回指挥部,“抓捕开始”指挥员下达命令,当日,马来西亚和湖南、广东省三地共计800余名民警同时出击,悉数抓获团伙成员共计171人。
上述三个案例,虽然案情各异,触犯刑法罪名也有不同,但异曲同工之处在于都是通过网络来实施涉黄犯罪,都使用微信和QQ来进行联系。在对利用网络社交工具实施涉黄犯罪分析之前,有必要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
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共计5个法条和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5个法条。以上述三个典型案例为代表的新型网络涉黄犯罪主要触及的刑法罪名有: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案件无疑都大大超过了量刑标准,这从侧面印证了危害的严重性。
二、网络涉黄犯罪泛滥的原因
(一)本质根源——犯罪嫌疑人过度贪婪
任何犯罪现象总是某种犯罪原因的外在展现和结果状态,正如任何因素只有形成一定的互动关系才会具备致罪能力,从而才会被标定为犯罪原因。正如分子中的各个原子有一定的空间排列方式;人体的各器官有一定的排布和联系方式;社会经济的各部门也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等等。犯罪原因由外因和内因组成,以犯罪主体为标准进行分别。我国社会在经历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高速增长和物质生活极大繁荣之后,呈现的负面影响主要有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道德的败坏和以金钱为导向的价值观的涌现等。社会中所客观存在的矛盾、消极因素和引起犯罪的因素,导致了必定存在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网络涉黄犯罪人员往往都熟练掌握和运用网络技术,甚至部分在犯罪组织内部起到技术支持和维护作用的人员掌握专业级的技术。犯罪组织内部的核心人员,在其实施犯罪过程中表现出的组织能力、反侦察能力、推廣能力和技术能力等,都足以证明这些人完全有能力胜任一份普通的生活以供养自己的生活。因而在考察其犯罪内因时,网络涉黄这一类型犯罪的直接犯罪动机无疑是贪婪,对金钱欲望的膨胀使犯罪嫌疑人迷失自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即使社会结构客观上存在缺陷,没有犯罪主体的心理结构和人生观方面的缺陷(内因),社会结构方面的缺陷就不会被主体所接受,因而犯罪行为最终得以实施的主要原因仍是内因。由于犯罪主体对于金钱的贪婪,社会主体的缺陷被接受,强化了主体的反社会意识,最终导致了犯罪。
(二)历史缘由——犯罪形式由来已久
涉黄犯罪是具有悠久历史的犯罪形式,并非是由于互联网的出现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产生的新罪名。早在1429年,明仁宗朱瞻基曾发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扫黄,废除了官妓制度,禁止官员携妓宿娼。清朝更是明确了禁娼政策。顺治八年(1651年),朝廷下令停止教坊女乐,开始禁娼。顺治十六年(1659年),则直接裁革女乐。康熙十二年(1673年)复令禁娼,康熙十九年(1680年)颁布律例明文规定:“伙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为首照光棍例斩决,为从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 嘉庆十六年(1811年)修订《大清律》规定:“京城内外拿获窝娼至开设软棚,日月经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给房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一月……” 对比之下,古代的刑罚严厉程度远超当代,然而涉黄犯罪并没有因此绝迹。晚清民国之际,全国各地可以说是娼妓泛滥,道德败坏。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对涉黄犯罪展开了严厉打击。我国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扫黄打非”办公室,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等领导下,在各地公安、司法机关的配合下,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仅2017年公布的数据,全国共查处涉黄案件10300起,联合公安部门对147起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1900余人受到刑事处罚。传统的涉黄犯罪由于犯罪方式较为简单,又有固定场所等缺陷比较容易被打击和查处。面对严峻的“扫黄打非”的形势,犯罪者通过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升级了犯罪手段来逃避侦察和查处。网络涉黄犯罪利用各种新技术如隐藏IP地址、不断更换APP、网络匿名联络等等,确实在客观上给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增加了查处难度。然而网络涉黄犯罪并不因为犯罪手段的升级而改变了其行为性质,其与传统的涉黄犯罪一样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三)升级条件——社交网络工具流行普及
QQ通过电脑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风靡全国,微信则通过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东风而后来居上。两款软件创立之初旨在于方便亲友之间的联络,属于纯粹的聊天工具。然而伴随不断的更新换代,功能愈发强大,尤其是在几乎人人都使用QQ或者微信之后,形成了庞大的生态圈。这两款软件因为使用人数的庞大,成为了互联网社交的底层工具。无论是在其他网站还是APP上结识,如若要建立私人联系方式,都难以绕开QQ或是微信。通过QQ群和微信群,在更广泛的人群中进行交流变得更为便捷。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些便利条件,通过这两款软件向不特定的人群持续发布黄色信息,增强影响力。新型网络涉黄犯罪之所以能够在全国乃至于全球实施犯罪,是因为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和QQ客观上已经制造的通道来服务于自己的缘故。传统的组织卖淫等犯罪具有极强的地域性,往往只是局限在某一地区或者某一街道。新型的涉黄犯罪则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社交工具的普及,其影响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一地,而是完全的扩散开来,造成了更大的危害性。
(四)重要因素——社交工具监管不够完善
利用微信和QQ兴起的新型涉黄网络犯罪猖獗,其重要原因还体现在对社交工具的监管存在漏洞。第一,微信和QQ的注册门槛很低。用户注册微信和QQ仅仅需要手机号码或者邮箱等,没有任何资质审查。同一用户可以反复申请邮箱、QQ或者拥有多个手机号码,因而理论上每一个用户都可以拥有许多微信号码和QQ號码。微信和QQ作为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典范,其获取利润主要是通过增殖服务,对于基本的功能使用则是完全免费的。因而对于用户来说,拥有多个账号并不会增加经济成本的支出。同时网络社交软件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和虚拟性,它不要求用户实名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可以完全保密,这也是网络社交不同于传统社交的重要区别。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网络社交工具的这些特质,通过大量的QQ号和微信号大规模的在网上散布黄色信息,得以最终实施涉黄犯罪。第二,微信和QQ缺乏安全认证,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由于网络社交本身就属于开放型的社交,鼓励陌生人之间的联系,因而其软件就带有许多添加陌生联系人的功能。比如“附近的人”、“摇一摇”、“漂流瓶”、搜索符合条件的人、“同城功能”等五花八门的添加陌生网友的方式。用户不需要任何甄别即可发出好友邀请,对于用户添加好友的行为和目的不加审查,对于正常使用软件的用户的安全存在隐患。第三,非法群组的泛滥。QQ群和微信群组是非常重要的功能,主要是为了方便用户间集体性的交流,比如出现了许多工作群、班级群或是兴趣交流群等等。然而犯罪分子也通过群组的功能发布淫秽信息,传播色情信息等,为不法分子大规模的传播非法信息提供了便利。第四,微信和QQ对用户的评价体系不完整。以腾讯公司为代表的软件服务商在提供软件服务时,未对用户的行为设置评价体系。如用户利用账号大量发布色情信息,从事非法行动,运营商未对此进行严格的监管,导致用户可以为所欲为。由于运营商防范体系的不健全,没有实名制的注册方式也难以追踪查处,加之执法部门内部的不统一,使得监管出现了很大的漏洞。
三、新型社交网络涉黄犯罪的特点
利用社交工具进行的新型涉黄犯罪,具有高收益低成本、隐蔽性强、迷惑性强、传播速度快、涉及年龄和层次广等特点。
(一)犯罪模式高收益低成本
美国哈斯特勒公司的公关部主观曾说道“性总是最好的卖点”,利用微信或QQ等社交工具进行的涉黄犯罪,牟利形式多样,如贩卖淫秽视频、组织卖淫活动等,其背后存在广阔的利润空间。尤其是色情视频这种非一次性商品,可以同时销售给多个“客户”,加之能让大多数人消费得起的价格,使得其诱惑性极强。这促使新型社交网络涉黄犯罪存在明显的高收益特点,例如2018年3月,公安机关于江西上饶抓捕了12名网络涉黄平台经营团伙,经查得知该网络平台日最高盈利近50万元;2018年8月广东省公安部所开展的“净网安网8号”行动,关停650余个涉黄平台、QQ群等,发现涉及金额达到2000余万元。由此可见,此犯罪模式盈利成效之快、金额之大。然而,相比高额的利益,其成本微乎其微,只需准备几部智能手机或几台电脑,外加注册多个微信或者QQ等相关工具的账号,在网络联通环境下,便可大规模的向外界传播色情信息借以牟利。并且相比传统的涉黄犯罪,网络涉黄犯罪不仅可以摆脱地域限制,便于在选择潜在“客户”时更加具有针对性,而且在时间上也不受限制,无需借助夜色的掩护。因此,利用微信或QQ等社交工具从事网络涉黄犯罪,其所承担的资金成本、时间成本都可大大降低,其牟利空间却可无上限。
(二)犯罪方式隐蔽性强
利用微信或QQ等网络社交工具进行的新型涉黄犯罪方式,还存在隐蔽性强的特征。传统的线下组织卖淫活动需要固定的场所,然而对于大部分有正确价值观的良善公民而言,他们在得知有人组织卖淫活动后,会对该现象相当反感,进而有部分群众会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在我国“扫黄”运动的持续高压下,公安机关收到举报线索,也会立刻予以查处。而在利用网络社交软件发布色情信息时,由于软件本身的匿名性和虚拟性,使得犯罪人可以很好地“隐形”,很难被周边人察觉。许多案例中的代聊人,往往都是成年男子适用带有色情挑逗性质的女性头像,通过扮演女性的角色来吸引“客户”。如案例二和三,都有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洗钱机构来转移资金,将钱财隐蔽地收入自己囊中。同时,犯罪组织还会通过网络大量收购使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的银行卡、U盾等来收付款,从而隐藏自己的资金痕迹。相比于现金交易,微信、支付宝收款这种利用技术手段来隐匿资金流水的方式,使得监管机构更难察觉到异常。涉黄犯罪组织建立的QQ群或微信群大都设置了加入条件,通常需要“熟客”介绍,不轻易同意陌生人进入,而且进入者需要有中间人担保。可见犯罪组织在保护自身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安全措施上做的非常到位。通过隐藏自己真实身份、隐匿资金流向、谨慎吸纳新成员和新“客户”等措施,造成了侦查机关难察觉、难跟踪、难取证、难逮捕的情况。
(三)犯罪环境迷惑性强
伴随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各种APP软件和网站为了抢占流量,而展开了激烈竞争。为了抢夺更多的点击率和用户使用时间,除了正当的竞争手段外,也出现了许多打法律擦边球的方法甚至是违法的手段。网络上以骇人听闻的“标题”和各种带有性暗示的文字和图片来吸引点击率已经是众人所知的常规套路。例如2013微信公众平台刚刚推出时,“美女”、“丝袜”、“性”、“诱惑”等暗示类关键词被大量抢注,成功截取大批流量。随后流量入口又从微信公众平台迁移至摇一摇、漂流瓶、附近的人、朋友圈等。微信的产品创始人张小龙在接受采访时,毫不掩饰的说:“弗洛伊德说人的所有动机都来自于性的冲动”。正是互联网高速发展时期出现的这股不正之风,导致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从事涉黄犯罪时,有了更强的迷惑性。当人们在使用社交工具,浏览网络信息时,已经习惯于被各种带有性暗示的信息所充斥时,那么涉黄犯罪的信息在传播时也不容易引起人们的警惕。
(四)犯罪信息传播速度极快
建立在网络基础之上,通过社交软件复杂的关系网,其传播速度之快令人乍舌。案例二中,仅仅半年注册人数就突破147万人,在线观看人数达到236万人,且90后和未成年人合计占了一半。其传播速度之快和人数之广,都已经远远突破了传统的涉黄犯罪。据腾讯公布的数据显示,60%以上的微信用户是年轻人(15-29岁),且每个年轻人平均有128位好友。涉黄犯罪所的面向人群与微信和QQ等社交工具的适用人群有很大程度的重叠性,一旦有人加入涉黄群组,并通过朋友圈向其他人传播,参与人群便会越来越多、覆盖范围会越来越广。通过这种滚雪球的方式,不加甄别的向外传播,这对身心发育还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危害犹烈。因而,监管部门只要稍一疏忽,就可能在短时间内形成一个庞大的涉黄犯罪集团。网络时代信息传递的快捷性,给网络社交主管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犯罪人員年龄与层次参差不齐
新型社交网络涉黄犯罪人群覆盖面广泛,容易涉及较大跨度的年龄或层次人员,且由于离不开互联网平台操作,使得犯罪参与者的年龄趋于年轻化、层次趋于高学历,这种现象屡见不鲜。例如2016年1月广州珠海区对借助微信平台组织卖淫的案件进行宣判,此案涉及的19名被告人中有11名为90后。又如2017年8月于江苏宿迁破获的一起特大网络涉黄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平均年龄为25岁,且多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甚至犯罪嫌疑人邱某曾为名牌大学研究生。从作案方式来看,有的需要借助一定的互联网技术,而有的操作单一、容易掌握,这就造成在社交网络涉黄犯罪链条中既存在一定数量的计算机专业人,也存在大量仅靠重复性买卖获利的操作者。且对于身心发育不够成熟的青少年,在利益驱使和好奇心作祟的双重蛊惑下,更容易“一失足而千古恨”。
四、新型社交网络涉黄犯罪的预防
针对我国目前愈演愈烈的新型社交网络涉黄犯罪现象,现有法律法规尚且不够完善,监管手段和打击力度依旧难以应对。为了有效防范并打击社交网络涉黄犯罪,需要在分析此犯罪现象原因和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法律和社会环境,提出更具针对性的预防建议。
(一)做好完善社交网络涉黄的立法工作
打击社交网络涉黄犯罪的前提在于有法可依。在科技水平与日俱增的信息化社会中,网络犯罪形式花样百出、层出不穷,加之法律无法避免的滞后性,为社交网络犯罪创造了难以预料的发展空间。因此,在新型犯罪形式出现之时,制定并完善社交网络法律法规刻不容缓。一方面需要明确网络犯罪的虚拟性,结合当前出现的社交网络涉黄犯罪形式,制定出更具针对性、更加细分化的互联网法律法规,同时给予细则清晰的司法解释,便于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另一方面要具备敏锐的网络洞察力,在立法过程中要体现出一定的前瞻性,譬如通过分析涉案人员年轻化趋势,完善关于未成年人网络涉黄的立法工作,加强对未成年身心的保护。
(二)加强网络社交平台的监控和管理
对社交网络涉黄犯罪的有效治理在于有法必依。这需要公安机关、互联网产业、文化部门等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应充分利用相关制度,更加严谨地监督和管理社交网络环境,实现对网络涉黄内容的及时消除,抑制不良信息的进一步扩散。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应担任好执法排头兵,加强基础设备的软、硬件建设、加大互联网专业人才的培养或引进力度,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而互联网产业、文化部门、网络社交运营商等应积极配合,对所出现的涉黄信息及其对应的用户账号予以迅速封闭,既有效遏制涉黄信息散播,也可为公安机关固定证据。
(三)加大对社交网络涉黄犯罪的打击力度
社交网络涉黄犯罪治理效果的呈现离不开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型社交网络犯罪所具有的隐蔽性强、迷惑性强特点虽然会增加打击难度,但这更说明了保持打击持续性和高压态势的重要性。在侦察过程中,要全面掌控虚拟网络与社会现实,坚持长期经营、除恶务尽的破案理念,充分利用情报信息分析研判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通过搜集聊天记录、资金交易信息等为破案提供根本性证据。同时,要注意对同一案件中不同身份的涉案人员进行合理处置。对组织者、操控者应进行最为严厉的处置,对提供场所、包庇的单位及人员也应严格惩罚,对卖淫女的惩治要辅以改造教育。
(四)强化大众对社交网络的安全防范意识
社交网络工具的普及,已经使其成为大众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任何新事物的兴起必然存在利弊相伴现象,社交网络亦不例外。而通过加强群众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其自觉树立正确的社交网络观念,强化大众的法制认知和安全防范意识,才能从源头上营造出健康的社交网络环境。一是要加大宣传涉黄犯罪的危害性,让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明确认识到无论何种涉黄行为均是违法的。一方面借助网络、电视等媒体加强法律宣传,另一方面将互联网法律知识贯穿到公共教育体系中;二是要加强对网吧、旅馆、娱乐场所等易发生关联单位的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促使其懂法、守法、主动配合。同时也搭配相应的奖惩机制,面对社交网络涉黄犯罪行为,包庇、隐瞒必严惩,举报、揭发必嘉奖;三是应在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课程中,纳入一定的性生理、性心理知识,使未成年人从小树立对性的正确认识,从而建立更好的自我保护意识。
(五)重视营造和谐公平的就业环境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通过大力发展经济、提升居民生活水平,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从而从根本上抑制犯罪动机的产生。一方面应重视为毕业大学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收入保障,为毕业大学生建设能真正发挥自身价值的就业环境。避免大学生因毕业即失业的心理压力和网络涉黄犯罪的利益诱惑,而将掌握的知识技术应用于违法犯罪中。另一方面要减少对女性的就业歧视,积极为女性拓宽就业渠道。企业单位应以能力识人而不能仅以性别视人,通过共建公平的就业环境,避免女性无奈地踏入色情场所的深渊。
五、结语
伴随经济快速发展和科技水平不断进步,各种社交网络工具应运而生。而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都易形成福祸相息的局面,微信、QQ等社交软件的出现,确实便利并丰富了大众的生活,但也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涉黄犯罪活动的有利工具。面对巨大的利润诱惑和极强的隐蔽迷惑性特点,法律道德意识匮乏者更可能参与其中,而当前滞后的立法条件和不完善的监管水平,使得此种犯罪现象极易迅速蔓延。社交网络涉黄犯罪如不得到有效打击,势必会对整个社会环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因此这需要立法机构与执法部门同心合作,互联网行业、文化部门、网络社交运营商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广大网民警惕留心,合力打击犯罪行为,建设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同时,也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就业环境的和谐公平性,强化年轻人正确的责任意识,从本质上拔除违法犯罪根源。
内容摘要:近年来,伴随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跨越式前进和智能手机的大规模普及,已经彻底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以微信、QQ和支付宝等为代表的软件不仅具有传统的聊天通讯功能,而且集合了社交、娱乐、消费和公共服务等一系列功能,成为重要的生活载具。科技进步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与之相关的犯罪也大量滋生和蔓延,其中利用网络实施的涉黄犯罪迅速泛滥。不法分子乘势牟取暴利,违反法律法规,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秩序,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利用网络实施组织卖淫犯罪,具有高收益低成本、隐蔽性强、迷惑性强、传播速度快、涉及年龄和层次广等特点,迫使我们急需构建一套成熟的对策来斩断犯罪链条。
关键词:微信;智能手机;涉黄犯罪;网络社交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革新与普及,社交软件深度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新型社交网络的形成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和福祉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利用社交网络进行犯罪的现象,其中涉黄犯罪尤为严重。如何防范和有效减少此类新型涉黄犯罪,是我国法律面临的新的严峻挑战。
一、利用网络实施涉黄犯罪的典型案例
根据腾讯2018年6月30日发布的期中财报显示,QQ月活跃账户达到8.03亿,微信和WeChat的合并月活跃用户达到10.58亿,两者合并几乎覆盖了整个中国的人口。超过95%的用户在智能手机上安装并且使用了这两款软件,其中开通支付功能的用户已经超过了8.7亿。随着微信和QQ软件的不断更新升级,其功能由最早的聊天、语音、视频扩散到支付、消费、充值和提供各项公共服务。不可否认,在微信和QQ软件的诸多功能中,“附近”功能得到了大量用户的青睐,其将周边生活环境与网络结合的特点,不仅便利了用户的生活,更有效的吸引了用户的注意力,如周边美食、周边游乐景区、周边时事热点、周边重要活动等等。微信在其发现功能中提供了“附近的人”这一功能,点击进入可以在其右上角选择你想查看的人,如“只看女生”、“只看男生”或“查看全部”,然后会根据手机软件定位你的位置信息,按照距离由近到远显示你想查看的用户。QQ提供的基于定位技术的“附近”服务则更为丰富。在QQ界面底部菜单的动态类,点击进入在界面上方有“附近”功能。进入“附近”界面后,有网络直播、视频随聊、颜值匹配、附近动态和附近的人等诸多功能。正是社交软件强大的功能和丰富的用户体验被一些不法分子所相中利用,经过他们的广泛传播和持续经营,“附近”功能已经逐渐被贴上了“色情”的标签。而微信和QQ作为几乎人人都有注册且使用的APP,通过其他色情网站或者APP所实施的犯罪,无论其组织内部的联系,还是“卖淫女”与嫖客、“涉黄女主播”和观众之间的联系,仍然离不开微信和QQ这两个底层工具。
案例一:两对兄弟利用微信、QQ招嫖--建始警方侦破一起特大网络组织卖淫案
2016年7月26日,湖北省建始县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利用网络组织妇女卖淫的案件。民警当场抓获正在通过微信、QQ组织妇女上门卖淫的张某、农某,现场查获手机三部、平板电脑一部。经过初步调查,张某、农某对两人在该住宅内多次利用网络组织妇女卖淫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缜密侦查发现,该团伙作案手段新颖隐蔽,“鸡头”、“网络代聊”人员、卖淫女、嫖客和负责接送的司机,利用微信、QQ等网络社交工具相互勾结形成隐形链条,在网络的掩护下组织肮脏交易。警方依据涉案人员的微信、QQ聊天记录,支付宝、微信钱包的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先后在恩施、武汉等地将李某、李某某等8名“网络代聊人员”抓获归案。又通过李某等人的微信、QQ和支付宝记录,成功抓获4名鄂、湘籍卖淫女和两名嫖客。同时,警方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线索,又抓获四名专门负责接送卖淫女的司机。该卖淫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张某、农某兄弟二人扮演“鸡头”(组织者)角色,手头掌握了多名卖淫女和“客户”(嫖客)资源。李某、李某某为叔伯兄弟关系,以经营公司的形式聚集一批“网络代聊”人员,专门负责在网络上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客户。该犯罪团伙利用QQ、微信等网络社交软件招徕嫖客并约定交易地点及金额后,即将嫖客的房间号等信息转给张某和农某,张某兄弟随即通過微信指令卖淫女到嫖客的房间上门服务,以400元至1200元不等的价格实施卖淫。
案例二:跨国直播聚合平台“桃花岛宝盒”被打掉
2017年12月,在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和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下,湖南省郴州市公安部门在侦查中发现,在一个名为“直播VIP福利群”的微信群中,群主“金某”力推一个名叫“桃花岛宝盒”的手机APP。区别于别家的淫秽色情信息直播都是单一平台,这个“桃花岛宝盒”,聚合了国内外上百家淫秽表演直播平台,上万名“黄播”,也就是黄色主播。同时,不仅仅是直播,这个所谓的宝盒里面,还包含了大量已经拍摄和制作好的淫秽色情的视频和小说等内容。半年内,这一平台便发展会员147万余人,在线观看人数达到236万余人,其中90后的青年人和未成年人达到50%。该平台已经具备成熟的人员链和技术链,形成固定的核心团队和运作方式,并且已经衍生出完整的资金链和利益链。该平台形成四个链条,六个层级的架构,组织非常严密。四个链条是指:人员链、技术链、资金链、利益链。人员链就是专业化的人员分工,平台运营,各个所谓的“工种”,分工明确;技术链是指专业的平台技术支撑;资金链是专业洗钱转钱,实现钱如何从用户兜里隐蔽转到平台;利益链是专业分配,实现平台上拿到的钱,再如何安全分配到各个工种。四大链条互相交织,又环环相扣。以“桃花岛宝盒”为例,从人员链的角度看,平台内共有六个层级:组织层、技术层、运营层以及平台的推广层、管理层、主播层。上三层,为平台股东和核心管理层,这里面,组织层,也就是平台的出资人,负责出资;技术层,也就是平台的技术支持;运营层负责平台顶层运营思路的确定和管理,平台不直接推广,而是找代理商。平台的下三层,推广层也叫代理商,负责卖给用户在平台消费所用的卡币,同时推广平台;管理层也就是主播中介,俗称公会会长和家族长,负责管理主播;最底层是这些直接面对用户的主播。“桃花岛盒子”的核心团队,具有很强的反侦察意识,构建了非常隐蔽的资金链和利益链。从资金链上看,平台跟会员没有任何直接的金钱支付关系,会员要打赏等,必须要通过卡币,而这个卡币,只能从推广层,也就是平台的代理商处购买。平台上有上万名主播,由公会会长或是家族族长,也就是平台组织架构中的管理层管理,并给她们发工资和提成。从利益链条上看,平台要实现利益的再分配,核心的上三级把钱分给下三级的主播中介管理层和平台推广层代理商,也只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进行联系,彼此不见面,不实名沟通,甚至银行卡等都用的“马甲”。依托“大数据”支撑,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今年4月,警方组织400余名警力分赴全国24个省市区,抓获“桃花岛宝盒”涉案人员163人,涉案骨干成员全部到案,涉案资金高达3.5亿余元。
案例三:深圳警方破获特大跨国网络组织卖淫案
2017年9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接公安部交办专案线索,要求对一境外组织卖淫犯罪团伙进行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组织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案件被命名为“915专案”。经过3个月的侦查,专案组基本查清了团伙的情况,这是一个以湖南籍男子李某和刘某为首,以长沙明日今晨科技有限公司为遮掩,依次搭建SZ、OK、AA、AK、CH五个微信组织卖淫的平台。该组织一百余名团伙成员长期隐匿于马来西亚多处窝点,通过远程操控,与招嫖平台相互勾联,组织招募大批从事卖淫女性在广州、深圳、长沙等地从事卖淫活动。直属团伙成员达120多人。
该犯罪团伙为了逃避打击,将操控窝点转移到境外,通过网络联系嫖客与卖淫小姐,在相应的微信群进行挑选、预约后,通过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嫖资,即便抓住了嫖客和卖淫女性,但团伙依然可正常运转,这给打击组织卖淫违法犯罪带来新的挑战。2017年上旬,公安部治安局派员率专案组赴境外开展工作。12月12日时机成熟,专案组决定收网。在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的协调下,马来西亚警方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等进行拘捕,同时,公安部指挥广东、湖南等地警方同步展开收网。当日下午3点,该团伙一号人物李某在前往朋友聚会的途中,被马来西亚警方抓获,当消息传回指挥部,“抓捕开始”指挥员下达命令,当日,马来西亚和湖南、广东省三地共计800余名民警同时出击,悉数抓获团伙成员共计171人。
上述三个案例,虽然案情各异,触犯刑法罪名也有不同,但异曲同工之处在于都是通过网络来实施涉黄犯罪,都使用微信和QQ来进行联系。在对利用网络社交工具实施涉黄犯罪分析之前,有必要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
根据《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共计5个法条和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5个法条。以上述三个典型案例为代表的新型网络涉黄犯罪主要触及的刑法罪名有: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案件无疑都大大超过了量刑标准,这从侧面印证了危害的严重性。
二、网络涉黄犯罪泛滥的原因
(一)本质根源——犯罪嫌疑人过度贪婪
任何犯罪现象总是某种犯罪原因的外在展现和结果状态,正如任何因素只有形成一定的互动关系才会具备致罪能力,从而才会被标定为犯罪原因。正如分子中的各个原子有一定的空间排列方式;人体的各器官有一定的排布和联系方式;社会经济的各部门也有一定的组织形式等等。犯罪原因由外因和内因组成,以犯罪主体为标准进行分别。我国社会在经历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高速增长和物质生活极大繁荣之后,呈现的负面影响主要有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道德的败坏和以金钱为导向的价值观的涌现等。社会中所客观存在的矛盾、消极因素和引起犯罪的因素,导致了必定存在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网络涉黄犯罪人员往往都熟练掌握和运用网络技术,甚至部分在犯罪组织内部起到技术支持和维护作用的人员掌握专业级的技术。犯罪组织内部的核心人员,在其实施犯罪过程中表现出的组织能力、反侦察能力、推廣能力和技术能力等,都足以证明这些人完全有能力胜任一份普通的生活以供养自己的生活。因而在考察其犯罪内因时,网络涉黄这一类型犯罪的直接犯罪动机无疑是贪婪,对金钱欲望的膨胀使犯罪嫌疑人迷失自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即使社会结构客观上存在缺陷,没有犯罪主体的心理结构和人生观方面的缺陷(内因),社会结构方面的缺陷就不会被主体所接受,因而犯罪行为最终得以实施的主要原因仍是内因。由于犯罪主体对于金钱的贪婪,社会主体的缺陷被接受,强化了主体的反社会意识,最终导致了犯罪。
(二)历史缘由——犯罪形式由来已久
涉黄犯罪是具有悠久历史的犯罪形式,并非是由于互联网的出现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产生的新罪名。早在1429年,明仁宗朱瞻基曾发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扫黄,废除了官妓制度,禁止官员携妓宿娼。清朝更是明确了禁娼政策。顺治八年(1651年),朝廷下令停止教坊女乐,开始禁娼。顺治十六年(1659年),则直接裁革女乐。康熙十二年(1673年)复令禁娼,康熙十九年(1680年)颁布律例明文规定:“伙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为首照光棍例斩决,为从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 嘉庆十六年(1811年)修订《大清律》规定:“京城内外拿获窝娼至开设软棚,日月经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给房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一月……” 对比之下,古代的刑罚严厉程度远超当代,然而涉黄犯罪并没有因此绝迹。晚清民国之际,全国各地可以说是娼妓泛滥,道德败坏。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对涉黄犯罪展开了严厉打击。我国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扫黄打非”办公室,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等领导下,在各地公安、司法机关的配合下,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仅2017年公布的数据,全国共查处涉黄案件10300起,联合公安部门对147起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1900余人受到刑事处罚。传统的涉黄犯罪由于犯罪方式较为简单,又有固定场所等缺陷比较容易被打击和查处。面对严峻的“扫黄打非”的形势,犯罪者通过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升级了犯罪手段来逃避侦察和查处。网络涉黄犯罪利用各种新技术如隐藏IP地址、不断更换APP、网络匿名联络等等,确实在客观上给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增加了查处难度。然而网络涉黄犯罪并不因为犯罪手段的升级而改变了其行为性质,其与传统的涉黄犯罪一样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三)升级条件——社交网络工具流行普及
QQ通过电脑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风靡全国,微信则通过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东风而后来居上。两款软件创立之初旨在于方便亲友之间的联络,属于纯粹的聊天工具。然而伴随不断的更新换代,功能愈发强大,尤其是在几乎人人都使用QQ或者微信之后,形成了庞大的生态圈。这两款软件因为使用人数的庞大,成为了互联网社交的底层工具。无论是在其他网站还是APP上结识,如若要建立私人联系方式,都难以绕开QQ或是微信。通过QQ群和微信群,在更广泛的人群中进行交流变得更为便捷。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些便利条件,通过这两款软件向不特定的人群持续发布黄色信息,增强影响力。新型网络涉黄犯罪之所以能够在全国乃至于全球实施犯罪,是因为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和QQ客观上已经制造的通道来服务于自己的缘故。传统的组织卖淫等犯罪具有极强的地域性,往往只是局限在某一地区或者某一街道。新型的涉黄犯罪则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社交工具的普及,其影响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一地,而是完全的扩散开来,造成了更大的危害性。
(四)重要因素——社交工具监管不够完善
利用微信和QQ兴起的新型涉黄网络犯罪猖獗,其重要原因还体现在对社交工具的监管存在漏洞。第一,微信和QQ的注册门槛很低。用户注册微信和QQ仅仅需要手机号码或者邮箱等,没有任何资质审查。同一用户可以反复申请邮箱、QQ或者拥有多个手机号码,因而理论上每一个用户都可以拥有许多微信号码和QQ號码。微信和QQ作为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典范,其获取利润主要是通过增殖服务,对于基本的功能使用则是完全免费的。因而对于用户来说,拥有多个账号并不会增加经济成本的支出。同时网络社交软件具有很强的私密性和虚拟性,它不要求用户实名注册,用户的个人信息可以完全保密,这也是网络社交不同于传统社交的重要区别。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网络社交工具的这些特质,通过大量的QQ号和微信号大规模的在网上散布黄色信息,得以最终实施涉黄犯罪。第二,微信和QQ缺乏安全认证,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够。由于网络社交本身就属于开放型的社交,鼓励陌生人之间的联系,因而其软件就带有许多添加陌生联系人的功能。比如“附近的人”、“摇一摇”、“漂流瓶”、搜索符合条件的人、“同城功能”等五花八门的添加陌生网友的方式。用户不需要任何甄别即可发出好友邀请,对于用户添加好友的行为和目的不加审查,对于正常使用软件的用户的安全存在隐患。第三,非法群组的泛滥。QQ群和微信群组是非常重要的功能,主要是为了方便用户间集体性的交流,比如出现了许多工作群、班级群或是兴趣交流群等等。然而犯罪分子也通过群组的功能发布淫秽信息,传播色情信息等,为不法分子大规模的传播非法信息提供了便利。第四,微信和QQ对用户的评价体系不完整。以腾讯公司为代表的软件服务商在提供软件服务时,未对用户的行为设置评价体系。如用户利用账号大量发布色情信息,从事非法行动,运营商未对此进行严格的监管,导致用户可以为所欲为。由于运营商防范体系的不健全,没有实名制的注册方式也难以追踪查处,加之执法部门内部的不统一,使得监管出现了很大的漏洞。
三、新型社交网络涉黄犯罪的特点
利用社交工具进行的新型涉黄犯罪,具有高收益低成本、隐蔽性强、迷惑性强、传播速度快、涉及年龄和层次广等特点。
(一)犯罪模式高收益低成本
美国哈斯特勒公司的公关部主观曾说道“性总是最好的卖点”,利用微信或QQ等社交工具进行的涉黄犯罪,牟利形式多样,如贩卖淫秽视频、组织卖淫活动等,其背后存在广阔的利润空间。尤其是色情视频这种非一次性商品,可以同时销售给多个“客户”,加之能让大多数人消费得起的价格,使得其诱惑性极强。这促使新型社交网络涉黄犯罪存在明显的高收益特点,例如2018年3月,公安机关于江西上饶抓捕了12名网络涉黄平台经营团伙,经查得知该网络平台日最高盈利近50万元;2018年8月广东省公安部所开展的“净网安网8号”行动,关停650余个涉黄平台、QQ群等,发现涉及金额达到2000余万元。由此可见,此犯罪模式盈利成效之快、金额之大。然而,相比高额的利益,其成本微乎其微,只需准备几部智能手机或几台电脑,外加注册多个微信或者QQ等相关工具的账号,在网络联通环境下,便可大规模的向外界传播色情信息借以牟利。并且相比传统的涉黄犯罪,网络涉黄犯罪不仅可以摆脱地域限制,便于在选择潜在“客户”时更加具有针对性,而且在时间上也不受限制,无需借助夜色的掩护。因此,利用微信或QQ等社交工具从事网络涉黄犯罪,其所承担的资金成本、时间成本都可大大降低,其牟利空间却可无上限。
(二)犯罪方式隐蔽性强
利用微信或QQ等网络社交工具进行的新型涉黄犯罪方式,还存在隐蔽性强的特征。传统的线下组织卖淫活动需要固定的场所,然而对于大部分有正确价值观的良善公民而言,他们在得知有人组织卖淫活动后,会对该现象相当反感,进而有部分群众会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在我国“扫黄”运动的持续高压下,公安机关收到举报线索,也会立刻予以查处。而在利用网络社交软件发布色情信息时,由于软件本身的匿名性和虚拟性,使得犯罪人可以很好地“隐形”,很难被周边人察觉。许多案例中的代聊人,往往都是成年男子适用带有色情挑逗性质的女性头像,通过扮演女性的角色来吸引“客户”。如案例二和三,都有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和洗钱机构来转移资金,将钱财隐蔽地收入自己囊中。同时,犯罪组织还会通过网络大量收购使用他人身份证注册的银行卡、U盾等来收付款,从而隐藏自己的资金痕迹。相比于现金交易,微信、支付宝收款这种利用技术手段来隐匿资金流水的方式,使得监管机构更难察觉到异常。涉黄犯罪组织建立的QQ群或微信群大都设置了加入条件,通常需要“熟客”介绍,不轻易同意陌生人进入,而且进入者需要有中间人担保。可见犯罪组织在保护自身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安全措施上做的非常到位。通过隐藏自己真实身份、隐匿资金流向、谨慎吸纳新成员和新“客户”等措施,造成了侦查机关难察觉、难跟踪、难取证、难逮捕的情况。
(三)犯罪环境迷惑性强
伴随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各种APP软件和网站为了抢占流量,而展开了激烈竞争。为了抢夺更多的点击率和用户使用时间,除了正当的竞争手段外,也出现了许多打法律擦边球的方法甚至是违法的手段。网络上以骇人听闻的“标题”和各种带有性暗示的文字和图片来吸引点击率已经是众人所知的常规套路。例如2013微信公众平台刚刚推出时,“美女”、“丝袜”、“性”、“诱惑”等暗示类关键词被大量抢注,成功截取大批流量。随后流量入口又从微信公众平台迁移至摇一摇、漂流瓶、附近的人、朋友圈等。微信的产品创始人张小龙在接受采访时,毫不掩饰的说:“弗洛伊德说人的所有动机都来自于性的冲动”。正是互联网高速发展时期出现的这股不正之风,导致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从事涉黄犯罪时,有了更强的迷惑性。当人们在使用社交工具,浏览网络信息时,已经习惯于被各种带有性暗示的信息所充斥时,那么涉黄犯罪的信息在传播时也不容易引起人们的警惕。
(四)犯罪信息传播速度极快
建立在网络基础之上,通过社交软件复杂的关系网,其传播速度之快令人乍舌。案例二中,仅仅半年注册人数就突破147万人,在线观看人数达到236万人,且90后和未成年人合计占了一半。其传播速度之快和人数之广,都已经远远突破了传统的涉黄犯罪。据腾讯公布的数据显示,60%以上的微信用户是年轻人(15-29岁),且每个年轻人平均有128位好友。涉黄犯罪所的面向人群与微信和QQ等社交工具的适用人群有很大程度的重叠性,一旦有人加入涉黄群组,并通过朋友圈向其他人传播,参与人群便会越来越多、覆盖范围会越来越广。通过这种滚雪球的方式,不加甄别的向外传播,这对身心发育还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危害犹烈。因而,监管部门只要稍一疏忽,就可能在短时间内形成一个庞大的涉黄犯罪集团。网络时代信息传递的快捷性,给网络社交主管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犯罪人員年龄与层次参差不齐
新型社交网络涉黄犯罪人群覆盖面广泛,容易涉及较大跨度的年龄或层次人员,且由于离不开互联网平台操作,使得犯罪参与者的年龄趋于年轻化、层次趋于高学历,这种现象屡见不鲜。例如2016年1月广州珠海区对借助微信平台组织卖淫的案件进行宣判,此案涉及的19名被告人中有11名为90后。又如2017年8月于江苏宿迁破获的一起特大网络涉黄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平均年龄为25岁,且多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甚至犯罪嫌疑人邱某曾为名牌大学研究生。从作案方式来看,有的需要借助一定的互联网技术,而有的操作单一、容易掌握,这就造成在社交网络涉黄犯罪链条中既存在一定数量的计算机专业人,也存在大量仅靠重复性买卖获利的操作者。且对于身心发育不够成熟的青少年,在利益驱使和好奇心作祟的双重蛊惑下,更容易“一失足而千古恨”。
四、新型社交网络涉黄犯罪的预防
针对我国目前愈演愈烈的新型社交网络涉黄犯罪现象,现有法律法规尚且不够完善,监管手段和打击力度依旧难以应对。为了有效防范并打击社交网络涉黄犯罪,需要在分析此犯罪现象原因和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法律和社会环境,提出更具针对性的预防建议。
(一)做好完善社交网络涉黄的立法工作
打击社交网络涉黄犯罪的前提在于有法可依。在科技水平与日俱增的信息化社会中,网络犯罪形式花样百出、层出不穷,加之法律无法避免的滞后性,为社交网络犯罪创造了难以预料的发展空间。因此,在新型犯罪形式出现之时,制定并完善社交网络法律法规刻不容缓。一方面需要明确网络犯罪的虚拟性,结合当前出现的社交网络涉黄犯罪形式,制定出更具针对性、更加细分化的互联网法律法规,同时给予细则清晰的司法解释,便于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另一方面要具备敏锐的网络洞察力,在立法过程中要体现出一定的前瞻性,譬如通过分析涉案人员年轻化趋势,完善关于未成年人网络涉黄的立法工作,加强对未成年身心的保护。
(二)加强网络社交平台的监控和管理
对社交网络涉黄犯罪的有效治理在于有法必依。这需要公安机关、互联网产业、文化部门等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应充分利用相关制度,更加严谨地监督和管理社交网络环境,实现对网络涉黄内容的及时消除,抑制不良信息的进一步扩散。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应担任好执法排头兵,加强基础设备的软、硬件建设、加大互联网专业人才的培养或引进力度,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而互联网产业、文化部门、网络社交运营商等应积极配合,对所出现的涉黄信息及其对应的用户账号予以迅速封闭,既有效遏制涉黄信息散播,也可为公安机关固定证据。
(三)加大对社交网络涉黄犯罪的打击力度
社交网络涉黄犯罪治理效果的呈现离不开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型社交网络犯罪所具有的隐蔽性强、迷惑性强特点虽然会增加打击难度,但这更说明了保持打击持续性和高压态势的重要性。在侦察过程中,要全面掌控虚拟网络与社会现实,坚持长期经营、除恶务尽的破案理念,充分利用情报信息分析研判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通过搜集聊天记录、资金交易信息等为破案提供根本性证据。同时,要注意对同一案件中不同身份的涉案人员进行合理处置。对组织者、操控者应进行最为严厉的处置,对提供场所、包庇的单位及人员也应严格惩罚,对卖淫女的惩治要辅以改造教育。
(四)强化大众对社交网络的安全防范意识
社交网络工具的普及,已经使其成为大众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任何新事物的兴起必然存在利弊相伴现象,社交网络亦不例外。而通过加强群众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其自觉树立正确的社交网络观念,强化大众的法制认知和安全防范意识,才能从源头上营造出健康的社交网络环境。一是要加大宣传涉黄犯罪的危害性,让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明确认识到无论何种涉黄行为均是违法的。一方面借助网络、电视等媒体加强法律宣传,另一方面将互联网法律知识贯穿到公共教育体系中;二是要加强对网吧、旅馆、娱乐场所等易发生关联单位的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促使其懂法、守法、主动配合。同时也搭配相应的奖惩机制,面对社交网络涉黄犯罪行为,包庇、隐瞒必严惩,举报、揭发必嘉奖;三是应在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课程中,纳入一定的性生理、性心理知识,使未成年人从小树立对性的正确认识,从而建立更好的自我保护意识。
(五)重视营造和谐公平的就业环境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通过大力发展经济、提升居民生活水平,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从而从根本上抑制犯罪动机的产生。一方面应重视为毕业大学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收入保障,为毕业大学生建设能真正发挥自身价值的就业环境。避免大学生因毕业即失业的心理压力和网络涉黄犯罪的利益诱惑,而将掌握的知识技术应用于违法犯罪中。另一方面要减少对女性的就业歧视,积极为女性拓宽就业渠道。企业单位应以能力识人而不能仅以性别视人,通过共建公平的就业环境,避免女性无奈地踏入色情场所的深渊。
五、结语
伴随经济快速发展和科技水平不断进步,各种社交网络工具应运而生。而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都易形成福祸相息的局面,微信、QQ等社交软件的出现,确实便利并丰富了大众的生活,但也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涉黄犯罪活动的有利工具。面对巨大的利润诱惑和极强的隐蔽迷惑性特点,法律道德意识匮乏者更可能参与其中,而当前滞后的立法条件和不完善的监管水平,使得此种犯罪现象极易迅速蔓延。社交网络涉黄犯罪如不得到有效打击,势必会对整个社会环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因此这需要立法机构与执法部门同心合作,互联网行业、文化部门、网络社交运营商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广大网民警惕留心,合力打击犯罪行为,建设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同时,也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就业环境的和谐公平性,强化年轻人正确的责任意识,从本质上拔除违法犯罪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