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民事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虚假诉讼 司法权威 刑法规制
作者简介:揭扬,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282一、前言
近年来在民事审判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的大量出现,让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以及司法的公信力都受到了严重的挑战。虚假诉讼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性,损害了实际权利人的利益,必须要通过一定的刑罚手段来规制虚假诉讼的出现,以保障司法的权威性和有关人员的利益。二、民事虚假诉讼的特点
(一)一般从涉案的主体看,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间一般具有某些特定的关系
虚假诉讼的参与人员之间往往都具有夫妻,近亲,同学亲友或者是有经济利益往来的关系,比如说商业合作伙伴或者是事业的合伙人等。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因为特殊关系的存在为进行中的虚假诉讼提供了非常信任的基础, 更加方便虚假诉讼的存在,操作起来更加的容易。
(二)民事诉讼案件大多数都是采用简易化的程序来进行审理,多用调解的方式结案
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为特殊的关系已经已经共同谋划了相关的法律以及法律的事实和证据,这为虚假诉讼提供了优良的环境条件,往往在庭审的过程当中没有明显的分歧和对抗出现。一般案件的当事人会主动的要求法庭在审理的过程当中使用简单的程序,自愿要求调节,这是不让其他的人了解诉讼的实际情况。在现行案件的审理时,如果想要调解,前提就是双方当事人都是自愿的条件下,法官的作用就是对调解协议到底合不合法进行一下审查,对事实本身进行调查的情况很少。因为法官不了解案件真实的情况,而且在双方当事人已经自愿提出调解的要求情况下,案件本身也没有明显的违反了法律的要求,就会在短时间内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的目的。
(三)民事案件的类型一般都是集中在经济纠纷
经济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有的是希望对涉及到的利益和财产进行重新确认和分割,还有的就是确定案件中债权人的具体份额是多少。虚假诉讼的目的往往就是希望獲得法院的判决,改变原有的份额,通过申请参与分配真实债权人的份额,将真实债权人的份额分摊减少,从而给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得到直接获利的结果。经过民事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获得额外的利益而损害真实债权人的份额,经济纠纷在案件类型当中经常出现,解决起来也较为不容易。收集证据,获取事实真相等,法院也存在着困难。
(四)虚假诉讼的作案手段多样化,并且隐蔽性很强
为了达到虚假诉讼成功的目的,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一般采取欺诈手段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虚构关键的事实情况。例如有的虚假诉讼,当事人将被告的住址所在地虚构,就可以有目的性的选择所管辖的法院,方便进行接下来的虚假诉讼过程。(2)将虚假的调节协议提前拟定好。诉讼当事人参庭率低,一般都是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审理,而代理人却并不知道真实的情况,只能够按照委托人提供的调解协议签署法院的调解书,这样一来法院很难调查清楚事实的真相。(3)拒绝提交书面或者是实物证据,庭审时只能经过双方自认的方式虚假调节。(4)冒名进行诉讼。伪造代理手续或者是假冒其他的人进行案件的诉讼,并且提供虚假的材料混淆事实,最终达到虚假诉讼的目的。三、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及危害?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越来越多的出现了虚假诉讼,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经济交流活动大大增加了,从而产生了许多的法律纠纷。还有一方面就是不完备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以及司法诚信的缺失,并且人民法院内部考核的机制倾向于注重调解率,也是占有着很大的关系。更主要的原因就是对虚假诉讼的惩罚机制不到位。不仅是我国存在着虚假诉讼,在法制健全的国家同样会出现虚假诉讼,但是法制健全的国家法律会对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有明确的惩罚规定,虚假诉讼出现可以受到控制。但是对于我国法律来说,虚假诉讼缺乏有效的制约,对于当事人串通损害第三方当事人利益的欺诈行为,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当中没有明确的惩戒规定。经济活动中一般都是从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关系来考虑当事人对行为的自觉性,如果违法的行为成本低于违法活动带来的利益时,当时你就有可能会选择违法的行为。也就是说,虚假诉讼的行为成本低且并不容易被发现,一旦成功就可能获得巨大的利益收入,这也就可以解释了,为什么在民事案件当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虚假诉讼。与此同时,虚假诉讼的存在挑战了司法的权威,并且损害了真正债权人的利益,无故的将相对当事人拖入诉讼,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以及精力,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如果虚假诉讼成功之后,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影响了司法程序的稳定性,干扰了法院正常的审理秩序,损害法院的司法权威,进而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可以说法制社会公平公正最后一道防线体现在司法上,但是通过司法过程完成的虚假诉讼,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降低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以及公正性产生质疑,有不可挽回的损失。四、对民事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
前面已经提到,由于法律法规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大原因,民事虚假诉讼情况出现的越来越多。关键的原因就在于刑法没有把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归罪,违法成本小,民事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后顾之忧。所以现在问题的关键应当是要将民事虚假诉讼行为归罪。
(一)虚假诉讼的域外立法
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不仅在我国司法程序当中经常见到,在其他的法制健全的国家当中也会遇到这种情况。一般来说,大部分的法制健全国家对于民事虚假诉讼的行为都当做犯罪处理,主要有以下的几种方式:
1.诈骗罪模式。主要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他们认为虚假诉讼属于特殊形式的三角诈骗行为,在虚假诉讼的过程当中,法院也是受害者,也是交付人,使被告的财物交付给原告的权限是法院所具有的,所以可以成立诈骗罪。在进行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用的是以诈骗罪对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追究其刑事责任。
2.妨害司法罪模式。主要以新加坡和意大利为代表,新加坡的刑法将民事虚假诉讼的行为归属于妨碍司法罪,在国家的刑法当中一条法律规定采用了欺骗的手段,得到了不应该得到数额的判决罪,另外一条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欺骗的手段或者是不诚实的手段,在审庭上提出的权利要求罪,如果判定虚假诉讼罪名成立,可以处罚两年的有期徒刑,并且处罚罚金。意大利国家的刑法当中虚假诉讼行为时侵犯司法管理罪名,在一些法律条文中专门针对虚假诉讼做出了一些规定,罪名定为诉讼欺诈。在处理民事虚假诉讼行为时,如果只是单纯的诉讼欺骗,而不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罚相对来说比较轻,处罚六个月到三年的有期徒刑。但是除了虚假诉讼欺骗行为之外,也构成了其他的犯罪,可以加重处罚的结果,最高可以达到20年的有期徒刑。
3.侵犯财产罪和伪造罪分别处理模式。西班牙作为主要的代表。西班牙国家的刑法中规定,如果虚假诉讼涉及到了侵财的行为,将加重诈骗量刑结果,在该国的刑法当中,普通的虚假诉讼诈骗行为一般处六个月到四年有期徒刑,如果是借了诉讼程序进行诈骗的,则处一年以上六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虚假诉讼侵占了债权人的非财产性权益,那么就以伪造公共官方或者是商业的电讯文书罪名进行处罚。
(二)虚假诉讼在我国刑法中的入罪构想
1.关于罪名如何确定。主要是根据虚假诉讼犯罪的行为表现形式来确定罪名。一般来说,虚假诉讼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时都是通过恶意的串通,虚构事实情况,伪造证据,隐瞒真相等形式展现。虚假诉讼的当事人通过以上的种种行为,使法官陷入了误解,不了解事实的真相,最终做出有利于行为人的裁决判断结果,体现出了非常明显的欺诈行为。所以虚假诉讼定名为“诉讼欺诈”很符合民事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也就是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来实施欺诈行为从而获利。
2.一般都是根据犯罪行為所侵害的课题来确定犯罪的性质,当某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害了多个客体权益的时候,则以主要侵犯的客体权益性质为主。虚假诉讼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哪方,另一个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和权威。要确定虚假诉讼的罪名,则需要了解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到底是哪一方面,哪一个客体占主要的位置。因为这两个客体都存在着特殊的性质,财产权益的所有权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量上没有办法进行比较。两者都是我国刑法重点的保护对象,在进行放在一起比较时,没有办法判断孰轻孰重。所以在比较两个客体的重要性时,需要代入具体的犯罪行为中进行判断。如果说是虚假诉讼行为,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那么就应该纳入妨害司法罪,理由如下:第一,虚假诉讼行为具有诉讼性。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欺骗法院,构成了诉讼欺诈罪。第二,民事虚假诉讼嫌疑人欺骗的对象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法院,欺骗对象性质特殊。第三,虚假诉讼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本身是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依旧做出了向法院申请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欺骗了具有判断真实性的法院,侵害了司法的公正性,藐视权威,把司法机关当做了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第四,对司法程序的公正危害性极大。司法机关的权威和社会公信力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这是动摇国家的法制根基的不当行为。
3.对于虚假诉讼行为的条文设计。根据民事虚假诉讼的行为特征,在我国的《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当中加入新的一条“诉讼欺诈罪”是比较合适的。具体可以规定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取虚构的诉讼主体,捏造事实真相,伪造证据等多种形式提起民事诉讼,破坏法院正常的审判秩序,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罚金。如果是单位犯罪就对单位判处罚金,并且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处罚”。五、结语
随着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增加,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更是损害了实际权利人的切身利益。笔者认为,实际工作当中,工作人员必须掌握民事虚假诉讼的特点,全面了解民事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及危害,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烁玲.论虚假诉讼及其治理[J].江西社会科学,2019(2).
[2]王中义,林丽珊.民事虚假诉讼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9(20):8-11.
[3]徐世民.论虚假仲裁的刑法惩治[D].江西财经大学,2019.
[4]丛婷婷.论虚假诉讼行为的刑法规制[D].华东政法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