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在民事审判中的问题

    关键词 司法鉴定 公正性 出庭质证

    作者简介:王蕊,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研究方向:文检检验。

    中图分类号:D918.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285一、司法鉴定的范围及启动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从人民法院鉴定委托部门的工作上看,司法鉴定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审计类、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评估类,拍卖等等,可见司法鉴定覆盖面相当广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简称228《决定》),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二物证类、三声像资料鉴定等等,从机构和人员的准入,质量管理,文书规范,收费管理,投诉管理等等进行了规定,严格准入,严格管理,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严肃性。是因为司法鉴定意见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笔迹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科学对司法公正意义重大。

    当事人在诉讼的过程中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司法鉴定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方式启动,司法鉴定对于法院审判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也非常重要,为避免双方当事人争议,法院优先选择系统内摇号,这样选择鉴定机构的过程也是公开公平公正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仅解决了原被告举证质证中证据的认定,而且还为法官还原案件事实,为审理案件,充分提供了依据。在实践中,大量的司法鉴定案件采取的是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由异议方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既保护了诚信一方又阻止不诚信的耍赖行为,所以由提出异议的一方申请鉴定是合理的。二、司法鉴定在民事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

    司法鉴定是服务审判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工作中在证据的认定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审判提供科学、公正、严谨的证据。第一个作用就是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转化为鉴定意见,从而变成定案的关键性科学证据。第二个作用是由于鉴定意见的特殊性,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公平性、公正性,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判断其它证据真伪的标准。所以司法鉴定的本质及其最终目的是为司法机关提供准确的鉴定意见。法院审判工作离不开司法鉴定,主要表现在只有通过司法鉴定的技术手段将双方争议的证据转化为科学的、公证的定案证据,只有通过司法鉴定解决司法审判中遇到的技术,以防漏判发生,只有通过司法鉴定,法院在证据认定,正确划分责任有了依据。三、司法鉴定的样本确认及出庭质证

    (一)笔迹鉴定

    笔迹,是指书写人运用书写工具、按一定的书写规范通过书写活动书写在载体上形成的文字、符号、图形图案、绘画等书写符号系统。笔迹鉴定,是指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将检材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进行比较检验,对检材字迹的书写人或与样本字迹的同一性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笔迹检验是文件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迹具有相对稳定性、书写是在生理、心理、环境等作用下形成的,书写活动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自身独有的书写动力定型系统,很难改变。在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方式对被摹防人的签名字迹进行伪造:

    1.摹仿签名

    摹仿笔迹是书写人仿照他人的笔迹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其中包括临摹笔迹、套摹笔迹、记忆仿写笔迹。对被摹仿人的笔迹摹本进行观察、比较分析签名字迹的特征,经过适当的练习后对照着仿写形成。摹仿者为了更像被摹仿者的签名,需要仔细观察被摹仿者字迹的书写风貌、布局、写法、形体、结构、笔顺、运笔和笔痕等特征,努力地摆脱自己的书写习惯。所以很容易造成笔痕轻重不一、笔画搭配不自然,运笔的抖动弯曲,中途出现停笔、断笔,有些笔画有重描等现象。签名笔迹的真正书写人往往能够不假思索的快速书写自己的名字并不会出现上述摹仿笔迹的特征。

    2.打印签名和复印签名

    打印签名是通过扫描或照相等方式将真实的签名用图像编辑软件进行处理后直接打印到文件上。复印签名是通过复印机将真实签名直接复印到文件上。不管是打印的签名还是复印的签名鉴定起来相对简单,这是因为直接书写签名会在纸面上形成笔痕,有挤墨和笔画墨水的洇散现象。而打印的签名和复印的签名没有笔迹压痕特征,通过使用文检仪或显微镜观察,会发现印刷痕迹。通过仪器检验,就会得出是签名字迹是打印形成还是复印形成。

    在检验的过程中还有最为关键的就是鉴定样本材料,为了更加准确的得出鉴定意见,往往需要大量的样本来进行比较、对照。但由于对鉴定样本的确认无明确的规定,有的严格遵循民事诉讼程序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庭审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或者多方当事人到庭对比对样本的认可并制作笔录,有的为了提高民事诉讼效率采取庭前确认方式。采取开庭方式来确认鉴定样本,往往存在至少两次以上的开庭,一次为鉴定样本经开庭质证确认后移交鉴定机构鉴定,得出鉴定意见后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如果需要补充鉴定材料还可能会组织开更多次的庭审。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离不开双方当事人开庭质证的鉴定样本,但在实践中,鉴定样本的确认目的在于:其一,保证移交鉴定机构的鉴定样本真实、合法;其二,满足鉴定条件,数量和质量充分,避免无法得出鉴定意见或勉强得出不确定的鉴定意见。

    (二)印章印文鉴定

    印章在制作、使用、保存过程中形成的印文独有特征。印章在盖印时受压力、角度、油墨量、衬垫物的不同及印章材质的变化及磨损产生的特征都是独有的,依据印章印文的特征来判断是否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科学对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在实际工作中,对同一案件的同一物证检材、样本的检验中,得出不同的鉴定意见却屡见不鲜,这不得不使人们对笔迹检验鉴定意见产生怀疑,从而向法庭要求鉴定人员出庭,进而引发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复核鉴定意见。

    出庭质证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鉴定必须依据技术规范进行鉴定,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绝对不能引用。二是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任何违反程序通则的现象都不能发生。最后是鉴定技术,出具的鉴定意见经得起考验。这其中有的当事人问的问题实际上根本不解决重新鉴定的问题。下面列举几个笔者出庭时被当事人问到的问题:(1)为什么出具倾向性意见的问题。规范中列举了九种鉴定意见,肯定是与不是、极可能是与不是、很可能是与不是(倾向是与不是)、可能是与不是、无法得出鉴定意见。至于是否可以作为证据,需要法官来进行评判。所以,当事人问这样的问题没什么意义。(2)在鉴定中涉及取证的,鉴定机构应按照规定办事,不得有违反规定的事情发生。其一,要有协助调查函;其二,是法官前往查询的,记录在案并要法官签名;其三,是查询后的记录要真实。(3)有的当事人提出鉴定人应当向当事人询问案情,这个问题是不切合实际的,本身民事诉讼是公平、公正的,鉴定人不是审判人员,没有询问的权利,任何鉴定人向一方当事人询问情况,都会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猜疑,使鉴定可能产生不公平。可以和当事人接触的就是需要到鉴定机构进行缴费,这是委托函中已经明确的,再者,材料在当事人手中的需要将材料交到鉴定机构。除此之外,一般情况下是不和当事人进行接触的,包括在电话中询问鉴定情况,也是不予回答的。了解情况可以通过庭审笔录进行了解。第二个渠道可以电话或当面向法官了解。也可以通过委托的鉴定中的材料进行分析。总之,鉴定机构是中立的,在询问当事人情况这个问题上没有鉴定机构这样做,需要避嫌。鉴定人也不会根据当事人的反映来出具鉴定意见,是依据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经检验后进行分析并评断后出具鉴定意见书。(4)有当事人认为这个地方有差异,那个地方有差异,你们怎么还认定是同一人。第一,任何人在任何场合写字都是不一样的,都是有差异的。即使现在书写上几百个字迹也不一样。第二,不同的时间段或者身体条件受到限制,又或书写的地点不同,产生的变化也是存在的。第三,个人情绪的变化会影响到书写特征的变化。检验是从整体和全面的字迹来进行的,不是某一个笔画特征有变化就否定。要看同一人书写习惯的反映。一个字的特征有可能在样本中多个字迹上有反映。还有个先决条件没有模仿特征出现,没有伪装特征出现,那就是正常书写字迹,其特征有变化是正常的,就看符合特征是主要的,还是差异特征是主要的。四、当前审判对司法鉴定的新要求

    司法鉴定在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知识的提高,其作案手段现代化程度的增加,如果再继续沿用“一支笔、一把放大镜”的方法必然会阻碍文检技术的发展,所以当今更多鉴定工作需要借助在仪器设备上解决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应该要建设科学的笔迹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基础性研究,提升司法鉴定质量。首先,对鉴定材料可靠性的审查,严格审查笔迹来源的合法性。其次,对司法鉴定程序的公开、公平及公正提出更高的要求,除了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程序外,还要保证双方当事人对司法程序无争议。再次,司法鉴定工作既然是服务审判工作,为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案件审限时间的减少,司法鉴定工作应该在保证鉴定意见准确性的同时,尽快完成鉴定工作。作为鉴定人员的我们,必须不断增强法院司法鉴定工作业务能力,将司法鉴定与使用有效衔接,提高办案效率,更好地服务审判工作。

    参考文献:

    [1]鄒明理编著.文书物证司法鉴定实务[M].法律出版社,2012年7月版.

    [2]徐立根主编.物证技术学(第4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9月版.

    [3]贾晓光编著.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理论与实务[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7年8月版.

    [4]左止津.抓紧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加强司法鉴定人独立负责鉴定制度建设[J].中国司法,2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