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职能实践思考
李德先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 1145(2020)4- 083- 02
摘 要 党的十九大以来,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有了越来越完善的建设规划,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发展中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地位也得到了进一步地肯定。同时,在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中,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也在不断地从国有企业发展实践过程中逐步深化运用。当前的纪检监察工作在国有企业的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实践经验。并且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着企业未来的健康。并且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体制也在与时俱进的探索创新经验,积极总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加强企业内部的反腐倡廉、人才建设和制度创新的发展,这为未来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建立了坚强的保障。
关键词 “四种形态” 实践创新 干部“四风” 信息化
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职能实践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与政策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也进入了新的阶段。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今天,其企业的纪检监察的体制机制与工作实践为企业内部的良好运行和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保障。尤其在当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市场经济非常活跃的社会环境下,国有企业的当前发展经营状况与未来发展规划都是紧紧地和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而且,国有企业充分做好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不仅仅对企业的健康发展和运行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在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企业内部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问题也逐渐突显出来,走进公众的视线,特别是国有企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腐败问题尤为引人注目。由此,对于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的工作也成为当前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对此,党和国家以及社会大众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和关注。
在十九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中,习近平总书记就曾在讲话中指出了当前需要“做实做细做深市县巡察和纪委监委日常监督”这对当前的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职能的实践工作有重要的启发和引导意义。随着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的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威胁企业根本性发展的毒瘤就是企业内部的腐败问题。因此,当前的国有企业发展就需要深入践行企业的纪检监察职能,并且在正风肃纪的严格要求要,积极学习党对于新时代监督执纪的政策,充分深化学习在党的十九大中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相关内容,做好企业内部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的同时能够从企业的问题中深化问题的标本兼治的理念,夯实治本的基础,从而在新时代、新形势下从理论、制度以及实践中一体推进,让企业不敢腐、企业不能腐、企业不想腐[1]。
二、国有企业纪检监察职能实践创新的必要性
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必须要针对其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工作、以及企业纪检监察运行机制、企业纪检监察人员管理进行严格的管理,这是当前企业改革过程中的重要管理内容。而当前我国党和政府在发展反腐倡廉的工作中,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了工作的创新实践工作,这对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有很大的引导作用。伴随着当前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在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体制中,许多的问题与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因此,做好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创新也成为当前国有企业发展的重要任务。随着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也在不断地推进。从目前的国有企业,特别是从央企总部级别的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组织机构来看大部分都已经完成了机构组织调整和干部转隶融合工作[2]。并且在其企业的纪检监察干部也积极响应了关于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做出了对自身的执纪执法的工作创新与提升。但是,在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对于纪检监察干部的队伍建设以及体制机制运行与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也在不断适应新环境的要求而提升。实质上,当前的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的运行与管理工作仍然与党中央的要求存在不小的差距。特别是许多的企业下属单位以及基层的工作环境中,其纪检监察的人员工作以及个人的履职能力与当前党和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要在新形势、新环境下适应新的要求、完成新的任务还需要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职能的实践创新工作。
此外,当前部分国有企业在探索改革发展的路径中,对当前的其企业纪检监察体制与工作进行了很大的探索与创新,如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中国福马林业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等企業也都纷纷开始在企业的管理工作中,加强了企业内部的监察管理部门针对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的监察力度,同时企业在针对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的方法、国有企业的政纪处分、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方面也做了极大地努力。由此可见,在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过程中,必须要做好国有企业对纪检监察工作在其体制、实践管理等方面的创新探索,并且也要做好内部的处分管理运用,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作用,促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取得更大的发展成效,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提供相应的组织保证。
三、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实践中的工作创新形式分析
(一)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相关责任部门的设立与运行的改革创新
一般来说,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针对其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一直以来都是企业内部针对其政纪、党纪、组织处理的有效和强力的监督管理的专门性的部门机构的工作。此外,作为国有企业内部的专门的有效监督与管理的机构性组成部分——纪检监察部门,多是会实行纪检和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的工作方法。并且,在当前的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的人事工作安排中,许多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一般由纪检部门的副职人员兼任,因此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也属于合署办公的范畴[3]。而且,在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党风党纪、反腐倡廉的工作一直以来也都是其工作的侧重点[4]。
在现阶段,一般纯国有性质的公司的运行机制中都设有相应的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如在公司中成立纪委。但是从权属企业的部门管理中发现,许多的由于属于合资性质,因此很多都没有在企业中成立相应的纪检机构。另外,由于各权属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多,营销额大,防范廉政风险特别重要,因此更需要完善权属企业的纪检监察以及相关责任部门的设立与运行工作。并且做好企业纪检监察的运行机制、体制的创新,特别是基层环节的履职工作更要做好制度的创新。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处在整个公司的运行机制之中,不仅仅需要做好自己部门内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而且还需要做好接受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与管理工作,这样才能够在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双重领导”的工作模式,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5]。
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运行必须要做好筹备工作,成立组織机构,明确职责任务。比如在国有企业的内部做好组织机构的科学合理分工,其中企业的人资部门要将关于企业内部的人员资料准备分工,将人员的使用、履职经历以及其作风检查等材料做好资料准备。而在涉及到财务以及账款等财务状况的资料则由财务部门进行准备;而在机关效能、干部“四风”方面的管理,则主要是依靠企业内部的监察室。同时,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还需要做好企业的实地巡察工作以及关于对所巡察的部门的要做好相关的资料准备,如在工作中不仅仅要做好前期的相关管理规定的学习与资料整理,还需要针对需要调查的企业的上报支出发票、采购合同、以及经费审计报告、账册等资料的严格调查。并且,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在要将巡察的程序与内容做到严谨、深入,将企业经营中的问题找出来。比如,在开展工作的时候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从建立在企业内部的控制体系中发现问题,针对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企业中出现的廉政问题都要做到严格、严密的调查。并且,对待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事件需要做好严格的过程审查,对其造成成的各种损失要严密仔细地整理材料。而且还需要对执行董事会的有关决议以及企业经营目标责任制等方面的问题做好监察与管理。同时,根据各权属企业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资料突出巡察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巡察工作。
(二)新形势下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培训与履职工作的创新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中,干部人员是工作的执行者,是纪检监察工作良好运行的基础保障。从目前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发展状况来看,现代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人员在履职能力培训方面更需要做好进一步的优化工作。在党的十九大报中组织人员的的专业性提出了要求——“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国有企业的发展不仅仅要做实、做好企业运营的创新发展,同时也需要做好纪检监察的人员培训的新发展。在当前信息化、大数据、云计算与各行各业紧密联系的社会环境背景下,将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与信息化技术结合起来,开展“云”形式的培训与履职能够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也大大增强了监督管理的效果。
具体来说,将纪检监察工作与现代信息化技术结合起来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并不突出,许多企业都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实践经验,但是,如何将企业纪检监察人员的个人专业素质特别是关于纪法业务基础夯扎更需要做好技术支撑与培训的重难点组合,督促好在新形势下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提高政治能力,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的要求。同时,共享资源平台中各种的理论、技术与实践经验也能够使纪检监察的培训工作、培纪检监察工作更能够深入完成《党章》赋予各级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三大主业。这样才能够深入当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的创新工作,在实践中拓展整治企业的腐败和作风问题从具体人、具体事着手,将问题一个一个解决。
参考文献:
[1]刘旭.国有企业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与探索[J].法制博览,2020(10):218-219.
[2]牛君.提高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监督效能的实践探索和思考[J].化工管理,2019(30):3-5.
[3]阎成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培训体系建设的思考与探索[J].大众标准化,2019(18):119-120.
[4]杨鸥.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改革的思考与实践[J].新西部(理论版),2016(16):63.
[5]黄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参与选人用人工作的探索与实践[J].现代国企研究,2017(04):271+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