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播传染病的刑法学研究

    关键词 刑法学 传播传染病罪 立法

    作者简介:卢语湉,上海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242一、设立传播传染病罪法哲学原理

    立法的出发点首先就耶林所言“国家通过外部强制手段而加以保护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传染病对社会生活会造成极大地危害,单就武汉新型冠状肺炎而言,就造成了数千人的死亡和数万人感染,国家经济损失难以计量。而其中不乏有道德水平极为低下,法律意识浅薄的人恶意传播传染病,如2020年2月1日,青海西宁公安机关对苟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了立案侦查。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1月17日返回西宁后,苟某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隐瞒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情况,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苟某还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其造成了其他公民人身和财产的极大损害,给国家的公共卫生、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以及经济发展等多方面造成了极大地损害。正如孟德斯鸿所认为的,犯罪是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对恶劣行为最大的惩罚就是被认定为有罪,因此,就传播传染病设立相关刑罚处罚是合理的。

    当然也有人提出人权等问题,但是享有权利是有前提的,唯有在不触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利下享有权利才是合理的。而传播传染病这一行为违反了社会的怜悯和诚实,是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该恶劣行为再提及人权显然并不合理。二、我国传播传染病罪的刑法评析

    事实上,就笔者本人看法而言,笔者认为,我国关于传播传染病行为定罪量刑法律尚且处于空白。

    就傳染病防治方面,我国自1989年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并于2004年、2013年对该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但事实上,该部法律针对的犯罪主体是政府部门、医疗卫生单位等涉及传染病防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传播传染病的个人关联不大。

    就刑法而言,刑法在1997年将有关危害公共卫生的罪状归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但是就传播传染病而言,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又没有具体关于传播传染病的罪状。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涉及到传染病的主要有两种罪状。一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二是传染病菌种、毒株扩散罪。但这两种罪状与个人传播传染病的犯罪又有所不同。

    首先,笔者要提及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传播传染病罪的不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该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传播传染病罪侵犯的客体有学者认为是公共卫生,但笔者认为是公共安全,当然关于传播传染病罪侵犯的客体到底是什么笔者将在后文中讨论,在此不多做赘述,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传播传染病罪侵犯的客体不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或者更准地说是不只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同时该条罪状还是一种结果犯。而就传播传染病而言,其可传染的传染病并不仅限于甲类传染病,此外,传播传染病罪可以有既遂和未遂的区别,不一定是结果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主体尽管是一般主体,但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是指供水单位及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直接负责人。而传播传染病罪的犯罪主体多为普通患者。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传播传染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直接故意,因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传播传染病罪是不同的。

    其次,笔者要提及的是传染病菌种、病毒扩散罪与传播传染病罪的不同。该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而传播传染病罪侵犯的客体笔者将在后文中讨论,在此不多做赘述,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传播传染病罪侵犯的客体不只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传染病菌种、病毒扩散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株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而就传播传染病而言,其违反的并不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此外,传播传染病罪的判定尚未有定论,但是造成严重后果并不一定为其构成要件,其可以是一种行为犯。传染病菌种、病毒扩散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而传播传染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多为普通患者。传染病菌种、病毒扩散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传播传染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直接故意,因此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传播传染病罪是不同的。

    刑法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也提到了有关传染病的罪,即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但这两条罪状与传播传染病罪还是有所不同。其最大的不同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投放传染病病原体与传播传染病是不同的,前者类似于投毒,而后者是将传染病传染给他人。

    而现在在司法实践中,针对传播传染病的行为进行审判的法律依据是在预防、控制“非典”的初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尽管这一解释看似解决了传播传染病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实则其法理上还是有所疏漏。

    首先,司法解释本身是对立法权有影响,解释是对法律的一个补充,但是传播传染病罪在法律上是一个完全新的罪状,将其归于危害公共安全罪难免有所牵强,是将解释权扩大,对法律的公信力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其次,传播传染病罪侵犯的客体并不仅限于公共安全,还有公共卫生,国家秩序等复杂客体,简单归于危害公共安全并不合理。再者,就定罪方面,司法解释将其作为一种结果犯,但笔者认为将其分为既遂和未遂问题更为合理,因为即使未有人被传染,也可能造成大量人员的隔离,给社会带来影响;同时,还有可能传播传染病者误以为自己已被感染而传播的行为,该行为也极为恶劣,将其忽略不提并不合理。

    最后,笔者还需提及的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传播传染病罪二者的定罪量刑问题。妨害传染病防治和传播传染病都会造成传染病病原体的传播,其本质上的危害程度相近,造成后果相近,但这两种罪的定罪量刑并不相同,甚至可以算是大相径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求传播甲级传染病或造成严重后果,其最高刑为七年,而传播传染病罪并不仅限于甲级传染病,其成立要求更低,甚至其造成后果也更小,但其量刑上远高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为死刑。其二者相互矛盾,违反了刑法的罪刑相当的原则,并不合理。

    因此,笔者认为,关于传播传染病的行为的定罪量刑,刑法上还应有相应的修订。三、传播传染病具体定罪量刑的评析

    一些国家将传播传染病归于故意杀人罪中,如芬兰曾有这样的判例,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传播传染病其威胁的不是特定人的生命权,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病权,因此将其归于故意杀人罪并不合理。

    而另一些的法律将其同时归于危害身体健康犯罪。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将传播传染病的行为归入第二十五章危害居民健康犯罪;《瑞士联邦刑法典》在第八章规定了针对大众健康犯罪。这尽管体现了传播传染病直接侵害的客体即大众健康权,但其不足以强调该条罪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并且其受到的惩处也与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不相等同。

    因此,笔者认为将其归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更为合理,当然,正如笔者所言,将其用司法解释归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合理,还是应该因其特殊性即其侵害客体的复杂性单独作为一罪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外,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传播传染病罪应是行为犯罪。遇到传播传染病者误以为自己已被感染而传播的行为也因将其列入传播传染病罪的未遂,传播传染病量刑的轻重应根据传播传染病的等级,致死人数,致病人数以及导致被隔离人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总之,传播传染病的行为因其社会危害性应当列入刑法,且其应当作为一独立的罪名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其量刑的轻重应根据传播传染病的等级,致死人数,致病人数以及导致被隔离人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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