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强制执行问题
关键词 虚拟财产 游戏装备 强制执行
作者简介:杨文,鞍山广播电视大学法学教师,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3.277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笔者办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原告申请分割游戏账号及虚拟财产,最终法院也判决依法分割被告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面对我国当前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纠纷,司法实践中依据判决强制执行时就陷入了困境,我国立法表现出了明显的滞后性。在法院执行难的大环境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执行课题更成为了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是笔者选此课题的价值所在。一、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概述
(一)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概念
笔者查阅各国的法律发现,大多数的国家都将虚拟财产规定为了物权,更为详细的是将虚拟财产归纳为动产,如韩国等。美国通过判例的形式将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其后逐步建立起虚拟财产的保护体系。在《民法总则》草案拟定的时候,将虚拟财产纳入到物权客体得到大部分学者赞同,《民法总则》出台后虽未将其明确纳入为物权客体,但是我国司法判例中也存在虚拟财产的生效判决,因此,将虚拟财产纳入物权客体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与方向。
(二) 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
将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纳入民法财产保护的层面这一点上,得到大多数学者的同意,但是有关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归类这一点上还存在较大争议,目前有商品说、知识产权说、债权说、物权说等学说。笔者认为,无论采用何种学说,本質上都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法益,从保护法益和节省司法成本立场来看,用物权说来界定虚拟财产的属性是最合适的。例如台湾民法将虚拟财产看作是存在服务器的“电磁记录”,是一种特殊的物,等同于“动产”构成私人财产的一部分。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的研究现状
(一)案例引入
2月17日,我国发生了第一起虚拟财产诉讼案件。原告李某发现其在网络游戏“红月”中的虚拟装备全部转移到另一个账号之中。李某向北极冰公司索要盗窃者信息未果,游戏运营商又擅自将他两个账号中的装备全部删除,遂将北极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装备损失和精神损失。法院一审判决北极冰科技有限公司恢复李某游戏内的装备,并给付李某因诉讼支出的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进行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案中,法院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的态度,同时由网络运营商承担过错问题。随着本案的宣判,法院受理虚拟财产的诉讼纠纷也越来越多。
(二)现行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并无关于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的法律条款,仅将虚拟财产纳入民法的保护范围,虚拟财产的强制执行还处于理论阶段,且理论学说众多。看来法律上未对虚拟财产的强制执行造成阻碍,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一般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但《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将虚拟财产纳入民法财产的保护范围,也就承认了虚拟财产在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地位。
(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研究的必要性
既然法律已经确认了虚拟财产的财产性价值,那么虚拟领域就可能被人利用,成为逃避、隐匿债务的场所。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是法院亟待解决的问题,那么虚拟财产的强制执行更是重中之重。不能让虚拟领域成为逃避债务的法外之地,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如果不建立起强有力的网络虚拟财产执行制度,债务人就可以利用虚拟财产交易的便捷性,将财产转移到游戏账户内,虚拟财产就会成为“老赖”们逃避债务的绝佳之地。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现有的社会实践要求和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及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网络游戏中虚拟才产的执行都存在其合理性与正当性。
(四)虚拟财产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
不能让虚拟领域成为逃避债务的法外之地,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如果不建立起强有力的网络虚拟财产执行制度,债务人就可以利用虚拟财产交易的便捷性,将财产转移到游戏账户内,虚拟财产就会成为“老赖”们逃避债务的绝佳之地。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现有的社会实践要求和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及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执行都存在其合理性与正当性。
上文的案件中法院虽然对虚拟财产进行了保护,但是没有涉及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的内容。纵观裁判文书网中均没有涉及虚拟财产的强制执行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尚没有关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的判例出现。在此情况之下,对虚拟财产的强制执行流程的理论设计更要做到未雨绸缪。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
1.是在适用条件方面,即在出现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对被执行人的虚拟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2.是如何查控和处置被执行人的虚拟财产。
3.是在对虚拟财产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如何对案外人的权利进行救济。三、对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的探讨
(一)适用条件
1.前提条件:穷尽实物执行。只有在被执行者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或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才能执行虚拟财产。这是因为银行存款、车辆、和房地产基本包括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都在法院的查控范围之内;这些财产所有权相对于虚拟财产更为清晰、详细,执行起来较为方便,而虚拟财产的价格不好估算。
2.必要条件:游戏运营商的介入。司法意义上的虚拟财产都是依附于网络运营商,一旦网络服务器关停,虚拟财产也就失去了价值。例如,笔者代理的离婚诉讼,原告要求分割被告网络游戏“笑傲江湖”里投入400万的游戏装备。但是诉讼时“笑傲江湖”网路游戏已经关服,这时作为虚拟财产的游戏装备失去了现实依托的基础而消失,如果运营商不是恶意关停服务器导致玩家财产损失,玩家是无法要求游戏运营商赔偿损失的。
再有,在网络游戏操作过程中,一旦出现玩家使用违法插件或其他违反游戏的规则的行为,运营商将会对玩家账号直接进行封禁或其他处罚,这就显示出网络运营商对游戏账户的极大控制力,如果网络运营商不配合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将会导致执行工作无从展开。因此虚拟财产的强制执行必须有游戏运营商的配合。
(二)查询处分程序
1.虚拟财产的查询。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都是存在五花八门的游戏中,游戏装备都是针对个人账户存在的,而游戏账户也是多达上亿,申请执行人一旦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虚拟财产的请求,法院依职权自行调查出虚拟财产账户的可能性不大。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查询需要申请执行人自行提供财产线索或账号,然后法院向特定游戏运营商发出协执通知书才能开展虚拟财产的查询和管控。
2.虚拟财产的冻结。法院限制财产的方式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几种方式。虚拟财产不是不动产、也不是有形动产,而是类似与股票、银行存款等无形资产,因此,虚拟财产应采取冻结的方式,司法实践中,在冻结银行存款、股票账户等账户时需要金融机构的配合。同样,冻结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时需要游戏运营商的配合。流程是法院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执文件,运营商限制被执行人账号,禁止其登录,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虚拟财产。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装备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网络游戏随着科技飞速发展,日新月异地更新,系统版本数据总会不断更新升级,价格可能出现较大落差波动,因此笔者建议法院尽快执行拍卖程序,缩短从冻结到拍卖的时间,以防止因网络虚拟财产贬值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虚拟财产的评估。网络虚拟财产强制执行的核心问题就是游戏装备的价值评估问题。笔者认为目前对虚拟财产价值衡量最准确为市场价格, 因此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准,同时将运营商出售价格、提供的参考价格、玩家离线交易价格作为参考对虚拟财产进行评估。同时考虑到节省司法资源成本和维护执行申请人的财产利益,可以将虚拟财产放置在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拍卖。虽然第三方交易平台所成交的价格带有其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但是考虑到目前尚无统一的评价标准,同时交易平台能够较为准确的反映供需关系,在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中具有较强的市场公信力,因此笔者建议应在虚拟财产评估价值后放置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拍卖和交易。
4.虚拟财产的处置。考虑到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在对虚拟财产的进行价值评估后,并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同意的情况下,以评估的价格做准直接由被执行人将虚拟财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由运营商协助办理实名注册信息更改。
(三) 权利人的救济途径
1.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救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虚拟财产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再执行程序终结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在法律规定时间内进行执行异议审查。
2.案外人权利的救济。这里的案外人所主张的权利应是对虚拟财产的实体性权利,主要是对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最有利排除执行的证据便是实名注册的信息,网络运营商通过游戏合同条款的约束,使得玩家不能随意变更实名信息。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冻结虚拟账戶后,相关权利人向游戏运营商申诉,运营商应及时告知相关案外人虚拟账户冻结的法律事由,之后相关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审查后及时通知运营商解冻账户。如果已进入拍卖环节,应通知第三方交易平台立即解除交易。对案外人遭受的损失由执行申请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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