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批判视域中法与市场经济内生关系的生成

王程
摘要:自霍布斯以来,由西方哲人打造的法学理论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双重逻辑恰好耦合于现代性发育的轴心链条上,黑格尔将这一成果系统化,通过精神的反思运动将法与市场经济的同构统一在伦理实体中,由此可见,现代法与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内生关系。虽然马克思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揭露了现代性发育以来西方资产阶级所打造的法学体系实质是资本主义制度的自诩,但如何在当下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场域中深度觉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的历史进步意义,需要我们全面运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整体性方法加以发展与创新。
关键词:法;市场经济;内生关系;社会主义法治
中图分类号:F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5595(2018)03-0061-06
虽然“法”“市场经济”已成为当今学术界普遍使用的概念,但仍有一个根本的障碍横亘在两者之间:法与市场经济究竟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外部联系还是内生关系。本文运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方法,将西方现代性以来市场经济发育的实践行为与法的观念的变迁加以双向追问,发现两者发展的逻辑完全耦合,因此,法与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内生关系。对此问题的批判性解答,直接关涉如何在新时代条件下正确理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的历史进步意义。
一、西方现代性链条中法与市场经济的同构
在欧陆诸国语言中,“法”与“法律”均用不同的词语表达:如拉丁文的ius(法)和lex(法律),德文中的recht(法)和gesetz(法律),法文中的droit(法)和loi(法律)等。而ius、recht、droit等词都兼有“权利”“平等”“正义”的价值向度,具有强烈的启蒙理性色彩。这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现代法的概念的生成与人类现代性以来的实践样态究竟呈现何种关系。列奥·施特劳斯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认为:现代性的吊诡之处在于,用权利替换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道德基石,这样一来,自由就成为政治哲学的出发点和最终的归宿。如果从这个视角审视现代性发育以来西方法学思想可以发现,其理论构造的基本图式是,以个人权利为发轫点,编织出市场社会的历史图景,最后不约而同地指归于“法”的概念的探讨。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法与市场经济的同构,证明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而他们生活的时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恰恰为他们提供了理论抽象的社会存在依据。因此,马克思指出:“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由此可见,西方法的观念其实就是近代启蒙观念下被主体性资本所座架的市场经济的自诩,其本质是市场经济的运行方式在意识形态和权力结构中的体现。具体而言:霍布斯最先把人性的假设由古希腊的美德篡改为权利,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在自然法的框架中通过不断修改社会契约论将其不断演进,为德国古典哲学提供了反思的质料,康德将权利进一步转化为自由,并将其从自然法的桎梏中彻底解放出来,从而形成了具有普遍规范意义的法权,在此基础上,黑格尔通过精神的反思运动涵摄了法的理性维度与实践维度,将法与市场经济的同构统一在伦理实体中。
1.对自然法的改造与自然权利的生成。其一,霍布斯将由马基雅维利所开创的现实主义进一步理性化为具有操作可能性的权利学说,从机械论的角度推演出个体行为的情感因素及社会建构的原则,由此,西方哲人彻底抛弃了古希腊政治哲学所坚守的“城邦中的人”的核心准则。霍布斯对人之本性进行假设,在最为基础性的情感中,自我保全的欲求成为一切道德的源泉,在此之上,霍布斯对自然法进行了解释:人并非天生就是城邦中的社会动物,人的天性是追求个人快乐,因此,善等同于追求快乐。这样一来,苏格拉底“美德一知识”的逻辑理路被“自然权利一自由”所替换,政治哲学从此完成了根本的路向转移,而这个转移的幕后控场者则是现代性打造的市场经济规则下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欲望与冲动,“以自然权利来界定社会秩序,将人人所见而且很容易就能看到的每个人的自我利益神圣化”。由自然权利签订的社会契约建构了庞大的“利维坦”,在国家建立以后,也就是在人相互出让自身的自然权利之后,……国家通过武力威慑和法律惩罚的手段确保人们遵守信约。国家的职能从创造或促进一种德性的生活转变为维护每个人的自然权利,自然法的概念开始成为新生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意识形态的抽象。
其二,对财产权利的进一步弘扬使自然法与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更为紧密地契合在一起。洛克晚期的作品已经告别了霍布斯关于社会形成的存在论探讨,进而将论域推向社会的运转层面,其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论最具特色的地方表现为对财产权的痴迷,他将对财产的自然权利认定为自我保全的根本权利的一个推论,因此,财产权不由合约或社会的某一行动衍生而来。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显著的特征在于,他把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彻底化了,以至于对财产的自然权利是先于社会契约的,人类“能够超出社会的范围,不必通过社会契约,而把物品分成不平等的私有财产”。洛克的学说使自然权利进一步具体化为人的权利和人的财产权利,它暴露了近代以来西方以资本为轴心的市场经济意识形态特征——不是社会,而是个人,被利益驱动的个人才是财产的创始者,因而,政府的首要职责在于保护获取财产的不平等的能力。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再到人的财产权利,现代性完成了由“善先于权利”到“权利先于善”的范式转换,为市场经济与法的同构打通了泉眼。
2.启蒙“祛魅”为法披上科学与绝对的外衣。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构造的法学体系成为资产阶级哲人解放和自我实现的唯一工具。其一,在启蒙初期,莱布尼茨提出应当确立一门有关定性秩序的数学,即运用数理逻辑的方式,对形而上学和道德问题进行精确的几何学和数学分析,莱布尼茨撰写了四部著作,将“万能算学”的设想加以贯彻,这种用形式逻辑构造法学体系的方法,直接开启了法学研究的新路径,最终形成了潘得克吞民法典体系。纵观18、19世纪欧陆法学著作,无不贯穿着工具理性的思维向度,通过所谓科学化与实证化的方法,使市场经济与法的同构由定性研究走向了量化分析: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到贝罗达的《现代民法体系》,按照数学模式和实证比较建立起来的法學框架,似乎向人们证明了法是绝对可靠的或科学的知识。因此,对法的精神的崇拜即是对科学和理性的尊崇,形式理性打造的可计算的现代法学可以被塑造成一种完美的规则体系,形成一种保障个人权利的稳定的程序系统,它是人类通往自由唯一可信的途径。其实,法正是由市场经济逐利性这个幕后推手通过“理性的狡计”为人类设置的新的牢笼,资本主义的启蒙与发展,“祛魅”的结果是资本成为新的“神性的主体”,被市场经济定义的社会,通过理性设计出符合其自身意识形态的高度“合理化”的制度体系和法律标准,使资本成为“合理合法”的“绝对”,个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也成为合乎法的精神的理性行为,人类被法锁定在一个由资本打造的经济目的论的序列之中,这种意识形态被亚当·斯密集中表述在《国富论》里,与形式化法学体系相呼应的社会理论体现为市场观念论,将整个社会定义为被市场交换规则所座架的“乌托邦体系”。
其二,以人的自然本性为逻辑预设的法的思想在政治哲学领域表现为不断地修改“社会契约”,这背后实乃一个尴尬的境遇:人永远无法从自然的法则中完全逃遁,旧的枷锁被打破的同时又被套上了新的枷锁,欲望和自由永远处于相抵牾的状态,社会契约论始终无法解决人的自我分化、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对立问题,因此,要想把人的权利彻底加以解放,还欠缺一个关键的步骤——人必须从自然法中解脱出来,市场经济与法的同构必须完全逃出自然法的框架。康德认为,要使人获得彻底的自由,理性不允许人再与自然藕断丝连,他明确地给定了真正属人的自由之内涵——精神上的自我决定。它区别于以往一切以自然法为基础建立起的自我决定的自由观念,从此,人类彻底告别了被自然法读写的图式,对自由的反思完成了从受自然法支配的人类生存状态过渡到由理性支配的彻底自由状态的飞跃。正因如此,康德将法权定义在完全属人的范畴意义的意志上,将个别性与经验性的质料排除在外,把自然法提升为具有普遍意志和规范意义的法。
3.黑格尔通过精神的反思最终完成了市场经济与法的同构。马克思指出:黑格尔“这种意识的最主要、最普遍、上升为科学的表现正是思辨的法哲学本身”。黑格尔思辨哲学是对西方近代以来现代性发育的系统性总结与反思。在他晚年的著作《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想要实现的是“理性和现实的和解”,即在精神的反思与把握中实现自由,而自由在意识形态中就体现为“法”,在现实的经济社会中体现为市场经济社会——“卷入市场中的人的社会”。黑格尔认为,法学作为哲学的一个部门,必须通过思想被领会,应在思想中把握法的概念的生成和运动过程,从而找到法的理性——自由构成了法的实体性和规定性,法的本质就是自由。以自由为原点,黑格尔逐步揭开了人类实现自由的径路,进而揭示了人身权、财产权、交换、货币、资本、需要的体系,市场经济等一系列概念的产生过程,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等范畴,实现了法的理性维度与实践维度的统一,扬弃了英法自由主义自然发生论图式下社会契约论自我分裂的悖论,将法的实现与市场经济的发育同构在伦理实体中。
其一,财产权的确立与个人概念的充盈。市场经济的第一个前提是必须存在具有独立财产权的个人。人作为自由的存在也必须有自由存在的客观依据,即“定在”,否则人格就仅仅局限于纯粹的“抽象性”与“主观性”阶段。因此,财产权的作用不仅在于能够满足人的需要,更重要的意义在于证明了“我”作为“我”这一独立主体的存在,因而,财产权在其本质规定上就是个人的实在性,在经济生活的现实性上表现为个人所有权。可见,财产权不仅是法的本质——自由实现的第一个步骤,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原初条件。财产权的确立对于市场经济的形成具有以下三个重要功能:一是使交换行为成为可能:二是在财产权的基础上建立起相互确认的人际关系;三是只有在个人财产权的基础上才能萌生真实的共同体。
其二,市场经济关系的形成——由财产权向契约关系过渡。财产权的确立仅是市场关系形成的原初环节,财产权作为自由意志的定在,昭示了主体的独立地位和对财产的支配权利,但是主体财产权的确认无法通过自身来完成,必须通过与“他者”的“对象性”来达成主体问财产权利的确认,因此,经济生活中权利的转让过程,在哲学层面就是两个主体之间相互进行身份确认的过程。“通过契约所成立的所有权,它的定在或外在性这一方面已不再是单纯的物,而包含着意志(从而是他人的意志)的环节。”这样看来,契约关系在表面上看来表达了物的转让的形式,但在深层次中则体现出经济关系中人际交往规则发生了重要的转变:通过对他人意志的承认,个人单一的意志提升为共同意志,整个社会成为交换与需要的满足为纽带的经济共同体,这个共同体在经济运行层面就是市场经济。契约关系的形成有三个重要的意义:一是体现了两个自由意志之间的辩证关系:二是通过契约关系所实现的所有权的转让与拥有,自由的范围不断扩大,个人的个别意志上升为个人与他者的共同意志:三是促进了市场经济原则的生成,即契约自愿、契约自由、契约主体平等。
其三,普遍的市场经济活动基础上现代社会的形成——法的本质的展现。黑格尔把“市民社会”的讨论定义为“经济生活”,其主题是“交换正义”。把国家定义为政治生活,其主题为“存在实体”。市民社会所面对的是现实中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人,但这些独立的个人是社会性的存在,个人的利益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真正实现。黑格尔进一步揭示了在普遍的市场经济活动基础上,个人如何成为由单纯追求个人利益的人向追求整体利益的人过渡,如何通过社会利益实现自身的利益,社会利益又如何通过个人对特殊利益的追求成为现实的普遍利益,这个过程正是法的本质之自由的展现过程。马克思将之总结为:“这种私人劳动的总和形成社会总劳动。因为生产者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发生社会接触,所以,他们的私人勞动的独特的社会性质也只是在这种交换中才表现出来。”这里主要有三个步骤:一是个人的需要体系及其满足;二是市民社会(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要有中介的存在;三是扬弃特殊性上升到普遍性,从市民社会走向国家,法与市场经济在伦理实体中实现统一。
综上所述,黑格尔的法哲学最终的结论在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人类追求自由与解放的过程与结果,而这种过程就是法实现自由本质的过程。作为现实中的实体法,就是这种本质过程的外在体现,是法的本质设定在客观定在中的对象物,并作为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因此,市场经济与法是一种内生关系,两者耦合于现代性发育的轴心链条。
二、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时代觉解
黑格尔法哲学的积极意义在于从哲学的高度反思了市场经济的根本动力,全面总结了现代性逻辑中市场经济与法的内生关系。但他基于资本永恒性立场,把资本主义国家神圣化,不承认私有财产是一切不平等产生的根源,其思辨哲学所构筑的庞大体系为资本主义财富扩张教条与政治谱系同构加以证明的永恒资本注定是虚伪的,因此,“思辨的法哲学,这种关于现代国家——它的现实仍然是彼岸世界……”19世纪中叶之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进入重大历史转折期,机器大工业的推进在铸就了一个新的物态世界的同时,将人类的生存方式和价值观念予以彻底的颠覆,物性化、单向度、宏大叙事成为现代性的显著特征,与此相伴随的是资本对人类精神寓所的侵蚀、贫富的两极分化、生态环境的破坏等诸多恶果。在思想领域,旧的学说体系已无法解释社会所呈现的分裂状态,德国古典哲学在黑格尔那里达到顶峰后开始解体,近代启蒙以来为资本合法性辩护的证明越来越体现出其虚伪性,思维与存在的矛盾激发了,马克思不得不重新探求实现人的解放与自由的道路。在经历了《莱茵报》的苦闷之后,马克思尖锐地批判黑格尔颠倒黑白的法哲学体系,他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国家。”
长期以来,我们对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研究大多基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一著作,但如果仅就这部著述进行线性解读,很容易再次导入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因此,如何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度觉解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时代内涵显得尤为重要,它要求我们必须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原理的整体性进行把握,从单纯技术向度的推演上升到对其最有价值的思考方式的追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内涵的存在链条,是与当时现实的历史活动实践紧密相关的,它不是表象的质料或其他任何物性化存在本身,更不是从文本和概念走出的形式逻辑游戏,而是植根于具体的社会存在的,始终保持着具有普遍特质的真理性批判。
1.在祛除具有独特资本主义异质性的社会结构中,借鉴和吸纳其最有价值与普遍特征的核心内容,即为人类第二大社会形态所共有的有关生产力和市场经济一般规定的向度中洞悉法与市场经济同构的积极因素和历史推动作用。在马克思那里,社会存在自身就是历史的,对历史的理解不能脱离对当下经济生活的把握,必须从人的社会存在及历史转换本身求解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与现代性的发育密不可分,它仍是处在“人对物的依赖”阶段的社会。其中最重要的一条轴心逻辑在于:通过对商品一货币一资本一财富的生成链条进行全面解剖,揭示第二大社会历史形态的内在运行规律和本质特征,得出扬弃“第二阶段”步入“第三阶段”的实践路径,无论是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是作为通往共产主义的必经环节。处在第二大社会形态的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在现代性运行的程式里找到自身发展壮大的动力,法与市场经济的同构正是这个动力的核心。它具体表现为三个环节:
其一,商品与交换是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的前提。交换行为必须通过契约上升到法的层面,从而规制交换行为中的任意性,稳定市场各主体对交换行为带来收益的预期。社会发展的链条开始由追求单纯的使用价值的驱动向追求交换价值驱动转变,它直接瓦解了以“自给自足”为特征的自然经济基础,交换使“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人对物的依赖”关系得以生成:“这种相互依赖,表现在不断交换的必要性上和作为全面中介的交换价值上……毫不相干的个人的和全面的依赖,构成他们的社会联系……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可见,建立在交换行为之上的区别于自然欲望的需要体系,实质上是以契约为核心的法权体系具体物化的结果。而苏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失败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功证明,社会主义制度也必须从这种需要体系之上起步。
其二,对资本的合理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功的关键一步。交换行为是资本产生的重要条件,同时,资本不但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核心质料,也是打开现代世界大门的总钥匙。“资本一出现,就标志着社会生产过程的一个新时代。”马克思对资本的批判是辩证而深刻的:一方面肯定了资本对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基于资本的内在否定性批判资本。资本的内在否定性既是资本扩张的动力又是资本最后走向消亡的根源,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达,人类必将扬弃这一历史阶段进入“自由人的联合体”这一更高级的社会形态,资本隐含着人类最终得以解放的重要因素。虽然资本逻辑的扩张导致诸多恶果,但给人类社会发展带来的巨大动力至今无可替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巨大成功正是在于既充分发挥了资本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的优势,又用社会主义制度的属性对资本加以导控的结果。
其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交换、货币、资本到市场经济的全面运行,实质上正是法的运行的全过程。其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的独特之处在于,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之间在新的生产关系基础上形成了新型的合作关系,它既完整地体现了人类社会第二形态中法的自由之本质,又受到社会主义制度追求整体性自由逻辑的规制。
2.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经济与法的内生关系的生成,其意识形态的基点是以劳动为核心而打造的。劳动范畴是马克思基于对西方现代性高度总结和批判基础上提出的新世界观的起点,在马克思理论中处于核心地位。由资产阶级学者打造的市场经济与法的理论体系,其根本矛盾在于,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创造历史的同时,却失去了拥有和主宰劳动成果的权利,劳动虽然成为其构造理论的起点,但社会契约论的结果却是劳动者丧失了劳动成果的主权。马克思的任务是要把被歪曲的事实加以澄明,通过对劳动者创造世界的主体地位与实际境遇的剖析,马克思确立了以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为核心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理论体系,在此基础上,说明人类历史发展的矛盾及动力机制。
其一。尽管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核心論点落脚于“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但马克思解剖市民社会的最终结果却是对劳动范畴核心地位的发现,马克思通过对劳动和劳动者是市民社会形成的真正基础这一事实的澄清,发现了资本主义制度虚伪性的根源在于偏离了劳动的本质,从而触摸到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个体价值与整体自由互动的人类历史脉动,跳出了以既成的人性假设论为原点的资产阶级理论窠臼,用历史生成的新范式重新审视西方现代性发育的全部过程,这正是马克思将市民社会称为全部历史真正发源地和舞台的重要原因。他指出:“丧失财产的人们和直接劳动的即具体劳动的等级,与其说是市民社会的一个等级,还不如说是市民社会各集团赖以安身和活动的基础。”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的同构的过程,只有通过对劳动范畴的回归,才能真正彰显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核心要义。
其二,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愤怒还在于其对劳动者地位的蔑视。黑格尔法哲学标榜以自由的实现为最高目标,但其倒置的思辨模式却使劳动者反而处于最底层的地位。在黑格尔那里,劳动者丧失劳动成果的权利成为精神反思的质料,是自由实现的必经过程,因此,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悲惨的境遇、市场经济中的弱肉强食、法对市场经济的维护,成为人类实现整体性自由理所当然的代价。黑格尔的概念逻辑推演与历史实践本源的脱节,使其宣称的逻辑与历史相一致在实践层面反而陷入自相矛盾的悖论。马克思的立场却截然相反,既然劳动创造了世界,那么创造和拥有本身就应当是一个有机统一体,这正是马克思所一贯坚持的真正的逻辑与历史相一致、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相统一的方法论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青年马克思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劳动一财产权的逻辑梳理,揭示法的客观性本质。到了成熟时期,马克思更为深入地转向财产关系背后的生产关系领域,揭示法的经济性根源与阶级性本质之间的张力,并将其统一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
综上可见,虽然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仍处在“人对物的依赖”阶段,但并不意味着必须遵循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被歪曲的事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的同構过程中,通过对劳动范畴回归,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物化关系体始终贯穿实现劳动者主权的价值属性,逐步走出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物化一异化”结构的泥潭,真正体现出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法权意识形态。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的内生关系的生成,体现了实现无产阶级自由与解放的价值立场。卢卡奇认为:马克思“追求无产阶级的阶级目标同时也就意味着自觉地实践社会的、客观的发展目标,这些目标如果没有它的自觉参与只能仍旧是抽象的可能性、客观的限制”。马克思对劳动范畴发掘的重要成果在于,指出无产阶级是实现人类自由和解放目标的承担者,而共产党人是这个阶级的领导者。这一点区别于以往任何一种抽象地谈论人的自由的理论,使人的解放实践运动真正落实到一个现实的社会阶级中,带有鲜明的阶级属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阶级立场的不同,法与市场经济的利益导向发生根本的转变,财富机制由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资产阶级财富论转变为人民财富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的内生关系的性质也与资本主义制度下有了明显的区别。因此,坚持维护无产阶级利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必须始终坚持并加以贯穿的内在要求,丢弃了这一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就丧失了其自身特有的价值属性。
三、结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向度
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全面进入全新时代之后,必须在历史性生成的视野中重新审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从而作出符合时代精神的实践选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的深刻意义在于:处在人类社会第二大历史形态中的社会主义制度,在必须承认市场经济与法治是一种内生关系的同时,又要鲜明地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属性。这里包含三个层次的要义:其一,法治之于市场经济的关系并非可有可无的外部联系,而是出于本质地位的内生关系,是“人对物的依赖”的两种表达方式。市场经济表达的是这一阶段人类社会具体的经济运行方式,法治则是这种经济运行方式的意识形态抽象。其二,市场经济运行方式作为资源配置的手段和创造财富的动力机制,完全可以从社会主义制度中内生出来,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的同构,具有鲜明的人民群众共享财富和无产阶级利益实现的取向。其三,在此基础上,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人民当家做主就成为有机的统一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的同构,完整地体现出党的领导、人民创造财富共享财富、人民当家做主三者相一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责任编辑:夏畅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