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男女两性对性别法律权利的认知态度
闵杰
摘要:观念是时代的风向标。新时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公平正义成为党和政府面临的重要任务,而性别公正尤为需要引领和倡导。十八大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可以看出党和政府行动的姿态和决心,而深入探讨社会性别观念及其影响,推进科学社会性别观念纳入社会发展主流,则是促进社会性别平等与和谐发展,实现妇女权益和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社会性别;法律权利;认知态度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5)07-0064-02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文化形式,它的生命和活力蕴藏于文化之中。法律在追求人权平等、彰显社会正义的同时也深刻再现和固化现实生活中的权力结构。[1]
妇女平等、充分享有基本人权,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是当今世界不可阻挡的潮流。我国经历近半个世纪的法制建设以及妇女赋权,目前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内的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妇女的各项基本权利得以根本保障。 然而,法律原则上的性别平等并不意味着事实上的性别平等,妇女的平权之路仍曲折漫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尽管法律约定了女性有平等的各项社会权利,但由于传统性别观念的强大冲击和社会现实环境的扭曲抑制而表现为法治精神难以落实、民众接受和认同程度有限;另一方面,有些法律法规明显带有性别中立色彩,在社会决策、资源分配等方面对妇女采取消极对待,“使得社会性别的结果得以在法律上正当化”,[2]这种情况对女性的生活产生了更为巨大和深刻的影响。本文采用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知晓率及评价、子女姓氏随父亲还是随母亲的意愿及原因、子女平等继承父母财产的认同率等社会生活现实问题作为指标,考察两性的法律认知和态度。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知晓程度及对妇女法作用的评价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人权保护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以法律形式确认和保护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知晓和使用情况是反映我省妇女法律意识现状的重要指标,调查发现: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知晓率高,城乡和代际差异较显著
调查显示,对于“中国目前是否有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这一问题,88.9%的受访者持肯定回答,高于国家平均水平5.5个百分点;其中城镇男性知晓率为93.3%,女性为92.2%;农村男性知晓率为84.3%,女性为84.1%,城乡男性的知晓率均略高于女性。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知晓率问题上,年龄、居住地(城乡)和受教育程度是重要的影响因素,且城乡差异大于性别差异。60-64岁年龄段的知晓率明显较低,在农村女性群体呈现出随年龄段的升高,知晓率逐级下降的趋势,在18-29岁群体知晓率为93.8%,而60-64岁农村妇女知晓率仅为59.5%。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知晓率与受教育程度呈正相关。“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女性知晓率仅为56.8%,小学文化的女性知晓率为80.6%,初中以上学历的女性知晓率均在九成以上;另一方面,文化程度越高,两性之间的知晓率差异越小,“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两性知晓率差异为4.2个百分点,小学文化程度的两性知晓率差异为3.3个百分点,到大学本科阶段,两性知晓率的差异仅为0.2个百分点。
(二)女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总体评价较高
在评价《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作用方面,83.4%的人认为“作用很大”和“有些作用”,高于国家平均水平2.6个百分点。83.1%的女性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作用持肯定态度,低于男性0.5个百分点,由于《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法律条文仅作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强制性规范,许多女性在争取个人权益时无法切实受惠于这部法律,因而分城乡统计结果显示,持否定态度的女性均高于男性,城镇和农村受访者中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作用不大”和“根本没用”的女性比男性分别高2.2和3.1个百分点。
二、法定权利与实际态度的差距
在我国以父权制为主导的社会文化中,“姓”不仅标示着个体的家族血统,同时也承担着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的使命。尽管现行《婚姻法》第22确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其在社会文化中并没有深厚的心理基础,尤其是农村宗族生活的强大影响力,以及“计划生育政策”带来的“少子化”使得孩子的姓氏变得尤为重要,甚至产生激烈争夺,在这种情况下,男性由于社会地位、收入水平等方面较女性普遍占有优势,于是呈现出男性更愿意选择追随传统习惯的现象。
(一)对“孩子可随母姓”的态度呈现出性别和城乡差异
调查结果显示,对“如果让您的孩子随母姓,您是否愿意”问题上,无论城镇还是农村,女性的态度都更为积极。近半数(47.1%)男性明确表示“不愿意”孩子随母姓,比女性高出16.9个百分点,性别差异显著。在城镇,回答“不愿意”的男性占40.7%,女性占21.5%,男性比例是女性的近2倍;在农村,回答“不愿意”的男性占54.7%,女性占41.1%,总体高于城镇,可见孩子随父姓这一传统习俗在农村有更广泛的基础。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女性“不愿意”的比例是城镇女性的近2倍,比城乡男性的差异更大,女性在观念上和现实中受传统生育文化的控制程度高于男性。
(二)“平等继承”观念在“80后”“90后”群体认同率高
我国《宪法》、《继承法》、《婚姻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赡养义务同样男女平等。
本期调查结果显示,在回答“如果儿女都尽到了赡养义务,您认为他们应该怎样继承父母的财产”时,八成以上受访者认为应该“平等继承”,高于国家平均水平。其中,城镇男女的比例分别为92.2%和91.7%,农村男女的比例分别为79.0%和75.3%,城乡差异显著。
从分年龄数据看,年龄越高认同“平等继承”的比例越低,农村居民随年龄增高而认同率降低的趋势较城镇居民明显。其中,农村女性随年龄差异而认同率降低趋势最为显著,18-29岁年龄组认同“平等继承”的比例为86.6%,而在60-64岁群体认同率仅为51.2%,相差35.4个百分点。
三、思考与讨论
尽管“男女平等”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已经推行了近20年,然而法律原则上的性别平等并不意味着事实上的性别平等,妇女的平权之路仍曲折漫长。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尽管法律约定了女性有平等的各项社会权利,但由于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性别观念的强大冲击和社会现实环境的扭曲抑制而表现为法治精神难以落实、民众接受和认同程度有限;另一方面,有些法律法规明显带有性别中立色彩,在社会决策、资源分配和性别分工等各个方面对妇女采取消极对待,“使得社会性别的结果得以在法律上正当化”,这种情况对女性的生活产生了更为巨大和深刻的影响,不容轻视和回避。
现实中向社会性别平等迈进一步,“移风易俗”的可能性和能动性就增益一分。我国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最早的缔约国之一,政府有“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的义务,对实施相关措施保护妇女人权负有首要责任。政府的职责不仅表现为在具体妇女权益受损问题上的平等主张,在更为宏观的层面,则是要积极改变传统的社会性别结构和社会性别秩序,使男女两性共同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共同享有社会进步的成果。
参考文献:
[1]王政,杜芳琴.社会性别研究选择[M].生活·读书·新 知三联书店,1998.
[2]周安平.社会性别的法律建构及其批判[J].中国法 学,2004,(6).
[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Z].1980.
[4]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课题组.社会转型中的妇女社 会地位[M].中国妇女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