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共同体”中的辩证关系解析

李芳
摘要: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这一判断科学地表达了人与自然之间的根本关系。只有充分理解“生命共同体”才能保证它对实践的指导意义。“生命共同体”的深刻内涵可从三对范畴的辩证关系来解析:在“一”与“多”的辩证关系中认识“生命共同体”中蕴含的整体性与特殊性,在“进”与“退”的辩证关系中理解“生命共同体”中蕴含的主体性和客体性,在“取”与“还”的辩证关系中把握“生命共同体”中蕴含的对立性和协同性。
关键词:生命共同体;人;自然;辩证
中图分类号:B0-0;D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8)05-0088-005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人与自然关系作出的科学判断。对这一判断的认识、理解与把握直接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实践。本文从三对辩证统一的范畴出发对“生命共同体”的丰富内涵进行解读与思考。
一、在“一”与“多”的辩证关系中认识“生命共同体”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这一判断高度凝练地指明了人与自然的统一属性:生命共同体。这个生命共同体首先体现出“一”的特性,这个“一”既是唯一之一,也是一体之一。
(一)唯一性是认识“生命共同体”的前提
唯一性是我们认识“生命共同体”的逻辑起点。从人类产生的那一刻起,这种唯一性就一直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1月18日出席联合国大会所作的演讲中说得再明确不过:“宇宙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共有一个家园。霍金先生提出关于‘平行宇宙的猜想,希望在地球之外找到第二个人类得以安身立命的星球。这个愿望什么时候才能实现还是个未知数。到目前为止,地球是人类唯一赖以生存的家园,珍爱和呵护地球是人类的唯一选择。”[1]正是在这颗蓝色的星球上,人类完成了进化、繁衍、发展,创造出今天的文明图景。无论今后人类能否寻到新的栖身之所,人与自然这段共生共存的历史都是不可复制的。换言之,地球这个大家园对于迄今的人类而言是独一无二的,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
(二)一体性是认识“生命共同体”的基础
当然,认识“生命共同体”不能仅仅停留在唯一性上,更重要的是认识这个共同体的一体性。对于这种一体性,马克思形象而深刻地阐述道:“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2]45“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不外是说自然界同自身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2]45这段话把自然之于人和人之于自然的关系都作了精确定位:自然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二者是融为一体、无法割裂的。
但是,“生命共同体”是由人和自然兩个方面共同构成的,我们在看到二者之间的联系性时也应当看到各自的独立性。在这个层面,就需要从“一”与“多”的辩证关系来加深对“生命共同体”的认识。
(三)从“人类”与“个体”的辩证统一认识“生命共同体”中的“人”
“生命共同体”中的“人”作为类的存在,具有统一性。但是,“人类”是从具体的人抽象而来的,必须看到现实的“人”是生活在不同国家、不同社会中的。不同国家和社会中的人具有种族、民族、阶级等等方面的不同属性,这就直接导致了在对待“生命共同体”问题上的差异与分歧。由于各个国家发展程度不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人们在占有资源、享受环境等方面的差距是十分显著的。尽管不少有识之士一再强调“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但是大多数发达国家还是依仗自身的经济、科技乃至军事优势,在全球化的过程中通过掠夺资源、倾倒废弃物等手段来换取自身的生态平衡与环境改善。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在“先污染后治理”过程中这些国家所做的努力,但是,由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生态灾难的转移同样是不争的事实。实际上,在同一国家内部,不同发展程度的地区、同一地区中不同阶层的人群,在资源、生态、环境问题上也同样体现出不平衡性。因此,认识“生命共同体”必须看到这种建立在不同的人组成的群体基础上的多面性,让不同的思想、观念、做法能够真正统一到作为“类”存在的“人”之上。在“生命共同体”中,所有人(不仅仅是当代人,还包括后世子孙)所乘坐的是同一条也是唯一的一条船,只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携手共进,才能真正使这艘船长久稳定地航行,哈丁的“救生艇伦理”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遭到否认与谴责。因此,在“人”这一层面上,我们既要承认客观之“多”,即不同国家、民族、种族、阶级的情况不同,不能一概而论,不能搞平均主义式的责任均等;又要追求共同之“一”,即不分国籍、民族、种族、阶级,发展超前的带头承担责任,相对落后的也不逃避责任,齐心协力,为建构属于每一个人的“生命共同体”提供支持。
(四)从“整体”与“具象”的辩证统一认识“生命共同体”中的“自然”
“生命共同体”中的“自然”作为高度抽象的存在,同样具有统一性。但是,“自然”是一个大千世界,由各种各样的自然事物共同组成,“多”的特性十分显著,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事物的多样性。事物的多样性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多样性决定了大自然的多姿多彩。不同的个体具有迥异的属性,带给我们的感知、认识、体悟千差万别。第二,事物联系的多维性。自然中的万事万物相互之间存在着或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正所谓“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荀子》),各个事物在不同维度上联系着其他事物从而使自身“如其所是”。只有将这种多维度的相互关系搞清楚,才能准确判断人的实践活动加诸自然的影响,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失误甚至错误。第三,事物发展的多变性。大自然并不是静态的,而是时刻处在运动变化的过程之中。这个过程适用事物个体也适用由不同事物联系而成的生态系统。从这一角度出发去认识自然,就能客观面对自然的变化带给人类发展的种种挑战,在“自然化人”的过程中达到“人化自然”。只有在认识多样性、多维性和多变性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够更好地认识作为统一体的“自然”,也才能更好地与自然达成“生命共同体”的和谐关系。
总之,面对“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这一判断,既要看到作为“共同体”的“一”,即从整体性去认识这一生命共同体;又要看到“共同体”中包括人在内的大千世界的“多”,即从特殊性去认识这一生命共同体。
二、在“进”与“退”的辩证关系中理解“生命共同体”
尽管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但是人确实是最特殊的存在,这种特殊性集中体现为马克思主义所强调的实践性。人作为实践的主体,对待自然通常表现为“进”的状态:无论是在广度还是在深度上都在不断地探索与进发,将人的痕迹烙印在自然能够被触及的每一处。但是,当人类向自然的进军变得肆无忌惮,人类自身就会受到惩罚,“生命共同体”也会受到威胁。因此,“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的判断内在地蕴含着正确看待“进”与“退”的辩证关系问题。
首先,无论“进”与“退”,主体都是人。尽管在某些时候,我们会运用“人进沙退”或“沙进人退”这样的表述,但从本质上说,自然并不存在所谓进退问题。这也是恩格斯在阐述相关问题时说人类对自然是“胜利”,而自然对人是“报复”的重要原因。人才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主体,人的“进”与“退”才是决定这个生命共同体以什么样的状态呈现出来的主体性要素。
既然人是进退之主体,那么,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从“进”与“退”这一对辩证关系去理解“生命共同体”呢?
(一)进若无度则无处可退:从自然对人的制约性理解“生命共同体”应有的平等性
人之进退应以尊重自然为前提,“生命共同体”的内在蕴含之一就是尊重自然。自然作为相对于人来说的“先在”,是孕育人类的母亲。无论是21世纪的今天还是几万年前,自然呈现的是不同的面貌,但这丝毫不应当妨碍我们作出对自然的定位并真正理解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但是,自工业革命之后,人类逐渐产生了一种错觉:人是可以凌驾于自然之上的存在。人们不再如原始文明时期那样慑服于自然的威力,也不再如农业文明时期那样小心翼翼地试探着开发自然,而是以自然的主宰者和征服者自居,吹响了向自然进军的号角。然而,在经济增长率、人口增长率、自然资源利用率等快速上升的同时,人与自然关系的紧张与对立也逐渐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从上个世纪30年代左右开始发生的“八大环境公害事件”,到本世纪逐渐暴露出来的全球性生态危机,都在证实:无论人类社会发展到什么阶段,人始终是自然的一部分,不可能脱离自然单独存在。自然资源对人类而言,并不是工业社会初期很多乐观主义者所鼓吹的那样是无穷无尽的、“聚宝盆”似的存在。事实上,自然的有限性并不会因为人类的无限想象而被改变。人类必须在自然“有限性”的认识基础上来确定自身的行为,将人孤立地置于自然之上来看待的最终结果只能导致人类自身的消亡。换言之,如果人类一味地“进”而不知“退”,最终的结局将是人类彻底地退出。因此,在人与自然共同组成的“生命共同体”中,人应当以尊重自然为判断和衡量自身进退的前置条件,把自己放到与自然界万物平等的视角中去看待我们的一切行为。尊重的内在含义就是平等,这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实质是一样的。不把对方放在与自身平等的位置上,绝不会有尊重之情,也就不会做到进退有度。从这一意义上说,“生命共同体”中蕴含的进退之道最初就体现在对自然的尊重上。
(二)进有遵循则进退有度:从人对自然的能动认识理解“生命共同体”内在的规律性
人之进退应以顺应自然为基础,“生命共同体”的内在蕴含之二就是顺应自然。大自然存在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这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十九大报告的第九部分开篇第一段就十分明确地说:“人类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有效防止在开发利用自然上走弯路……这是无法抗拒的规律。”[3]50这段话中的“开发”与“利用”毫无疑问就是通常意义上说的“进”,而“进”的基础就是遵循自然规律。顺应自然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成为尊重自然的进一步表达。人类只有顺应自然,去探寻并发现自然的诸多规律,才能在实践层面开启对“生命共同体”的构建。当然,自然规律并不会简单直白地呈现在人类面前,而是隐藏在各种不同的自然现象背后。人类只有拿出顺应的态度来,才有可能更接近这些奥秘,并进而循着它的印记来审视人类对它的开发与利用。如果缺乏这种顺应之进,错误的、盲目的甚至是疯狂的举动就不会划上休止符。必须看清的事实是,直到今天,人类对自然规律的认识远未穷尽。因此,我们当下可以做的事情是:在已知的领域按照规律办事,以往“进”的过度之处要尽可能地“退”出来;在未知或尚未完全探知的领域保持谨慎,不再急躁冒进。概括来说,“生命共同体”蕴含的进退之道进一步表现为人类对自然的科学探索及审慎处理。
(三)进以保护则进退一体:从人对自然的自觉实践理解“生命共同体”发展的持续性
人之进退应以保护自然为升华,“生命共同体”的内在蕴含之三就是保护自然。如果说建立在尊重前提下的顺应是人们主动营造和谐关系的基础,那么,保護自然就在更深层次体现了人作为“万物之灵长”的特殊性。达到了保护自然这一境界,人类才真正掌握了“生命共同体”的奥义,使自身之进与退都有了方向性的引领。从这一意义上看,保护自然实际上并不是我们在自然面前止步不前,而是要实现马克思和恩格斯所主张的通过积极的实践来达到“环境的改变与人的生活的一致”。这同极端生态主义者所倡导的人对自然的完全不干预、不作为的所谓保护完全不是一回事,因为在这样的“保护”语境中,实际上已经没有所谓进退问题了,因为任何“进”的行动都会破坏自然,人们最好的选择是“退”到和动物一样的水平上去。显然,如此“保护”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自然本身并不天然地适合人类生存生活,认识自然并改造自然是人类整体得以维系的必然选择。真正的“保护”是基于物质生产实践上的,在具体形式上体现为生态红线的划定、对生态系统稳定性的维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人工生态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衔接,等等。人类对自然的进退就体现在这多层次、多维度的实践活动中。应当充分认识到,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身,这是“生命共同体”的内在要求,也是人类实践的根本遵循。
当我们呼唤并致力于构建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时,便意味着我们摆脱了纯粹被动地受自然的约束与限制而“不得不”考虑自身进退,进而以主动的、自觉的、平等的、有爱的姿态来审视自身的行为,表现出进退得当的状态。
三、在“取”与“还”的辩证关系中把握“生命共同体”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论述生态文明建设时有一处提法颇引人注意,即“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这个“还”字所蕴含的深意是需要仔细体味的,必须将其放在与“取”的对立统一关系中理解,才不至于将“还”片面化、表面化。也只有在“取”与“还”的辩证统一关系中我们才能更准确地把握“生命共同体”的真谛。
(一)有“取”方有“还”,“生命共同体”以人的物质生产实践为存在前提
“取”是“还”的前提,没有“取”的“还”是空谈。把握“生命共同体”首先要认识到这一点。在人与自然的“生命共同体”中,自然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家园。没有对自然的“取”,人类就无法存活,也就不可能有人类文明。“人在肉体上只有依靠这些自然产品才能生活,不管这些产品是以食物、燃料、衣着的形式还是以住房等等形式表现出来。”[4]56从这一意义上说,“取”之自然是人类实践活动的题中之义,我们首先是在“取”这一层面同自然发生密不可分的联系,进而更深入地认识并改造自然。这是把握“生命共同体”的出发点:尽管我们要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但并不意味着剥夺人进行物质生产实践的权利。这也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深刻批判“真正的社会主义”的重要原因。在当时,德国的学者们将自然描绘得如同童话世界般美好与和谐。实际上,自然并非这些“真正的社会主义者”们所描述的那样全然是鲜花绿草、青山绿水,一派和平、温馨景象。大自然中存在着天然的抢夺与血腥争斗。植物也好、动物也罢,都在向大自然的索取中获得自身存活,在相互依存的平衡关系中必然蕴含着弱肉强食。两位革命导师显然并不赞同对自然的理想化乃至神秘化的描述。我们今天在把握“生命共同体”时,也应当清楚地看到这一点:绝对的宁静、和谐、美丽在自然中是不存在的,人类不可能脱离自身的物质实践去追求这种幻象式的目标。
(二)“取”之必循“道”,“生命共同体”以人的“取物不尽物”为存续条件
“取”之有道是维系“生命共同体”的必要条件。不可否认,地球上的任何生命体都在“取”之自然的过程中得到繁衍与延续。但是,其他生物的“取”是基于本能的活动,人类的“取”则是有意识的自主活动。正因如此,人类之“取”在不同的文明阶段呈现完全不同的状态。在原始文明早期,人类之“取”是近乎动物之“取”的,大自然提供我们什么,我们就用什么来维系生存。所以,在远古时代,当一个地方的食物不再能够维持供给之后,人们往往选择迁徙来解决问题,而事实证明,这只是治标之举。治本的方法出现在人类发明了铁器之后,人们不再局限于自然的供给,而是在索取的基础上创造出一定的条件来满足人类的物质需求。当然,人类“取”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了、程度进一步加深了。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取”什么、如何“取”等一系列问题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中,中华民族的智慧是独树一帜的。所谓“钓而不纲”、“弋不射宿”、不杀鸡取卵、不竭泽而渔等等,都反映了在农业文明时期我们的祖先对“取”的理解,那就是要取之有道、取之有节、取之有度。正是因为有这样的智慧,中华文明才成为世界上唯一生生不息流传到今天的文明形态。当大机器生产一下子将人类社会带入前所未有的发展状态中时,我们开始打破“取”的限度,贪婪与疯狂取代了节制与适度,索取本身不再是手段与方式,它变成了目的。伴随着这种索取的是破坏、伤害甚至毁灭。恩格斯早就说过:“破坏的工作不可能永久继续下去。”这样的“取”对于人类的延续和发展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它在深层次上危及了“生命共同体”,不仅无机的环境难以承受,生态系统的链条也会变得脆弱。因此,“生命共同体”内在地蕴含着对取之不竭和予取予求两个方面的否定。
(三)“取”后亦能“还”,“生命共同体”以人对自然的补偿修复为发展基础
“还”是“取”的必然要求,不讲“还”的“取”是毁灭。把握“生命共同体”最终要落到这一层面,这也是人类主体性最高形式的体现。虽然取之有道能够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人与自然之间的紧张与对立,但是面对日益严峻的全球性生态危机、面对日益增加的地球人口,“还”才能从更根本的层次上解决问题。世界自然基金会的研究表明,20世纪70年代之后,全球进入了生态超载状态,也就是说人类的“取”超过了地球的生态承载力。这样的“生态赤字”已经向人们发出警示:地球在不远的未来将无法承载我们的“生态足迹”,我们必须将生态系统的可再生能力“还”给它。譬如,因人类过度索取而造成的不毛之地,已然不可能用取之有道来改善,而需要人们持续努力对生态进行修复,这是个“还”的过程。又如,当人们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改变了原有的环境状况,当生产力水平的提升足以弥补原有的生活需要时,人们应当考虑的就是恢复生态系统的问题,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田还湖等等,这也是个“还”的过程。再如,当超过环境承载能力上限的时候,我们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通过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双重改变来换回蓝天、白云、碧水,这还是个“还”的过程。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今天的生态危机已经不是可以通过自然的休养生息来得到自我修复的,如果不拿出“还”的勇气和决心,总有一天,人类将无物可取,那时,人类文明也就无法再在这个星球上存续下去。当下,我们应当创造的是“取”—“还”—“取”的良性循环,今日之“还”,是要可持续地使人与自然这个“生命共同体”能够长久存在并且变得更加健康稳定。
因此,当我们从“取”与“还”的辩证关系去把握“生命共同体”时,既要认识到没有“取”的“还”是不可想象的,应取之有道;又要认识到,没有“还”的“取”是不可持续的,应还之有力。在“生命共同体”中,人既是“取”的主体,也是“还”的主体,不能片面地强调任何一个方面。只有在兩者的平衡中,人类才能够充分发挥合理的主体性,为更加美好的“生命共同体”注入独属人类的智慧与实践。
回顾人类社会发展历史,我们发现: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每一个时期的人们都给出了答案。而“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这是我们以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为基础所给出的对这一问题的新时代的回答。身处这一共同体中,我们没有理由做出任何伤害自然的事情,因为这终将伤害人类自身。我们必须时刻谨记这一判断,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进程中构建和谐而美丽的家园,为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而贡献我们每一个人的奋斗,为这个生命共同体能永续存在而做出我们这一代人的努力!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的演讲[N].人民日报,2017-1-20(0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第2版).
[3]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4]马克思.1844年哲学经济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 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