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力在档案鉴定中的合法性及其疏导
杨映驰
摘 要:在历史视域下研究档案鉴定演变历程的基础上,本文发现权力因素一直在档案鉴定理论和实践中占主导地位,分析其背后的原因以验证权力操控档案鉴定的合法性,尽管权力因素占主导地位,但是逐渐消退的权力色彩推动着档案鉴定的发展,本文最后以分权的疏导方式对档案鉴定新形式展开讨论。
关键词:档案鉴定;权力;合法性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studying the evolution process of archival appraisal,the paper found that the power factor has been the dominant position i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Archival Appraisal, analyzing the reasons behind it to verify the legitimacy of the power to manipulate archival appraisal, although the power factor dominates, however, the gradual fading of power color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Archival Appraisal, in the end 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new form of archival appraisal by the way of decentralization.
Keywords: Archival Appraisal; power; Legitimacy
隨着档案社会化进程的深入,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的弊端也不断显现。虽然一直提倡档案管理需逐渐由国家模式向社会模式转型,但这只是理论上的设想,在具体实践中还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变的是档案鉴定模式,不变的是维护档案构成的国家叙述体系维护对象。档案鉴定模式的演变万变不离其宗,可以归纳为鉴定中主导统治者权力,兼顾公民权利,保障民族文化传承。在档案鉴定演变历程中,权力在恒定的影响因素中的权重最大。本文将在论述权利在档案鉴定合法性的基础上,探讨分权的疏导方式在档案鉴定中的应用前景。
1 权力在档案鉴定中占主导地位
现代档案鉴定理论发端于20世纪初欧美国家,我国直到20世纪30年代的文书档案改革运动的背景下,借鉴国外鉴定理论认识鉴定的重要性和发展我国的鉴定理论,形成鉴定理论与实践的百花齐放。
1.1 鉴定理论导航。“高龄案卷应当受到尊重”是德国档案学者迈斯奈尔于19世纪初提出的著名论断,一改过去各国销毁古老文件、保留近期文件的习惯做法,首次将来源标准引入档案鉴定,针对来源于国家、非国家及私人等类别的档案做出不同标准的保存;鉴定标准中“关于国家不动产权利的案卷……是永远都要保存的”“关于私人权利或非国家级公共权利的案卷,一般只保留有重大意义的部分……”等无疑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基础上兼顾公民权利。即使将来源观引入鉴定,来源于统治者和国家权力的档案也得到更多的重视。
行政官员决定论是英国档案学者希拉里·詹金逊于1922年提出的档案鉴定理论,其核心观点是档案人员不宜参与文件的鉴定和销毁,鉴定应由行政官员自行决定。文件的原始证据性由行政官员来保证,这是国家管理模式的集中体现。鉴定的结果符合国家的行政官员价值认同。
职能鉴定论是20世纪20-30年代卡林斯基按照文件形成机关在政府机构体系中的重要性来确定档案文件的价值和保管期限的档案鉴定理论,主张“形成机关地位越高、职能越重要,档案文件的价值相应就越大”的观点,具有鲜明的等级制思想,掌权大小成为其形成文件重要性的判断依据,职位越高,权力越大,那么该文件形成者产生的档案就越发重要。因而权力通过档案鉴定理论主导档案鉴定实践。
1.2 鉴定实践贯彻。档案工作者是档案鉴定活动的实施主体,代表统治者和国家行使权力。档案所有权分散给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其占有权、使用权等由身为档案鉴定者的档案工作者代为行使,因而档案工作者具有直接塑造国家叙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权力,通过国家及各级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等雕刻档案资源体系,权力通过横向和纵向分散到基层,渗透到档案鉴定活动的细枝末节。
档案工作制度是指引和规范档案鉴定的、明文规定的、档案工作者以及其他整理档案的人员必须参照的强制性规定。“档案制度作为国家权力的传导工具承担了直接塑造档案的功能。”[1]在档案的鉴定制度、开放制度等规则中印证着档案鉴定的必要性和存在的合理性,操控档案鉴定的内容和方式,把控进入国家叙述体系的大门,编织社会如何记忆。
2 权力操控档案鉴定的合法性
“权力影响着档案的形成过程,而影响档案形成过程最重要的环节就是档案鉴定。”[2]权力因素在档案鉴定模式的演变历程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并维护档案鉴定的合法性。古姆·奥图尔指出:“形成一份文件的行为并不总是善意和有益的,它常常涉及到权力。”权力不仅构建档案,档案还能通过叙事能力维护和建构权力。
2.1 合法性。合法性,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政治思想里,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所关注的义务和服从等概念相关。卢梭最早从理论上提出合法性的概念,认为公意是合法性的基础;韦伯系统地论述了合法性理论,他认为权威有传统、超凡魅力、法理三种类型;当代德国学者哈贝马斯认为,合法性是一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关于合法性的研究,中国学者大多引用西方的观点,主要是韦伯的合法性理论。(如图1)韦伯认为合法性的概念具有双重含义:一是对于处于命令——服从关系中的服从者来说,是一个对权力的认同的问题;二是对命令者来说,则是一个权力的正当性问题。权力的正当性对权力的认同的总和就构成了权力的合法性。根据韦伯的看法,任何形式的权力,只有当它被人们认为是具有着“正当”理由的时候,才为人们所服从。所谓正当性,是指对某种合法秩序的信念,以及行动受这种信念支配的可能性。
权力合法性主要指社会组织成员对权力行为的自愿接受性。“合法性是指政治权力在对社会进行政治统治或政治管理时何以得到社会和民众认可的问题。”[3]“权力自起源那一刻就存在被承认即合法性问题。”[4]命令服从者对命令者权力的认同需要信仰维持,社会公众对档案鉴定由统治者、国家等掌权者主导这一事实认同,并在这种秩序下产生、管理、利用档案以及维护这种秩序的运转,就是权力在档案鉴定中的合法性。
2.2 权力操控档案鉴定的合法性验证
2.2.1 权力建构档案。权力,是指普遍存在于社会管理组织中的管理要素,上至国家政权,中至各种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下至家庭结构,权力无处不在。韦伯将权力定义为“将某人之意志强加于别人行为之上的可能性”。
国有档案的建构受国家权力的操控,其所有权归属国家,国家将其所有权分给各级各类国家综合档案馆以达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效果。它既是国家权力行使的结果,也是国家权力的存在的证明与叙述。国家各级各类机关行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城市规划过程中形成的城建档案等,这是“权力对档案实体的塑造”[5];同时,档案记载的内容印证了权力的存在和运行过程。
私有档案的所有权归私人所有,无处不在的权力渗透到细枝末节的下层,便会发现在社会各层次、社群中产生的私有档案也是权力运转的结果。根据《档案法》第三章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部分私有档案还是受国家权力(通过法律规范途径)操控;对于其余部分的私有档案所有人,如部分企业形成的档案是企业运营的结果,为服务企业掌权者做出决策选择保留的企业档案就是微权力渗透在档案鉴定中的具体表现。
2.2.2 鉴定后形成的档案叙述体系是维护权力的工具。没有被记载的权力是不被承认的,生成档案才意味着权力的产生和确认。“作为国家叙述系统基本组成部分的档案必然要从档案的价值取向、档案的内容、归档范围、档案的组织形式等方面反映其对维护国家权力的工具性作用。”[6]现存的档案信息资源体系大多是由国家机关在行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档案构成,记载的是国家权力的运转,档案资源在浓厚的权力色彩渲染下构建的“社会记忆”使得官方记忆和主流文化合法化。权力在档案实体和档案观念中具有巩固、不可撼动的地位。社会习以为常地追捧这种“客观公正”的历史记录,顺应权力操控的方向——权力因素告诉你什么可以知道。档案鉴定这一行为具有维护权力的仪式感。档案的存毁和开放都是按照权力持续发展的要求向社会传达主流思想、巩固其权威的地位。档案鉴定是贯彻权力的重要途径,鉴定后形成的档案资源巩固了权力的地位。
2.2.3 档案鉴定制度及成果固化权力合法性信仰。在韦伯那里,合法性信仰有两个关键词:法律性和有效性,这是合法性信仰的来源,或者说具备这两个要素的政权才值得信仰。在法律性方面,权力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性控制住档案鉴定的内容、流程和方法,档案工作者在鉴定实践中贯彻这一权力合法性,保证了权力通过法律途径顺利操控档案鉴定;“有效性是指政治权力的实际作为,是指政治权力对社会进行政治管理或政治统计的实际业绩。在英文中,有效性是由两个词来表达,即effectiveness或performance。”[7]因而有效性与权力合法性呈正相关,档案鉴定机制实施起来的效果越好,操控档案鉴定的权力合法性就越好。在档案鉴定的制度约束下,档案鉴定工作井然有序地进行,根据技术鉴定方式对不同载体档案进行鉴定;根据文件生命周期分为归档鉴定、进馆鉴定、销毁鉴定;按照文件形成部门职能的不同设定不同的保管期限。一系列的安排合情合理使人信服,在这种机制下运行的档案鉴定获得社会的共同信仰,保障權力操控档案鉴定的合法性。
3 权力疏导:档案鉴定新发展
从档案鉴定发展历程来看,不难发现始终占据主导地位的权力因素在逐渐消退,民主思潮逐渐崛起,凭借网络通信技术的保驾护航,将民主政治、公民信息权等因素纳入档案鉴定与档案信息共享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因而对统治档案鉴定的权力进行疏导的办法就是分权。根据“权力合法性问题来自占有”[8]的观点,那么解决权力合法性问题就必须回到源头,方法主要有两种,“即不承认占有的存在或承认占有事实的存在并降低占有差距”。[9]
3.1 权力合法性信仰撼动。斯托克认为“权力要合法,……必须有三个条件:符合既定的规则;规则本身经受得起以共有的信仰为参照而进行的检验;以及下属——尤其是其中最重要的成员——对特定的权力关系明白表示同意”。[10]在权力的操控下,档案鉴定的规则是否为社会共同接受,其检验的标准应该是鉴定成果是否符合大众的期望。“权力合法性的实质要件,就在于权力制度最大限度地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以保障人权。”[11]要撼动现有的权力合法性信仰,首先就是对档案鉴定的现存机制产生质疑或否定。民主政治的呼声高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民信息权的实现,档案作为重要的信息资源,不仅辅助领导制定决策,还与民生息息相关。能否便利、公平地享有档案信息资源似乎没有引起重视,人们习以为常地认为档案普遍具有强烈的政治性和机密性,档案馆的门可罗雀与图书馆的络绎不绝形成鲜明对比的原因在于社会对档案中蕴含浓烈的权力色彩认识不清。重视和公平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需求、质疑现存档案鉴定机制是撼动权力操控档案鉴定合法性信仰的重要途径。
3.2 档案鉴定主体重组。社交媒体的普及使得社会公民与权力抗衡的途径增加,官方记忆和主流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来自社会各阶层的草根文化的渲染和撼动,大众通过社交媒体发声,还可以充当自媒体向外界发布消息。社交媒体赋予大众参与鉴定过程的多种渠道,这种“参与模式”有效地加强公民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削弱权力在档案鉴定影响因素中的权重,对鉴定主体权力进行分权。在具体的鉴定工作中鉴定主体由专家组、档案工作者和民众代表三管齐下。专家组扮演规则制定和成果检验的角色;档案工作者扮演实际操作者,按照鉴定程序、鉴定依据对档案的存毁、密级、保管期限和开放等作出决策;民众代表则负责向专家组反馈意见和传达民声,以完善鉴定规则,同时对档案工作者的鉴定工作进行监督。关于民众代表的选择,可以考虑选择不同职业、各层级的公民以确保档案价值多元化;关于民众代表的参与,可以通过档案网站、实地考察或是公民利用的反馈情况监督档案鉴定工作。
3.3 档案鉴定评价体系创新。依照评价体系的档案鉴定要想获得新活力,有必要考虑重新设定档案评价指标,一改遵循《档案法》由有关国家机关独立制定的评价体系,将涉及到档案的各方主体纳入体系制定中来,邀请一些专家或有经验的管理人员,考虑民主政治、知情权等因素,尽可能齐全地设定评价指标因素,然后反馈给各个参与人员,多轮反馈后得到较为一致的意见,以减少档案价值鉴定的片面性,将这些鉴定因素按照权重大小进行排列,使鉴定依据更具可操作性。使档案鉴定主体有“法”可依。集思广益的匿名调查法有利于获得全面客观的评价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权力的专制。
档案鉴定在权力的操控下井然有序地运行,获得社会认同,加之长期以来档案的神秘气息与统治者专治的神秘色彩,使得社会对权力调控档案鉴定具有合法性,而权力合法性的产生必然伴随着合法性问题,随着权力在独控档案鉴定方面的弱化,民主政治、社会需求、公民知情权等因素的产生,为了维持权力合法性信仰,维护权力合法性,就必须减少资源占有的差异度,所以档案鉴定的权力需要进行疏导,分权是维护权力合法性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6]陆阳.权力的档案与档案的权力[J]. 档案学通讯,2008(05):19-22.
[2][5]陆阳.论权力对档案的建构[J].浙江档案,2009(12):26-28.
[3][7]马宝成.有效性与传统政治权力的合法性[J].理论探索,2002(05):58-60.
[4][8][9]叶国文.权力合法性:一种权力起源模式的思考[J].理论与改革,2003(05):15-17.
[10](英)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M].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38.
[11]王建华.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J].理论与改革,2005(03):117-119.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图书情报档案系 来稿日期:2018-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