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价旅游合同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 包价旅游合同 旅行社 旅游行程 自由行
作者简介:黄黎玲,湖南女子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旅游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139
《旅游法》第五章對旅游服务合同作了专门规定,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旅游服务合同主要分为包价旅游合同和代理旅游合同。第七十四条关于代理旅游合同的规定;其余条款均为包价旅游合同规定,可见在旅游服务合同中处于重要地位。 在实践中,包价旅游合同也是最典型的旅游服务合同形式。 包价旅行(packagetour)可以追溯到1885年,当时英国旅行者托马斯·库克组织莱斯特参观巴黎世博会,这是世界上包价旅游的开始[1]。包价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一项协议,目的是随着团队旅游模式的发展,阐明双方在团体旅游活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旅游行程由旅行社提前安排;二是旅行社提供两项以上服务,无论服务是由旅行社直接提供还是由表演助理提供;三是旅游者向旅行社支付总价。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旅游合同就是一揽子旅游合同,但在旅游过程中对一揽子旅游合同的理解存在许多疑问。一、旅行社事先安排旅游行程是否是包价旅游合同的必备要件
按照法律规定,旅游行程“预先安排”是包价旅游合同的基础要素。 旅游行程是旅游线路和与之相关的旅游服务有机整合的综合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旅游线路,二是旅游过程中提供的食、宿、行、娱、购、游等服务内容。也就是说,旅游行程是以旅游路线为基础的,各种旅游服务在时间和空间上按顺序排列和组合,构成一个整体,而不是各项旅游服务的简单累加。
(一)旅游行程由旅行社“预先安排”的理解
包价旅游合同的英文是 organized travel contract, organized travel是组织旅游的意思, 重点是旅行社在旅游活动中的组织功能,即旅行社不仅要事先设计旅游路线,并对此线路上的食、住、行、娱、购、游等旅游要素进行有机组合, 包括服务的预定、采购及安排。刘金柳认为,“包价旅游合同中应该有一个核心,即组织者的组织义务。只有包价旅游组织者承担这一责任,包价旅游产品才能产生包价旅游产品与其他旅游产品之间的本质差异。 [2]包价旅游合同的主要特点是旅行社是否在其提供的服务中发挥了组织作用。这里的组织作用,包括服务的采购,预订,服务的有机组合等,更具体,包括“事先的数据收集规划,安排,衔接,指导信息报告,组织协调等”。缺乏旅游服务的组织只能是个人服务或服务的积累。以上关于旅游套餐合同更多的是强调服务内容时空的有机组合,而未提及到旅游线路。旅游行程是旅游线路和与之相关的旅游服务有机整合的综合体,所以旅行社预先安排旅游行程除了由旅行社对其提供的服务进行有机组合外, 还应包括事先设计好旅游线路。
(二)旅游者参与制定旅游行程是包价旅游合同的时代特征
旅行社预先安排的行程是包旅游合同的基本要素,也是包旅游合同与包旅游合同的区别委托合同的根本点。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进入大众旅游时期,越来越多的人希望享受旅游带来的愉悦体验,旅游者在和旅行社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有可能提出自己的行程安排计划,也有可能在原有的旅游线路中有增加或删减景点、对旅游服务的时间或空间进行调整,旅行社和旅游者在此基础上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否是包价旅游合同呢?在此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也应该属于包价旅游合同的范畴。 在新的欧盟法规中提到,游客在旅行过程中提出的旅行前合同中对行程内容的修改和添加也是包价的一部分,与原合同内容同样重要[3]。旅行社被动选择旅行社提供的行程,主动与旅行社对接,通过旅行社定制行程和行程安排,体现了包价旅游合同的新时代特征。二、“机票+酒店”旅游模式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是否是包价旅游合同关系
“机票+酒店”旅游模式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体现,也是民事法律责任承担的依据。在实践中,关于“机票+酒店”旅游模式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是包价旅游合同法律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是委托代办合同法律关系。
(一)传统的包价旅游合同法律关系
自由行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左右的“自助游”,董长云认为,自助游是指游客根据自己的意愿安排旅游活动,不完全依靠旅行社,没有导游人员陪同,非常独立的旅行方式。唐宇,何碧金认为自由行是指游客到达目的地后,不受旅游限制,不带导游,是完全可以自由游览的游客出行。从上述观点中不难得出结论,旅行社所谓的自由行是旅游者对旅行社是有一定的依赖性,只是在旅游过程中无导游人员的陪同与服务,有无导游的服务是界定自由行的关键。导游或领队的服务在旅行社提供的诸多服务中最重要的服务之一,也是由旅行社实际提供的旅游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五条将导游和领队的服务从交通、住宿、游览等多项服务单列出来,说明导游和领队服务在整个旅游服务过程中的重要性。在在线旅行服务商出现以前,中国人出门订酒店要靠朋友,买张机票还需要托人情, 旅游资源几乎被传统旅行社垄断,旅游者为方便出行,将酒店和机票的预定交由传统旅行社来解决, 自主安排旅游活动,无需导游陪同,所以称之为自由行。这种自由行,按照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界定,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实质上是成立了包价旅游合同关系,满足旅行社提前设计产品,为旅游者提供两项服务的要求,以旅游者总价的形式向旅行社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认为,“机酒”产品,只要事先确定并购买相关服务,旅游者无权改变并按总价支付价款,属于包价旅游性质,旅行社所提供的包旅游服务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见“机酒”产品也符合提前行程安排的要求,属于包价旅游合同。
(二)互联网背景下的委托代办合同法律关系
与包价旅游合同法律关系观点不同的是有人认为“机票+酒店”的旅游模式今天已经演变成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行,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自由行是21世纪以来伴随着互联网兴起的新型旅游方式,完全是旅游者的自主行为,得益于网络科技的发展, 游客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兴趣和经济条件,在没有导游的情况下规划自己的行程,预定旅游产品、自行选择决定酒店、航班、购物、餐饮等,也不需要导游的陪同,或者说导游也是旅游者自己选择; 旅游者在面临各种客观障碍时,能够独立调整自己的旅游计划或行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人们消费习惯的改变,越来越多的游客开始使用数字渠道(互联网、手机端)预订旅游产品要素,不仅选择范围广,而且方便又快捷。在线旅游可以理解为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前提下,自由旅行到一定阶段的衍生物。与传统的旅行社“机票+酒店”自由行相比,这里的自由行是完全不需要依赖线下旅行社,旅游者通过在线旅行服务商或其他网络经营者完成食、住、行等旅游要素的预订。线上旅行服务商在采购交通、住宿、景点等要素方面具有信息和资源优势,旅游者通过在线旅行服务商进行机票、酒店等要素的预订,旅游者和在线旅行服务商之间便形成了委托代办合同关系,即旅游者向在线旅行服务商支付价款,委托在线旅行服务商从供应商处采购机票和酒店等旅游产品。三、 旅行团合同主题的要求
根据《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合同的主要当事人之一是旅行社,但一些公司、俱乐部、出国游学机构、学校等没有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也组织、经营旅游活动,那么这些企业或组织能否成为包价旅游合同的主体呢?同时根据《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组团社是指與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此规定是否意味着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者要以团队形式出现呢?
(一)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不能成为包价旅游合同的主体
旅行社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揽,组织和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出境旅游业务等活动的企业法人。《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设立须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作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的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需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而一些公司、俱乐部、出国游学机构、学校等非旅行社主体并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了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具体范围,很明显, 第二条第一款的业务内容与第二款的业务内容是有区别的,第一款规定的业务内容我们可以理解为旅行社的专属业务,第二款所规定的业务内容是非旅行社的专属业务。根据释义,包价旅游业务是旅行社的独家业务,只能由旅行社经营;非旅行社的旅游业务只能是非旅行社的独家业务。非旅行社经营的旅游业务视为包价旅游业务的,可以依照《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包价旅游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旅行社,是我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中的要求,也是基于旅行社的专业性发挥其在旅游业务中的“龙头”作用的必然要求,以避免旅游市场的不正当竞争、保障旅游者权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旅游者可以是个人
从字面上来理解,组团社是组织、安排旅游团队的旅行社;根据《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综合这两个方面来看, 如果一揽子旅游合同的一方是旅行社,即组织和安排旅行团队的旅行社,那么签署一揽子旅游合同的游客是否应该组成一个旅行团队?其实不然:首先,1970年的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第一条规定了包价旅游合同的定义,包价旅游合同( Organized Travel Contract)是指旅游经营者按照一揽子价格(又译为综合价格)以自己的名义提供给对方包括交通、住宿或者与其他旅游有关的所有服务在内的综合性服务的一种旅游合同。其强调的“包价”是指旅游者对旅行社提供的两项以上的综合性服务以总价款来支付,并不包含人数多少之义在内;我国《旅游法》对包价旅游合同的规定中一方是旅行社,一方是旅游者,也没有对旅游者人数有规定。其次,《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组团社的界定一是为了与地接社相区别,因为签订包价旅游合同的只能是组团社,而不可能是地接社;二是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只是组团社经营业务的方式之一;最后,如果签订同一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是分散的多个人时,此时的组团社就承担了组织和安排旅游团队的任务,“组团”是旅行社应有的职责之一。所以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旅游者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队形式,法律并无特别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旅游从奢侈品到变成全民参与的生活必需品,包价旅游合同也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征。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包价旅游合同,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包价旅游合同,解决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面临的困惑,减少旅游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明确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法律责任承担。
参考文献:
[1]克里斯·库珀,约翰·弗莱彻.旅游学:原理与实践[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375.
[2]刘劲柳.旅游合同[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2,34.
[3]NellSteedmant.EuropeanParliamentAdoptsPackageTravelDirectiveProposal[EB/OL].(2014-03-21)[2017-06-21].https://www.ittn.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