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对法家思想的糅合借鉴
关键词 法家 荀子 融合
作者简介:李有杰,北京林业大学。
中图分类号:B2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228一、人性论
人性本恶的人性论是荀子礼法思想的基础,人在本性上趨利避害,这是吸取了法家的思想。在法家最核心的观点中,就是人性本恶,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管仲说“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渔人之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业不出者,利在水也。”商人日夜兼程不远万里,渔夫乘风破浪不辞劳苦,都是利之所往,只要有利可图,不管山多高,海多深,人们就没有办不到的,可见,法家看到了现实人性自私自利的一面,并以此为基础,成为法家“法治”的根本立脚点。而荀子也认同法家人性当中的“好利恶害”的观点,“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作为其理论支撑。不过荀子的性恶论和法家的性恶论还是有所不同。法家强调“利”之所在,而荀子强调的是人的“欲望”。其次,法家认为人们趋利的本性是不可能被改变的,所有的恶都不可能改造成善,只能通过法律制度来限制和约束。但是荀子认为人性是可以改变的,只要通过后天的努力和学习,人性中的恶都可以被改变。可以用仁义道德,也可用外部的礼法规范。二、法的起源
在法律的起源论上,商鞅在《商君书·开赛》中说道:“天地设而民生之……则有乱。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 这段话的意思是世上刚有人类的时候,社会混论不堪,因此有道德的贤人确立了正确的标准,但是人口众多不好管理,于是就把有德行的人的行为作为治理准则,不过社会还是会发生混乱。所以先王、圣人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制定了礼法,确定了私有财产,人身权利的归属权、设立了法令、设立了官职、设立了君主,使社会得到了安定。此为商鞅所认为的法律起源。
荀子也认同法家的法律起源论。他对此的看法是:“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上这段话说明荀子和法家法律起源论的相同之处有二:其一,都认为社会之初存在一个不可调和到矛盾,人类欲望的增长和社会物质财富的不足所导致的矛盾;其二,都是圣人制定了法度。区别在于,法家严刑峻法,只求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但荀子是礼、法并重,解决社会存在的种种矛盾需要通过礼和法的双重手段。荀子认为在治理国家的时候,不仅要依靠礼,而且要依靠法,二者相辅相成,不过礼和法在治理国家的过程当中并不是简单的结合,从整体来看二者之间是礼本法末的思想。三、法的功能
(一)禁暴止乱
荀子认同法能够防止乱臣贼子作乱和恶民刁民的违法犯罪。荀子认为“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而管仲在书中说“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然而不敢者,畏法诛也”。大概的意思是百姓都畏惧法,不敢去触犯法律,才能够达到禁暴止乱。可以看出法家思想对荀子的影响,只有推行法制才能禁止社会上恃强凌弱、抢夺财富、杀人和伤人的行为,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定分止争
何谓定分止争,是说对名分的确定来防止争夺的发生。法家思想当中对名分的简单理解就是“所有权”和“职能”。管仲说“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商鞅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而且“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此所谓名分之不定也。” 所以当人们确定了物品的归属名分之后就不会再有争夺之心,法律会保护私有财产的名分,同时法律也维护等级名分,如果名分不定就会以下犯上,所以要确定名分,防止作乱。
荀子对于定分止争也是赞同的。在上文中讨论“明分使群”时就已经表明,荀子“明分使群”的思想会使得社会安定和谐,国家易于管理,具体来说,荀子的“分”主要包括政治和经济两个部分,“农分田而争,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总方而议;” 是说在经济中农民、商人分职分工,在政治中士人、君王确定等级,但是荀子还是以礼法并用为核心,礼与法共同作用,按照每人的身份,确定不同的工作,避免社会出现无组织无纪律的混乱局面。不过荀子对于法家“分”之借鉴,较多的还是偏重于等级名分这一面,对于私有财产的名分确定还是较少提及。四、法的施行与运用
法家推崇“法治”,推崇新兴地主阶级统治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体。所以尊君和尚法是法家思想必不可少的部分。同时,法家采用 “法”“术”“势”结合、“赏罚”并用的手段,公布成文法。荀子几乎全面接受了这些理论。
(一)尚法尊君
在商鞅看来法律是治世的基础,“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慎到认为国家没有法律就会混乱,“治国无其法则乱。” 荀子认为法律是作为治理国家和百姓的一种工具,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至道大行,隆礼至法则国有常。”“众庶百姓必以法数制之。”都旨在说明法律在治理国家当中的重要性。管仲说“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宝用也。” 相比之下可以看出法家尚法的思想对荀子重法的影响。荀子和管仲都认为对君王来说,法律是国家治理当中重要的工具,荀子重法的思想,对于儒家的理想主义来说是不小的冲击,使儒家走上了现实主义的道路。
商鞅认为只有君主的地位确认了,把权力统一在君主的手中才能彻底的实现法制,“故明君不道卑,不长乱也。秉权而立,垂法而治” 。慎到认为君主地位的确立在于法令,“君之所以尊者,令”,“民一于君,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管仲认为“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刑罚。”由此可见大多数法家都在强调君主权利和地位的至高无上。儒家对君王并非像法家那样重视,国家应当以民为本,但是荀子却吸取了法家的思想,体现了尊君的主张,认为君主是国家政治的核心和源头,说“君者,民之源也;”而且荀子还主张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强调“权出一者强,权出二者弱”。不过荀子终究是以儒家立本,所以并非全面接受法家尊君的思想,而是把尊君和重民结合了起来,依旧重视百姓的作用,指出“用国者,得百姓之力者富,得百姓之死者强,得百姓之誉者荣”。
(二)法术势
为了实现法治的目的,申不害提出“术”的说法,慎到提出“势”的说法。申不害认为君主要驾驭臣下,就要绝对的控制,看上去无为,隐藏自己,讳莫如深,但实际上其实已经达到了操纵的目的,“故善为君者,倚于愚,藏于无事,示天下无为。” 荀子也说“术”,并包含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卿相辅佐”,当君主找到一个有能力的丞相来辅佐他的时候就不必事事躬亲,“彼持国者,必不可独也,然则强国安荣在于取相也”另一部分是“便嬖左右”,是说君主要有自己的亲信作为耳目。推行卿相治国和便嬖左右就可以让君主实现完美的操控,即“术”。但是荀子的“术”并不只是讲权术,他更多的是在讲方法,在礼的规范下的方法,即“礼术”,这样就把礼上升到一个工具理性的高度,用礼法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如何来规范呢,就是“术”:方法。所以,荀子不仅吸收法家术的理论,并且对它进行改造,发展,达到以礼为核心的引导和规范。
慎到强调君主的“势”。认为君主的权威是第一要素,主张君主要掌握绝对的权力,才能治理国家,“尧为匹夫,不能使其邻家;至南面而王,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矣。”荀子同意法家势的观点,一国之君在国家的地位是无可取代的,也表明天子的权势是至高无上的,只有君主的权势确定了才能够令行禁止,保证法治的稳定运行,“天子也者,势至重,尊无上矣。”但是荀子认为法家的势有些片面,荀子所认为的势并不仅仅是君主的权威,还有天下大势,历史趋向,百姓的作用等方面,荀子在《荀子·解蔽》中表明:“申子蔽于势而不知知。”是说申不害所强调的势太过于狭隘,仅仅被君王的势所迷惑,一叶障目,看不见大局,荀子认为势与尊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势就没有尊,有了势有了尊就能实行法令。荀子和慎到都认为有了权势,君主就能确立其统治地位。荀子所说的势强调其为客观形成,并且不能作为目的而存在,而是实现德治的可资利用条件。荀子初步把“法”“术”“势”三者相融合,并有所发展。五、结语
战国后期,虽百家争鸣,学术交流鼎盛,但各国积弱,秦统一天下已是大势所趋,尤其是法家变法图强的政治措施起到了前所未有的成效,秦始皇重用李斯,李斯严格实行法家严刑峻法的政治思想,助秦王横扫六合。荀子在这样一个时代里,他的思想深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虽为儒家但是荀子看到了法家思想对强国治民的巨大作用,并且把法家思想融合到了儒家思想当中。当时的法家思想毕竟还不够完善,但是在大趋势下,必定会走向成熟,法家治国虽有成效,却仍有不少的问题,大多数法家变法的最终结果都是人亡政息。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就不得不对法家思想进行改造和系统化的发展。
荀子提出礼法的思想,重新赋予了法新的内涵,不再只是法家那样,不别亲疏,一断于法,而是礼法并用,先教而后诛。法家崇尚霸道,荀子也认同霸道,但是荀子仍是以儒家王道为基础,霸道也是通向王道的一种途径,霸道可以通过修礼而达到王道,对于法家的霸道提出了新的见解。荀子在稷下学宫多年,吸收了各家学说的精华,创立自己的独特的儒家思想,荀子学说以礼法为核心,他把儒法两家的人才观、治世观、治国方略进行全方位的整合,是对当时学术进行的总结,是即将到来的大一统的要求。
荀子受法家思想影响颇深,但是同时荀子对法家思想的融合改造也体现在了韩非李斯身上。韩非和李斯作为荀子的弟子,却纷纷成为了法家的代表人物,在当时历史背景下,儒家空洞的理想派已经不能够满足历史潮流的发展,韩非融合各家学说,成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李斯相秦,最終完成秦国统一。荀子的礼法思想,最终开创了中国两千多年封建制度的治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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