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调解作用

    秦向东

    在社会转型和矛盾凸显期,“调解”尊重历史传统,符合社情民意和社会管理的客观规律。它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方式;是维护稳定的积极探索;尤其是在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我国有重视调解的历史传统。“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的话至今为人乐道。自古以来,我国民间就有厌讼的传统,民间纠纷,居间调解,无伤和气;对簿公堂,打官司,一向被认为是迫不得已的事情。“马锡五审判方式”具有当代价值,强调走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调判结合,注重调解;巡回办案,方便群众。可以说,“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我国司法调解史上一面永远的旗帜。西方人曾把中国的调解手段称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赞誉有加。

    一、新时期调解的价值和意义

    在新的历史时期,需要重新认识调解的价值和意义。司法裁判、调解都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在建设法治国家过程中,我们一直在不断探索符合国情的矛盾解决方式和法治模式。司法实践中,过分强调司法裁判,坚持机械法条主义,往往导致案结事不了,致使涉法涉诉上访居高不下,社会不理解,群众不满意。当前我们面临的民事纠纷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用调解方式来解决是上乘之策。调解不但从情感上容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还能降低群众维权成本。通过调解,社会对抗因素少了,社会对立情绪小了,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调解,是法治基础上和法治框架下的调解。调解与司法裁判不一样,但调解不是和稀泥,不是回避矛盾。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我们衡量是非的准绳。不能以变通法律、损害法律权威,来实现调解目的。相反,要通过调解使法治精神得到彰显,法律尊严得到维护。如果离开法治的标准和尺度,调解工作就会顾此失彼,化解矛盾难免按下葫芦升起瓢。依法调解,公开公平公正,才能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起到调解一件事,教育一大片的作用。

    调解,最终是为了解决矛盾纠纷,是为了服务群众。构建和谐社会,对老百姓而言,最基本的就是人人有饭吃,人人可讲话。调解,就是为了让老百姓在和谐的氛围中讲话讲理。调解,要尊重老百姓意愿,尊重百姓表达自由,不能为了提高调解率而调解。僵化的调解,调而不服,没有解决实际矛盾纠纷,反而堵塞社情民意。有了为民服务的意识,调解才能赢得群众信任,才能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

    二、调解工作的一些做法

    基层人民法院处于预防和化解纠纷的第一线、最前沿,调处好矛盾纠纷是其本职。我院结合实际,坚定不移地把调解原则贯穿审判全过程,充分发挥调解功能,不断整合调解资源,协同各方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有效发挥调解在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强化理念,突出调解主动性。一直以来,我院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办案理念根植于法官内心,反映在办案执法过程当中,切实转化为法官自觉、自愿开展调解工作的实际行动。一方面,不断提高认识,始终树立调解是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的审判,是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实现和谐司法、高效司法、公正司法的必然选择的理念,积极推行全员、全程、全面调解工作举措,将调解理念渗入立案、审判、执行各个阶段;另一方面,在转变工作方式上求突破,坚决杜绝“衙门作风”,力戒“坐堂办案”、“就案办案”,发动干警俯下身子、走出院子,广泛开展巡回办案,深入基层一线主持调解工作,将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再一方面,始终把化解纠纷、平息干戈、消除矛盾作为准则,用心调解,不辞辛苦。调解中遇到困难在所难免,选择坚持,迎难而上,深刻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找准案件的症结,做到积极调解。我院大力开展了“法官进农村、进社区”活动,通过法官同人民调解员和治安员的协调联动,旨在突出调解的主动性,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

    ——提高能力,增强调解实效性。高质量的调解建立在对社情民意、社会矛盾的准确认知和把握的基础之上,是司法工作经验、群众工作方法的综合运用和外在体现。我院在实践中从多方面入手提高办案人员的调解能力。一是大力提倡办案法官运用群众语言做调解工作,用通俗易懂、当事人易于接受的言语表述法律术语,破除“沟通障碍”;二是通过轮流挂职立案信访部门的方式,让一线法官近距离接触诉讼群体,准确把握社情民意,体谅民生诉求,消除在调解工作中容易产生的“抵触情绪”,增强做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三是注重“新老搭配”和“帮、传、带”,每一个民事审判庭至少安排一名资深法官,由其负责对年轻法官进行帮带,传授办案方法特别是调解工作经验。

    ——健全机制,激发调解积极性。我院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岗位目标综合考核暂行规定》,把提高案件调撤率作为抓好审判执行工作的核心,作为评判审判人员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全院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体系,切实增强了审判人员做好调解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设立调解指标通报制度,审管办对调解率、撤诉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定期通报,对不达标的审判庭提出督促指导意见,确保各项指标“齐头并进”;着力完善创先争优机制,注重典型引路,掀起调解办案竞赛、调解能手评比活动高潮,以一人带动多人、一批带动全院,发挥模范的带头作用。2011年我院民商事案件结案3999件,其中调解结案3640件,调解率达到91.02%。我院有一名年轻的民事法官实现了全年零判决结案,全部调解结案,在全市民商事调解工作中首屈一指。我院一方面强调审判过程中的司法调解,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

    三、调解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调解出和谐,调解促稳定。在加强创新社会管理工作中,调解的确带给我们很多有益的启示,但是,我们也理应看到调解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应正确把握调解的适用条件。由于调解手段和其它法律行为在性质和效力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因此,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调解手段的条件来确定能否适用调解,不能为了简化办案程序,减少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不管适用调解手段的条件是否具备,错用、滥用调解手段来办理案件。

    ——应正确适用调解的程序。对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应采用与一般案件大致相同的调查程序,即也要全面掌握案情。这样做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有利于正确认定事实,从而分清是非,正确区分责任,增加调解的成功率;二是一旦调解不能成功,则可以迅速转入诉讼程序,从而避免案件的久拖不决,造成信访上访。

    ——应正确掌握调解所需时间。法院的调解和判决都是追求公正与高效。但对一些有影响的,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要因案而异,不能都主张高效快捷。因一时不能调解又不宜判决的,可以多方想办法,多做思想工作,可以在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进行调解,既要考虑审限,又适当留出调解时间,最终达到理想的社会效果。

    ——应正确对待调解的灵活性。审判流程管理对规范审判,改变庭审方式有积极意义,防止了法官开庭的随意性。因此我们不能只重视由法官自主决定调解时间和开庭时间,而忽视流程管理。除特别情况下,所有案件也应当在流程管理之下进行,由法官根据自己掌握的时机提出调解或开庭时间、地点的建议,再由立案庭统一登记、安排,做到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应正确把握调解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避免法官与当事人的交往无约束。为使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交谈正常化,防止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要严格规定法官应当在什么时间,什么场所,采取什么方式与当事人交谈。到基层和当事人家中做工作时必须是二人以上,应记录交流和做工作的情况。防止另一方当事人怀疑法官与对方有不正当交往。保证法官与当事人的交流公正、合法,促进双方化解矛盾。

    调解工作经验的提炼总结,将成功经验转化为指导工作的硬性制度,不断丰富和完善调解工作机制,是我们工作中探索和追求的方向。结合法院工作实际,通过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不但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而且使法治精神得到彰显,法律尊严得到维护,从而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