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审计机关法制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唐晓凤
[摘 要] 法制审理是审计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对进一步提高审计项目质量、强化依法依规审计、防范潜在审计风险有着重要作用。文章结合法制审理工作实际,就基层审计机关法制审计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做好法制审计工作提出几点浅显看法。
[关键词] 基层审计机关 法制审理 思考
中图分类号:E232.6 文献标志码:A
一、当前基层审计机关开展法制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对法制审理工作认识有偏差
第一,部分一线业务人员对法制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配合度不高。一线业务人员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时,更多地考虑如何在既定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很容易忽略一些细节。而审理人员则从保证审计质量的角度出发,更加关注审计报告中重要数据、揭示问题是否有充分适当的原始性审计证据去支撑。两者看待问题的角度不同,导致一线业务人员存在抵触情绪,认为审理人员是在“挑刺”;第二,部分审理人员对法制审理工作也有认识偏差。审理人员将法制审理与审计复核相混淆,审理重点还是放在程序的合规性、报告反映问题的认定、审计文书的规范性等方面,未将审理重点放到审计实施全过程。此外,受限于基层审计机关的实际情况。业务科室一般有2—3人,审计项目的组长通常由业务科室科长担任,成员为科室其他人员,这就容易造成审计组复核、审计业务部门复核流于形式,法制审理机构成为审计项目质量把关的最关键屏障,这不但增加了法制审理工作的难度和压力,三级审计质量管控体系也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二)审理机构人力配置不尽合理
随着审计全覆盖的不断推进,审计领域和内容的不断外延,审理人员需具备较强专业知识、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职业判断力,才能在短时间内掌握一个新领域审计项目的全部内容。就目前基层实际情况看,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与法制审理工作新要求不匹配。另外,法制审理工作总体资源投入不足。部分审计机关虽然设置了法规科,但所配备的工作人员一般为2—3人,年人均要审理项目20余个。特别是第三、四季度,审计项目批量提交法制审理,工作量激增,审理人员在短时间内难以保证审理质量。再者,法制审理机构还承担着审计计划、综合信息、审计统计、审计结论落实工作以及地方法制、普法部门统一部署的大量日常工作,用于法制审理的精力难以保证。基层审计机关审理人员力量严重不足与日益繁重的法制审理工作任务矛盾日益凸显[1]。
(三)法制审理同步参与审计项目深度不够
基层审计机关受现有人力、物力等条件的限制,法制审理介入时间点较为滞后,多数是在审计实施工作基本结束之后进行的事后监督。一方面,审理人员要在短时间内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基础资料进行复核把关,单纯的“书面审理”,审理人员更侧重程序性,一旦缺乏与审计组沟通,审理意见容易停留在“就事论事”的程度,很难发现深层次问题;另一方面,事后审理可能会影响审计效率,增加审计成本。如果审理人员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之后再对“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提出审理意见,不利于审计组在第一时间做出调整。审计组须完善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再修改审计报告,势必会加重审计组和被审计单位的工作量和思想负担,增加审计的沟通和时间成本。
(四)法制审理工作缺少明确的操作规范
目前,基层审计机关还未建立完善涉及审理工作职责定位、操作程序、职责追究等方面的工作细则。法制审理不是标准化作业,审理意见受到审理人员自身能力、主观意见等因素的影响很大,很容易出现在同一个审计机关内部,由于没有统一的审理标准,不同审理人员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口径及适用法律法规出具不同的审理意见,造成了法制审理“工作随意性大”的现象,影响了法制审理的严肃性。
二、完善基层审计机关法制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深入认识法制审理工作
做好法制审理工作单靠法制审理机构是不行的,需要基层审计机关全体人员的理解和配合。一方面,审理人员要加强理论学习,明确法制审理定位,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督促的关系。既要坚持依法依规审理,提出的审理意见要有理有据,也要积极与一线业务人员沟通,在充分尊重审计组现有工作成绩的基础上,查漏补缺,尽可能扩大审计成果;另一方面,审计组和业务部门也要充分理解配合法制审理工作,不能过度地将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和风险防范转嫁给法制审计机构,最大限度发挥三级审计质量管控体系的作用[2]。
(二)加大人员培养力度,为法制审理工作提供人力保障
审理人员的综合水平直接影响着法制审理工作质量,因此法制审理队伍建设十分重要。一要确保人员配置。基层审计机关在整合现有资源基础上,尝试配备专职法制审理人员,实现“审计计划、审计实施、法制审理、审计执行”相互分离、内部分权制约。同时,安排实践经验丰富、法律法规掌握充分、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到法制审理岗位上;二要加强法制审理知识培训。基层审计机关要把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促使审理人员不断学习,提升法制审理业务能力,增强法制审理工作的全局意识和宏观意识。
(三)适时提前介入,抓好全过程控制
基层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项目计划时就初步划定项目的复杂程度,据此合理分配审理力量。对资金量比较小、领导任职期限短的项目,可采取传统的法制审理模式。对于重点项目可紧扣审计实施轨迹,将法制审理嵌入审计执法全过程,对审计组的审前培训、进点会、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等关键环节,实行节点把控,以实现法制审理由被动质控向主動质控、由事后质控向事前质控的转变。审理人员参与审计组的审前培训,可提前熟悉项目的背景资料;参与审计进点会,听取意见交流,可提前把握项目的难点和重点;在审计组撤离审计实施现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之前,审理人员可初步对重点问题的事实表述是否清楚、取证是否到位、定性是否准确等情况进行审理,并就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审计组改进;审计业务会议之前,审理人员则可重点关注审计组采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意见的情况,确保审计业务会议决定的严肃性。跟踪型的法制审理模式,有助于解决法制审理时间短、审计组异地补取证据难的问题[3]。
(四)完善法制审理工作机制,推进法制审理工作规范化发展
基层审计机关应当依据上级审计机关的政策制度,在理顺法制审理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法制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审理责任追究等,实现规范化审理。同时进一步推进法制审理标准化管理,由法制审理机构对审计查出问题进行梳理归类,逐步建立完善审计发现共性违法违规行为清单、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导向,对相同类型问题的审理意见保持口径一致。通过统一定性口径、统一定性依据、统一处理处罚标准,实现报告体例统一,防止出现同类问题表述方式不一、审计组自由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不当等情况。
(五)实行问责考核机制,强化法制审理成果运用
法制审理机构针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项目质量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对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可通过定期通报与个案分析相结合的形式,及时与一线业务人员交流,减少共性问题发生频次。同时,审计业务部门要积极落实审理意见,在对审理意见充分研究的基础上,采纳合理意见建议,以此达到提升综合法律素养、规避审计风险的目的。此外,将法制审理成果与机关目标绩效考核相挂钩,倒逼审计质量提升。对重大审计项目质量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内部通报批评,通过通报批评的常态化,增强法制审理人员和审计业务部门的责任意识。
三、结语
文章对基层审计机关法制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完善措施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论述。法制审理工作性质决定了审理人员在开展工作中势必会遇到各种关卡,相信通过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建立组织保障、完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三级审计质量管控体系作用,能够推进审计质量不断向前进步。
参考文献:
[1]郭妍.基层审计机关法制审理工作的现状与思考[J].中国市场.2019(21):141-142.
[2]李云.基层审计审理工作实践与思考[J].审计月刊.2018(09):19-21.
[3]朱理平.审计项目审理制度及其完善措施[J].现代审计与经济.2013(04):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