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体育比赛对国际人权事业的推进作用
王方玉
摘要:体育与人权具有紧密的联系,体育作为一项人权得到了国际人权公约和体育公约的广泛承认。国际体育比赛对于国际人权事业来说,可以扩展自由的范围,加深对自由的理解,还可以促进平等,反对性别、种族之间的歧视。国际体育运动也是国际和平的重要象征,有利于促进世界和平。国际体育比赛还可以推动各国国内体育事业的开展,提高公民的体育人权状况。
关键词:体育;奥林匹克运动会; 人权;平等;自由
中图分类号:G8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09)01-0009-03
Abstract:There is close connection between sport and human rights that sport has been become a human right in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International sports games can extend the scope of liberty and improve the equality and world peace. International sports games can als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ner sports and the internal level of human rights can get great progress.
Key words: sport; Olympic games ; human rights;equality; liberty
1 前 言
如今,国际体育运动蓬勃发展,各种国际体育比赛此起彼伏。国际体育运动的发展推动了国家间的交流与合作,也推动了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其实,体育和人权本身就不可分割,实现公民的体育权利已成为现代体育运动的深层动因和根本目的。联合国《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关于“确信有效地行使人权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每个人应能自由发展和保持他的身体、心智与道德的力量,因而任何人参加体育运动的机会均应得到保证和保障”的阐述,以及第一章关于“参加体育运动是所有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的详细规定,就反映了际体育运动与人权之间的密切联系。不仅如此,国际体育比赛作为体育运动发展的高级阶段,对于促进人权的实现还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即从体育与人权的紧密联系入手,分析国际体育比赛对国际人权事业发展所具有的作用。
2 人权与体育运动的紧密联系
人权从其本原意义来说,是指人按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最基本的权利形式。“人权”这个术语表明了其性质和渊源:它们是只要是人就可以享有的权利。所有人都拥有人权,尽管作为不同身份的社会主体时,每个人的权利会有所不同。人权的产生来自人自身尊严意识的觉醒和人道理念的形成,而且“人权基本上是被压迫或被剥夺权利的人的话语,其人权主张主要用来挑战或追求改变国内政治与法律实践,因而人权主张旨在自我实现。”人们主要是在国内法律和实践不能有效保障人权的时候需要人权,如果人们能获得充分的自由、平等、安全,人们就不会提出人权要求。从18世纪末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提出天赋人权的理念以来,人权大体经历了一个由政治口号到革命纲领、宪法性规范、国际性文件,最后到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过程。目前人权已成为举世公认的道德信念和国际法准则。
体育运动与人权事业具有紧密的联系,因为体育权本身也是一项人权。从学理上看,我们平常在法律上确认某种事物是否具有“权利”之属性,应从以下五个理解向度进行综合判断,即利益、主张、资格、权能和自由。所以,权利本身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从一定的角度看,权利总会涉及某种利益、代表某种资格,意味某种自由,表明了某种主张,隐含了某种选择,也预示了某种可能性。法学界特别是体育法学研究者普遍认为,在广泛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中,体育权利应当占有一席之地。体育权利里面包含有“人权”的基本要求,体育运动可以提高公民的身体素质,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并从根本上有利于每一个公民的全面发展,有利于公民的生活幸福。因而我国颁布实施《体育法》,承认公民有权利从国家获得有利于参与体育活动的必要条件,国家有义务向公民提供这种条件。确认公民享有体育权利,就是给人民以应得的利益和自由,符合人权的本质要求。体育人权反映一种理想的追求,即人人都有参与体育活动,进行锻炼获得身体健康,或者进行竞赛以达到最高体制或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这种参与或享有应是平等的、自由的,在参与中不得存在任何歧视或特权。
除了我国《宪法》和《体育法》的规定,作为人权的体育权已经得到了联合国和国际奥委会的承认。平等、自由地参与体育、享受健康与公平竞赛的体育观念,与保障人的身体及心理健康权利相结合,已逐步上升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而表现在《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条约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文件中。联合国成立后,包括体育运动在内的文化活动首先得到了《联合国宪章》的确认。《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宣布:“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理念,促成国际合作,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宪章》第13条第2款授权联合国大会“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世界人权宣言》以自由、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作为其指导思想。《宣言》第1条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2条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这些原则已成为国际体育比赛的基本理念。
除了有关人权的基本文件外,联合国专门机构也制定了有关的人权法。多年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带头对《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所涉及的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给予具体的解释,譬如该组织在1966年底通过了指导政府进行活动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76年成立政府间体育和运动委员会以及在1978年底通过了《体育运动国际宪章》。该宪章第一条规定“从事体育训练和体育运动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另外,奥林匹克宪章也明确指出体育运动是人权的一方面。1996年7月奥林匹克宪章基本原则增加了一条规定,即“从事体育运动是一项人权。每个人都有能力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体育运动。”由此可以看出,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联合国和作为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国际奥委会都承认从事体育运动的权利是一项人权。国际体育运动已经成果国际人权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权所包含的自由、平等、人道主义的理念对于体育运动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体育运动的发展反过来也不断地推进人权理念的进步和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
3 国际体育运动对国际人权事业的推进作用
3.1 扩展自由的范围,加深对自由的理解
在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那里,包括霍布斯、哈林顿、洛克和卢梭等,都一直认为“自由”指的是不受强制地享有一些特定的公民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内容。霍布斯说:“自由一词就其本意来说,指的是没有阻碍的状况。”这种自由主义在体育领域的体现就是自由竞争的原则或理念。马克思主义认为,“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对自由的保障一直是近代人权的中心任务。在这方面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堪称典范,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从人权视角看,体育是一种规则之下的自由竞争。体育精神提倡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奥林匹克精神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一大奇迹,它追求“更快、更高、更强”,并激励人们为之不懈努力。这种理想是一种体育规则之下的自由理想,它期望在平等的条件下为获得荣誉而进行自由公平的竞争,每个运动员都可以为了自己的理想而奋斗。自由竞争是体育赛场的精神动力,更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精神动力,它激励人们不断超越和创新,推动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如今,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积极自由地参与到国际体育运动中,并将这种自由精神普及到国内大众体育的发展上。1975年3月20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欧洲体育评议会上21个加盟国通过了《欧洲大众体育宪章》,第一条就规定,“人人有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这种规定不仅体现了体育的人权属性,更强调了体育的自由精神。
3.2 促进平等,反对歧视
体育尤其是竞技体育要实现其社会功能与价值目标,也必须能够吸引社会主体的广泛自由地参与,在社会主体广泛参与支持的基础上培养和形成精英运动主体。顾拜旦在1936年奥运会演讲时曾说过:“奥运会重要的不是胜利,而是参与,生活的本质不是索取,而是奋斗。”奥林匹克运动在其活动中力求贯彻的原则之一是平等性,以平等为基础获得广泛的参与。它反对在体育活动中有任何的歧视,不管是民族、种族、宗教、政治派别或性别的。当今的奥林匹克运动会被称为奥林匹克大家庭最欢乐的聚会,参加的成员来自世界的各个角落,公平平等地参与竞争。
在国际奥林匹克的历史中,歧视问题一直没有彻底的消除。这种歧视包括性别的歧视,也包括种族的歧视。以妇女参加奥运会为例,1896年在雅典举行的第一届现代奥运会上,妇女被排斥在外。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之父顾拜旦虽然对奥运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贡献,但一生反对女子参加奥运会,并将奥运会描述为“以女性的掌声为奖赏的庄严而定期的男性运动会”。国际奥运会第一任主席、希腊人维凯拉斯也称,为了维护古希腊奥运会的传统,女子是不能出现在神圣的奥林匹克赛场上的。为了追求女性的平等地位,1900年,12名妇女第一次出现在奥运赛场上,占当届运动员总人数的1.1%。尽管当时她们的成绩没有得到奥运会组织者的承认,但这种行为所具有的反抗精神产生巨大影响力。最终在1908年的奥运会上,妇女首次被正式允许参加比赛,共有36名女性运动员参加了比赛。以后,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奥委会对妇女的态度发生根本变化。如今妇女已经广泛地参与到奥运会等国际体育运动中。这对于推进男女平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种族歧视也一直影响着国际体育运动对平等参与精神的追求。上个世纪初,美国著名的运动员索普就深受种族歧视之害。他在1912年的斯德哥尔摩奥运会上获得了五项全能和十项全能的冠军。后来他参加了一些职业棒球比赛以获得收入,美国业余体育联合会因此取消了他的纪录,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向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道歉,并退还了奖牌。表面上看,索普应为违反了业余体育组织的规章而受到处罚,但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却是种族歧视,因为索普是印第安人。自1952年索普去世后的二十多年间,国际奥委会一直拒绝为其平反。特别是在1952-72年布伦戴奇任主席进行独裁统治的时期。最终到1982年,国际奥委会才承认错误,并在宣布解除禁令并且将纪录改回在索普的名下。次年将一枚奖章的复制品重新授予他的后代。此外,黑人在国际体育比赛中也曾一直是歧视的对象,甚至在现在的一些国际性比赛中仍经常听到“黑鬼”的叫骂声。但白人在体育场上对黑人的歧视早在1936年柏林奥运会上就被彻底地打破了,美国黑人英雄欧文斯一人夺得四枚田径金牌,从现实和理论上证明了希特勒的“德意志高于一切”和“白人优越论”的荒谬。随着黑人体育运动员广泛地参与国际比赛,特别是在田径赛事上的优异成绩(2008年的北京奥运会上,短跑项目的奖牌基本上被黑人运动员垄断),再没有人敢“歧视”他们。
体育比赛对性别、种族等歧视的反对推进了人权中平等理念的发展。二战以后,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联合国在1967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宣言》,并最终在1980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此公约的通过与妇女积极参与国际体育运动有密切的关系,正是这种积极参与,彰显了男女平等的理念。此外,1966年,联合国通过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在公约的序言中声明,“人人在法律上悉属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以防止任何歧视以及任何煽动歧视的行为”,“任何基于种族差别的种族优越学说,在科学上均属错误,带道德上应予谴责”,“种族壁垒的存在为任何人类社会理想所嫉恶”。联合国大会于1985年通过了《反对体育运动领域种族隔离国际公约》、成立反对体育运动领域种族隔离委员会。根据这些宣言和决议,国际体育界为实施联合国的倡议而采取了行动。如今,不仅在国际公约中反对种族歧视,许多国家还通过国内立法来具体落实这一理念,2006年西班牙就制定《反体育种族歧视和暴力法》,这一法案是由教育部和内政部共同起草的。法案有四个目标:(1)促进在体育运动中多民族的和谐共处;(2)强化体育赛事安全;(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及(4)促进体育运动反种族歧视和暴力。法案规定成立全国性的反体育种族歧视和暴力委员会,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目前,很多国际体育赛事都在积极的宣传反种族歧视的理念。在2008年欧洲冠军杯足球比赛期间,足球场的边上都摆放了“no racism”(反对种族歧视)的广告牌,球员也在胳膊上反对种族歧视的袖标。
国际体育运动对平等的推进还体现在残疾人运动事业的发展上。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欧洲战场上的伤残士兵,自发组织起来进行康复活动,这便是现代残疾人体育运动的雏形。1948年,英国的斯托克?曼德维尔Stoke Mandeville)国立脊髓损伤中心举办了首次残疾人体育比赛,当时有16名坐在轮椅上的伤残士兵参加。由于影响力比较大,此后该运动会每年举行一次。1952年,荷兰运动员参加了此项运动会,该运动会演变为国际性体育活动。1960年夏季奥运会之后,来自欧美23个国家的约400名伤残运动员聚集罗马,举办首次世界残疾人运动会。1976年,国际残疾人组织决定,斯托克?曼德维尔运动会与世界残疾人运动会合并。1988年,国际奥委会决定夏季奥运会和残奥会必须在同一城市举行。2000年,国际奥委会和国际残奥委会签署协议规定,申办奥运会的城市,必须同时申办残奥会。奥运会后一个月内,在奥运会举办城市的奥运场地举行残疾人奥运会。
人权的核心是对人基本权利的尊重,是对不同群体权利的平等维护。残疾人奥运会的举行就彰显了人类追求平等的共同信念。以这次北京残奥会来说,中国残奥体育代表团的332名运动员中,男运动员为197名,女运动员135名,年龄最大的51岁,最小的15岁,全部运动员均为业余运动员,包括公务员、学生、农民和自由职业者。近年来,中国加大了对残疾人体育的投入,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得到飞速发展,许多关爱残疾人的公益活动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中国残疾人的权益正受到更完善的法律保护和更广泛的社会尊重。
3.3 促进世界和平,彰显和平理念
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世界带来了无尽的创伤,在战争废墟上建立的联合国非常强调国际关系正常化和保持永久和平的重要性。《联合国宪章》的主要宗旨之一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人具有生命、自由和获得安全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进一步阐述了这个问题,并且联合国通过了《人类享有和平权的宣言》,确认和平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这种对和平的追求也成为国际体育比赛的一个基本目标。如今,国际体育运动已经跨越了国界,体育运动推动了人类的团结,体育运动是和平的一种形式。
奥林匹克运动一直把维持和平作为其神圣的目标,古希腊就存在奥林匹克休战。《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林匹克运动的目的是“通过体育运动在增进相互了解和促进友谊的精神方面教育青年,从而有助于建立一个美好的更加和平的世界。”国际奥委会最重要的事情是在其能力范围内支持联合国和其他政治组织所从事的和平行动。1912年顾拜旦在《体育颂》中热情欢呼:“啊,体育,你就是和平,你在各民族间建立愉快的联系”。由于顾拜旦提出的“和平、友谊、进步”的奥林匹克宗旨,使奥林匹克成为国际和平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联合国也使用了体育运动这个工具推进地区性和平进程。联合国大会曾根据萨马兰奇主席的建议,在1993年通过了两个决议,其中一个把1994年定为体育运动和奥林匹克理想国际年,另一个是“通过体育运动和奥林匹克理想建设一个和平和更加美好的世界”的决议。该决议要求成员国遵守奥林匹克休战的精神。成员国应单独或集体地采取积极行动,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在奥运会开幕前的七天到奥运会闭幕后的第七天实施“奥林匹克休战”。 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一个宗旨也是要把奥运会办成一个充满和平友谊的盛会,北京奥运会的圆满成功对于世界和平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3.4 提高公民健康状况,保障公民的健康权
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在这里,生命权可以引申出健康权,因为每个人都希望健康的活着。生命权是随着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而发展变化着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有不被杀戮的消极权利,而且包括可以争取更好地生存、生活的积极权利。因而在现代人权观念中,健康权的地位得到了提高,成为当代人身权中颇受关注的亮点。在中国当今社会,人们的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随着社会进步和生活改善,人们对生命权的理解已包括提高生命质量,保证身心愉快和健康长寿的内涵。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而国际体育运动的发展会带动了国内大众体育运动的发展,各国都积极开展多项全民健身、健康计划,促进了公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此外,国际体育运的发展促使各国加强对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有利于公民体び活动的开展。例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准备期间,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公共交通、公共体育设施的投入,而在奥运会之后,这些设备、场馆都将成为普通市民健身娱乐的好去处,为普通民众参加体育活动、提高健康水平提供了重要条件。
4 结 语
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向世人展示的体育运动与人权之间良性互动关系,也有力地回应了有些人借体育来讨论所谓的“人权问题”的不良目的。奥林匹克运动中的自由、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为运动员提供平等参与的机会,拓宽了人权概念的范畴。而奥运会带动国家对体育设施、设备的投入与体育获得的支持,极大地激发了民众积极参与体育获得的热情,必将提高我国公民的健康状况,最终提升我国的体育人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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