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中国社会治理的理论视角及其超越
辛自强
摘 要:针对中国社会治理实践变迁的研究目前主要有三种理论视角和主张:就政社关系而言,主张从国家统合转向适度的政社分离;就社會治理模式而言,主张从总体支配型转向技术治理型;就社会治理思路而言,主张从硬治理转向软治理。这三种理论视角不仅在内容上类似,而且都没有超越简单化的二元思维逻辑,忽视了社会治理中“人”的因素。因此,今后的研究应注重运用整体思维观察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会治理实践过程,重视以“人”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理念。
关键词:社会治理;软治理;国家统合主义;二元思维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5-0068-06
一、引言
“治理”这一在东、西方文明中由来已久的思想,经过长久隐伏,于20世纪90年代前后,率先在西方世界复兴。全球治理、国家治理、地方治理、社会治理、公司治理等各种相关术语迅速升温为各个学科领域和国际话语体系中的“热词”。
2014年,我国社会治理(包括其他各种“治理”)研究开始真正进入“黄金时代”。在中国知网检索篇名中包含“社会治理”一词的文献可以发现,2001年该类文献数量仅为4篇,2010年之前每年都在100篇以下,2013年为311篇,2014年猛增至2160篇,2015年、2016年均维持在2000篇以上。2014年以后社会治理研究迅速“变热”,这主要缘于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此,“治理”“社会治理”等概念正式成为治国理政新理念,大量有关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文章相继发表,这些文章多以解读中央相关文件为出发点,并对各个领域的治理问题进行广泛探讨。
然而,相关文献数量的剧增并不意味着社会治理在理论研究层面也有那么多的突破。深入观察中国社会治理实践离不开合适的理论视角,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更是离不开先进的理论指导。因此,深入评析社会治理领域现有主要理论视角,探寻更切合实际的理论框架,是很有必要的。
二、观察中国社会治理的三个理论视角
1.政社关系的变化:从国家统合到适度的政社分离
社会治理意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传统上,政府是代表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核心主体,它拥有绝对的权力和权威,垄断了公共事务的管理权。今天的“社会治理”概念强调应该“由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共同来治理和管理一个社会”①。理解中国社会治理实践,首先需要正确认识国家(包括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统合主义被认为是一种解释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党政合一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重要理论视角。②国家统合主义被界定为:一种得到国家认可和控制的、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的且被赋予特定代表地位而组合进特定结构安排之中的利益代表系统,其主要作用是将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吸纳到国家决策结构中。③国家统合主义思想在当前中国社会治理实践中依然发挥重要影响。例如,姚远、任羽中观察到中国社会治理实践层面存在一种双向互动:公共社会的新力量通过国家提供的政治参与的法理基础和制度空间,不断“激活”既有制度设计,从而有效参与治理;同时,国家通过各种渠道对新社会力量进行“吸纳”,达成有序治理。“激活”与“吸纳”不断互动,其本质是通过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以及日常性协商实现“善治”。④具体来讲,一是,既有制度设计中本来就有的群众来信来访、政协委员提案、舆论监督等民意采集机制今天依然发挥作用,国家通过制度创新不断“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这类似于金耀基的看法,他在解释中国香港地区的治理时曾提出“行政吸纳政治”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中,政府把社会中精英或精英集团所代表的政治力量吸收进行政决策结构,从而达成某一层次的“精英整合”并赋予其合法的统治权力。⑤二是,伴随社会变迁,新的社会诉求表达渠道被不断确立,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各种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新兴社会力量正在不断激活国家制度创新。例如,在社区治理中,有威望的社区工作者、退休干部、社会知名人士,都被纳入社区议事机制,使其发挥类似传统社会中乡绅的作用,成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中间层和缓冲带。由此认为,这种“激活”与“吸纳”的互动代表了走向协商民主的中国社会治理模式。⑥
但是,也有不少学者认识到这种“国家—社会”一体化的政治模式对社会治理的潜在限制。⑦在国家强大的主导权力和权威的控制下,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不足,其发育面临各种制度困境,这是很多新兴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很快被吸入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原因。例如,有研究者采用统合主义视角考察了上海市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影响,发现地方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力。⑧
“政府治理不等于社会治理,现代市场经济中,仅靠政府(社会行政管理系统)本身不足以构成完备、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⑨这种“强国家—弱社会”的状态及其背后的国家统合主义思想,已经在阻碍政府之外的社会治理主体的发育,也让政府难以走出行政管制的套路。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习惯于对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采取自上而下的刚性工作方式,忽略社会组织和公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力作用,甚至把社会治理片面理解为“对社会的管制”“管理社会组织”。⑩因此,一定程度的“政社分离”B11,摆脱国家和政府的“总体性支配”B12,可能是中国社会治理创新的关键一步。
2.社会治理模式的转换:从总体支配型到技术治理型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学家曾提出“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转换的分析思路,即改革开放前的总体性支配权力正被一种技术化的治理权力所替代。B13“总体性支配”主要指改革开放前社会结构的一个基本特征,即国家几乎垄断全部重要资源,这不仅包括物质财富,也包括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和信息资源,以及通过群众性的规训、动员来调动政治和社会经济诸领域的各种力量。当前,总体性支配权力正被打破,国家通过赋予各领域一定程度的自主权释放基层社会活力。
这一社会结构变迁的分析思路被进一步推广到社会治理领域。一些学者认为当前中国社会治理,特别是地方社会治理也在经历从“总体—支配型”管控向“技術—治理型”模式的转换过程。B14但是,这种转换在社会领域中的出现相对滞后,浓重的“总体—支配型”管控思维在相当程度上给社会治理制造了行动困境。具体而言:一是,地方政府更多地保持以公众需求为本的传统服务思维,工作包袱沉重,效率低下,缺乏“与民服务”“与民共治”的公共服务理念;二是,受传统治理模式影响,地方政府不断在“刚性稳定”的思维中寻求社会治理方式,如增设政府机构、新设专项整治项目;三是,“条块”关系的矛盾使社会治理机制难以实现有效整合与优化;四是,现实的制度性困境导致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面临重重困难;五是,政府治理效能的评估体系和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评估机制没有得到充分实施,社会治理工作缺乏秩序规范。
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是“技术—治理型”的共享共治模式。也就是说,政府需切实树立以公共服务为本的治理理念,不断改进社会治理的程序与技术,提升治理效能和服务效果。对此,学界提出的具体策略可归纳为8条:第一,实现“为民服务”思维向“与民服务”理念的转变,即发挥各治理主体,特别是居民的参与热情,实现共享共治;第二,寻求社会治理方式的柔性化转变,由完全依赖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的刚性治理转向柔性治理,借助于社会心理学方法(如感情投入、认同建构、激励沟通),把治理者的心愿与组织的目标变为民众的自觉行动;第三,以“协同政府论”为指导,消除治理体系的内在矛盾,不断优化社会治理体制;第四,做好基层服务型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第五,提高居民社区参与的投入程度;第六,建立健全专业社会工作规范机制;第七,建立社会治理效能评估指标体系;第八,设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评估机制。B15
上述观点基本反映了社会治理现实,指出了社会治理的创新方向。然而,对于“技术—治理型”的共享共治模式,在理论上还有待深化认识。具体而言,有哪些技术可以用于社会治理,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技术?其中,改变官员治理思维,调动公众参与热情,使用心理学技术做柔性治理,开展治理效能评估等,大多与心理学技术有关。显然,心理学技术之于“技术—治理型”模式是不可或缺的。然而,心理学技术和策略也正是当前各个社会治理主体所匮乏的,而且其干预实践以及理论研究的水平都亟须提高。需要肯定的是,“技术—治理型”模式所体现的软治理思路代表了未来社会治理的方向。
3.社会治理思路的变换:从硬治理到软治理
治理能力包括硬治理能力和软治理能力。B16硬治理能力主要指以军事、经济、法律等硬性命令方式呈现的强制力;软治理能力主要指文化、意识形态、制度规训等软性同化方式呈现的柔性力。在中国社会秩序的维护过程中,硬治理一直是各级政府广泛采用的治理方式,然而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硬治理的局限性日益凸显。
例如,于建嵘认为中国社会治理应逐渐从基于硬治理的“刚性稳定”转向基于软治理的“韧性稳定”,并进一步指出,社会冲突事件虽然不能破坏中国社会秩序总体上的稳定性,但是这种稳定仍属于“刚性稳定”B17。而且,在政治压力型体制下,各级政府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忽视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公平,疏于社会基本规则的建设和维护,这给国家带来了诸多政治合法性危机。软治理能力的匮乏迫使硬治理能力不断被依赖。其结果是,政治体制用来维护自身生存和运行的成本越来越高,而支付成本的能力并不一定同步提高。从长远来看,一旦政治体制的维护成本超过其支付能力,就可能出现社会失序和冲突失控,“刚性稳定”就可能演变为“社会动荡”。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社会动荡,就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社会改革,使“刚性稳定”转变为分权开放的、动态的、和平而有序的、具有强大自我修复功能的“韧性稳定”。总体而言,虽然于建嵘提出的实现“韧性稳定”的具体策略尚有值得讨论的空间,但是他关于从“刚性稳定”向“韧性稳定”转换的社会治理思路,无疑很有启发性。
周根才指出,以往各级政府所运用的硬治理工具和技术已不能有效解决社会治理实践中的诸多新问题,进而还会阻碍政府治理能力的发展。在各级政府硬治理日渐受阻和治理能力弱化的情境下,以社会文化价值共识的形塑能力、社会心理的干预疏导能力和社会合作共治的沟通协调能力为主要内容的软治理应成为政府治理能力重构的主要路径。B18
综上所述,学者们虽从不同研究角度出发,但最终都认识到,“刚性稳定”是不可持续的,政府需要考虑“韧性稳定”的策略。毋庸置疑,单一的硬治理手段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现实,“柔性治理”或“软治理”的思路应作为优选路径加以考虑。
三、对社会治理理论视角的反思与超越
1.超越二元思维的社会治理整体思维
上述关于社会治理的理论分别从治理主体(政府与社会)、治理模式、治理思路等视角,分析了1949年以来中国不同时期社会治理的特点并指出了未来发展方向。其背后内容有着共同的指向性:国家统合思想意味着政府对社会的总体性控制和支配,这种控制的基础是政府强大的硬治理能力;政社分离意味着政府权力的适当让渡和自我限制,政府转而诉诸软治理能力和技术手段,并与其他主体对社会进行共治。这些理论不仅在内容上类似,而且背后都是同样的二元思维逻辑:找出两个相对的概念刻画不同历史时期社会治理的特点,并指出社会治理要从一种状态转型到另一种状态,即从国家统合转向适度的政社分离,从“总体—支配型”管控转向“技术—治理型”模式,从硬治理转向软治理。
上述基于二元思维逻辑的治理理论虽然提供了观察中国社会治理的基本分析概念和视角,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不宜采用从“A”到“非A”这种简单的转换式思维理解复杂的社会治理现实。社会治理的变迁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未必如这类简化的理论模型所刻画的那样。在不同时期的社会治理实践中,有时表现更为突出的是某种力量在整体力量结构中占比“多少”这类量变问题,并非简单的阶段式转换或质的差异,而且这样的变迁过程是复杂多变的,有前行,有迂回。例如,在中国政治结构中,可以强调适当的政社分离和共享共治,但国家的统合能力、支配性地位是不能也不宜撼动的;可以强调更多地实施软治理策略,但硬治理依然是必要的坚实后盾。第二,不宜单纯以理论视角简单化地描述或裁定社会治理现实。中国的国情决定了社会治理的变迁存在地域差异,各地进程不一定同步。因此,需要更深入地观察社会治理的现实本身,避免简单化地描述或裁定。也就是说,要在特定的时空框架下,从整体出发,以全局的视野观察社会治理的变迁历程,分析发展趋势。
社会治理变迁的实际过程往往比理论分析所描述的更为复杂。就治理主体而言,不能仅限于分析“政府”“社会”及其彼此关系,因为这种简化的二元论分析框架,可能遮蔽了政府、社会以及其他治理主体之间复杂的纠缠关系和动态的形塑过程。B19实际上,在20世纪90年代及之后的一个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资本和市场作为新兴力量在不断调节国家和社会的关系,部分地削弱了国家对社会的管制和总体性支配。关于山东省桓台县的观察研究表明,尽管国家统合主义依然存在,但是商业组织并非国家和社会沟通的工具,商业组织中经理人员的异质性也阻碍了其作为一个整体和国家进行集体利益交换的可能性。B202001—2004年“中国社会组织调查”的数据分析表明,社会组织建立的时间越靠后,其自主性越强,有更强的寻求发展自由的动机,也更能代表其出资人的利益。B21这在某种程度上暗示,2000年前后社会组织的发展获得了相对宽松的环境,这其中的部分原因要归结为市场和资本的力量。英国学者Jude Howell在2012年曾提出,只采用国家统合主义理论观察中国社会,特别是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可能并不那么充分,因为资本和市场的塑造力量也在逐渐显现,很多非政府的劳动组织和社会福利组织的增加就得益于资本和市场的力量。B22Howell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市民社会的控制策略出于两个相互关联的动机:一是维持政治稳定,二是促进资本发展。B23由此,资本的力量可以部分地调和国家和社会的紧张关系。
然而,国家、社会和资本三者的关系也存在反复和变化。Howell可能过分高估了资本和市场的力量,因为过去10多年间,在“反恐”“维持政治稳定”等强烈的国家安全需求下,国家管控社会的动机和强度明显提高。但近年来随着“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上升为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同时因应社会治理的困境,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张力相对舒缓。2016年的一项研究甚至提出“社会统合主义”(social corporatism)概念,认为像“公益组织孵化器”和中国“基金会中心网”这类介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中间组织或枢纽组织,正试图整合并代表各种非政府组织、私人基金会的利益。B24简单地说,在社会层面存在某种新方式的统合实践。若真如此,则意味着社会组织可由此获得发展的好契机。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政府和社會之间出现的中间组织或枢纽组织是否会成为国家管控的新工具,仍需进一步观察。
总之,观察社会治理变迁过程,必须看到国家、市场、社会三种力量之间复杂而又不断变动的动态关系。若必须作个简化的判断,整体而言,当前国家统合主义依然占据支配地位,市民社会尚未充分发育,市场和资本虽表现出一定的力量,但其整体上更倾向于也更易于与国家权力相结合,而不是完全独立的、具备调和国家与社会关系功能的力量。
理解中国社会治理实践,不宜采用过于简化的二元思维,而应更多地考虑实践发生的特定时空背景,保持整体思维的分析逻辑,努力作出更符合实际的理论概括,从而提出更接地气的、可行的行动建议。这里以社区治理研究为例对这一方法学的提议作具体阐释。有学者采用“国家—社会”互补与镶嵌的视角,深入观察杭州市某社区中各种社会治理主体或行动者依据自身的优势或劣势进行合作与互补以及同时跨越边界相互嵌入的实践过程。观察结果表明,这种互补与镶嵌在社区治理层面有多种表现:首先是组织自身的拓展与相互嵌入,即政府、社会组织、准市场组织的适当融通和互补;其次是各种组织在社区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互补,即社区管理类事务主要依赖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社区服务类事务主要依赖于社区服务站、社区组织(如志愿者协会、居民文体组织、社区准市场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最后是资源的整合,即国家财政资源、志愿者等公益资源等多种资源的综合利用。B25只有通过这种深入的整体观察和经验描述,才能看清社会治理的真实实践过程,提炼出符合实际的理论模型。若只是站在远处或者所谓理论的高度,找一对概念来标定社会治理的当前特点及其转换方向,或者只是在逻辑层面推演国家、社会、市场三者如何互构,都不利于理解社会治理实践的复杂性与生动性。
2.强调以“人”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理念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以强大的理论自信将治国理政的理念推到新的高度,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一改革目标要求社会治理更加重视“技术—治理型”的共享共治模式,更多采用软治理策略,更多依赖柔性治理方法。上述理论所指出的社会治理改革方向大致是合理的。但是,要完成上述改革目标,亟须贯彻以“人”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理念,而这一点尚未得到当前理论视角的充分关注。
社会治理是由作为治理主体的人(公务员、公民)及其组织(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实现的对以“人”为中心的社会事务的治理,而且治理本质上是多主体群体决策的过程。由此可见,社会治理的核心是“人”的问题。
首先,治理主体是人,包括个体及其代表的组织。个体的治理能力、组织的治理效能决定了社会治理的质量。俞可平在论述国家治理能力时曾强调,官员的素质能力是直接的影响因素。B26就公民而言,其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和行为水平直接关系到社会治理的群众基础。组织的治理效能既取决于其中的个体素质,如政府组织中的官员、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工作者,也取决于制度设计,好的制度能够促使各种主体努力提升自身治理能力并积极发挥作用。
其次,治理的客体是以“人”为中心的社会事务。社会治理的对象是社会,社会是由人组成的。因此,人们的社会心理,特别是社会心态本身就是社会治理要面对的重要内容。当前存在的多种社会心态问题,如失落的社会情绪、失调的社会认知、失衡的社会价值观、失范的社会行为,都需要通过社会治理来解决。若从社会公共事务的角度来看,社会治理本具的公共性决定了满足社会大多数甚至全体成员的公共需要和利益是治理的重要目标。这就必然涉及大众的社会心理需求分析。只有弄清楚社会成员的普遍需求,才能通过社会治理实践提供合适的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
最后,治理的过程是多元主体的群体决策过程。加拿大渥太华治理研究所的学者Graham等认为,社会治理是政府、社团或组织、公民相互协调作出重要决策的过程,包括决定谁来参与这一过程及其要承担的责任。B27具体地讲,社会治理是这样一个过程:针对社会事务,各行为主体或利益相关方(政府、社会组织、公民、公务员等)为达成某一目标,而按照某种规则(如法律与行政规范)进行沟通、协调并做出决策的过程。从这个角度而言,社会治理实践过程实际是一种群体决策(group decision making)。这里之所以强调群体,是因为社会治理通常由多主体相互协调而作出决策,是集体活动,而非单个人完成的个体决策。
综上,要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就必须重视“人”的问题。例如,要改进政府、社会组织及其构成人员的治理理念和治理能力,要提高公民的社会参与意识,要科学认知各种社会事务中“人”的因素,要探讨如何改进群体决策质量。
更进一步讲,只有把社会决策的主体当作“人”来看待,才有助于落实治理理念,摒弃统治思维。就对治理主体能力的假定而言,统治思想的预设是政府具有无限理性,而治理理论则承认治理主体的有限理性B28。这里,统治思想假定政府、官员具有无限理性,可以掌握治理对象的所有信息,能够独立作出最优决策。然而,事实是人类只拥有有限理性。B29决策者受自身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任务环境结构的约束,使得决策只能达到满意而不能达到最优。正因如此,治理不能只依赖于政府和官员的意志,更要发挥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积极作用,多方参与决策,才能最终找到令各方满意的决策方案。
重视社会事务中的“人因”问题,才能真正意识到采用技术性治理的重要性,才能让社会治理更有柔性、韧性和温度。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社会事务总是关乎各种利益群体,关乎大众心理需求,关乎民意民情。因此,要学会分析社会事务中“人”的作用,重视“人的因素”。有学者指出,以往各级政府所运用的硬治理工具和技术已不能有效解决社会治理实践中涌现出的诸多新问题。B30这或许就是因为硬治理过程中没有顾及构成群体的“人”的心理感受,存在将“人”的问题“物化”或“非人化”的倾向。例如,有的官员存在花钱买稳定的想法,就是试图把大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物化为货币来做交易。要建立“技术—治理型”的共享共治模式,就要善于使用心理学的策略和技术,根据心理规律处理社会事务,进行社会和社区治理,从而实现“由心而治”,体现社会治理的柔性与韧性。然而,遗憾的是,心理科学尚未在社会治理研究中发挥应有的学科优势和学科能量。在此,希望今后的研究能够弥补这一不足。
注释
①郑杭生:《中国社会管理和社区治理的新特点新趋势——从社会学视角看地方经验的持续贡献》,《广州公共管理评论》2013年第1期。
②See J.Unger, A.Chan.China, Corporatism, and the East Asian Model.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1995, Vol.33, No.1, pp.29-53.黄毅、文军:《从“总体—支配型”到“技术—治理型”: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逻辑》,《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③See P.C.Schmitter. 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 The Review of Politics, 1974, Vol.36, No.1, pp.85-131.
④⑥參见姚远、任羽中:《“激活”与“吸纳”的互动——走向协商民主的中国社会治理模式》,《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⑤参见金耀基:《行政吸纳政治——香港的政治模式》,金耀基主编:《中国政治与文化》,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1997年,第21—45页。
⑦参见黄毅、文军:《从“总体—支配型”到“技术—治理型”: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逻辑》,《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韩朝华:《利益多元化与社会治理结构转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7年第1期;J.Y.J.Hsu, R.Hasmath.The Local Corporatist State and NGO Relations in China.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2014, Vol.23, No.87, pp.516-534.
⑧See J.Y.J.Hsu, R.Hasmath. The Local Corporatist State and NGO Relations in China.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2014, Vol.23, No.87, pp.516-534.
⑨韩朝华:《利益多元化与社会治理结构转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7年第1期。
⑩参见姜晓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2期。
B11唐钧:《社会治理和政社分开》,《党政研究》2015年第1期。
B12B14B15参见黄毅、文军:《从“总体—支配型”到“技术—治理型”: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逻辑》,《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B13参见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B16参见[美]约瑟夫·奈:《软力量——世界政坛成功之道》,吴晓辉等译,东方出版社,2005年,第5—10页。
B17这种稳定以垄断政治权力为制度特征,以绝对管治秩序为表象,以国家暴力为基础,以控制社会意识和社会组织为手段。它缺乏制度弹性和韧度,忽视了社会内在整合和发展转型的适应性要求。参见于建嵘:《从刚性稳定到韧性稳定——关于中国社会秩序的一个分析框架》,《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5期。
B18B30参见周根才:《走向软治理: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建构》,《学术界》2014年第10期。
B19参见肖瑛:《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中国社会变迁研究的视角转换》,《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
B20See Ray Yep. The Limitations of Corporatism for Understanding Reforming China: An empirical analysis in a rural county.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2000, Vol.9, No.25, pp.547-566.
B21See K.Kojima, J.Y.Choe, T.Ohtomo, Y.Tsujinaka. The Corporatist System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Review, 2012, Vol.8, No.3, pp.609-628.
B22B23See Jude Howell. Civil society, Corporatism and Capitalism in China. Journal of Comparative Asian Development, 2012, Vol.11, No.2, pp.271-297.
B24See J.Han. The Emergence of Social Corporatism in China: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Private Foundations, and the State. China Review, 2016, Vol.16, No.2, pp.27-53.
B25徐林、吴咨桦:《社区建设中的“国家—社会”互动:互补与镶嵌——基于行动者的视角》,《浙江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B26参见俞可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前线》2014年第1期。
B27See J.P.Graham, B.Amos, T.Plumptre. Principles for Good Governance in the 21st Century. Institute on Governance, 2003, Vol.15, No.1, pp.1-6.
B28参见夏建中:《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7页。
B29See H.A.Simon. Rational Choice and the Structure of the Environment. Psychological Review, 1956, Vol.63, No.2, pp.129-138.
責任编辑:翊 明
Abstract:At present, there are three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on the changes of Chinese social governance practice. In terms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relations, it advocates a shift from state integration to a moderate separation of politics and society; as far as social governance model is concerned, it advocates a shift from the overall domination to the technical governance; and the idea of social governance advocates a shift from hard governance to soft governance. These three perspectives are not only similar in content, but also follow a similar logic of binary thinking, ignoring the human factors in social governance. Therefore, the future research should observe the real process of social governance practice in the special time-space context, and pay attention to the social governance concept centered on the "human".
Key words:social governance; soft governance; state corporatism; binary thinking
摘 要:针对中国社会治理实践变迁的研究目前主要有三种理论视角和主张:就政社关系而言,主张从国家统合转向适度的政社分离;就社會治理模式而言,主张从总体支配型转向技术治理型;就社会治理思路而言,主张从硬治理转向软治理。这三种理论视角不仅在内容上类似,而且都没有超越简单化的二元思维逻辑,忽视了社会治理中“人”的因素。因此,今后的研究应注重运用整体思维观察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会治理实践过程,重视以“人”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理念。
关键词:社会治理;软治理;国家统合主义;二元思维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8)05-0068-06
一、引言
“治理”这一在东、西方文明中由来已久的思想,经过长久隐伏,于20世纪90年代前后,率先在西方世界复兴。全球治理、国家治理、地方治理、社会治理、公司治理等各种相关术语迅速升温为各个学科领域和国际话语体系中的“热词”。
2014年,我国社会治理(包括其他各种“治理”)研究开始真正进入“黄金时代”。在中国知网检索篇名中包含“社会治理”一词的文献可以发现,2001年该类文献数量仅为4篇,2010年之前每年都在100篇以下,2013年为311篇,2014年猛增至2160篇,2015年、2016年均维持在2000篇以上。2014年以后社会治理研究迅速“变热”,这主要缘于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由此,“治理”“社会治理”等概念正式成为治国理政新理念,大量有关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文章相继发表,这些文章多以解读中央相关文件为出发点,并对各个领域的治理问题进行广泛探讨。
然而,相关文献数量的剧增并不意味着社会治理在理论研究层面也有那么多的突破。深入观察中国社会治理实践离不开合适的理论视角,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更是离不开先进的理论指导。因此,深入评析社会治理领域现有主要理论视角,探寻更切合实际的理论框架,是很有必要的。
二、观察中国社会治理的三个理论视角
1.政社关系的变化:从国家统合到适度的政社分离
社会治理意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传统上,政府是代表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核心主体,它拥有绝对的权力和权威,垄断了公共事务的管理权。今天的“社会治理”概念强调应该“由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社会组织与公民,共同来治理和管理一个社会”①。理解中国社会治理实践,首先需要正确认识国家(包括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统合主义被认为是一种解释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党政合一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重要理论视角。②国家统合主义被界定为:一种得到国家认可和控制的、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的且被赋予特定代表地位而组合进特定结构安排之中的利益代表系统,其主要作用是将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吸纳到国家决策结构中。③国家统合主义思想在当前中国社会治理实践中依然发挥重要影响。例如,姚远、任羽中观察到中国社会治理实践层面存在一种双向互动:公共社会的新力量通过国家提供的政治参与的法理基础和制度空间,不断“激活”既有制度设计,从而有效参与治理;同时,国家通过各种渠道对新社会力量进行“吸纳”,达成有序治理。“激活”与“吸纳”不断互动,其本质是通过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以及日常性协商实现“善治”。④具体来讲,一是,既有制度设计中本来就有的群众来信来访、政协委员提案、舆论监督等民意采集机制今天依然发挥作用,国家通过制度创新不断“吸纳”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这类似于金耀基的看法,他在解释中国香港地区的治理时曾提出“行政吸纳政治”的模式,在这一模式中,政府把社会中精英或精英集团所代表的政治力量吸收进行政决策结构,从而达成某一层次的“精英整合”并赋予其合法的统治权力。⑤二是,伴随社会变迁,新的社会诉求表达渠道被不断确立,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各种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新兴社会力量正在不断激活国家制度创新。例如,在社区治理中,有威望的社区工作者、退休干部、社会知名人士,都被纳入社区议事机制,使其发挥类似传统社会中乡绅的作用,成为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中间层和缓冲带。由此认为,这种“激活”与“吸纳”的互动代表了走向协商民主的中国社会治理模式。⑥
但是,也有不少学者认识到这种“国家—社会”一体化的政治模式对社会治理的潜在限制。⑦在国家强大的主导权力和权威的控制下,社会组织的自主性不足,其发育面临各种制度困境,这是很多新兴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很快被吸入国家权力体系中的重要原因。例如,有研究者采用统合主义视角考察了上海市政府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影响,发现地方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力。⑧
“政府治理不等于社会治理,现代市场经济中,仅靠政府(社会行政管理系统)本身不足以构成完备、有效的社会治理体系。”⑨这种“强国家—弱社会”的状态及其背后的国家统合主义思想,已经在阻碍政府之外的社会治理主体的发育,也让政府难以走出行政管制的套路。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习惯于对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采取自上而下的刚性工作方式,忽略社会组织和公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力作用,甚至把社会治理片面理解为“对社会的管制”“管理社会组织”。⑩因此,一定程度的“政社分离”B11,摆脱国家和政府的“总体性支配”B12,可能是中国社会治理创新的关键一步。
2.社会治理模式的转换:从总体支配型到技术治理型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学家曾提出“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转换的分析思路,即改革开放前的总体性支配权力正被一种技术化的治理权力所替代。B13“总体性支配”主要指改革开放前社会结构的一个基本特征,即国家几乎垄断全部重要资源,这不仅包括物质财富,也包括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和信息资源,以及通过群众性的规训、动员来调动政治和社会经济诸领域的各种力量。当前,总体性支配权力正被打破,国家通过赋予各领域一定程度的自主权释放基层社会活力。
这一社会结构变迁的分析思路被进一步推广到社会治理领域。一些学者认为当前中国社会治理,特别是地方社会治理也在经历从“总体—支配型”管控向“技術—治理型”模式的转换过程。B14但是,这种转换在社会领域中的出现相对滞后,浓重的“总体—支配型”管控思维在相当程度上给社会治理制造了行动困境。具体而言:一是,地方政府更多地保持以公众需求为本的传统服务思维,工作包袱沉重,效率低下,缺乏“与民服务”“与民共治”的公共服务理念;二是,受传统治理模式影响,地方政府不断在“刚性稳定”的思维中寻求社会治理方式,如增设政府机构、新设专项整治项目;三是,“条块”关系的矛盾使社会治理机制难以实现有效整合与优化;四是,现实的制度性困境导致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面临重重困难;五是,政府治理效能的评估体系和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评估机制没有得到充分实施,社会治理工作缺乏秩序规范。
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方向是“技术—治理型”的共享共治模式。也就是说,政府需切实树立以公共服务为本的治理理念,不断改进社会治理的程序与技术,提升治理效能和服务效果。对此,学界提出的具体策略可归纳为8条:第一,实现“为民服务”思维向“与民服务”理念的转变,即发挥各治理主体,特别是居民的参与热情,实现共享共治;第二,寻求社会治理方式的柔性化转变,由完全依赖政策制度、法律法规的刚性治理转向柔性治理,借助于社会心理学方法(如感情投入、认同建构、激励沟通),把治理者的心愿与组织的目标变为民众的自觉行动;第三,以“协同政府论”为指导,消除治理体系的内在矛盾,不断优化社会治理体制;第四,做好基层服务型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第五,提高居民社区参与的投入程度;第六,建立健全专业社会工作规范机制;第七,建立社会治理效能评估指标体系;第八,设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评估机制。B15
上述观点基本反映了社会治理现实,指出了社会治理的创新方向。然而,对于“技术—治理型”的共享共治模式,在理论上还有待深化认识。具体而言,有哪些技术可以用于社会治理,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技术?其中,改变官员治理思维,调动公众参与热情,使用心理学技术做柔性治理,开展治理效能评估等,大多与心理学技术有关。显然,心理学技术之于“技术—治理型”模式是不可或缺的。然而,心理学技术和策略也正是当前各个社会治理主体所匮乏的,而且其干预实践以及理论研究的水平都亟须提高。需要肯定的是,“技术—治理型”模式所体现的软治理思路代表了未来社会治理的方向。
3.社会治理思路的变换:从硬治理到软治理
治理能力包括硬治理能力和软治理能力。B16硬治理能力主要指以军事、经济、法律等硬性命令方式呈现的强制力;软治理能力主要指文化、意识形态、制度规训等软性同化方式呈现的柔性力。在中国社会秩序的维护过程中,硬治理一直是各级政府广泛采用的治理方式,然而随着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硬治理的局限性日益凸显。
例如,于建嵘认为中国社会治理应逐渐从基于硬治理的“刚性稳定”转向基于软治理的“韧性稳定”,并进一步指出,社会冲突事件虽然不能破坏中国社会秩序总体上的稳定性,但是这种稳定仍属于“刚性稳定”B17。而且,在政治压力型体制下,各级政府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忽视经济发展的社会成本和社会公平,疏于社会基本规则的建设和维护,这给国家带来了诸多政治合法性危机。软治理能力的匮乏迫使硬治理能力不断被依赖。其结果是,政治体制用来维护自身生存和运行的成本越来越高,而支付成本的能力并不一定同步提高。从长远来看,一旦政治体制的维护成本超过其支付能力,就可能出现社会失序和冲突失控,“刚性稳定”就可能演变为“社会动荡”。有效防范可能出现的社会动荡,就需要进行一系列的社会改革,使“刚性稳定”转变为分权开放的、动态的、和平而有序的、具有强大自我修复功能的“韧性稳定”。总体而言,虽然于建嵘提出的实现“韧性稳定”的具体策略尚有值得讨论的空间,但是他关于从“刚性稳定”向“韧性稳定”转换的社会治理思路,无疑很有启发性。
周根才指出,以往各级政府所运用的硬治理工具和技术已不能有效解决社会治理实践中的诸多新问题,进而还会阻碍政府治理能力的发展。在各级政府硬治理日渐受阻和治理能力弱化的情境下,以社会文化价值共识的形塑能力、社会心理的干预疏导能力和社会合作共治的沟通协调能力为主要内容的软治理应成为政府治理能力重构的主要路径。B18
综上所述,学者们虽从不同研究角度出发,但最终都认识到,“刚性稳定”是不可持续的,政府需要考虑“韧性稳定”的策略。毋庸置疑,单一的硬治理手段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现实,“柔性治理”或“软治理”的思路应作为优选路径加以考虑。
三、对社会治理理论视角的反思与超越
1.超越二元思维的社会治理整体思维
上述关于社会治理的理论分别从治理主体(政府与社会)、治理模式、治理思路等视角,分析了1949年以来中国不同时期社会治理的特点并指出了未来发展方向。其背后内容有着共同的指向性:国家统合思想意味着政府对社会的总体性控制和支配,这种控制的基础是政府强大的硬治理能力;政社分离意味着政府权力的适当让渡和自我限制,政府转而诉诸软治理能力和技术手段,并与其他主体对社会进行共治。这些理论不仅在内容上类似,而且背后都是同样的二元思维逻辑:找出两个相对的概念刻画不同历史时期社会治理的特点,并指出社会治理要从一种状态转型到另一种状态,即从国家统合转向适度的政社分离,从“总体—支配型”管控转向“技术—治理型”模式,从硬治理转向软治理。
上述基于二元思维逻辑的治理理论虽然提供了观察中国社会治理的基本分析概念和视角,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不宜采用从“A”到“非A”这种简单的转换式思维理解复杂的社会治理现实。社会治理的变迁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未必如这类简化的理论模型所刻画的那样。在不同时期的社会治理实践中,有时表现更为突出的是某种力量在整体力量结构中占比“多少”这类量变问题,并非简单的阶段式转换或质的差异,而且这样的变迁过程是复杂多变的,有前行,有迂回。例如,在中国政治结构中,可以强调适当的政社分离和共享共治,但国家的统合能力、支配性地位是不能也不宜撼动的;可以强调更多地实施软治理策略,但硬治理依然是必要的坚实后盾。第二,不宜单纯以理论视角简单化地描述或裁定社会治理现实。中国的国情决定了社会治理的变迁存在地域差异,各地进程不一定同步。因此,需要更深入地观察社会治理的现实本身,避免简单化地描述或裁定。也就是说,要在特定的时空框架下,从整体出发,以全局的视野观察社会治理的变迁历程,分析发展趋势。
社会治理变迁的实际过程往往比理论分析所描述的更为复杂。就治理主体而言,不能仅限于分析“政府”“社会”及其彼此关系,因为这种简化的二元论分析框架,可能遮蔽了政府、社会以及其他治理主体之间复杂的纠缠关系和动态的形塑过程。B19实际上,在20世纪90年代及之后的一个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资本和市场作为新兴力量在不断调节国家和社会的关系,部分地削弱了国家对社会的管制和总体性支配。关于山东省桓台县的观察研究表明,尽管国家统合主义依然存在,但是商业组织并非国家和社会沟通的工具,商业组织中经理人员的异质性也阻碍了其作为一个整体和国家进行集体利益交换的可能性。B202001—2004年“中国社会组织调查”的数据分析表明,社会组织建立的时间越靠后,其自主性越强,有更强的寻求发展自由的动机,也更能代表其出资人的利益。B21这在某种程度上暗示,2000年前后社会组织的发展获得了相对宽松的环境,这其中的部分原因要归结为市场和资本的力量。英国学者Jude Howell在2012年曾提出,只采用国家统合主义理论观察中国社会,特别是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可能并不那么充分,因为资本和市场的塑造力量也在逐渐显现,很多非政府的劳动组织和社会福利组织的增加就得益于资本和市场的力量。B22Howell认为,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市民社会的控制策略出于两个相互关联的动机:一是维持政治稳定,二是促进资本发展。B23由此,资本的力量可以部分地调和国家和社会的紧张关系。
然而,国家、社会和资本三者的关系也存在反复和变化。Howell可能过分高估了资本和市场的力量,因为过去10多年间,在“反恐”“维持政治稳定”等强烈的国家安全需求下,国家管控社会的动机和强度明显提高。但近年来随着“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上升为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同时因应社会治理的困境,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张力相对舒缓。2016年的一项研究甚至提出“社会统合主义”(social corporatism)概念,认为像“公益组织孵化器”和中国“基金会中心网”这类介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中间组织或枢纽组织,正试图整合并代表各种非政府组织、私人基金会的利益。B24简单地说,在社会层面存在某种新方式的统合实践。若真如此,则意味着社会组织可由此获得发展的好契机。但从另一个角度看,政府和社會之间出现的中间组织或枢纽组织是否会成为国家管控的新工具,仍需进一步观察。
总之,观察社会治理变迁过程,必须看到国家、市场、社会三种力量之间复杂而又不断变动的动态关系。若必须作个简化的判断,整体而言,当前国家统合主义依然占据支配地位,市民社会尚未充分发育,市场和资本虽表现出一定的力量,但其整体上更倾向于也更易于与国家权力相结合,而不是完全独立的、具备调和国家与社会关系功能的力量。
理解中国社会治理实践,不宜采用过于简化的二元思维,而应更多地考虑实践发生的特定时空背景,保持整体思维的分析逻辑,努力作出更符合实际的理论概括,从而提出更接地气的、可行的行动建议。这里以社区治理研究为例对这一方法学的提议作具体阐释。有学者采用“国家—社会”互补与镶嵌的视角,深入观察杭州市某社区中各种社会治理主体或行动者依据自身的优势或劣势进行合作与互补以及同时跨越边界相互嵌入的实践过程。观察结果表明,这种互补与镶嵌在社区治理层面有多种表现:首先是组织自身的拓展与相互嵌入,即政府、社会组织、准市场组织的适当融通和互补;其次是各种组织在社区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互补,即社区管理类事务主要依赖于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社区服务类事务主要依赖于社区服务站、社区组织(如志愿者协会、居民文体组织、社区准市场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最后是资源的整合,即国家财政资源、志愿者等公益资源等多种资源的综合利用。B25只有通过这种深入的整体观察和经验描述,才能看清社会治理的真实实践过程,提炼出符合实际的理论模型。若只是站在远处或者所谓理论的高度,找一对概念来标定社会治理的当前特点及其转换方向,或者只是在逻辑层面推演国家、社会、市场三者如何互构,都不利于理解社会治理实践的复杂性与生动性。
2.强调以“人”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理念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以强大的理论自信将治国理政的理念推到新的高度,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列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一改革目标要求社会治理更加重视“技术—治理型”的共享共治模式,更多采用软治理策略,更多依赖柔性治理方法。上述理论所指出的社会治理改革方向大致是合理的。但是,要完成上述改革目标,亟须贯彻以“人”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理念,而这一点尚未得到当前理论视角的充分关注。
社会治理是由作为治理主体的人(公务员、公民)及其组织(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实现的对以“人”为中心的社会事务的治理,而且治理本质上是多主体群体决策的过程。由此可见,社会治理的核心是“人”的问题。
首先,治理主体是人,包括个体及其代表的组织。个体的治理能力、组织的治理效能决定了社会治理的质量。俞可平在论述国家治理能力时曾强调,官员的素质能力是直接的影响因素。B26就公民而言,其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和行为水平直接关系到社会治理的群众基础。组织的治理效能既取决于其中的个体素质,如政府组织中的官员、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工作者,也取决于制度设计,好的制度能够促使各种主体努力提升自身治理能力并积极发挥作用。
其次,治理的客体是以“人”为中心的社会事务。社会治理的对象是社会,社会是由人组成的。因此,人们的社会心理,特别是社会心态本身就是社会治理要面对的重要内容。当前存在的多种社会心态问题,如失落的社会情绪、失调的社会认知、失衡的社会价值观、失范的社会行为,都需要通过社会治理来解决。若从社会公共事务的角度来看,社会治理本具的公共性决定了满足社会大多数甚至全体成员的公共需要和利益是治理的重要目标。这就必然涉及大众的社会心理需求分析。只有弄清楚社会成员的普遍需求,才能通过社会治理实践提供合适的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
最后,治理的过程是多元主体的群体决策过程。加拿大渥太华治理研究所的学者Graham等认为,社会治理是政府、社团或组织、公民相互协调作出重要决策的过程,包括决定谁来参与这一过程及其要承担的责任。B27具体地讲,社会治理是这样一个过程:针对社会事务,各行为主体或利益相关方(政府、社会组织、公民、公务员等)为达成某一目标,而按照某种规则(如法律与行政规范)进行沟通、协调并做出决策的过程。从这个角度而言,社会治理实践过程实际是一种群体决策(group decision making)。这里之所以强调群体,是因为社会治理通常由多主体相互协调而作出决策,是集体活动,而非单个人完成的个体决策。
综上,要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就必须重视“人”的问题。例如,要改进政府、社会组织及其构成人员的治理理念和治理能力,要提高公民的社会参与意识,要科学认知各种社会事务中“人”的因素,要探讨如何改进群体决策质量。
更进一步讲,只有把社会决策的主体当作“人”来看待,才有助于落实治理理念,摒弃统治思维。就对治理主体能力的假定而言,统治思想的预设是政府具有无限理性,而治理理论则承认治理主体的有限理性B28。这里,统治思想假定政府、官员具有无限理性,可以掌握治理对象的所有信息,能够独立作出最优决策。然而,事实是人类只拥有有限理性。B29决策者受自身认知能力的有限性与任务环境结构的约束,使得决策只能达到满意而不能达到最优。正因如此,治理不能只依赖于政府和官员的意志,更要发挥所有利益相关者的积极作用,多方参与决策,才能最终找到令各方满意的决策方案。
重视社会事务中的“人因”问题,才能真正意识到采用技术性治理的重要性,才能让社会治理更有柔性、韧性和温度。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社会事务总是关乎各种利益群体,关乎大众心理需求,关乎民意民情。因此,要学会分析社会事务中“人”的作用,重视“人的因素”。有学者指出,以往各级政府所运用的硬治理工具和技术已不能有效解决社会治理实践中涌现出的诸多新问题。B30这或许就是因为硬治理过程中没有顾及构成群体的“人”的心理感受,存在将“人”的问题“物化”或“非人化”的倾向。例如,有的官员存在花钱买稳定的想法,就是试图把大众对公平、正义的诉求物化为货币来做交易。要建立“技术—治理型”的共享共治模式,就要善于使用心理学的策略和技术,根据心理规律处理社会事务,进行社会和社区治理,从而实现“由心而治”,体现社会治理的柔性与韧性。然而,遗憾的是,心理科学尚未在社会治理研究中发挥应有的学科优势和学科能量。在此,希望今后的研究能够弥补这一不足。
注释
①郑杭生:《中国社会管理和社区治理的新特点新趋势——从社会学视角看地方经验的持续贡献》,《广州公共管理评论》2013年第1期。
②See J.Unger, A.Chan.China, Corporatism, and the East Asian Model.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 1995, Vol.33, No.1, pp.29-53.黄毅、文军:《从“总体—支配型”到“技术—治理型”: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逻辑》,《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③See P.C.Schmitter. 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 The Review of Politics, 1974, Vol.36, No.1, pp.85-131.
④⑥參见姚远、任羽中:《“激活”与“吸纳”的互动——走向协商民主的中国社会治理模式》,《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⑤参见金耀基:《行政吸纳政治——香港的政治模式》,金耀基主编:《中国政治与文化》,牛津大学出版社(香港),1997年,第21—45页。
⑦参见黄毅、文军:《从“总体—支配型”到“技术—治理型”: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逻辑》,《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韩朝华:《利益多元化与社会治理结构转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7年第1期;J.Y.J.Hsu, R.Hasmath.The Local Corporatist State and NGO Relations in China.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2014, Vol.23, No.87, pp.516-534.
⑧See J.Y.J.Hsu, R.Hasmath. The Local Corporatist State and NGO Relations in China.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2014, Vol.23, No.87, pp.516-534.
⑨韩朝华:《利益多元化与社会治理结构转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7年第1期。
⑩参见姜晓萍:《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2期。
B11唐钧:《社会治理和政社分开》,《党政研究》2015年第1期。
B12B14B15参见黄毅、文军:《从“总体—支配型”到“技术—治理型”:地方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的逻辑》,《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B13参见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B16参见[美]约瑟夫·奈:《软力量——世界政坛成功之道》,吴晓辉等译,东方出版社,2005年,第5—10页。
B17这种稳定以垄断政治权力为制度特征,以绝对管治秩序为表象,以国家暴力为基础,以控制社会意识和社会组织为手段。它缺乏制度弹性和韧度,忽视了社会内在整合和发展转型的适应性要求。参见于建嵘:《从刚性稳定到韧性稳定——关于中国社会秩序的一个分析框架》,《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5期。
B18B30参见周根才:《走向软治理:基层政府治理能力建构》,《学术界》2014年第10期。
B19参见肖瑛:《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中国社会变迁研究的视角转换》,《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
B20See Ray Yep. The Limitations of Corporatism for Understanding Reforming China: An empirical analysis in a rural county.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2000, Vol.9, No.25, pp.547-566.
B21See K.Kojima, J.Y.Choe, T.Ohtomo, Y.Tsujinaka. The Corporatist System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Review, 2012, Vol.8, No.3, pp.609-628.
B22B23See Jude Howell. Civil society, Corporatism and Capitalism in China. Journal of Comparative Asian Development, 2012, Vol.11, No.2, pp.271-297.
B24See J.Han. The Emergence of Social Corporatism in China: Nonprofit Organizations, Private Foundations, and the State. China Review, 2016, Vol.16, No.2, pp.27-53.
B25徐林、吴咨桦:《社区建设中的“国家—社会”互动:互补与镶嵌——基于行动者的视角》,《浙江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B26参见俞可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前线》2014年第1期。
B27See J.P.Graham, B.Amos, T.Plumptre. Principles for Good Governance in the 21st Century. Institute on Governance, 2003, Vol.15, No.1, pp.1-6.
B28参见夏建中:《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7页。
B29See H.A.Simon. Rational Choice and the Structure of the Environment. Psychological Review, 1956, Vol.63, No.2, pp.129-138.
責任编辑:翊 明
Abstract:At present, there are three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on the changes of Chinese social governance practice. In terms of political and social relations, it advocates a shift from state integration to a moderate separation of politics and society; as far as social governance model is concerned, it advocates a shift from the overall domination to the technical governance; and the idea of social governance advocates a shift from hard governance to soft governance. These three perspectives are not only similar in content, but also follow a similar logic of binary thinking, ignoring the human factors in social governance. Therefore, the future research should observe the real process of social governance practice in the special time-space context, and pay attention to the social governance concept centered on the "human".
Key words:social governance; soft governance; state corporatism; binary think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