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交型网络犯罪的防控体系构建
关键词 网络犯罪 移动社交软件 载体 防控
作者简介:杜巧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18一、社交型网络犯罪发展背景及现状
科技的不断发展让互联网有了更多的表现形式,伴随着从门户网站到社交平台的互联网发展趋势,犯罪分子所采用的网络工具也在逐步跟进,利用微信、QQ、陌陌等社交工具实施犯罪行为的早已不是新鲜事。作为建立在一定的真实个人信息基础之上的移动社交网络,基于其本身及发散性的社会关系网的复杂程度,针对社交网络实施的犯罪往往会造成更直接、更严重的实际损害,故本文试通过对移动社交型网络犯罪的分析,了解其成因、特点。
(一)什么是社交型网络犯罪
社交网络犯罪是以接入社交网络的信息系统及其存储、传输的信息为犯罪对象,或者把社交网络作为工具所实施的危害社会、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其成立基于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网络交际往来,是一种既把社交网络作为犯罪工具又把社交网络作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与传统网络犯罪相比社交网络犯罪特点更为鲜明,在社交网络上,行为人往往有属于自己且经营一段时间的社交圈,无论是熟人社交型的“微信”“QQ”,还是所谓陌生人社交型的“陌陌”“探探”,究其根本是一致的,均是由独立个体在社交网络平台建立自己认为相对安全和信任的圈子,然后成长为属于这个个体的网络社会。这样的社交平台给善于投机的犯罪分子提供了机会,他们往往会通过在平台上搭建自己的社交网络,以欺骗、侵入等各种方式获取犯罪所需的信息实现犯罪目的。这种犯罪最突出的特点是结合了现代技术平台与传统犯罪技巧,区别于传统网络犯罪的无针对性和线下犯罪的窄涉及面,这种模式不仅有线下犯罪的强针对性同时也有传统网络犯罪的流行速度,是一种由点到面的攻击,使得其侵害面不仅广,且由此在整个社交网络中铺开的病毒式传播完全无法控制,给网络社会包括现实社会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二)社交型网络犯罪是如何发生的
国内社交平台发展迅猛,同时充斥着各种各样的不安全因素甚至引起各种社交型网络犯罪,深究其成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成本低
社交网络平台无准入门槛,犯罪分子接触轻易,从而获得不仅仅包括经济也包括欲望、精神等满足的综合利益,且获利远远大于投入成本,甚至所谓投入也无财物支出,对犯罪分子而言,这种犯罪模式覆盖面广且收益大,简直“无本万利”,这就直接促使行为人在利弊权衡之后直接触发犯罪。当然,成本衡量不仅仅指经济投入,更包括行为人的心理压力,但这个标准取决于行为人内心价值的排序。针对社交型网络犯罪而言,由于目前立法相对不够完善,取证困难,且网络世界暂时受限少,网络行为的判断标准及严苛程度明显低于现实。另外社交软件的便捷性实现了龐大人脉圈的建立,并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犯罪分子能够轻易建立有一定程度针对性的犯罪对象的目标圈,经济成本非常低。
2.网络虚拟性带来的精神空虚及其他价值选择问题
社交网络的发展改变了一直以来人们交往的模式和情感交流方式,无论虚拟世界如何沟通,从传统物理空间来看,社交网络的交流使得个人被孤立,部分人员无法再在变化的虚拟世界中正常的生活甚至生存,正确的价值选择受阻,社交行为不受控,这样的障碍延伸至现实使得行为人无所适从。当这种状态无法协调后,行为人逐渐在虚拟世界中寻求自己创设的标准强制引入,抱着相对畸形的心态在社交网络上为所欲为,从而行为失范。
3.社交网络本身存在安全缺陷
社交网络中个人隐私、内容的非权威性等问题截至目前为止尚未解决;新兴的小规模运营商由于平台设置、经济基础上的限制,在安全意识、防范措施和安全标准方面均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社交网络环境的跨时空性、开放性、虚拟性、自治性等特点使得社交网络管理的落实较难。
(三)利用移动社交型软件犯罪的数据分析——以H市F区院为样本
1.案件总体特征
就2019年度而言,H市F区院共受理社交网络犯罪66件128人,其中诈骗34件68人(占该年度所有诈骗案件受案数33.7%),开设赌场7件19人,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经营,均是微商型销售假烟)5件5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2件2人,卖淫类案件3件4人。另外,在涉毒类犯罪中,社交网络所起作用也越发重要,就2019年度而言,H市F区院共受理涉毒案件50件61人,而利用微信、QQ联系毒品交易或者作为资金结算工具的就有21件30人之多,占比较大。综合上述数据,社交网络犯罪呈现高发态势,与此相对应的,该类型犯罪打击难度非常大,社交网络犯罪由于传播快、涉及面广等特点,在实际侦办过程中,往往涉及跨地域甚至跨国等问题。从整个社交网络犯罪的案件情况来看,该类型犯罪呈现出犯罪主体低龄化、行为隐蔽、涉及面广,查控难度高等特点。从案件的办理情况来看,社交网络犯罪在实践中的具体认定和刑事责任的规制上尚存在较多问题,如电子证据的采集、取证,社交网络服务商的配合,包括相应的案件证明标准都是实践中在处理该类型犯罪案件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2.人员特征
社交网络犯罪的犯罪分子大多年龄低,对行为性质认识肤浅,对犯罪结果的无概念。正式这种对犯罪行为的好奇、对后果的无判断力和过于自信,对犯罪成本的误读和对于自身价值判断的失准直接决定这个犯罪主体的低龄结构。正如H市F区院,2019年度办理的所有社交网络犯罪中,犯罪分子的年龄结构集中在18-35岁,当然,该年龄结构的成因与外在行为人平台操作的熟练度也有密切关系。
3.行为特征
2019年度受理的社交网络犯罪中共同犯罪案件共30件92人,占案件总件数的45.4%,占总人数的71.8%,主要集中在诈骗、开设赌场等几类案件,该几类案件涉案人数多,一起案件少则两三人,多则十余人,数十人,对社会治安有极大的威胁。当然,某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的罪名本身就具有涉案人员众多的特点,如聚众型犯罪、赌博罪、组织卖淫罪等,但也正是基于社交网络的社交性导致其传播的裂变程度高,很多时候需要犯罪分子之间的相互配合,故共同犯罪比率一定程度上明显高于其他类型犯罪。二、现行司法体制下社交型网络犯罪的具体种类及司法认定难点
严格意义上来说,只要是利用社交型网络平台完成的犯罪行为均可以成为社交型网络犯罪,故若一概而论则刑法分则中的每一章的罪名均为社交型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本文仅讨论该类型犯罪的典型模式及法律适用。
(一)侵财类犯罪
侵财类犯罪是最典型最普遍的犯罪形式,每年侵财类犯罪在总案件数量上都占有绝对地位,就社交型网络犯罪而言,最典型的犯罪形式即为诈骗,仅2019年度,诈骗罪即占据H市F区院所有社交型网络犯罪的50%以上,传统诈骗形式已不再占据主导地位,基于社交网络构建的地下商业链为基础的直销、传销类骗局或者以代购等名义实施的走私、诈骗等活动占比越来越高,下面笔者就这类最常见的社交型侵财犯罪做简要分析。这种诈骗模式没有改变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骗取他人财物的本质,但由于社交网络的非接触性以及社交网络的拟“熟人”性使得一方面这样的诈骗模式诈骗对象呈指数型增长另一方面还同年哥哥伪造熟人社会经营的情感羁绊使得诈骗行为具有更高的可信度,故而从这点上来看,诈骗犯罪未来依旧会是社交型网络犯罪的最主要形式。
(二)黄赌毒类侵犯社会秩序型犯罪
“黄赌毒”型犯罪模式存在显著的差异,涉赌型社交网络犯罪往往依附于社交软件的小程序,在隐蔽性上更胜一筹,而涉黄涉毒型犯罪由于其本身不可告人的特性,往往不会直接依附社交平台的自带功能,而仅仅将其作为联系工具,与传统的电信联系类似,实践中证据的采集与固定难度更高。如2019年度H市F区院受理的一起微信招嫖也即该院受理的第一起网络组织卖淫案,该作案团伙即是利用微信等社交工具相互勾结,在网络的掩护下实施组织卖淫的勾当,后公安机关通过涉案人员的微信、支付宝等信息及交易记录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固定相应的组织以及交易的证据,但是这样的案件有一个普遍的问题,即证明标准与传统卖淫类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否一致的问题。2016年两高出台的关于电信诈骗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针对电信诈骗的案件,可以在不完全搜集所有被害人的情况下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和电子数据、交易情况、账目等综合认定诈骗数额,但该规定是否能普遍适用于所有网络犯罪存在争议。
(三)销售型破坏社会秩序型犯罪
销售型犯罪最主要的出现在以“微商”等为代表的新型销售平台上,从目前电商行业的发展情况来看,传统电商流量红利殆尽,移动社交蓬勃发展,社交电商借助社交网络实现低成本引流,行业爆发式增长。2019年中国社交电商行业规模达6268.5亿元,环比增长255.8%,正是由于这样的零面对面的销售模式迅猛的发展速度,售假、售劣等的违法成本越加低廉,该类型犯罪也呈现指数型增长。三、移动社交网络犯罪的具体防范
1.对于社交软体运营商,应逐步完善上述企业的社会责任制度,在这些企业设立专门机构受理举报,履行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规范经营的监察责任,以便及时发现并追究第三方支付平台为违法犯罪网站进行资金结算;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营商,应当建立交友网站付款方与收款方信用确认程序,建立中间信用池,等付款方确认资金再行进入收款账户,并禁止無关的电商作为中转。
2.加强群众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网民自觉树立正确的网络社交观,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强化法制认知和安全防范意识,理性使用社交网络软件,在源头上掐断社交网络犯罪的火苗,营造健康的社交环境。引导群众把握各种社交网络犯罪的行为要件,识破其欺骗性,如对于微信的陌生用户或不了解的用户申请加自己为好友的,要谨慎审查,切记随意接受邀请;避免在社交软件中公开个人信息,如若必须公开,则仔细阅读公开条款,谨慎决定;发现他人有异常情况或者违法犯罪迹象的,及时通报司法部门,维护社交网络秩序。
3.建立信息监管渠道,将信息来源以及信息传播渠道梳理清楚并按重要性进行分级,按不同的安全等级进行规制,要求不同等级的信息源机构和信息传播机构承担不同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非法信息过滤机制,保护网民的安全;建立举报违法犯罪社交网站的奖励等制度,肃清网络环境。完善社交网络犯罪的涉及内容、数字证据采集规则等,在法治轨道上将上述问题落到实处,加强网络立法,打击虚拟犯罪。
注释:
黄淑云.社交网络犯罪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专业学位论文,2012.